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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7-05 19:50:59民法典
合同总则
导论
成立前/合同无效/被撤销:缔约过失责任 | 成立后/合同有效:违约责任
学理分类
单双
单务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
双务
互负债务
有无
有名
典型合同,法律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
无名
法律没有规定名称,非典型合同,类推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
偿
有偿
无偿
无偿合同对义务要求较低,尽在故意/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
诺实
诺成性
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实践性
意思表示一致+交付=成立
式
要式
要求书面合同
不要式
主从
主合同
借款合同
从合同
担保合同
本预
本约
预约
约定将来签合同,不能强制履行本约
己他
束己
涉他
涉及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射定
射幸
确定
一继
一时性
继续性
缔约过失责任
类型
合同未成立
500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欺诈、501侵犯商业秘密
合同无效:成立被撤销、宣告无效
过失
违反诚信原则:信赖利益的损失
责任
谁缔约谁承担,指使,未直接参与,不承担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订约费用和订约机会费用
507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管辖权约定)
合同的成立
要约VS要约邀请
472要约:希望订立合同意思表示(自动售货机)
内容具体确定
473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约(价目表、广告)
要约VS承诺
要约
撤回:生效前(同时)
到达生效(非知悉)
撤销:生效后、承诺前
不得撤销:1定了承诺期限 2明示不可撤销,3受约人有理由,并做了履约准备
承诺
撤回:承诺达到邀约人之前
承诺不能撤销
原则通知同意,履行主要义务推定为同意
延迟:逾期视为新的要约,除非要约人家追认
迟到(因第三人):原则有效,除非约定无效
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成立时间
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时
要式合同:最后一方签章时
491网购:提交订单成功时
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地、收件人主营业地、有约定按约定
要是合同:最后一方签章地
约定与实际不一致,以约定为准
民法典490 履行治愈规则
一方已经履行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
没有价格
主要条款:1当事人名称、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有“独立性”: 合同无效、撤销、终止不影响其效力
格式条款: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予对方协商的条款(不平等)
496提供方义务:合理提示、说明(公平、信息对称)
未履行致使对方未注意: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498常理解释优先
有多种解释:按照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格式VS非格式不一致:按非格式条款
497过分不平等的条款无效:
免除自己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要求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效
子主题
免除对方权利
KTV禁止自带酒水:无效
合同的变更
狭义变更
债权转让
债权让与(无风险)
内/外有别+通知
内部效力:一经达成协议即产生(无需债务人同意)
外部效力:通知债务人为要件(不要式)
一经通知,不得撤销,向原债权人履行无效
未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履行有效→不当得利
抗辩权转移
抵消权适用:通知时,债务人的债权要先于让与人到期
不能转让:法律规定、约定、合同性质不能
债务承担(有风险)
内/外有别+同意
要件:合法有效可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不要式) 可三方签订承担协议;未经同意转让无效
原债务人清偿,构成代为清偿,可向第三人求偿
553抗辩权转移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双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需对方同意(等同债务承担)
合同的保全 突破相对性
代位权
要件:①原则上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务均合法且到期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起诉/仲裁) ③危害到债权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 ④债务人的债权非自身专属(继承、养老、人身伤害赔偿)
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债务人可追加为第三人(无独)
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可行使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也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仲裁条款约束力不转移(相对性)
民法典536 代位权预先行使
债权到期前,①债务人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届满②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可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
撤销权
综合性权利:此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合同中的撤销权)
需要公力救济
要件:①有合法债权(无需到期) ②债务人主观有损害债权的恶意,发生在债权之后,导致财产减少 ③客观上,债务人有8种行为:放弃/延长债权(提前还款)、放弃担保、低价/无偿转让、高价受让(转/受让人明知、亏损达30%) 总结: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离婚放弃分割财产可以撤销,放弃继承权不能撤销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住所地管辖) 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等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分担)
法律效果:自始无效,可请求返还 除斥期间:知道1年、发生5年内(重大误解3个月)
从给付义务未履行:不能撤销,除非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达到)
