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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6-13 14:29:44民法
总则
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守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适用规则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力能力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一律平等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起始时间: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其他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力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住所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监护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
法定监护(未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监护顺序: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成年精神病人)
监护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
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人-组织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按照其规定
民事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外还债时,债权人找谁要全部债务均可,但对内按份额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意识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
开玩笑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重大误解
因认识错误事实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行为人有权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必须是有偿行为,须行为内容显示公平,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
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事由起90日内
当事人受其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当事人知道撤销是由起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注意: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人超越能力行为
限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是失效
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代理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须相对人为善意
民事责任
种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不承担民事责任情形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英雄烈士的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时效
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类型及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物权编
特征
客观存在
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具有效用
分类
动产/不动产
原物/孳息
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公信
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力状态和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种类
国家所有权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无线电频谱资源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国防资产
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民法典新增: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民法典变动:遗失物自发布招聘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由业主共同决定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共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五)遗失物
悬赏广告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特别规定
善意取得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天然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三权分置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民法典新增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间
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抵押物的范围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 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 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生效
不动产——登记生效
动产——合同缔结生效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质(押)权
动产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出质权利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仅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交易中适用
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婚姻家庭编
亲属、近亲属
亲属
配偶、血亲和姻亲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结婚
必备条件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程序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的婚姻
胁迫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的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特殊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后的子女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债务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收养
被收养人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合同编
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产生原因
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效力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支付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补偿因管理事物而遭受的损失
不当得利
成立要件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受有损失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效力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合同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
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保管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贵重物品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
缔约过失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效力
免责条款效力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债务终止
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违约责任
违约金
定金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人格权编
一般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 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人体买卖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姓名权与名称权
自然人
享有姓名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享有名称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他行为的其他行为
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
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
继承编
继承方式
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或遗赠)
遗嘱继承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
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遗嘱
①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②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
③伪造的遗嘱
④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
⑤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
遗赠
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定继承
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
特征
①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
②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③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④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首先也应该清偿税款以及债务
继承权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伪造、篡改、隐匿或 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 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产分割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 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清偿债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侵权责任编
责任承担
无人、限人致人损害
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人、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无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无人或者限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高空抛物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外民法知识补充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保护范围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本法不适用于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单纯的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归属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美术、摄影作品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权利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专利权
专利(发明创造)的种类
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保护期限
20 年
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保护期限
10 年
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保护期限
15年
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保护期限
商标权
范围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保护期限
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10 年(6 个月的宽限期)
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