导图社区 2021CPA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
根据刘颖老师和轻一整理的思维导图,供各位考生们使用。
编辑于2022-03-11 19:34:06小税种
关税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是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
备注
我国关境小于国境。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备注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纳税义务人
进出口税则
税则归类——查找税目
概念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我国海关总署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 价格表》。 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调整):
《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税率形式
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规则(调整)
①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所以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②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 ③协定无规定的,两者从低适用。 ④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进境物品税率(新增)
核心政策
自2019年4月9日起,除另有规定外,我国对准予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进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备注
上述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的税率,是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计算的比率。
备注
进口适用税率的选择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进口商品绝大部分采用从价定率的征税方法,对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滑准税是一种特殊的从价定率征税方法。
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
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
关税税率的运用
一般规定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特殊规定
保税、减免税等货物的补税规定
内容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具体情形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税款,应当按照前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概念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关税计税价格。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基本方法
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归纳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交易应是真实的;
价格应是确定的、完整的、公允的。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包含的因素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货价应该是完整的,包括应由买方负担、支付的佣金、经纪费、包装费用、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不包括买方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也不包括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 用等。
归纳
基本构成(完整的CIF)
货价C+至运抵口岸的运费及相关费用F+保险费I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买方负担的包装劳务费和包装材料费、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买方付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购货佣金(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用除外)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复制权)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符合条件的为进口货物而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备注
一般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包括货价C、抵达口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F和保险费I,运输及相关费用无法确定、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运费,按照(货价+运费)×3‰计算保险费,将计算出的运保费计入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使用一下方法
具体方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第一顺序,同时或大约同时(申报之日前后45日)、多个价格的选择(最低价格)。 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第二顺序,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生产用材料和加工费+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I+ F
合理估价方法。
备注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顺序可以颠倒。
按照倒扣价格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日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日内
合理估价方法不得使用的价格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具体规定
备注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船船、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不得改变用途)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 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概念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归纳
备注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滑准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x滑准税税率
归纳
关税与消费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组价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增值税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政策调整
适用范围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备注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行邮税)。
主要征收规定
计算
减免规定
关税的法定减免税
概念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
备注
无须纳税人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
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具体规定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关税的特定减免税、暂时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
概念
特定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
具体规定
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重大技术装备等的减免关税规定。
暂时免税
概念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备注
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具体规定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货样。
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盛装货物的容器。
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征收管理
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关税的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外,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关税的缴款时间
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关税。
备注
关税的延期纳税的最长时限是6个月,条件是提供担保。
关税的强制执行
征收滞纳金
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滞纳天数×0.5‰
强制征收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归纳
备注
关税不执行《征管法》
“一退”、“一补”、“三追”
船舶吨税法
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征税范围与税率
吨税税目税率表(考试会给)
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内容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概念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签发或者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公式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x定额税率(元/净吨)
征收管理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船舶吨位证明。
吨税的税收优惠
直接优惠(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警用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备注
上述5~9项的优惠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延期优惠 (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吨税的征收管理
征收机关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海关征收吨税应制发缴款凭证。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备注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 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领取吨税执照后船舶变化的处理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执照毁损或遗失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