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
无先后顺序
双方
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方
527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确切证据: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3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性不行
528根据前款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应继续履行; 未恢复且未提供担保:视为表明不履行,可解除合同请求违约责任
后履行方
先履行抗辩权
部分未履行,只对未履行部分抗辩
从给付义务未履行,不能行使
532不能因姓名、名称变更、法代、负责人、承办人变动而不履行义务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511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价款不明:按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
地点不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
期限不明:可随时请求履行,应给必要准备时间
530提前履行
可以拒绝
531部分履行
可以拒绝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违约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同于缔约过失
593因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不免责
不可抗力可免责,需及时通知&提供证明
584可预见性规则
只赔偿直接损失,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591减损规则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措施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行为形态
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实际违约
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
瑕疵履行
瑕疵
加害
部分履行
延迟履行
延迟给付
迟延受领违约责任:民法典589新增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请求赔偿增加的费用,无需支付利息
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
580例外情形:1法律/事实上已无法履行,2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成本太高,3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除此之外必须履行)
581劳务债务:不得强制履行,可请求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补救措施
582合理选择: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报酬
损害赔偿
583
违约金
提前约定违约金
约定额低于实际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高于实际损失,不能高过损失130%
高出部分:法院主动干预减少
定金
可以和损害赔偿并处
总和不应超过违约损失
588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592双方违约
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对损失有过错的,减少相应损失赔偿额
597缔约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处分权
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可以选择:
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解除合同+主张损害赔偿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清偿
债权人认可,可以用其他给付代替清偿
替代物给付前,债权人有选择权:按原债务继续
替代物适用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560 数债清偿优先级
有约从约
无约由债务人清偿时指定
1已到期的→2缺乏担保/担保最少的→3负担较重的→4负担相同,到期顺序→5按比例抵充
561清偿顺序
1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权
2合同解除
双方解除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
双方均可解除,无违约责任
2表明不履行(表示或行动)
3过期催告后仍不履行
4其他违约(从给付义务要求根本违约)
违约 责任
民法典533 5政策情势变更(不可预见)
双方均可 无违约
特殊法定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
1租期没有约定:视为不定租期,当事人可随时解除
2委托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造成损失需赔偿(除非不可归责)
3行纪合同,同委托
4保管合同:寄存/无约期,保管人可随时要求领取
5承揽合同的定做人,造成损失需赔偿
6货运合同的托运人,造成损失需赔偿
7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可要求退相应费用
司法解释:商品房面积误差超3%(合同没有约定) 主体结构质量验收不合格 但仅存质量问题不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若同意继续履行
实际面积大
3%以内部分
价格补足
超出3%部分
出卖人承担
实际面积小
3%以内部分
款息返还
超出3%部分
双倍返还
解除权行使
尚未履行完毕,且合法有效的合同 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非违约方的形成权,意思表示到达即生效,无需同意
异议:在3个月内
期限:有约从约;催告后合理期限(3个月) 未催告:解除权发生起1年(除斥)
解除权:合同合法有效,未履行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 撤销权:合同效力有瑕疵→自始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
效力:1回到合同没有发生的状态 2可追究违约责任,不能和缔约过失责任并用 3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
566可追究担保责任
3抵消
要件:1互欠债务 2债务标的种类、品质相同(不同需协商一致) 3主动债权已到期(到期在先)
债权抵消:无需诉讼
是否担保、诉讼时效、数量是否相同均不构成障碍 自然之债也是债
性质: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同意,通知到达时生效
4提存
因债权人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义务(拒收、失踪、死未确定继承人...)
