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深圳市及各区对“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汇编
深圳市及各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现状、奖励政策汇编。主要包括国家级培育政策、国家培育情况(截至2022年4月)、深圳市培育情况(截至2022年4月)、深圳市培育政策、深圳市各区培育政策。
编辑于2022-04-30 05:59:36深圳市及各区对“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汇总 (胡不喜-2022.04.18)
国家级培育政策
①2011年7月,时任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首次正式提出“专精特新”概念。
②2011年9月,工信部发布的《“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首次提出坚持“专精特新”。
③2013年7月,工信部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这是国家专门针对专精特新出台的首份文件。
④2018年11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国家开始启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工程。
⑤2021年1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家开始启动重点“小巨人”企业的择选并重点支持。
⑥2021年9月,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为“专精特新”企业畅通融资渠道。
⑦2021年11月,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磅出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从10个方面提出31项具体举措。
⑧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这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及“专精特新”。
⑨2022年3月,全国两会通过的《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在资金、人才、孵化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这是“专精特新””首次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国家培育情况(截至2022年4月)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848家
”小巨人“企业4762家
”专精特新“企业4万多家(省级专精特新)
十四五期间(2025年),将实施“千、万、十万、百万”的梯度培育规划
一大批领航企业
1000家左右单项冠军企业
1000家左右重点“小巨人”企业
一万家“小巨人”企业
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
深圳市培育情况(截至2022年4月)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15家;
有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32个(涉及30个企业,因为其中的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2个上榜产品)
有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41家;
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69家;
有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870家;
首批深圳市级专精特新企业也已于2021年11月年底申报完毕,即将公示。
根据深圳市政府印发的《“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实施方案》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力争到2025年培育目标完成: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80家以上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00家以上
省级专精特新企业2000家以上
全市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万家以上
深圳市培育政策
1、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根基和综合实力的体现。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年来,制造业迅猛发展、不断壮大,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当前,我市制造业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深圳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实施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率先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圳样本,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提升制造业发展能级 (一)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制定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实施方案,培育壮大万亿级、千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力争到2025年,电子信息制造业产值突破3万亿元,高端装备制造业产值接近1万亿元,在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培育千亿级产业集群。发挥集群发展促进机构作用,对参与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的机构,按国家拨付资金最高给予1∶1配套资助。 (二)培育接续发展的企业梯队。实施“登峰计划”,力争到2025年,年度产值超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达到5家,500—1000亿元的达到5家,100—500亿元的达到40家。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三)支持制造业总部扎根发展。加快制造业总部引进,对将高端制造、研发、采购、结算等核心业务布局深圳的制造业总部企业,在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中优先解决工业用地需求。鼓励总部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建设企业总部及配套设施。 (四)积极引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成立由市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招商部门、产业部门、政府投资基金、专业机构等组成的制造业重大项目引进工作团队,制定实施年度重大项目引进计划,重点引进产业链龙头企业和关键领域核心企业。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建立产业部门与政府投资基金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沟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提高政府投资基金对本市企业的投资比例,积极利用股权投资方式吸引项目落地。 (五)推动制造业重大项目落地。强化产业用地和项目落地统筹,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招商项目、上市公司募资项目的产业用地需求实行揭榜制,结合产业布局规划,将项目优先落户在能更好满足企业需求的区域。梳理工业百强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用地用房需求,优先在所在辖区解决,所在辖区无法解决的,产业部门应及时报市政府统筹安排。加大对工业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本地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二、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六)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布局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发挥国家高性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作用,在未来通信高端器件、超高清视频、智能化精密工具等领域争创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平台建设、技术研发、示范应用等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对已拨付的国家和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资助资金,最高给予1∶1配套资助。鼓励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其能力提升项目,分别按不超过其软硬件设施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七)提高工业基础能力。紧扣国家重大专项和我市产业链需求,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对承担市级工业强基项目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项目的,按国家拨付资金最高给予1∶1配套资助。促进质量和品牌“双提升”,对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的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品牌建设推广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八)以技术改造引领智能化转型。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将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服务等投入纳入支持范围。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分档分类支持,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加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力度,按不超过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利息和设备融资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 (九)以工业互联网引领数字化转型。加快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5G+工业互联网”工程,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和服务商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支持培育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符合条件的最高资助10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完善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支持举办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十)以能效提升引领绿色化转型。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能效提升、智慧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等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加强示范引导,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绿色制造、工业节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数据中心等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对工业节能、工业转型升级等项目给予绿色信贷支持。 (十一)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实施“三首”工程,编制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按一定期限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给予研制单位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奖励。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制定政府首购订购实施办法。 三、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供应链 (十二)发挥链主企业领航作用。将系统集成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产业链拉动作用大、年产值不少于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作为链主企业重点支持。支持将较大面积的连片土地出让给链主企业,鼓励其对产业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在保持用地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其将一定比例的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转让给核心配套企业。支持链主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一带一路”区域、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十三)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实施“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支持“独角兽”企业做大做强。建立“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库,对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十四)构建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链主企业联合中小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同创新机制。提升供应链企业服务制造业能力,对供应链服务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供应链企业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拓展服务,对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不超过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扩大人民银行“商票通”业务规模,鼓励链主企业对上下游企业以商业票据方式结算。鼓励链主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符合条件的给予2%-3%比例的价格扣除。 (十五)全力提升产业链服务。深入推进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控链、稳链工作,依托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机制,梳理重点产业链,实施“一链一图”“一链一制”“一链一策”“全链联网”。制定产业链关键卡点攻关项目清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对清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强链式服务,对链主企业和核心配套企业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 (十六)建设产业发展大平台。加快建设为制造业创新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等基础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探索建设制造业通用型重大发展平台。深度盘活我市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存量资源,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联席会议机制,构建一站式公共技术服务互联云平台以及若干线下服务节点,建立平台建设、服务效果合同式考核评价及财政投入退出机制,提升平台开放共享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展会,将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国际工业设计大展等打造为世界级制造业展会平台。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进内贸外贸、线上线下一体化,巩固提升深圳制造市场份额。推动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大力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组织商业企业与外贸企业开展订单直采,鼓励电商平台设立出口产品专区。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进跨境电商平台和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四、大力降低资源要素成本 (十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探索设立市属征信服务公司,建设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对企业征信服务平台评分良好的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其银行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收取的担保费平均费率不高于1%。发挥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升银企对接效率和贷款发放效率。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十九)稳定工业用房价格。支持各区通过新建、购买和统租等方式筹建工业保障房;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以低价租赁工业保障房;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无自有工业用地的制造业企业,可按“成本+微利”价受让一定面积的工业保障房;工业保障房不得转租转让。制定工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具有国资背景的工业用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工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逐步实施工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除承租人主动要求或工业用房所在地块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二十)稳定用工成本。规范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取缔不合理收费,严厉打击“黑中介”和违法劳务派遣行为。发挥合规人力资源市场主渠道作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市场化方式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鼓励企业与对口帮扶地区、职业院校建立定向培养、订单用工机制。 (二十一)控制用能成本。优化企业获得水电气营商环境,压减报装接入流程,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用户,加快实现直接供水、供电、供气。规范能源收费,依法查处转供违规加价行为。五、加强制造业空间保障 (二十二)加强工业用地保障。整备改造100平方公里产业空间,将成片连片、亟需改造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空间,全部纳入土地整备或连片改造范围。保留提升100平方公里工业区,对划定范围进行长期锁定并开展环境提升,稳定产业发展预期。加强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强化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核查,及时追究违约责任,严厉处置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炒卖产业用地的行为。在保持工业用地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建成投产已满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研究出台转让管理规定,科学制定工业用地转让价格评估及增值收益分成机制,提高工业用地流转效率。 (二十三)整合提升工业园区。加强工业园区统筹规划,制定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工作方案,市、区共建一批示范工业园区,鼓励将原有旧工业园区整合提升为符合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的现代化工业园区。引导制造业企业入园发展,推动工业园区向功能完善、空间优质、集约高效、集中治污转型。支持制造业企业对自有园区以加改扩建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类综合整治或拆除重建类的“工改M1”方式改造升级,各区结合实际出台奖励办法。 (二十四)建立优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对因城市更新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在辖区应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落实新的发展空间;未妥善安置的,不予实施主体确认;不得因企业周边功能变化等理由,强制要求企业搬迁。各区按需设置腾挪安置区,对有升级改造厂房需求的企业予以暂时安置。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强化制造业人才支撑。加大制造业“高精尖缺”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高层次人才市场化认定机制,深入推进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改革。加快高水平大学和新工科建设,实施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支持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职工培训中心、跨企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养载体。实施“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开展“鹏城工匠”评选,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二十六)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发挥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解决企业服务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区各部门开展企业服务工作。组建企业服务专员队伍,落实“首接负责制”,依托“深i企”平台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打造企业线上“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十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严禁无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执法行为。编制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清单,积极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和落地,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在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简化或豁免环评。 (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依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一站式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优化知识产权全链条快速服务和全流程审查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建设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站。 本措施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4-08 深府〔202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提升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深圳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构建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格局,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结合,坚持市场主体需求导向,优化整合各类资源,为促进市场主体繁荣壮大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坚持扩容提质、优化结构。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培育壮大中的突出问题,多措并举扩大市场主体规模,优化各类市场主体结构,着力提升市场主体活跃度,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以技术赋能创新创业,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 ——坚持优化环境、激发活力。进一步深化对市场主体的“放管服”改革,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打造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个性化发展环境。 (三)工作目标。市场主体总量快速增长,年均新设立市场主体超50万家,到2025年,全市市场主体总量突破460万家,各类企业总量超过320万家,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占比达到7:3。市场主体质量明显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超过1.5万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超过600家,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达到80家以上,境内外上市公司突破600家,世界500强企业增至10—12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2万家,独角兽企业新增20家左右。 二、积极推进“个转企” (四)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对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对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新增市场主体,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鼓励专业市场运营主体引导帮助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成效突出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 (五)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开通“个转企”线上“一体化服务平台”和线下“一站式办理窗口”,整合市场监管、规划国土、税务、社保等部门业务办理事项,实现个体工商户注销、企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办理、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公积金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等事项“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让个体工商户无障碍转型。(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建设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六)促进转型企业平稳过渡。对转型企业给予不低于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转型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延续至转型企业。(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建设局、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七)加大对转型企业特别支持。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商贸流通类转型企业,自“个转企”3年内商务项目审批优先安排。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为转型后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对转型企业发生的不良贷款,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减轻转型企业负担。(市市场监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三、扎实推进“小升规” (八)充分挖掘规上企业新增量。以接近“四上”企业规模的工业和批发零售业及服务业企业、近3年退库但有望重返“四上”企业库的企业、新建并有望达产升级为“四上”的企业、规模以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强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入库培育、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对首次达到“四上”标准并于次年实现生产或销售规模增长的,工业、服务业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创新委、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 (九)支持新增规上企业稳定在库。市级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优先向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倾斜,并重点扶持当年新上规模的企业。搭建专业化、特色化合作平台,推动新上规模企业与本地头部企业加强协作配套,促进其产品、技术融入大企业生产链和供应链。建立存量企业退库预警机制,加强临退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最大程度减少退库数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 (十)鼓励规上企业发展壮大。实施扩产增效扶持计划,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重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生产或销售规模增速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一定奖励。实施“规转股”行动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成长性好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规上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四、深入推进“规做精” (十一)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梯队。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及基础软件等领域,遴选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针对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完善捕捉寻找、孵化培育、扶持壮大机制,形成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梯队。将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纳入便利直通车服务。对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普惠服务,对服务质量高、效果好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各区政府) (十二)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创新活力。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集成电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快建设一批向中小企业开放的公共中试平台及成果转化平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中试生产线并向社会开放,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强化企业人才支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申报范围。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和企业家培育工程,对第三方机构按照每人每次最高2万元予以资助。支持大专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与专精特新企业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建设学生实训基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五、持续推进“优上市” (十三)打造全链条上市培育体系。建立全市企业上市数据库,搭建“星耀鹏城”企业上市一站式服务平台,按照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目标,梯度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强化上市培育统筹领导,加强协调服务,帮助拟上市企业解决问题。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加大协同招商力度,积极吸引优质企业来深上市和投资。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拟在境内上市并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重组外地上市企业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本市的企业以及迁入本市的外地优质上市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鼓励IPO专业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各区可视其贡献给予经费支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十四)优化上市企业后续服务。依法依规为上市企业在项目用地、贷款融资、税收优惠、环境容量、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上市企业充分运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功能,引导上市企业再融资投向实体经济,对其募资新增本地重大优质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发挥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作用,积极妥善化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确保深圳上市企业经营发展稳定。