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07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07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征税对象、纳税人、进出口税则、关税完税价格等。
编辑于2022-05-27 12:29:41关税法
征税对象
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一般情况下,关境=国境,但有时不一致
货物:贸易性商品
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推定
携带进境的物品,携带人
分离运输的行李,进出境旅客
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收件人
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寄件人或承运人
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概况
税率表(主体)
实施税则的法令
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
进境物品归类原则
《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按其名称归类
《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用途)归类
不能按上述原则归类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
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关税税率
进口税率形式
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原产于我国
协定税率
区域性贸易协定
特惠税率
特殊关税优惠条款
普通税率
原产于优惠国家或地区以外
原产地不明的
暂定税率
优惠税率基础上,实施的更为优惠的税率
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限度内的税率
进口税率适用规则
暂定税率优先适用,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暂定税率时,按协议规定或二者从低适用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适用最惠国税率
出口税率
我国出口税率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
税率的适用
进出口货物
申报进出口之日税率
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
每次申报进出口之日税率
核准可先行申报进口货物
装载该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指运地申报之日税率(先行申报的运输工具抵达之日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启运地申报之日税率
超期未申报海关变卖的进口货物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违规被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违规定行为发生之日税率 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之日税率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再次报关之日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货价+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必要的调整
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 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
①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②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③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④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 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 3‰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货价+运费)×3‰
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依次使用下列方法审查确定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
其他合理方法
中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
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选择类似货物时,应主要考虑货物的
品质
信誉
现有商标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境外修理费和物料费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暂时进境的货物
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
留购,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留购的进口货样
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接受海关监管
船舶、飞机 8 年
机动车辆 6 年
其他货物 3 年
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监管年限内转让或移作他用需要补税
当以海关审定的 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
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进口软件介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 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出口关税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依次使用下列方法审查确定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
其他合理方法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主要方法)
从量税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 税额
(原油、啤酒和胶卷等少数货物适用)
复合税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仅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适用)
滑准税
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特殊的从价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减免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法定减免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务院决定
特定减免
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
慈善捐赠物资
重大技术装备(新增)
暂时免税
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在上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货样
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盛装货物的容器
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临时减免
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 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征收管理
申报纳税
申报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
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
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缴纳税款
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强制执行
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
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之日止,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强制征收
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 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退还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补征和追征
补征: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 1 年内。
追征: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 行之日起 3 年内,并加收滞纳金
纳税争议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船舶吨税法
征税范围
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税率
优惠税率
中国籍的应税船舶
与中国签订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地区)的应税船舶
普通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 1 千瓦=0.67 吨
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 1 千瓦=0.05 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船舶净吨位
吨税执照期限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申领吨税执照应提供文件
船舶国籍证书,或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际证书收存证明
船舶吨位证明
税收优惠
直接优惠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 24 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警用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延期优惠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海关负责征收
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 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船舶吨税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 15 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0.5‰的滞纳金
纳税担保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他管理
船舶变化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船籍改变导致税率变化的, 《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执照丢失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副本, 不再补税
少征税款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补征税款。
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追征税款。 并按日加征 0.5‰的滞纳金
多征税款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之日起 3 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 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款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 2000 元: ①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②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