效力:债消灭,提存物的所有权、风险、孳息、提存费均归债权人 保管不善的损失:由提存部门(工商、公正)赔偿债权人 债务人另行清偿了债务,以上归债务人
除斥5年不领取,领取权消灭,归国家
5免除
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放弃
债务人拒绝除外
6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合同分则
民法典494 国家计划合同
国家根据抗险救灾、疫情防控或其他需要下达指令/任务
应当订立,不得拒绝
买卖合同
基本原理:双务、有名、有偿、诺诚、不要式
担保合同:要式
孳息归属
交付主义
民法典604 风险承担
原则:有约从约
无约:交付主义(依占有) 风险/所有权分离 不动产无需登记 风险与孳息同在 不看所有权 风险/违约责任分立
例外1:转让在途货物,除另有约定,合同成立时算交付(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承担风险) 若另有委托托运合同,出卖人有义务寻找合格的承运人
例外2:605违反约定延迟受领,违反日起买受人承担 610质量不符合要求(根本违约在先),拒绝收货,出卖人承担
607代办托运,大前提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交承运时风险转移
从给付:未交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除非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达到)
期房买卖:风险承担依交付,不看登记
一般瑕疵:不能撤销,买房承担
根本违约:撤销,卖方承担
630孳息归属
①有约从约
②交付主义
622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约定减轻/免除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故意/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无权减轻/免除
出卖人的检验义务
622检验期限过短,视为外观瑕疵异议期限
624转售给第三人,约定检验标准不一致:以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标准检验
625使用年限届满-出卖人回收义务(绿色)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
至少分3期,到期未支付款达全款20%:择一
变更权: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
解除合同:有权请求使用费,返还已支付本息
试用
试用期:有约从约,无约出卖人定 期内买受人有选择权(形成权) 试用期内无需支付使用费 试用期满未做表示:视为购买
推定购买:1期内催还拒绝 2支付部分价款 3出卖、出租、担保物权
不适用:约定依条件购买、可退换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卖方取回权:约定买受人不履约,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 条件:1支付不足75%,2未完成特定条件,3买方处分标的物
买方赎回权:卖方取回后,消除取回事由,可主张赎回
一物数卖
合同均有效
不动产:登记优先
普通动产:1先交付>2先付款(无需全款)>3先成立合同
特殊动产(机动交通工具):先交付>先登记>先成立合同
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强制缔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可解除合同
经过催告合理期限仍不交,可中止供电
中断供电
应提前通知,否则赔偿
不可抗力,应及时抢修,否则赔偿
赠与合同
双方、单务、有名、无偿、诺诚、不要式
撤销权
658任意撤销权: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例外不可撤销:1公证的、2公益的、3道德义务性的
法定撤销权:转移后可撤销
条件:受赠人忘恩负义:1严重侵害(达到重伤)赠与人与其近亲属 2不履行扶养义务,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赠与)
知道1年内(除斥)行使 受赠人至赠与人死/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法代知道6月内
666法定解除权-穷困抗辩
赠与人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严重影响经营/生活:可不再履行义务
责任
662不承担瑕疵责任,只承担过错责任:故意不告知瑕疵/保证无瑕疵
借款合同
商事借贷
双务、有偿 诺诚性、要式
法定代表人
以企业的名义
企业生产经营
企业债务
个人使用
连带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
企业生产经营
连带责任
个人使用
个人债务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自然人之间民事借贷
单务、无约推定无利息(逾期有利息) 679实践性、不要式
0~24%(4倍):合法有效,可强制 24%~36%: 自然之债,不可强制 36%+(6倍): 无效,不当得利,支持请求返还 中国人民银行:6%
让与担保
我国民法无规定:合同有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原则)
约定到期未清偿债务:
拍卖/变卖还债:合同有效
转移所有权:该约定无效
九民纪要71 名义买卖,实为担保
租赁合同
双务、有名、有偿(必须)、诺诚、继续性合同 707租期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6个月以下:不要式) 6个月以上-未书面约定&无法确定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
最长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登记备案
不登记,合同仍有效
出租人义务
708出租人适租义务:保证符合约定用途
违反,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712维修义务(有约除外)
713不修的,承租人自己修,费用出租人承担;因修影响使用:减少租金/延长租期
承租人的过错导致,出租人不承担
723权利瑕疵: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使用,可减少/不付租金
731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危害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即使明知)
承租人义务
709正当使用、714妥善保管
710正常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
711违约/不正当使用导致损失: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715未经同意禁止添附
未经同意改善/增设:可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禁止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合法转租
出租人对承租人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物上请求权
出租人对次承租人
侵权责任/物上请求权
承租人对次承租人
违约责任
717转租期限超出剩余租期,超出部分无效
擅自转租
出租人对承租人
716可解除合同
出租人对次承租人
718出租人自知道6个月(除斥)内提出异议,直接宣告转租无效
未提异议视为同意
次承租人不搬走:占有使用费(不当得利)
次承租人对转租人
违约(解除)/缔约过失责任(无效)
719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带为支付
721支付租金
722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催告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733租期届满应返还(无权占有)
承租人的权利
724非承租人原因致无法使用(查封/扣押/权属争议):有权解除合同
725买卖不破租赁
除非先押/封后租
应履行通知义务
优先购购买权
726例外
共有人优先:按份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卖给8类近亲属
728善意第三人已经办理登记
救济:可基于合法有效租赁合同主张赔偿责任,不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未表示购买
727出租人拍卖房屋,应在5日前通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
734优先承租权
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风险承担
72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损毁、灭失,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承租人可主张:减少/不支付租金、解除合同
出租人承担风险
无效租赁合同
1违法违章建筑,2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期(超过部分),3擅自转租提出异议