(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十五)推动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将重点上市公司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骨干企业范围,对产值(营业收入)超1000亿元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助力企业成长为世界500强企业。支持企业以并购重组促产业升级,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布局,重点扶持产业链缺失、高端品牌、高端技术等并购项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上市公司参与国企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鼓励上市公司国际化发展,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并购、风险防范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国资委、商务局,各区政府) 六、培育壮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十六)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重点关注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曾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企业、获得过风险投资的创新型企业、大科学装置周边集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常态化培训、帮扶、受理、评审服务。从中遴选一批接近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力争1—2年内完成认定。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各区可结合实际,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市科技创新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 (十七)提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质量。推动一批规模以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达到“四上”标准的,在“小升规”有关奖励基础上增加最高10万元奖励。支持优质国企向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转型,采取资本市场融资、国资预算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增强国企创新能力。(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十八)强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优先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推动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增强创新链、产业链的自主可控。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计划,支持大型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提升全产业链创新活力。鼓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行业共性技术攻关等。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研发资助。(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七、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 (十九)构建潜在独角兽企业发现机制。制定我市独角兽企业遴选发现指标体系,联合第三方高端智库、风险投资机构等组成独角兽企业评价委员会,聚焦生物医药与健康、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量子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精确锁定具有“硬核”科技、爆发式成长潜力的企业,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二十)优化独角兽企业培育体系。提供“服务资源包”支持,搭建政府、入库企业、投资或服务机构等开放式协同对接平台,围绕入库企业成长需求,量身定制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鼓励开展颠覆性创新。市级重点专项财政政策对独角兽企业和入库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市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提供推广示范渠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科技创新委、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二十一)提供高效率多层次的融资支持。发挥千亿政府引导基金和百亿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创投机构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推动股权投资机构与入库企业信息有效协同。鼓励国有创投机构积极参与入库企业培育孵化。支持市属国资参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独角兽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可量化投入,可视同考核利润。加强独角兽企业上市培育,推动境内外优质独角兽企业在深交所上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国资委、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八、营造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发展环境 (二十二)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大自主创业资助和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对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人员发放初创企业、社保、场租、吸纳就业等扶持补贴,对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合伙企业、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6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贷款。支持新业态灵活就业,扩大社会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覆盖面,引导新业态企业探索符合用工特点的商业保险产品,开展特殊工时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扩大适用行业和工种岗位范围。优化创业服务能力,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全链条企业孵化体系,对符合条件孵化运营主体给予补贴。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建立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提升仪器、设施共享使用率和科研服务能力。实施创新产品目录,促进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按一定期限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给予研制单位最高1000万元奖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科技创新委、中小企业服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区政府) (二十三)创新金融政策支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以IPO、再融资、债券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我市红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支持深交所加快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完善产业并购体系,吸引并购投资基金集聚,推动重投集团等专业平台围绕重点产业发起并购,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并购贷款业务。吸引创投风投机构集聚,新设立或新迁入机构按其对我市非上市企业累计投资额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支持国有创投机构依法合规实施股权激励和跟投,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引导银行持续增加首贷户,构建商业可持续、成本可接受的首贷户培育长效机制。对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进行补贴,推动逐步合理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 (二十四)强化企业用地保障。稳定工业用地规模,严守工业用地区块线,加快打造“两个百平方公里级”高品质产业空间。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特色鲜明、布局合理、承载力强的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鼓励国企收购盘活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对连片工业园区实施统一规划、开发、运营、管理,所产生负债可不计入考核。开展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以“总成本+微利”方式供应高品质、定制化产业空间。推广“联建总部大楼”模式,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竞拍土地、统一委托建设,精准匹配优质成长型企业用房需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二十五)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实施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扶持计划,引导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对符合条件的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实质性参与标准研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在装备制造、机器人等领域培育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资助。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提供线上线下多维度展览展示平台,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商品展销会、新品发布会等线上线下活动。(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商务局,各区政府) (二十六)加强数字化赋能。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计划,制定企业数字化赋能资源目录和数字化转型分级分类指引,引导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科学推进“上云用数赋智”。实施“5G+工业互联网”工程,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建设项目投资额的适当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支持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支持数字化服务机构面向市场主体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对示范效应好、降本增效明显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服务局,各区政府) (二十七)完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以“深i企”为主要平台入口,完善涉企政策发布和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审批机制,打通各类征信、深交所金融信息等平台,深度整合资金、人才、金融、空间、社保、税务、海关、商事登记、政府采购、水电气等涉企数据和要素资源,建成集公益性、功能性、市场性服务于一体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强化部门数据共享,推广“免申即享”模式,实现惠企政策与企业智能匹配。充分发挥平台载体作用,开设市场主体培育专区,开发涉企增值服务,打造全国示范性标杆。(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商务局、住房建设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供电局,各区政府) (二十八)优化市场经营环境。推动实施深圳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逐步放宽先进技术、金融投资、交通运输等领域市场准入,完善与特别措施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等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动态发布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以信用分级分类评估为基础实施差异化监管,整治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加强产权保护,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财产行为,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施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探索扩大歇业登记制度试点范围,完善个人破产咨询辅导服务,建立庭外和解机制,完善庭内和解配套制度,健全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发展改革委、中级法院,各区政府)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强化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工作跟踪督促,强化财政资金使用后评价。其中,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个转企”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牵头“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工作,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培育壮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各区(新区)要在各牵头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方案,与本意见协同互补、形成合力。本意见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各牵头部门,各区政府) (三十)做好宣传推广。大力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政策宣讲,让每个企业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此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名词解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 附件 名词解释 一、“个转企”,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注销个体工商户,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企业。 二、“小升规”,指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成功录入“四上”企业库为标准。 三、“规做精”,指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 四、“优上市”,指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独角兽”企业,指成立10年以内、估值超过10亿美元、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梯队。将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纳入便利直通车服务。对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普惠服务,对服务质量高、效果好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创新活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申报范围。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和企业家培育工程,对第三方机构按照每人每次最高2万元予以资助。支持大专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与专精特新企业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建设学生实训基地。
3、根据《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切实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工业设计对深圳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引领作用,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知名工业设计奖、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产业服务体系、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市政府批准的专项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扶持项目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在以上机构工作的设计师; (二)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符合操作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四)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五)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六)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第四章 资助方向、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工业设计中心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经认定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 (二)认定条件: 1.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是制造业企业内设独立的工业设计部门,且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2.工业设计中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具备开展工业设计研究试验的条件; 3.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5.工业设计中心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不低于1亿元; 6.工业设计中心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累计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等)3项以上。 (三)认定程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业设计中心的人才队伍建设、主营业务收入、专利及奖项、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2.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及运行、设计创新能力、组织管理水平、软硬件设施等情况; 3.专家评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并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四)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经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按照不超过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实验材料,开展检测认证、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申请和人员培训等的费用。 对已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 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且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 第十条 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经认定的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好、专业程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的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 (二)认定条件: 1.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具备开展工业设计研究试验的条件; 2.企业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4.企业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5.企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累计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5项以上。 (三)认定程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主营业务收入、专利及奖项、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2.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行业地位、设计创新能力、软硬件设施、设计产品的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 3.专家评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为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并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四)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在工业设计软硬件建设方面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软硬件建设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项目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的项目。 (二)资助条件:从事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的企业或设计师,近两年内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F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等国内外权威机构颁发的知名工业设计奖项。设计方和制造方共同获得奖项的,以知识产权所有方为申报主体。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级(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以上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产品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概念设计奖)、IDEA奖、GMARK奖、国家级(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和省级(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其他奖(银奖、铜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四)审核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奖项真实性。 第十二条 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在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以工业设计理念为引领,运用工业设计工具,发挥工业设计的耦合贯通作用,实现产品在外观造型、友好体验、品牌塑造、质量提升等方面的创新并成功转化应用的项目。 (二)资助条件: 1.项目产品是单一产品或基于同一设计理念的系列产品; 2.项目以工业设计为主导,设计水平行业领先,且已获得设计领域的专利或奖项; 3.项目以工业设计引领技术创新,实现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创新成果; 4.项目已实现转化应用,满足市场需求,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实验材料,开展检测认证、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申请和应用推广等的费用。 (四)审核方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重点考察项目设计水平、技术创新性、应用推广效果等情况; 2.专家评审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3.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重点支持中小微制造企业为提升产品差异化、增强品牌个性化,向专业工业设计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 (二)资助条件: 1.项目单位行业类型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规定; 2.工业设计服务项目应以企业自主品牌工业产品为对象,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以增强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核心竞争力。项目已完成且设计成果已在产品中应用; 3.项目单位应与工业设计服务方签订合同,签订多个合同的,以单个合同申报; 4.项目单位可获得本扶持项目1次资助。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对专精特新企业(包括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其他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审核方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申报条件、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2.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工业设计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 1.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重点支持社会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搭建的创新智库、资源共享、需求对接、创业孵化等开放式、专业化的工业设计支撑平台; 2.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重点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为促进工业设计国内外要素聚集、理念与技术交流合作和成果展示推广交易,举办的在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领域的高峰论坛、设计比赛、产业对接会、设计文化周等重大活动; 3.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推广:重点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为促进工业设计文化传播和提高工业设计普识度,实施的展览展示、知识培训、学术交流论坛、工业文化旅游、工业博物馆和产业展览馆建设等项目。 (二)资助条件: 1.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 ⑴平台有必要的工作场地,具备开展服务的基础条件,有多样化创新服务的能力; ⑵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构建我市工业设计协同创新设计生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⑶平台具备良好的资源基础,能够汇聚设计资源与信息,有较高的市场需求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2.工业设计重大活动: ⑴活动对提升各细分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设计水平,推动工业设计国际交流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⑵活动具备国际视野,促进国内外设计理念、作品、人才、企业交流合作及成果转化。 3.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推广: ⑴项目以工业设计为主题,引导社会大众了解工业设计,有助于拓宽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渠道,营造良好的工业设计文化风尚; ⑵项目具备提高工业设计文化宣传普及程度的场地、设施、和人员条件。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 1.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用于购置设备、软件或服务,开展检测认证、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申请、人员培训、应用推广和场地租赁等的费用; 2.工业设计重大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投入包括用于场地租赁、搭建、设备(租赁)、宣传、嘉宾邀请、翻译、设计制作和资料印刷等的费用; 3.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推广: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入包括用于策划设计、场地租赁、搭建、设备购置(租赁)、展品征集(不含展品购置费)、技术服务、宣传、嘉宾邀请、资料印刷和配套设施(仅限工业文化旅游、工业博物馆和产业展览馆)等的费用。 (四)审核方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重点考察项目的影响力、必要性、服务水平等情况; 2.专家评审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3.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工业设计研究院扶持项目 (一)资助方向: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重点支持(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另行制定)。 (二)资助条件:项目单位已获得国家、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升级认定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照不超过研究院升级建设总投入的50%再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建设投入包括用于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实验材料,开展检测认证、委托开发、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申请、人员培训等的费用及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 (四)审核方式: 1.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费用投入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2.专项审计通过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工作方案及预算方案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在官方网站统一信息平台发布,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电子版材料。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经预受理通过后,项目单位在线打印相应项目申报纸质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进行材料初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核实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审核流程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据绩效目标对已拨付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项目内容或同一投入重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相关配套文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5号)同时废止。
在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扶持项目中,在“重点支持中小微制造企业为提升产品差异化、增强品牌个性化,向专业工业设计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的资助方向上,对专精特新企业(包括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事后资助。
