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论(一)客观阶层
2022法考柏浪涛刑法知识点笔记,从行为主体、(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危害)行为这四个方面展开阐述。
编辑于2022-03-22 10:54:32犯罪论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包括间接实行犯)所要求
不真正身份犯
不影响定罪,影响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
是否从事公务(公共管理性+行政职责性)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委会人员协助政府从事救灾、公益、土地征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单位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一般不要求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或内设机构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以自己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主观条件
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由决策机构形成或领导、职员依职权作出决策
既可是故意,也可是过失
揭开单位的面纱,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成立单位时的主要目的就是犯罪
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与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可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时,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单位帮助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时,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
处罚
原则双罚
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处罚的个人必须是参与犯罪的人,且只能是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例外单罚
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避免株连无辜
单位被撤销、注销、宣告破产等,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单位被合并到新单位,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思想无罪)
有意性
有害性(法益侵害)
判断
危害行为须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即开创新的危险,属危害行为
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被害人虽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但同意接受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危险结果
不作为犯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丢失枪支不报罪
遗弃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
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判断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负有消除危险义务,消极地不消除危险
作为指积极地制造危险,且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维持了非法持有的状态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监护、监管关系)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对法益产生了危险)
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产生作为义务
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若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不救助法益,则不能期待第二位的作为义务人实施救助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实施了救助行为
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
特定领域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依赖关系)
具有作为可能性
自身能力
客观条件
不履行该义务
须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不作为须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考察客观危害+主观恶性
主观条件
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
对是否具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错误认识,不排除故意
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
问题意识
故意犯罪既遂与否问题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与否问题
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
考察层次
事实判断(侧重归因)
价值评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侧重归责)
行为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该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该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三项条件
行为(危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没有制造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遵守注意义务),不属于危害行为
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故意的作为犯
重叠的因果关系(二因一果)
两个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加在一起共同导致结果发生
双重的因果关系(二因一果)
两个行为单独可以导致结果发生,且各自导致了结果发生
不作为犯与过失犯
不作为犯有作为义务,过失犯有注意义务
履行义务须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非假设)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超出范围的实害结果,则不能归属于该行为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实害结果在行为人管辖范围内
如果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职责,则该结果应归属于他人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官方立场:危险现实化理论(有A则有B)
“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介入因素不异常,则先前行为引发介入因素,应将结果归属于先前行为
介入因素异常,考虑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
先前行为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作用大,则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两者作用都大,则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特殊体质
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引发关系,则结果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考察主观条件
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没有引发关系,则结果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自身行为
原则:被害人自杀身亡(有选择自由)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
一个人实施一个行为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事实)
一个人实施两个行为
对两个行为分别分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行为人是两个人
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构成共同犯罪
独立分析每个人,找出可能情形,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危险犯与实害犯
实害犯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实施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
行为犯与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该行为同时导致了加重结果
法定性
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须刑法明文规定
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对加重结果也可是故意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罪致人重要、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一个行为
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将加重结果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因果关系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所致
致人重伤、死亡大多是暴力行为,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判断
事实判断(侧重归因)
价值评价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不法性
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不法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客观性
存在客观的不法侵害
作为+不作为
故意+过失
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
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若不是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优先采取避免、制止措施
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假想防卫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定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的开始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对法益的危险比较紧迫
设立防卫装置的正当防卫,须满足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且没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
不法侵害危险是否消除
从行为时判断
从一般人视角判断
财产犯罪中,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
防卫意图(正当动机)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主客观不一致)
防卫认识不要说
防卫认识必要说
虽不具备防卫认识,但由于整体上结果不属于危害结果,故不能定既遂
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无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
防卫认识必要说:挑衅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后者的 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
斗殴无防卫,不正对不正
斗殴有承诺,轻伤害承诺放弃,重伤害、生命等承诺放弃无效
例外(成立正当防卫)
一方停止斗殴
一方升高级别
与正当防卫
先动手是不法侵害,还手是正当防卫
上门动手是不法侵害,还手是正当防卫
不能因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而改变防卫的性质
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共同犯罪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
对幕后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性(第一位)
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相当性(比例原则)
防卫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可能遭受的侵害程度相当
重大损害是指重伤、死亡,不包括轻伤
防卫过当
主观上须对过当结果有过失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行凶,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不要求携带凶器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指犯罪行为,且必须是暴力手段实施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行为相当, 具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
被害人承诺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权限与范围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可承诺放弃
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可以承诺放弃重伤害
承诺的时间须在事前作出
被害人须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
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甲虚构或隐瞒事实,乙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乙对与法益相关联的事实没有认识错误, 但乙背后的动机没有实现,乙承诺有效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不知道乙产生认识错误,乙的承诺对甲而言有效
甲知道乙产生认识错误
甲实施欺骗行为,则承诺无效
甲有告知义务,却隐瞒真相
甲没有告知义务,实施积极作为的欺骗
甲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只是单纯利用乙的错误,则乙承诺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现实中被害人没有承诺,但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承诺
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
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是被害人有处分的法益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起因条件
必须存在现实危险
单纯的危险(野生动物袭击)
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面临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假想避险,定过失或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法益受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意思条件
避险意图(动机)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可与侵害意图并存
避险认识
避险认识不要说
避险认识必要说
虽不具备避险认识,但由于整体上结果不属于危害结果,故不能定既遂
“不得已”条件
避险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采取
限度条件
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属避险过当
法益衡量
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国家法益、公共法益、个人法益不存在大小
财产法益可以相等
可为了保护某一财物,牺牲另一同价值财物
生命法益不能相等
不可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