审判前消除无效因素可转化为有效 可请求占有使用费(基于不当得利,不可请求租金)、恢复原状/赔偿
一房数租
合法占有者>登记备案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类似特殊动产一物数卖
装修装饰
同意装修:有约从约,无约承租人自己承担
扩建
同意扩建:有约从约,无约按过错分担责任
未经同意:后果自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出租人
违约使用,造成损失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擅自改造/扩建,经要求不恢复原状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擅自转租
解除合同
不交租金
要求支付,解除合同
承租人
损毁、灭失
危及健康安全
司法/行政查封
所有权有争议
房屋违法
任意解除权
视为不定期的情形
1,6个月以上非书面形式(口头约定) 2,未定租期 3,期满继续使用
融资租凭合同 必考
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
双务、有名、有偿、诺诚、要式
出卖人&承租人可以是同一人
不同于买卖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标的物有问题),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租人应当协助行权
不同于租赁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担责任 例外:选购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出租人干预选择
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担责任
承租人自己承担维修义务
催告后合理期限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资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损毁灭失:由承租人承担,应继续支付租金,除非另有约定/规定
出租人几乎不承担责任 只收租金
所有权归属
可约定期满归承租人 无约归出租人
合同认定无效不影响
特殊问题
1出租人权利转让:买卖不破租赁
2承租人转让:善意取得
例外
否定善意:有显著标示、未交易查询、证明知道; 给承租人办理了抵押登记
3解除权
出租人
承租人未经同意处分租赁物
欠费达到约定标准(没有约定:达到2期以上/达全部租金15%),经催告合理期限不付租金
承租人
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占有
因设备原因不能解除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兜底)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损毁、灭失,且不能修复
解除后,承租人仍须给予补偿
4租赁物价值确定
5诉讼时效
租期届满3年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换取银行(保理人)金融服务
虚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免责(保理人明知虚构除外)
保理人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应表明保理身份并附凭证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中止交易,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追索权
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可以找债权人索回融资款
多追到的钱应还给债权人
无追索权:只能找债务人
追到的钱全归保理人
一债多保
债权转让+应收债款质押:登记在先
均未登记:通知在先
均未通知:同顺位按比例
承揽合同
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除非另有约定 辅助工作可交第三人,承揽人对成果负责
解除权:未经定做人同意擅自转交,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
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对工作成果负责
定做人
变更权
可随时变更
解除权
可随时解除
变更/解除 导致损失,定做人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解除 承揽人仍继续加工的,后果自负,定做人有权拒绝受领
承揽人
留置权
定做人未支付报酬
建设工程合同
保护法益:1工程质量,2农民工工资
四大禁止行为
发包人:肢解发包
承包人:全部转包、肢解后全部分包(主体部分必须自己做)
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单位:再分包
合同无效
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承包人法定优先权
工人工资优先
条件: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承包人催告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付,除建筑性质不易拍卖外:
承包人&发包人协议工程折价
申请法院拍卖
内容: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不得对抗已支付的买受人 ①已交付大部分房款的买受人>②承包人法定优先>③银行抵押权
建筑用地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 实现抵押权时,新增建筑一并执行(新增建筑,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范围:工人报酬+材料款(不包括发包违约的损失)
期限: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无效情形
1资质等级不够 2无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 3应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
但若竣工验收合格,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支持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维修费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不能请求工程价款
权利滥用:能取得资质而不取,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阴阳合同(例外)
中标合同
有效
另行签订(包括变相降低工程价款)
无效
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承包人:
1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2期满催告仍未完工 3不合格拒绝修复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发包人:
1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2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
解除后:已完成质量合格部分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违约方赔偿损失,不是撤销权
垫资问题
有约按约定返还垫资+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 对垫资利息没约定的,不支持请求,无约按工程欠款处理
工程欠款利息:有约从约,无约按银行同期利率 利息起算日:应付工程款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日: 1工程交付之日,2没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日 3未结算,起诉之日
诉讼问题
工程质量争议
发包人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施工人代位诉发包人: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无独第三人
技术合同
分类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权转让
公开、垄断(20年)
技术秘密转让
秘方(可口可乐保密100+年)
专利实施许可
独占
排他
共用
普通
无限制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无效
1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专利是合法垄断)
2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专利权/申请权、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