4、根据《深圳市加快推进5G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深圳已率先实现5G独立组网全覆盖。为牢牢把握5G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我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要求,切实落实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要求,实施“强链、补链、延链”工程,扩大5G产业规模,推动5G赋能各行业,将深圳打造成为5G产业规模领先、产业链完备、应用创新样板城市,始终走在5G时代最前列,制定本措施。 一、扩大5G产业规模1.打造世界级5G产业集群。以国家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为契机,支持集群促进机构以完善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创新、加强国际合作等多种途径,加大5G集群的投入力度,对获得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称号的集群促进机构,按国家拨付资金最高给予1:1配套资助。鼓励园区集聚5G产业链,利用5G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认定培育一批错位发展、相互促进的5G专业化产业园区;对园区新增软、硬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发挥5G龙头企业领航作用。实施5G领航企业培育工程,将年产值不少于100亿元的5G企业认定为为领航企业并予以重点支持。支持各区(新区)将较大面积的连片土地出让给领航企业并鼓励其对产业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在保持用地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其将不超过20%的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转让给核心配套企业,允许其将不超过建筑面积的30%出租给核心配套企业并在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明确约定租赁面积比例、租金标准、租赁对象及违约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提升5G企业专业化优势。鼓励企业深耕5G各细分领域,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对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5G产品称号的,在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50万的奖励。对国家、省、市专精特新“小巨人”5G企业,分别给予100、50、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4.鼓励5G企业加大在深投入。支持企业将新增产能优先留在我市,对5G企业新增在深投资额达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首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结合各区5G细分领域优势,将项目优先落户在更能满足企业需求区域,所在辖区无法解决的,报市5G产业链工作专班统筹安排。经国家、省认定的我市5G重大项目,根据国家、省支持金额予以1:1配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5.鼓励企业参加电信运营商集中采购。对本地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和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等5G核心设备和应用场景首次进入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且年度销售金额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推动5G产业链强链补链6.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围绕5G基带芯片、光通信芯片、射频前端器件等产业链关键和缺失环节开展定向招商,补齐补强基础材料与核心零部件短板。对新引进的重点企业参照总部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支持并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范围。支持链主企业引进其核心配套企业来深设立研发生产,每成功引进一家企业在深落户,对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7.重点突破5G网络设备芯片。鼓励企业围绕基站基带芯片、基站射频芯片、光通信芯片、服务器CPU、服务器存储芯片等5G关键元器件和芯片开展技术攻关,努力实现5G网络设备芯片的国产化自主可控。支持企业参与5G网络设备芯片技术攻关面上、重点和重大项目,资助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500万、1000万、3000万。对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5G终端(整机)企业采购我市5G芯片的,对该型号5G芯片的首批订单,按采购成本的40%给予5G终端(整机)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8.支持5G关键元器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鼓励企业围绕电路类元器件、连接类元器件、传感类元器件、光通信器件等5G关键元器件开展技术研发,对企业参与5G关键元器件技术攻关面上、重点和重大项目,资助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500万、1000万、3000万。支持元器件企业投资产业化重大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给予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9.推动5G模组大规模行业应用。支持模组厂商针对不同5G应用场景的特定需求开展定制化生产,支撑工业互联网、智慧医疗、可穿戴设备等泛终端规模应用,按项目总投资30%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鼓励5G应用终端企业大规模应用5G模组,对年度5G模组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采购成本的30%给予补贴,最高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10.推进5G终端创新与普及。鼓励企业推进融合AI、VR、超高清等新技术的多形态、多功能5G终端研发,加快提升5G终端设备性能和应用成熟度,加速推进5G行业级终端在工业互联网、医疗、教育、超高清制播、车联网等领域落地实施,每年遴选一批5G创新终端,按其销售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1000万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丰富5G应用产品系列,对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进行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产品,单个型号产品给予1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5G终端整机企业发挥优势,以市场化手段带动半导体材料、芯片制造、关键元器件与模组等核心技术企业发展,打造凝聚上下游的平台型终端产业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1.启动6G等前沿技术储备。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启动第六代移动通信(6G)相关技术研究与实验,前瞻布局、提前占领国际移动通信标准和频谱战略高点,形成“使用一代、研究一代、储备一代”的可持续研发梯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三、构建良好5G产业生态体系12.支持5G在制造业领域广泛部署。支持企业运用5G技术对制造设备、厂房园区和管理方式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企业实际完成改造投资额(含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3.搭建5G产业支撑平台。重点培育深圳未来通信中高频器件制造业创新中心、深圳第三代半导体研究院、金砖国家未来网络研究院、鹏城实验室、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南方分院等科研院所,搭建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检测、产业检测分析等公共服务和测试平台。支持5G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供应商、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建立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提供EDA工具租赁、试用验证、仿真和测试、多项目晶圆加工、IP核库等服务,满足企业共性需求。支持电信、移动、联通和广电等运营商搭建5G产业交流合作平台,打通设备商、应用商和应用场景之间的壁垒,形成良好产业生态,给予平台运营、建设费用实际完成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4.加快推动行业规范和标准制定。鼓励本地企业发起设立国际标准组织,引进重点国际标准组织落户我市,增强我市5G国际地位。鼓励运营商与垂直应用企业开展重点标准研制,针对智能网联汽车、5G+工业互联网、5G+超高清视频、5G+智慧能源、5G+港口等典型应用场景制定更加详细的技术规范和产业标准,推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落地和5G应用场景可复制化。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50万资助;对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25万资助;对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5.优化5G网络提高能效。鼓励电信运营商加快提升5G网络质量,给予电信运营商年度5G网络建设新增投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3000万的资助。鼓励运营商加强与垂直行业企业对接,围绕港口、电网、应急、工业园区等特定行业用户需求,建设具有更高可靠性、更低时延抖动、更高集成性和更强运行环境适应性的行业专网。鼓励运营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按需快速部署5G网络的业务,推动5G赋能中小企业。统筹布局数据中心建设和应用定位,推动5G、大数据中心等新兴领域能效提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打造5G行业应用样板城市16.鼓励各垂直行业探索5G+行业新模式。支持企业深化5G+智能网联汽车、智慧港口、智慧电网等行业融合应用,赋能垂直行业新动能;支持企业促进5G+超高清视频、5G+AR/VR、5G+智能终端等信息服务和消费业,打造居民生活新体验;支持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等领域利用5G、AI等新技术,促进智慧城市与数字政府建设。每年认定一批行业标杆示范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17.大力拓展“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加速“5G+工业互联网”从辅助环节向核心生产环节渗透,应用类型从大带宽主导向多类型方向发展,为制造业转型升级赋能。鼓励对企业开展“5G+工业互联网”技术标准攻关、融合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并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8.大力推动“5G+多功能智能杆”创新场景应用示范及技术融合创新。鼓励利用多功能智能杆结合5G技术赋能智慧交通、应急安防、生态监测、疫情防控、智慧能源等领域,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9.培育5G解决方案集成商。鼓励企业搭建5G开源平台,推进5G开源代码共享,促进5G应用快速发展。支持电信运营商、信息软件服务商、装备制造商、行业龙头企业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应用5G进行深度开发,形成标准化、可订制、可复制的模块,为广大企业提供5G系统集成服务或专业服务。对服务方案的销售额予以20%,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5G龙头企业通过5G CPE、5G模组等产品及解决方案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加速5G应用在全球市场推广普及。将5G创新产品和应用纳入深圳市技术创新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按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给予研制单位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奖励。充分运用5G、VR/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线上展会、电商平台等渠道开拓国际市场,推动5G赋能下的产业相融、市场相通、创新相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21.支持举办5G领域各项高端活动、赛事。支持政府部门、企业、高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5G相关展会、论坛和赛事,最高给予1000万资金支持;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要活动、赛事,按市政府审定资助金额予以支持。对我市企业参与“绽放杯”并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100万、50万的奖励。积极推动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国际电信联盟(ITU)、IMT-2020(5G)推进组等全球性通信组织在深圳举办峰会、论坛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五、保障措施22.建立健全5G链长长效工作机制。成立我市5G产业链工作专班,市政府主要领导任链长,市工业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专班办公室,定期召开5G链长专题会,通报各单位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5G产业发展跨区域、垮领域、跨部门的关键共性问题、重大事项。对5G产业链重点企业实施“名单制”滚动管理,推动链长和各部门对5G产业链名单企业定期开展调研,对名单内企业实施“绿色通道”,通过短平快的方式解决其困难问题和需求。23.加强制度创新。争取国家授权支持,在低空空域开放、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物联设备频率使用等研发、应用环节先行先试。优化现有人才认定制度,支持链主企业自主认定5G关键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优化5G政务项目审批流程,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即可实施。探索针对5G链主企业需求,先行先试设立可观可控、已成熟可立即启动的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对新业务、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包容态度,打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应用的外部环境。24.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作用,连续5年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支持我市5G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国资改革与战略发展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政府基金引导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100亿规模5G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我市5G产业链相关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和引进符合条件的5G产业上下游企业来深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为企业境内外上市提供协调服务。六、附则25.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落实措施和操作规程,明确资助、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26.本措施与我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获得本措施规定资助的,各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投资的50%。27.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期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
对国家、省、市专精特新“小巨人”5G企业,分别给予100、50、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实现我市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品牌“双提升”政策目标,助力深圳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决定的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扶持计划,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有关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我市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予以专项资金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对资助项目的扶持方式为事后资助,即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对项目实施单位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无偿资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项目扶持计划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等审核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现场核查、专项审计,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扶持计划仅对符合本操作规程所指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类别的资助项目予以资助。根据资助项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设: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类别如下: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由企业实施的: ——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为核心内容、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质量发展规划、先进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导入、质量技术标准与工具研发和创新、非强制性质量认证与配套检测验证、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管理数据库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 ——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品牌影响力为核心内容、对企业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品牌设计与诊断评价、品牌宣传策划与制作发布、品牌线下连锁与线上网店等营销渠道建设、品牌管理与维护,以及品牌数据库和专业化团队建设等项目。 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可以是本项所示以质量或品牌分类的专项建设,也可以是质量和品牌融合一体的系统性建设。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由行业协会、民营非企业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 ——以促进深圳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提升为核心内容、对行业(区域)质量品牌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技术与质量标准建设、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与品牌数据库建设、品牌发展规划与培育、产品(服务)质量与品牌评价、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质量品牌促进活动、先进标准宣贯与辅导、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 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单一企业提供的商业化营利性质量品牌提升项目,不得纳入项目扶持计划。 第十条 资助项目的费用范围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第九条所列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咨询、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知识产权、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投资(改造)与安装校准、质量技术研发、非强制性质量检测认证及检测样品损耗、宣传展示和营销推广等费用;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实施高端论坛、专业会展、质量品牌促进活动、标准宣贯与辅导、质量与品牌评价、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活动场地与必要设施租赁、特装搭建等费用; (三)餐饮、差旅、住宿、办公用品、空调、模特、代言、礼品、礼仪、安保、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费用不得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 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投入的、符合第十条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的30%比例,给予最高限额50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条件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如经审核确实,存在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条件或专项条件之一的资助项目,即应取消资助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五)资助项目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九条所列资助项目类别,且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资助项目,但不得将本属同一资助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资助项目,其建设内容、实施费用、时间与地点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 (六)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且已实施完毕,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的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不少于200万元; 2.资助项目实施完毕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止满365天以上; 3.资助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合格率有实质性提升;在市质监主管部门日常与专项产品(服务)质量抽检工作中无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在市消费者委员会无认定为有效质量(服务)投诉的案件; 4.项目实施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但获得市级以上“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除外; 5.项目实施单位的产品已获得依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已获得对应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含ISO9000簇、ISO20000、ISO27001或CMMI认证、ITSS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项目实施单位至少拥有一个依法注册且自主经营的制造业产品或服务类商标;商标在国外注册的,应在国内商标注册机构注册,获得商标国内专用权。其中,注册商标在商标分类中属实物类产品商标的,视同为制造业产品商标;属非实物类产品(即服务类)商标的,仅限于信息化领域的软件产品或服务类商标,且项目实施单位应已获得信息化服务相关资质;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具有ICP经营许可或ISP运营资质。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的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2.资助项目为质量与品牌评价、标准宣贯与辅导、人才培训、经验交流、国际合作,以及举办高端论坛、专业会展和质量品牌促进等活动类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实施该资助项目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 报备时,提交《深圳市举办质量品牌提升资助项目报备表》(以下简称《资助项目报备表》)和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报备后,如资助项目因故取消、或活动的主要内容、场地和参加人数发生变化与调整的,应在资助项目实施前将上述情形主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变更报备。 3.资助项目为举办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项目的,应以质量与品牌建设为主题,且具有一定的国际化程度与社会影响力。其中: (1)举办高端论坛项目的活动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参加高端论坛的人员不少于300人,且国际人士不低于10%,来自国别不低于3个;主讲嘉宾至少有2位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行业领军企业管理者等;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2)举办专业展览的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参展企业不少于200家,且境外参展企业数量不低于10%;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4.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法规规定,获得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资格;行业协会还应获得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核准资质。 第五章 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审核资助项目的材料清单由共性审核材料和不同项目类别相对应的专项审核材料组成。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共性审核材料: (一)《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为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的,应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公司因分立而设立的,还应提供分立前后对应公司的注册登记证照及佐证材料; 2.项目实施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要求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3.行业协会还应提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三)资助项目实施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阶段性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 (五)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协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以及所对应的票据清单、银行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审计时审核原件)。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备案)的商标、商标权属变更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注册商标在商标分类属第35-45类的,如商标对应的产品属软件产品的,应提供该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如商标对应服务属于互联网经营服务的,提供本公司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或ISP运营资格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 2.项目实施单位产品获得对应的国家强制性质量认证证书和ISO9000簇、ISO20000、ISO27001或CMMI、ITSS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材料,以及资助项目实施前和实施后各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产品(服务)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3.资助项目实施以策划、规划、设计、研发、调查、咨询,会议、辅导、培训,以及检测、认证和展示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工作总结》《成果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以及能反映所实施资助项目全部内容与场景的视频与图文等佐证材料; 以广告、宣传投放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已发布的广告图文与视频、报纸、杂志等佐证材料; 以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数据库建设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该软硬件建设的实物图片及其主要系统与功能介绍等材料。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资助项目为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实行报备制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助项目报备表》; 2.资助项目为举办高端论坛、专业会展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所列资助条件相对应的各类佐证材料(包括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的邀请函、入境签证等); 3.资助项目按国家、省市法律规章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资格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已获得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4.资助项目实施以策划、规划、设计、研发、调查、咨询,会议、辅导、培训以及检测、认证和展览、展示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工作总结》《成果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以及能反映所举办资助项目全部内容与场景的视频与图文等佐证材料; 以广告、宣传投放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已发布的广告图文与视频、报纸、杂志等佐证材料; 以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数据库建设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该软硬件建设的实物图片及其主要系统功能介绍等材料。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十九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局官网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实施起止期限、资助条件与标准、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之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形式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线打印《资助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审核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纸质审核材料作齐全性验收,对纸质审核材料符合齐全性规定的资助项目,予以受理。 对纸质审核材料齐全性存在问题的资助项目,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提出补充纸质审核材料意见和再次提交完备纸质审核材料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其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复审核准程序。 (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实行报备制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资助项目实施期间,组成两人以上的现场核查组,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就资助项目的类别、主要活动内容安排、活动场地、参加人员等实际情况与报备的《项目报备表》和资助项目实施方案是否一致实行现场核查核实,作出现场核查意见,填写《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项目现场核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现场核查报告书》),由现场核查组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签字。 (三)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审查核查的资助项目,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总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附加程序:专家评审。本附加专家评审程序,仅适用于对本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五项所述,经专项审计仍难于客观判定同一项目实施单位当年度同时申请的两个以上资助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雷同与重复的情形。 本附加专家评审,原则由七名具有质量品牌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实行现场考察与评审方式,根据审计相关规定,仅对资助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雷同与重复作出审定意见。 对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结果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其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四)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项审计的资助项目,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就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资助项目是否存在产品(服务)质量抽检无重大违法违规、有效质量投诉、重复申请资助等合规性事项,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对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取消其资助项目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五)制定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所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资助项目实际建设总费用情况,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经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拟定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 (六)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网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 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对项目扶持计划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采取重启相关审核程序在内的各种方式,对提出异议问题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核实,作出复审与调查核实的终审意见,并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七)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开展后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本操作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的费用范围与标准、以及资助的条件、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操作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不符合本操作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缴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其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项目实施单位自取得本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之日起三年内,如经市质监主管部门认定其产品(服务)质量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自发生上述问题之日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连续三年不得受理其申请本项目扶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实施单位,以及为“项目扶持计划”提供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的申请受理与审查核准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的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资助项目申请书》《资助项目报备表》《资助项目现场核查报告书》等相关表册,根据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或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品牌影响力为核心内容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资助条件的情况下,按总建设费用的30%比例,给予最高限额500万元的事后资助。其中:获得市级以上“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不受“实施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的条件限制。
6、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部门于2021年8月2日联名发布的《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 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1.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3)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2.申报人2020年在深圳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3.申报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且2020年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天数满90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3.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4.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骨干人才。 7.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8.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以上第1-3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第5-8条款所述“科研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等由单位自主认定,以申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2.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申报人2021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2)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二、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机构。 2.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不依法纳税行为记录的。 (2)在经营异常名录内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第一条第(三)项第5-8条款申报的,其申报单位应当符合条款所述条件(详见“相关名词释义”)。 三、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一)在2020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3.“测算税额”是指申报人在深圳市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0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三)申报人申领过2020年批次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实际个人所得税补贴额需扣除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总额;个人所得税补贴额低于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总额的,不予补贴。 (四)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四、申报审核程序 申报人、申报单位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个人用户需进行实名验证。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补贴申请,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提交相关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工作单位审核。 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后申报,并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申报人对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有异议的,可联系辖区税务部门进行确认。 (二)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1年9月30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申报人以个人劳务申报的,无需通过单位申报(已纳税额中包含工资、薪金所得的,须通过单位申报)。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计算规则再次核算补贴金额并告知申报人。 (六)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在申报系统提交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45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予以修改后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未对补贴金额提出异议的,受理机关按流程发放补贴。 (七)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和核算补贴金额,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由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财政、人力资源、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其中,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各区税务部门负责税务数据的核实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补贴业务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受理机关有权进行信用监管和事后稽核,申报人、申报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上述方式处理。 (四)符合2019年纳税年度个税补贴申报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本次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申报人、申报单位资质条件以《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为准。 (五)本申报指南自2021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2020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深人社规〔2020〕7号)同时废止。 六、相关名词释义 (一)“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二)“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三)“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五)“公共卫生机构”:指深圳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 (六)“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七)“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八)“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2020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内的企业及其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一级分支机构。 (九)“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十)“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并经广东省认定的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十一)“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总部。 (十二)“‘专精特新’企业”: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十三)“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改革专项资金支持,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5.获批准组建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依托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的2020年纳税年度企业名单为准。 6.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企业百强名单内的企业。 7.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2020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8.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指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推荐企业名单为准。 9.现代服务业企业,指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前海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提供的推荐企业名单为准。 (十四)“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 (十五)“海外华侨”: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并曾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十六)“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合法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或以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动服务。
将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人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纳入申报人资格条件之一。
7、根据深圳市科创委于2021年4月6日生效实施的《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为加大引进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深工作力度,发挥人才优势,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要求,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实际,制定本标准。 涉及审发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办理R字签证的审批权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根据《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专发﹝2017﹞218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审发权限的通知》(国科办字﹝2020﹞68号)等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员可以认定为“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者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为准)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提名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著名设计奖(见成就标准说明2)。 3.中国科学院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性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或者工程院院士(见成就标准说明3)。 4.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5.“友谊勋章”、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6.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国际著名学术组织、科教类国际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4)主席或者副主席、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委员、会员、理事的。 7.各国国立研究所或者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8.各国政府、港澳地区特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者主要成员。 9.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10.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11.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世界知名大学名单为准)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者聘为教授、副教授的。 12.曾任世界500强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5)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者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3.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成就标准说明7)、国际著名咨询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8)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4.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见成就标准说明9)。 15.担任世界著名乐团(见成就标准说明10)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16.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见成就标准说明11)或者音乐厅(见成就标准说明12)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7.曾获著名文学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3)、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4)、著名音乐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5)、著名广告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成就标准说明17)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8.奥运会或者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8)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者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者教练组核心成员。 19.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9)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20.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者我国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1.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22.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者地区总部(商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大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中国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1)、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技术创新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科技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者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者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2)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3)聘任的总编、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者在本市注册、冠“深圳”队名且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或顶尖国际联赛的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者教练组核心成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或在境外年度工资收入不低于10万美金的外国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深圳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10.由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总部企业推荐的存在中长期科研合作或者教学合作关系的外国专家。 四、属于创新创业人才的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首席技术专家。 3.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者科创职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4.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专业赛决赛、行业决赛或者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 五、属于优秀青年人才的 1.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世界知名大学名单为准)或者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深圳市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负责人。 3.近五年毕业的,世界排名前150名的知名大学(见成就标准说明24)博士。 六、计点积分在85 分以上的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规定的《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要求,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 七、经市有关部门推荐的 1.市人才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荐,并向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的外籍人才。 2.前海管理局根据有关优惠政策认定,并向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的投资管理专才、金融科技专才、人工智能(AI)工程师、电子材料专才、国际贸易及商务运营专才、科技创新高管。 本标准自2021年4月6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三年。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中属于外籍人才的可认定为“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
深圳市各区培育政策
龙华区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厚植制造业发展新优势新动能,全面推进“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建设,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壮大制造业集群规模第四条 鼓励企业“小升规”。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稳健成长,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年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能级 第六条 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对入选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第七条 支持企业持续提升专业化能力。鼓励企业专注细分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持续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以及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 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鼓励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第四章 强化产业空间保障第十条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载体建设。 加快推进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完备的高水平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对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数字经济楼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并获得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的,奖励标准提高20%。已获认定和资助的区示范、优秀、先进产业园重新认定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不重复奖励。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奖励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第十一条 引导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租金支持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旧工业区整治提升。 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工业区开展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为目的整治提升。对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给予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30%,最高1000万元资助。第十三条 建立优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方应编制优质企业区内安置方案;未妥善安置的,不予实施主体确认。园区未拆迁的,需允许优质企业继续使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搬迁。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区内其他园区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第十四条 降低优质企业用房成本。优先保障数字经济相关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龙华区增资扩产。对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优先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对当年产值超过2亿元且增长率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且全年纳入统计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第十七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低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19〕6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分别按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文、深龙华府办规〔2019〕6号文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牵头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奖励和租金支持。
对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对入选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发展机遇,推动龙华区产业结构升级,引进并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在龙华区集聚发展,增强产业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打造“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涉及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由产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动态调整、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推进执行。 第二章 引进重大产业项目 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 (一)新引进的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限企业总部、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的奖励。 (二)新引进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三)引进境内外上市企业。新引进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总部、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6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红筹、协议控制间接方式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总部,新引进龙华区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 (四)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五)引进细分行业领域单项冠军。新引进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获得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六)对深圳市重点引进的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以及可填补我市产业链空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给予市级奖励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七)对深圳市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投资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企业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6000万元以上投资,新引进龙华区的,经审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九)引进强链补链优质企业。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对龙华区产业起强链补链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 (一)重点引进智能制造产业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企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二)重点引进互联网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三)重点引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发布的“人工智能企业综合实力100强名单”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名单”企业、“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培育企业名单”、“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四)重点引进集成电路企业。新引进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的企业,经审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五)重点引进数字文化产业企业。对新引进的商务部发布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深圳文化企业100强”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六)重点引进工业互联网企业。对新落户我区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首个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七)重点引进生命健康产业优质企业。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获得第1类新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获得第2-3类新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500万元。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八)对新落户的建筑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且纳入统计数据当年产值和增加值均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一次性支持500万元;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且纳入统计数据当年产值和增加值均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一次性支持20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执行。 (九)新引进的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经审定,按引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3‰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引进重点金融机构。 (一)金融机构总部。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分行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进行奖励。 (四)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3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扣除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超过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若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地不在龙华区,但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20或投中股权投资前50名的,则上述奖励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 (六)金融控股公司。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企业集团,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七)金融类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省、市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省、市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鼓励在龙华区成立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对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查同意成立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八)重大影响、特殊贡献金融企业。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在金融领域有特殊贡献的相关金融类企业,如征信公司、评级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保险销售服务平台等机构,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的100%给予配套奖励,若已获本政策奖励,则补齐与市奖励的差额。 (九)金融科技企业。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在龙华区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在龙华设立科技支行,对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第一至九项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政策》执行。 (十)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1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引进优质服务业企业。 (一)引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二)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新引进的商务部发布的“数字商务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三)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类收入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新引进龙华区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引进优质企业服务平台。新引进的优质商协会、行业组织等优质服务平台,经审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五)引进连锁经营企业。新引进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龙华区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总部在龙华区开设深圳市首家商业店铺的,经审定,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6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开设龙华区首家商业店铺的,经审定,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每年最高45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优化招商引资服务 第八条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 (一)降低新引进优质企业用房成本。 新引进非金融类企业用房支持。新引进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一)至(五)项、第五条(九)项、第六条(十)项的企业,在龙华区租用产业用房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新引进符合本措施第七条(一)至(四)项的企业,在龙华区租用产业用房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新引进金融企业用房支持。对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均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3000万元,所购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落户后3年内,每年按商业办公楼宇40元/月/平方米、工业园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所租用房不得转租。对实缴注册资本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入驻市金融重点楼宇的,按市租金支持金额的100%给予配套支持。本项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政策》执行。 (二)降低新引进优质企业装修成本。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一)至(五)项、第五条(九)项、第六条(十)项、第七条(一)至(四)项的企业,在龙华区购买或租赁自用产业或办公用房,首次装修场地的,按最高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扶持,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装修实际发生费用。 (三)区属产业用房保障。新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数字经济优质企业、重点金融机构、优质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其他优质企业,优先保障入驻创新型区属产业用房。 第九条 打造产业服务高地。 (一)加大力度支持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招引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 新引进的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一)至(五)项、第五条(九)项、第六条(十)项、第七条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个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奖励名额,按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每年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新引进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个、5个、10个、20个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奖励名额,按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每年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二)优先保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人才住房需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结合区年度人才住房供应实际进行保障。 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招优引强。 (一)鼓励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联合区政府或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共同举办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投资推广、产业交流活动的,经事后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二)鼓励产业园区、商业楼宇招优引强。 支持产业园区和商业楼宇招商引资。龙华区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运营主体经事先备案,引进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项目)的,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招商奖励。 支持企业服务站发挥招商引资职能。对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服务站,为重点招引企业落户提供全流程服务的,根据该企业服务站所在园区当年新引进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数量,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个优质企业服务站,给予其所在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上线政策查询平台,结合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行惠企政策直达服务,实现扶持措施与企业精准匹配,让“政策找企业”。 (二)深化服务专员机制,扩大服务范围,整合政府部门和产业园区、商业楼宇专业服务团队资源,对重大产业项目提供“一对一”项目对接洽谈、落地投产等全流程、一揽子优质服务。 (三)开辟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打造资金扶持政策审批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四)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便利直通车等服务。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五)被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龙华区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支撑与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相关资助事宜。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 企业需承诺在获得最后一笔专项资金补助后三年内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地不迁离龙华区,并在龙华区正常生产经营,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区相关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币种除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新引进”企业指2021年1月1日后落户龙华区的企业。 第十六条 本措施中企业获得认定、进入榜单的日期需为引进龙华区之日前2年以内。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深龙华府规〔2017〕3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规〔2017〕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坪山区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宗旨】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第四条【推动总部企业发展】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坪山区总部企业支持: 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与采购、财务结算、品牌运营、技术研发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截至上年度,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上年度纳入坪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增长率15%及以上,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500万元。 (二)区级总部企业支持措施:1.经审核符合坪山区总部企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3.总部企业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共资助两年。 (三)坪山区企业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按市级奖励额度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支持上市企业做强】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或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六条【促进骨干企业做优】 (一)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深圳市企业500强”榜单前10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的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产值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2.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产值达到30亿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4.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5.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企业,给予1500万元奖励。 6.产值达到50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四)对获评坪山区年度贡献突出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鼓励主营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快速增长,具体奖励如下: (一)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年产值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三)年产值3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四)年产值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五)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6000万元奖励。 第八条【鼓励中小企业做大】 (一)对上年度获得经坪山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投融资机构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入选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首次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鼓励实施技术改造】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0万元资助。累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65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奖补资助的,分别按市级资助额度的100%、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重大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上年度工业投资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0万元。 2.对获得市级重大工业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单个项目每年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四)对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五)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配套资助。 (六)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贷款金额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租赁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总额最高6500万元。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十条【支持品牌质量创优】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银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铜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企业和组织,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同一商标和称号分别只能获得一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十一条【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 (一)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省相关资金支持的二级节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级资助额度的10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跨行业跨领域平台 1.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落户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坪山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多个分支机构落户坪山区的,只给予一个分支机构奖励。 2.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三)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对坪山区引进培育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资助。 (四)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坪山区企业被评为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标杆或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5%,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 对在坪山区建设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 对研制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一)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四章 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打造特色产业园区】 (一)对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助的特色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支持区级特色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对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5G、智能联网汽车等同一行业企业集聚度达到60%以上,并在坪山区连片或合并计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特色产业园区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纳统工业产值贡献达到1万元/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3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2.特色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15%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以上两款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园区运营效益继续提升的,对园区运营单位追加差额奖励。 第十六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对属于鼓励类产业,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内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坪山区绿色低碳企业申请信用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1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资助计划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品种债券、创新型债券、绿色债券。对成功完成融资的坪山区企业,经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四)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1年期及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的30%给予资助(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参展的重点经贸活动,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对在坪山区运营的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5G、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第五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二)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或奖励总额不受其上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坪山区企业在对口帮扶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措施的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或奖励500万元,且不受注册地、统计地、财力贡献限制。 (四)本措施规定的“以上”“最高”“不超过”,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须经认定的资助或奖励项目以认定时间为准;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其他条款中的配套资助或奖励以上级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五)本措施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坪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六)本措施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
对首次入选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盐田区
根据《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双改”示范的重大历史机遇,大力推进盐田区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核心区和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产业兴盐”“创新驱动”战略,全力打造“湾区核心枢纽、品质发展标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扶持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按照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第二章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第三条大型领军企业落户奖励。(一)对新落户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一百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二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六千万元奖励;(二)对新落户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五十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一亿元的,给予一次性三千万元奖励;(三)对新落户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总部、“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总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满足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十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三千万元的,给予一次性一千万元奖励。第四条龙头及骨干企业落户奖励。(一)对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且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一千万元的企业(即龙头企业),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最高六千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两年发放。自申报年度的第三年起,按企业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若不足一千万元按一千万元计算)增量部分的百分之三十,每年给予最高一千万元的增量贡献奖励,最长不超过三年;(二)对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且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企业(即骨干企业),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本条奖励需扣除已获得的大型领军企业落户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条第(一)、(二)项奖励。第五条龙头及骨干企业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资助。(一)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龙头企业每年不超过五百万元,骨干企业每年不超过二百万元;(二)龙头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的,按购房总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二千万元的资助,每年发放比例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三)龙头企业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最高五百万元的资助。本条第(一)、(二)项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第六条特色产业落户奖励。对从事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航运、金融、电商、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体育、生命健康、海洋科技等特色产业的企业,在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一百万元且不满五百万元的,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第七条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奖励。对落户当年及前一年度获得投资机构单轮二千万元以上投资的新落户且实际经营地在盐田区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百分之二,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三百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两年发放。企业获得本条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章其他落户奖励。第三章强化科技创新驱动第八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三十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二十万元奖励;通过认定后迁入盐田区的,给予十万元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并依法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十万元奖励。第九条研发投入扶持。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百分之三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百分之三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比增长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增长部分加计扣除额给予百分之五追加奖励,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扶持不超过二百万元。第十条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对2021年起科技创业项目落地盐田区设立法人企业,在企业纳入盐田区规模以上统计后给予一定资助:(一)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二)对企业纳统起三个自然年度在盐田区租用的场地,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第十一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运营机构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经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资助。上一年度专利权人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并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实际登记金额的百分之三给予资助。每一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资助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第十三条工业技术改造资助。对2021年起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完工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其中智能化制造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照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第十四条专精特新发展资助。对2021年起获得如下深圳市级项目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工业设计项目、工业强基项目、工业互联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三首”工程项目、专精特新评定、“单项冠军”称号、时尚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时尚产业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等,按所获深圳市级资助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有验收要求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予以资助。同一项目不与第十三条同时享受。第四章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发展扶持。(一)金融机构地方贡献奖励。对新落户盐田区的金融企业(含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一千万元奖励,其中扶持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可用于对金融机构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二)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资助。对金融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承诺购置后五年内仅限于自用),并经区政府认定给予资助的,按购房总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五千万元的资助,每年发放比例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对金融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五百万元。第十六条企业上市奖励。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首次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和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和三百五十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三百五十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第十七条科技金融资助。(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当年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三点五、最高一百万元资助;(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按照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当年所获贷款额的百分之三点五、最高一百万元资助。第十八条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一)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自2021年起从合作银行机构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信用贷款,由合作银行机构报送纳入备案项目库,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二)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自2021年起通过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担保贷款,由合作担保机构报送纳入备案项目库,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且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三)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通过申请市属平稳基金的方式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项目,由平稳基金管理方报送纳入贴息备案项目库,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综合融资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且年化不超过企业所获融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获得本条资助的企业需提供在辖区银行网点开立的基本账户。同一笔贷款不能同时享受本条和第十七条资助,单个企业通过本条款和第十七条每年合计最高获得一百万元资助。在本政策到期前入库的项目,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仍可享受本项资助。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性资助。(一)对盐田辖区银行为辖区企业发放的三千万元以下规模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获得市级风险补偿的,按所获市级风险补偿金额给予等额配套风险补偿性资助。市区两级合计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十。获得资助的合作银行机构以其盐田辖区支行为申请主体,每家银行机构每年不超过一百万元;(二)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为辖区企业发放的三千万元以下规模贷款每年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按照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承担坏账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给予风险补偿性资助。获得资助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不受注册登记地限制,每家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第二十条特色金融发展资助。(一)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融资服务资助。对上一年度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按每年度为区内企业融资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予每家地方金融组织每年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二)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发展资助。鼓励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和供应链配套服务机构在盐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平台的运营主体在盐田区注册、实际办公的,其服务企业首次达到二十家及以上且融资规模达到二千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照平台融资规模中借贷一方为区内企业或金融机构部分的百分之一,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第二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奖励。对在盐田区新落户的符合“5+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资金在五亿元以上的,给予该基金一定奖励:(一)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可用于对基金发展作出贡献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二)投资引荐“5+3+1”现代产业体系企业到盐田区,且实际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企业落户满一年并正常经营的,每引荐一家企业奖励十万元,每家基金每年奖励不超过五十万元,可用于对基金发展作出贡献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第五章促进低碳绿色转型第二十二条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扶持。鼓励在盐田区内应用符合市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氢能等清洁能源推广应用等项目。按照项目节能低碳效果与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三十以下,总额不超过两百万元的扶持。第二十三条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项目扶持。鼓励盐田区内项目申报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示范创建项目和扶持资金。(一)对示范创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制造、近零碳等示范项目,按照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二十万元、省级十万元、市级五万元奖励;(二)对获得市级以上节能低碳类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岸电、船舶三废处理等绿色低碳港口项目等,按照不高于市级扶持资金的标准进行配套,总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第六章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第二十四条企业经营增长奖励。支持规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互联网软件、科技、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等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条件,且增速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一)营业收入为二千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企业;(二)销售额为五千万元以上的医药或医疗器械销售批发企业;(三)营业收入为五千万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四)营业收入为一亿元以上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五)销售额为一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六)销售额为二十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第二十五条工业增加值增速达标企业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的,分别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的百分之三、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给予奖励。对于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一百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上且不满五十亿元、不满十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一千万元、五百万元、三百万元和一百万元。第二十六条重点活动资助。鼓励企业、协会、机构等在盐田区承办或主办对“5+3+1”现代产业体系有较大推动作用重点展会、论坛等活动,经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前申请,并经区政府认定给予资助的,按不超过承办方实际支出总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本条款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第二十七条鼓励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对产业定位符合盐田区重点发展的盐田区“5+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专业化产业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向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后专业化产业园区须接受监督和指导。专业化产业园区实际可投入用于招商的产业空间建筑面积(指厂房、研发和办公用房,不含宿舍、商业等配套用房,不包括业主及其控股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两万平方米。(一)改造建设资助。支持业主或运营主体对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等实施升级改造并建设打造专业化产业园区,改造的建筑面积符合上述标准的,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业主或运营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百分之二十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两百万元;(二)经营贡献奖励。对产业集聚度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在园区达到上述集聚度的次年起,按园区形成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百分之十,最高不超过一千万元,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经营贡献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本项所称产业集聚度,指已使用三分之二以上生产经营型建筑面积的园区内从事专业化园区产业方向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专业化园区产业方向的企业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占园区生产经营性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三)企业租金资助。对入驻专业化园区内且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给予租金资助支持,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专业化园区内可享受租金资助企业的特定条件,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另行确定。第二十八条保税高端产业聚集发展资助。经核准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检测维修、保税研发、保税货物租赁、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文物存储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租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产业载体开展上述业务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资助;对依托盐田综合保税区内自有物业首次开展上述业务的,按业务相关设备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第七章培育壮大重点产业第一节支持航运物流引领海洋经济产业发展第二十九条航运金融奖励。对落户在盐田区从事航运保险、航运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等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二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百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且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最高二百万元的运营奖励。第三十条航运服务业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主营业务为船舶交易、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货船运输、邮轮管理、海洋工程、海洋电子信息、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船舶物料供应等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二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二百万元的运营奖励。第三十一条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加注业务扶持。对上一年度设立或迁入盐田区,实际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供应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奖励。对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加注业务且年加注量在三万吨以上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实际加注量给予每吨二十元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两百万元;对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且年加注量在三万吨以上的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实际加注量给予每吨三十元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第三十二条多式联运资助。对上一年度经驳船运输或铁路运输的箱量分别达到五千标箱、十五万标箱以上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完成箱量较前一年的增量,分别按五十元每标箱、一百元每标箱给予单个运输业务运营企业每年不超过三百万元资助。第三十三条海关货物查验监管场所建设资助。企业在上一年度建成满足海关查验货物并经海关验收的监管场所,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第三十四条企业拓展进口冷链产业链资助。鼓励企业利用冷库拓展加工、分割、展销等增值业务。针对上一年度企业开展冷库增值业务营业收入达到二千万元以上的,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其上一年度增值业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两百万元。第三十五条企业开展物流领域升级改造项目资助。对企业上一年度开展码头智能化改造提升效率或对冷库实施制冷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两百万元。第三十六条A级物流企业认证和AEO高级认证奖励。(一)对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05)新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证为“AAAA”“AAAAA”级且从未获得资助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三十万元、五十万元奖励。已享受过认证奖励的企业,认证升级的按差额给予奖励;(二)鼓励企业开展AEO海关高级认证。对2021年11月1日之后获得深圳海关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节支持电子商务和现代时尚产业发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业绩增长奖励。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引导传统外贸、制造、商贸等类型企业运用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手段实现电商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数字经济规模。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亿以上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各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发展奖励。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海外服务、电子商务氛围营造和提升服务、运营服务、自建独立站、智慧化服务、设计服务、会展服务等专业服务,推动电子商务和现代时尚产业集群化发展,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五千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奖励。支持在盐田区直接产生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协会、MCN机构、工作室、主播、个体工商户、UP主、自由职业者等电子商务带货服务方快速集聚,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个人所得达到两千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带货服务方,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本条款不适用于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企业。第四十条保税展示交易发展奖励。对应用综合保税区保税展示交易政策,在盐田区打造保税展示交易中心的,对上一年度保税展示交易模式销售额为五千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第四十一条现代时尚产业发展资助。(一)现代时尚企业版权交易资助。鼓励黄金珠宝等现代时尚企业通过版权交易提升产品竞争力,对上一年度IP授权、品牌授权等版权交易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按照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二)现代时尚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资助。现代时尚制造业企业在盐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当年纳入盐田区统计的,当年度销售额超过一亿元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点五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为两百万元。第三节支持文旅消费和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第四十二条知名文旅、商贸品牌引入扶持。(一)支持企业引入知名品牌酒店或集团管理模式。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两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五千万元以上的,按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二)支持知名“网红餐厅”“老字号店”“米其林餐厅”等餐饮店及品牌民宿入驻盐田区,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不超过三年资助,经营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五百平方米的年度资助不超过二十万元,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平方米的年度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经营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年度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扶持对象包括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户等商事主体;(三)支持商圈、街区运营单位引入知名消费品牌深圳首店、旗舰店,对年度引入三家以上、合计营业收入一亿元以上的,按照品牌店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运营单位每年不超过二百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四十三条文旅消费项目新建扶持。(一)对建成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大型文旅消费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二百万元、三百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二)对新建或改造特色商圈(步行街)和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给予奖励。对被评为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项目,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等额配套奖励。第四十四条文体旅商品牌活动和赛事资助。(一)经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对实际投入五十万元以上的高端文旅商品牌活动,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不超过三百万元的资助。经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分别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给予不超过三百万元的资助;(二)经区政府认定,对具有较大产业推动作用的文体旅商活动和体育赛事,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不超过三百万元的资助。此条款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第四十五条文旅消费发展扶持。(一)支持商业演出。舞台剧、音乐剧、话剧等高端精品节目在盐田区开展商业演出(需对外出售门票),对演出场次五场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每场次不超过五万元的资助,每场次所获资助不得超过其门票销售分成总收入,每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不限定于盐田区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二)支持旅行社组织游客到盐田区旅游。对组织游客到纳入盐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酒店住宿的团队(二十人以上),房价为三百元/天以上的,按照每间房五十元/天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二十万元。注册地不在盐田区的企业可联合盐田区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第四十六条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扶持。(一)支持发展文旅数字创意体验项目。支持企业利用5G、VR、AI等技术发展文旅数字体验产品,打造沉浸式文旅体验场景、电竞主题园区等,自2021年起建成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一百万元;(二)支持文化创作和传播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打造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出版等线上文化精品内容创作和新兴数字文化资源传播平台,对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申报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每年不超过二百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四节支持大健康和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第四十七条高端大健康项目投资资助。对新投资的高端康养、高端体检、医美服务、特色医疗服务、精准营养、精准医疗类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百分之十的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一千万元。第四十八条大健康产业集聚及发展奖励。(一)大健康项目引进奖励。对大健康产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引进发展高端康养、高端体检、医美服务、特色医疗服务、精准营养、精准医疗类项目(含医疗机构、健康管理中心、企业),新引进项目正常经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新引进项目给予产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运营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一百万元。新引进的大健康类项目投入运营后,上一年度合计营收一亿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一百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大健康企业营收贡献奖励。大健康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额达五千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奖励。第四十九条大健康产业品质提升奖励。(一)对新获得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国际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5A医疗整形美容机构等相关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给予三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新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企业),给予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五十条高端医疗器械认证上市奖励。(一)2021年起首次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每张医疗器械注册证给予该企业一百万元一次性奖励;(二)进入广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二类医疗器械,且2021年起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每张医疗器械注册证给予该企业五十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含设备零部件,对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二百万元。第五十一条企业建设超净生产研发空间资助。企业在盐田区装修改造用于生物医药或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或中试生产的产业空间(如GMP实验室、洁净室、检测实验室、洁净厂房、无尘车间等特殊研发实验空间以及小试中试基地),相关产业空间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经评估按装修改造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三百万元。第五十二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2021年起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对提升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领域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对其运营机构给予五十万元一次性运营资助;并对其建设投入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五节培育未来产业发展第五十三条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临床奖励。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企业,在上一年度完成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批件或默示许可或允许按医疗技术开展临床研究的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项目,对主持开发该项目的企业按每项奖励一百万元。第五十四条创新药物临床奖励。企业研发生物制品、天然药物、创新药物取得临床批件,或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或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等阶段性成果的,按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配套奖励,对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五百万元。第五十五条未来产业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领域科研、生产、技术服务企业,连续两年按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一百五十万元。该条款不与第九条同时享受。第五十六条细胞与基因资质认证奖励。对上一年度首次获得美国血库协会(AABB)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等国内外细胞相关项目认证的企业,给予五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企业该项奖励不超过五十万元。第五十七条未来产业企业租金资助。对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领域科研、生产、技术服务企业,在区内租用场地且年度研发投入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资助,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五十万元。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年”“年度”指自然年度;“上一年度”指扶持对象申请扶持时点的前一年度。“首次”“新”指2021年及之后首次或新符合条件。“新落户”“落户”指2021年及之后落户盐田区。本申请指南所称的“5+3+1”现代产业体系是指盐田区围绕重点发展的数字创意、现代时尚、海洋产业、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等未来产业及东部滨海先进制造业园区盐田片区打造的现代产业体系。第五十九条扶持对象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总额不超过其申请时上一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但对于在申请当年落户盐田区未超过五年的扶持对象,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章和第七章第五节全部条款所涉扶持金额不受扶持总额不超过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同一扶持对象符合本办法两项及以上基于同一年区级地方财力贡献计算的条款扶持,则由扶持对象自主选择其一申请,不可重复申请。扶持对象享受本办法的扶持金额还受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分项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总额限制,如申请年度通过审核待次年拨付的拟扶持资金总额超过该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次年年初下达的预算额度,则按超出部分等比例减少各项目的扶持资金。第六十条扶持对象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不属于区产业发展资金的区级财政扶持的,不再重复获得本办法扶持。本办法涉及租金补贴的项目,各扶持对象不能就同一租金重复获得补贴,若扶持对象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扶持对象实际租金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未出台新版本的,以此前出台的最后版本为准。扶持对象享受租金补贴的用房不含政策性产业用房。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相关条款统一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受理扶持对象申请,本办法实施后各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制定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各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扶持对象应按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规定的申请时间申请扶持。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相应条款条件,在本办法到期后如无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禁止性、替代性规定,在本办法到期后一年内可继续按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规定的申请时间申请扶持,逾期不再受理。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20〕2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19〕6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19〕7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生命健康产业扶持措施的通知》(深盐府规〔2019〕8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盐府办规〔2020〕2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全域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办规〔2019〕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不再按上述已废止政策进行项目受理和扶持,对于此前已受理的项目仍然可按原政策标准予以扶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7日印发
对2021年起获得如下深圳市级项目资助的企业或单位:专精特新评定、“单项冠军”称号等,按所获深圳市级资助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大鹏新区
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促进新区经济科学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 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 知》(深府规〔202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 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5号)、《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 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 信息规〔2017〕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 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是新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的申报主体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大鹏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运营单位。 第二章 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 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 100万、5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被认定为不同级别技术中心的, 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技术中心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五条 支持工业投资。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且符合新区产业指导中的鼓励类的项目,给予市级资助金额20%的资金支持,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资助,且符合新区产业指导中的鼓励类的项目,给予市级资助金额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工业投资数据纳入大鹏新区统计的工业企业,上年度完成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经专项审计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以上三项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于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工业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 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创建品牌。 (一)对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市长质量奖铜奖”的工业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 励。 (二)对上年度由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在市级和其他行政区域内享受过此项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第八条 培育百强企业。 自2021年起首次入选“世界500 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深圳工业百强”的工业企业,分别 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 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九条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 对获得国家“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制造业企业,分别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 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稳健成长。 对符合新区产业导向,自2021 年起年度纳统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20亿元、10亿元、 2亿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 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拨付,首年给予一半奖励,如果 第二年产值同比下降则取消剩余一半的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一)对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产值同比增长达20%以 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 5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且产值同比增长达25%以 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 20万元。 第十二条 推动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 对产值在2000万元规模以下的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小微工业企业,符合新区产业指导中的鼓励类的,对首次上规纳统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 (一)对上年度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完成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对上年度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香港、纽约、伦敦、 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首次完成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对上年度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给予 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支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补齐支持差额。 第四章 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支持工业园区集聚发展。 自2021年起,对新增 1家以上且在新区正常经营满一年的规上工业企业的园区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1家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新 增2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新增5家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新增10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创建特色产业园和双创示范基地。 对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助的特色产业园和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其获得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 1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对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被认定为省市共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园区,对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拓展提升产业空间。 (一)将新区范围内的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以拆除重建的方式改造为现代化工业园区,改造后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上的,经专项审计后,一次性给予工业企业厂房实际投 入开发建设费用的20%的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制造业企业或工业园区运营单位,对现行使用中的自有园区,在约定的容积率范围内依法以加改扩建生产经营性建筑 面积类综合整治方式改造升级的,给予新建厂房面积每平方米 30元,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解释,并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材料等本措施未尽事宜。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同时又符合大鹏新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九条 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 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措施规定的支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发 放、监督、验收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2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深鹏办规〔2019〕11号)同时废止。 本措施生效前已经申报,但尚未审核完成的,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生效前已经申报,且审核完成的,适用原措施。本措施有 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 结项目的奖励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本措施所依据的文件有修订 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制造业企业,分别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试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大鹏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强化招商政策的引导作用,吸引优质企业和产业项目落户新区,增强大鹏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 等文件精神,借鉴相关兄弟区做法,结合大鹏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按照“管产业也要做招商”原则,大鹏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抓好企业服务的同时,协同招商部门主动'谋划开展主管行业领域的产业项目招引工作,以存量引增量、用增量促存量, 协同推进优质企业和项目引进。 第二章 引进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发展 第三条 大力支持头部企业核心分支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 (一)对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 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 强”的企业(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在辖区设立华南区及以 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且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核算的年度产值(营 收)规模达30亿元以上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4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对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中国制造 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的总部企业以及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在辖区设立华南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或将总部迁入辖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落户后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核算的年度产值(营收)规模达10亿元以上的或 形成年度地方财力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新引进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导向,且落户后年产值(营收)(以统计核算数据为准)或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一定数额的重大项目或企业,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落户奖励: 1 .年产值(营收)10亿元至30亿元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1500 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750万元; 2 .年产值(营收)30亿元(含)至50亿元或形成年度地方 财力24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200万元; 3 .年产值(营收)50亿元(含)以上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 3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50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 角兽企业发展报告且纳入大鹏新区统计库年度产值(营收)10 亿元及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或超级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四条 全力支持中坚及竞争力突出企业落户。 (一)对新引进的纳入新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含)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6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辖区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同时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 展报告的瞪羚企业,再追加奖励3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其他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300万元 (含)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15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同时入选 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有效期内的企业,再追加20万元奖励;或同时属于省专精特新的企业, 再追加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实施支持“四上”企业落户奖励。对新引进并在大 鹏新区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产值3000万元及以上的 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属于生物与生命健康、海洋、食品以及先进制造领域且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产值或营收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列入深圳市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定向招商企业名单的,或属于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再追加5万元奖励。 第六条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支持力度。属于生物与生命健康、海洋、食品及先进制造领域,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导向且 被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30%的配套奖励。新落户前已在大鹏新区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不得申请本条政策支持。 第三章优化招商引资服务体系 第七条 强化商事、税务、空间保障等服务支持。招商、行业主管、市场监管、税务及发改等部门形成合力,在涉及新企业 引进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税务关系变更、空间和政策支撑方面, 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和“点对点”建议,加快优质企业落户,推进大鹏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地。对新引进的头部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中坚企业及竞争力突出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四上” 企业,在政策范围内优先给予项目用地支持,结合实际可通过联合拿地、先租后让等方式给予用地支持。开设绿色通道,专人跟踪服务,加快项目用地审批进度。 第九条 加大优质企业用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的头部企业 和重大产业项目、中坚企业及竞争力突出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四 上”企业,未获得用地支持或落户后处于用房租赁阶段时,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支持。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同片区同档次同类型的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若政府有租赁指导价格的,原则上按 相应的指导价格)的50%执行,资助面积最多1.5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十条 加大相关人才的支持力度。 (一)对企业优秀工作者、新引进人才及高管,在住房保障、 租房补贴、子女入学方面,按市区相关政策加大统筹支持力度。 (二)为支持新引进企业及机构开展前期业务推进项目落地运营,可先行开展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企业申请50套及以下房 源,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灵活直接配 租机制;企业申请50套以上房源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征求项目引进部门意见后,报新区人才安居和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签批后配租。 第十一条 实施优质企业回迁奖励。对在新区外注册,但在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的服务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新区,在新区实现年度产值或年 度营业额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含)的,分别给予 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园区招商奖励。积极发挥园区承接和招引优 质项目的积极性。园区每承接一个与市、区政府签约的新引进重大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区外企业,单家企业落户后对地方年度 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单家被引进企业下一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5%的标准(奖励额度最高50万)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多个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奖励金额按被引进企业的数量和贡献予以累加。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园区、专业机构或企业联合大鹏新区政府或新区招商部门或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举 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且事前已书面向大鹏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招商)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国内两类情况,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第十四条 加大新引进企业管理团队支持力度。对新引进企 业,在大鹏新区纳统且纳税后,企业自主选择以下其中的一种奖 励方式。 (一)新引进的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 以上时,按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每年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的 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其中,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或形成 地方财力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个奖励名额;产值(营业 收入)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含)或形成地方财力6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个奖励名额;产值(营业收入)达到 10亿元至30亿元或形成地方财力1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10个奖励名额;产值(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含)以上或形 成地方财力24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个奖励名额。 (二)上一年度在新区纳税额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一)、(二)款不可同时享受,且与新区其他同类支持 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奖励申请时间不早于企业或项目落户新 区且纳统或纳税关系转入新区之日,奖励资金来源为大鹏新区科 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回迁奖励、300万元(含)以上的 落户奖励,自企业或项目落户纳统或纳税关系转入新区之日算 起「结合支持资金年度预算可分年度拨付,原则上不超过4年? 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自企业或项目落户新区且纳统或纳税关系 转入新区之日算起,5年(含)内统计核算关系及税务关系原则 上不得迁出新区,头部企业、重大产业或其它政策另有更高年限 要求的,顺延其约定年限。 第十六条申请第三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支持的单位, 须为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按要求 纳入统计,依据本措施的相关规定不得任意改变在大鹏新区的纳 税义务,满足第三至第五条、十一条资助条件时,按就高原则仅 享受其中一条奖励条款。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应当在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大鹏新区或在大鹏新区新设5年内(含)提 出资助申请,其中新引进(新迁入)企业或项目落户新区的时间 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 第十七条申请本措施第三至第十三条支持时,条款中有明确奖励标准的按相应的标准实施,条款中有“最高”或“不超过” 表述的,实际奖励额度按企业当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50%的标 准实施,但不得超过最高奖励额度。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或事项, 同时满足本措施及大鹏新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条件时,从高执行,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引进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 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 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制定相应的申报文件,明确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本措 施未尽事宜。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22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措施施行前大鹏新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招商引资文件中的支持条款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相关规定为准。
对新引进的其他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15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同时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有效期内的企业,再追加20万元奖励;或同时属于省专精特新的企业,再追加10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并在大鹏新区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3000万元及以上的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属于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再追加5万元奖励。
南山区(待定)
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条件,以下情形除外:(一)申请本分项资金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请支持企业创优评级、支持人力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的企业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请重点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和重点新引进企业装修支持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二)申请商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服务业经济稳定增长、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等项目的南山在库统计企业,申请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的深圳市行业协会等机构,申请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资助项目的单位,以及申请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项目的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鼓励企业成长壮大、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支持人力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帮助工业企业降低空间成本、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二款至第五款、鼓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小微企业升规纳统、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支持发展规模化园区集体食堂、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招商和宣传推介资助、重点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重点新引进企业装修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鼓励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入库等项目,以及涉及民生农产品销售的企业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促进企业上市和总部集聚 第五条 鼓励企业成长壮大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广东省500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第六条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一)境内上市资助: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境内成功挂牌发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二)境外上市资助: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三)新三板挂牌资助: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且挂牌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对入选新三板精选层且挂牌满6个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四)对已获得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后,按照境内外上市资助项目总额补齐差额。(五)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第七条 企业办公用房扶持经我区认定的上市企业和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下一项扶持政策。(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总额最高3000万元。(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第八条 企业梯度培育建设(一)鼓励小微企业成长对区内发展势头良好的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二)加速企业上市进程对区内备案拟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50万元。(三)支持准总部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准总部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50万元。(四)支持上市企业主营业务发展对上市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短期流动贷款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五)鼓励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市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在其贷款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以上政策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只可享受一项。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九条 促进服务业经济稳定增长对上年度(错月)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按照营收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不限于以上行业),奖励上限提高至600万元。同类项目不得在其他部门重复申报。第十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一)支持软件企业创新产品应用加大“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力度,对取得基础软件、中间件软件、应用软件(限工业控制类、辅助设计与辅助制造类)著作权的企业,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软件产品产生销售额的,按照软件产品单次销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二)支持信息安全企业提升服务能力对获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服务业企业,营收达到规模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营收未达到规模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三)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扩大发展规模支持南山区云服务商企业快速发展。支持云服务企业获得《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取得资质两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鼓励南山区经备案的供应商为辖区“四上”企业在数据、应用、核心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提供优惠服务,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给予供应商最高500万元支持额度。培育数字化转型供应商。对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暨上云上平台供应商》,营收或产值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规模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四)支持企业创优评级对获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第十一条 促进现代物流发展(一)引导物流、供应链企业高端化发展鼓励重点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开展先进物流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物流设备升级改造、仓库和物流园区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及其设施提升改造、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内部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对获得“深圳市AAAA级及以上供应链企业”认定的企业,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供应链智能化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最高150万元。(二)支持港口发展对在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单项评优中获得“超500万元标箱码头”的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在此基础上,获评企业每新增10万元标箱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三)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对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其中,位于我区对口帮扶的连平县、田阳县和德保县的投资项目,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第十二条 支持人力服务机构集聚发展鼓励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补贴。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且最高100万元给予租金补贴,在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最高70万元给予租金补贴。第十三条 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一)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支持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对与经备案的辖区工业设计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的“四上”企业,按照不超过合同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第四章 促进商贸业发展 第十四条 完善商业配套网点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米给予单店5-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位于西丽、桃源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300万元。第十五条 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一)支持企业稳步增长。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商业企业,奖励上限提高至600万元。(二)鼓励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入库。对新纳入区“四上”企业库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年报营业额,分档予以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六条 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品质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在南山设立独立法人单位(一)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南山设立独立法人对在南山区新设立独立法人或由非独立法人转独立法人并纳入区“四上企业库”,自设立起两年内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并拥有完整年度纳税的零售企业,按上一年度纳统规模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支持房地产企业下属酒店转为法人单位对新转为法人单位且纳入南山区住宿业“四上企业库”,自转为法人单位起两年内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拥有完整年度纳税的酒店,按上一年度纳统规模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八条 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一)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支持餐饮企业拓展外卖服务支持限额以上餐饮企业通过第三方外卖平台、小程序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对上年度企业单家线上门店运营时间6个月及以上且月均销量达到1000单的,按照单家线上直营店资助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的资助。第十九条 推动夜间经济发展(一)支持打造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对获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辖区示范街区,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300万元奖励。(二)鼓励开展特色夜间活动对经区备案开展夜间旅游项目、美食文化活动、演艺活动和节庆活动等特色夜间活动的辖区商业企业或商业综合体,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50%予以资助,单个主体每年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第二十条 支持发展规模化园区集体食堂(一)鼓励园区集体食堂规模化供应,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单个经营面积达400平方米以上的集体食堂,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门店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二)推动园区集体食堂规范经营及管理提升,对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升为A级或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为南山区熟食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对技术改造投资纳入南山区统计或产值纳入南山区统计或在南山区纳税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在深圳市内实施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结合技改投资金额、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因素,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第二十二条 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含)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6%(含)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并结合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予以分档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其中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每家企业每年最高600万元。第二十三条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一)对经授牌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三)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累计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二十四条 帮助工业企业降低空间成本支持工业企业在我区保留生产制造环节。对在南山区租赁社会物业进行生产、且上年度工业产值超过1亿元的企业,按照其在南山区租用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企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第二十五条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一)对5G通信相关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基于5G环境下的应用示范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二)海洋企业获得 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海洋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三)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美国FDA(食品药品监督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生物产业国际认证费用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四)航空航天企业获得美国 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等市场准入认证的,按照其获得市有关部门航空航天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五)生命健康企业上年度取得新注册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20、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总额最高100万元。(六)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专精特新”认定且为南山区“四上”在库的,产值或营收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产值或营收5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资助。第二十六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鼓励企业向产业链细分领域深耕细挖,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给予200万元,对国家“单项冠军”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一)对纳入国家工信部门公布的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纳入深圳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备选企业库(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工信部门公布的绿色设计产品,按每款产品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二)对上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支持辖区企业或组织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质量水平、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且通过南山市场监管局验收的企业或组织(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按得分排名评定10家),被列入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第二十九条 鼓励小微企业升规纳统对新纳入区“四上”企业库的规上工业企业,首年稳定完成一年报表的法人企业,分两档予以奖励:(一)年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且上年度快报数为正增长的,奖励20万元。(二)上一年度入库且在库的,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促进金融业发展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一)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支持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用 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二)商业保理融资支持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保理机构开展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保理融资费用 70%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三)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的交易所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企业债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的各类创新性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类产品以及各类符合条件的融资债券型产品。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按发行规模的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费用支持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获得融资的,每个项目最高按融资规模3.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深圳市政府相关办公用房扶持标准的金融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已享受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扶持。第三十二条 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一)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引导和鼓励金融业集聚发展,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产业基地及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金融科技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研究机构或行业组织等,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分3年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已享受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扶持。(二)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深港澳金融科技师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上述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第三十三条 支持金融科技产业生态建设(一)鼓励应用推广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企业采购深圳市金融攻关基地推广的产品和服务的,每个项目按实际采购支付金额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二)支持金融攻关课题研究。对辖区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企业与深圳市金融攻关基地共同承接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工信部金融攻关课题和试点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七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三十四条 重点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南山区的重点企业,按条件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第三十五条 重点新引进企业装修支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重点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装修南山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支持。第三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一)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最高150万元的叠加奖励。(二)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八章 强化经济协作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一)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二)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贸易风险,便利贸易融资。第三十八条 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或活动(一)鼓励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最高50%的展位费补贴;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最高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二)对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展会或活动,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第三十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组建或引进的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开展促进会员单位发展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及与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专业交流活动以及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活动,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第四十条 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一)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引进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1、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2、与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区属国有企业)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3、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二)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落户企业,按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本实施细则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科技企业,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或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其中,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应满足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专精特新”认定且为南山区“四上”在库的,产值或营收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产值或营收5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资助。
福田区
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政策,有望于今年即将出台的《2022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即1+9+N政策中具体出台。
罗湖区
对新引进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3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扶持时间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另外根据《深圳市罗湖区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罗湖区扶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若属于信息领域或大健康领域的,以上租金按50%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辖区内企业首次被评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全文链接:《深圳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宝安区
对首次被评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为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企业,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全周期的专精特新服务体系,支撑宝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势集群跃升发展,加快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措施。一、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工程坚持“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建立梯次接续的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体系,不断壮大专精特新企业的“宝安版图”,到2025年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200家。1. 建立梯度培育机制。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发挥宝安国高企业比较优势,建立“国高企业—双高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五级联动的培育梯队,形成梯次接续、纵深推进的发展格局。2. 打造国家省市专精特新企业梯队。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及基础软件等领域,遴选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形成市省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梯队,对首次被评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成长为隐形冠军企业,对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企业协同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牢牢抓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这一关键,通过“政产学研用”推动企业技术补短板、强弱项、破难题,不断提升研发创新实力和源头技术供给能力,到2025年专精特新企业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3.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研发投入补贴;对其他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研发投入补贴;对专精特新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平台后,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4. 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对专精特新企业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专精特新企业牵头承担的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项目,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5. 鼓励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评审达到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配套软件投入的25%给予补贴,其中,对从本区企业购置的生产设备,额外给予5%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0万元。对获评智能制造成熟度二级及以下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技改项目,按市资助金额的60%给予补贴,最高1200万元。6. 鼓励联合创新。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评定后给予企业实际支出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于企业与机构的具体合作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同时,我区现有的科技产业政策中已经规定“对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大学在宝安设立的科研机构,给予市资助额100%、最高30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7. 强化标准、知识产权引领。对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活动的,参考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资助;在非区长质量奖年度,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购买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给予企业实际支付50%最高30万元补贴。三、金融资本赋能提升工程聚焦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难题,从金融供给侧入手,加强政策支持的力度和精准性,多渠道拓宽企业投融资路径,为企业发展注入新动能。8. 鼓励股权融资。鼓励风投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投资,对获得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其获得投资部分5%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9. 降低信贷成本。鼓励和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推出专属金融产品,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信贷支持。对获得银行贷款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实际支付利息及担保费70%(属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实际支付银行利息、担保费及评估费80%)且合计不超过融资金额5%的补贴,最高补贴150万元。10. 支持企业上市募资。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按照股改、备案辅导、挂牌上市分阶段分别给予50万、150万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上市企业将募投资金投向宝安,对在境内或港交所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其首发募投资金50%以上投入宝安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200万元。四、企业人才培育工程立足于人才是企业第一资源、第一生产力的战略需求,从企业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等多方面给予服务保障,助力企业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11. 建设企业人才孵化基地。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设立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对设立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20万资助;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在市开办经费资助基础上,给予等额资助);对具有一定师资,培训场地和培训设备的专精特新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经认定给与最高50万元资助。12. 培育企业管理人才。实施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程,每年举办专精特新企业家和领军人才培训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共性问题,开展主题对标交流培训。13. 支持培养企业工匠。支持企业面向生产一线、技术岗位优秀技能人才评定聘用首席工程师(工匠),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端技术人才申报市经济贡献奖;举办专精特新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比赛,为企业培育高技能人才,促进企业培育“宝安工匠”,对获得“宝安大工匠”、“宝安工匠”的个人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五、产业空间保障工程聚焦企业成长壮大和增资扩产的空间需求,从用地、用房、租金等多方面保障企业空间供给,妥善解决好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让企业在宝安安心扎根、专心发展。14. 多渠道保障用地用房。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从孵化器、加速器到产业园的多层次的空间保障,将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区产业空间重点保障企业名录,多渠道解决企业用地用房需求。15.多层次给予租金支持。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50万元的房租补贴;对专精特新企业入驻政府物业的,可采用定向招租方式;入驻国企物业的,以“5年(首次租期)+5年(首次续租)+5年(二次续租)”模式给予租期保障,对区产业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经区政府同意,续租次数可突破2次。六、企业服务优链工程紧盯企业产品推广、人才住房、就医入学等实际需求,加快完善企业服务支撑体系,通过多部门联动为企业提供保姆式精准服务,让企业在宝安有幸福感、获得感和归属感。16. 支持成立企业联合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组建联合会,通过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交流、创新协同、产业合作等活动,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对联合会的首年运营费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组建联合会17. 支持企业新技术新成果转化。开展专精特新系列新技术新成产品“宝安发布”,搭建新技术成果转移交易平台,助推企业新技术新成果加快转化和产业化。18. 保障企业人才“医住学”。为专精特新企业高管提供优质便捷的就医预约服务,企业高管凭主管部门相关证明,享受我区公立医院预约就医绿色通道;将专精特新“小巨人”纳入宝安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名录,为其高管、骨干提供住房保障;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子女入学保障重点企业库,对纳入重点企业库的专精特新企业,其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高管、骨干人员子女,按分配指标数申请入读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可参照宝安区户籍学生积分参与积分入学。本措施由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和建设局、人才工作局、人力资源局、国资局、公共物业管理局、区总工会、区职业训练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操作规程,明确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宝安区印发的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政策全文链接:《宝安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光明区
根据《光明区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对新迁入的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支持产业园区引进优质企业。辖区社会主体所属产业园区、楼宇(不包括政府部门、区属国企所属物业),每自主引进一家“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产业园区(楼宇)运营单位50万元的奖励。 鼓励引荐优质企业。对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单位),每成功引荐一家“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光明区,给予引荐单位20万元的奖励。 企业入选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追加100万元奖励。
根据2021年10月12日《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对初次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合成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对初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合成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奖励,对初次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合成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龙岗区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获评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后再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20万元补齐差额。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企业培育专项扶持细则(征求意见稿)》
获评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后再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50万元补齐差额;获得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后再获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的,按200万元补齐差额。
根据《龙岗区关于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和300万元研发投入奖励: 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受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限制,其他条件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其中,符合条件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对应奖励金额的1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条件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对应奖励金额的20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产业空间提质增效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租赁工业上楼厂房,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不分楼层,均给予15元的扶持。企业可在入驻园区的三年内,在满足本专项扶持企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年每个企业的租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40%和对龙岗区综合贡献的60%,第二年和第三年任何一年未完成的,终止本款的后续扶持。 购置大平层工业厂房、工业上楼厂房的企业生产自用的(已购买或租赁国有企业建设高标准制造业用房、创新产业用房的企业除外),且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扶持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对龙岗区综合贡献的60%。
深汕特别合作区
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对首次入选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对搬迁至合作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同等级别的奖励。
2022年抗疫措施
本次2022疫情期间,各区均出台了面向企业抗疫助企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其中,南山区和福田区的纾困政策措施中单列了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纾困内容。
南山区
根据《南山区2022年助企(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扶持措施》
15. 获得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南山区企业,在2022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其租用的社会物业,所在位置被划为南山区封控区、管控区(含参照管控区管理区)的,按8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个月的租金补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的租金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6. 获得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南山区企业,申请本措施第5条社保补贴的,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受影响员工上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且每人不超过10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17.获得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南山区企业,申请本措施第8条贷款贴息的,补贴标准按实际支付利息最高7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中心)
福田区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稳企惠民纾困“十条”政策》即“新十条”
对封控管控区内租赁社会物业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按照8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1个月的租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