确认无效后,若构成善意取得,可在期限内继续使用,承担付费/保密义务 责任由非法取得者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
专利申请权
有约从约;无约归受托人(研发人)
专利权
受托人(研发人)
委托人权利
免费实施、优先受让
合作开发
专利申请权
有约从约;无约共有
各方优先受让
放弃申请权,另一方申请后可免费实施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一票否决
技术秘密 委托/合作
有约从约;无约均有转让/使用权
擅自以独占、排他形式让与的,未经共有人同意,认定无效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
没有约定,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独享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原则上交票时成立
承运人的责任
尽力救助旅客 对旅客人身承担:无过错责任
适用对象:普通乘客、免票乘客(逃票不适用)
免责事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承运人举证)自伤(他伤不免责)
对托运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同货运合同) 旅客自带物品负:过错责任
货运合同
托运人
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
承运人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货物自然属性合理消耗,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非代理)为委托人贸易,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自负委托业务费用,可以自买自卖
低卖/高买
需委托人同意,否则补偿
低买/高卖
不算违约,可按约定增加报酬,没约:利益归委托人 增加成本:行纪人自己承担
委托合同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
受托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委托人承担费用
不能自买自卖(代理权滥用)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1代理人姓名/名称,2代理事项,3代理权限,4被代理人签章
933任意解除权:双方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造成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不可归责
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受托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
间接代理
925显名
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
效力: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等于一般代理
926隐名
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
效力: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例外
介入权 委托人
第三人不履约,受托人应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介入(替换受托人)行权 第三人取得对委托人的抗辩权
选择权 第三人
因委托人原因,受托人不履行,应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只能选择一人承担责任,不得变更 选委托人:委托人取得两项抗辩权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相关秩序管理维护
订立合同当事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
服务人义务:
亲自履行
部分专业事项转委托:就该部分向业主负责
禁止全部转委托
根本违约
妥善履行
公开报告
所有服务事项: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业主义务
支付物业费
不得以未接受/不需要服务为由拒绝
解除合同:提前60日书面通知
到期不续订,提前90日通知
940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届满前,业主与新物业服务公司订立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止
合同中止后,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前,原服务人员继续服务,可请求物业费
保管合同 民事
可有偿/可无偿
无偿,只有保管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
任意解除权:寄存人、无保管期限的双方
居间合同
居间人充当媒介、中介
居间成功
有报酬(中介费)请求权,居间费自理
居间失败
无报酬请求权,可向委托人主张必要费用
仓储合同 商事,有偿,诺成
按时提取存货义务
提前提取不减费用,逾期提取加收费用
任意解除权
无约定储存期的双方
旅游合同
权利义务转让
未经旅游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
擅自转让,所有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者可转让
侵权责任
基本原理
民事权益
利益
胎儿
利益
死者
利益+人格
权利
相对权
债权
绝对权
物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 人格平等
具体人格权
物质
生命权
死亡
身体权
完整性
健康权
生理/心里技能正常发挥
精神
姓名权/名称权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笔名、姓名、名称、简称
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
名誉权
侮辱/诽谤
荣誉权
隐私权
1033
996一方违约且造成人格侵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方选择违约责任,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归责原则
一般
过错责任原则 四要件
一般过错
举证责任
四要件
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一般过失:普通人违反了普通遇见水平
重大过失: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遇见水平
过错推定 四要件
情形
教育机构:对无人
医疗机构:病历纠纷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物件致人损害
除外:不动产倒塌&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法》 明确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对无过错
有免责事由
1173与有过失:被害人也有过失,可减轻赔偿责任
182紧急避险: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可适当补偿,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超过赔偿
1177自助行为:情势紧迫&方法适当,不能超过限度
绝对无过错
无任何免责事由 违规饲养动物 违禁饲养动物
三要件
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赔偿: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公平补偿规则
双方均无过错(请喝酒) 不属于无过错责任情形
分担损失,补偿部分
建筑坠落物品,难以确定侵权人:可能的侵权人连带补偿;免责事由:证明自己未侵权
七种特殊主体责任
监护人
相对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可适当减轻
原则上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优先支付
父母离异: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补充
诉讼时已满18岁: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
1189监护人委托给他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
过错推定:无人
一般过错:限人
无人VS无人
过错推定
限人VS限人
一般过错
监护人承担;教育机构在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VS无人
过错推定
第三人VS限人
一般过错
第三人赔偿;学校在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
用工责任
相对无过错
1191单位用工
职务行为: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为了单位利益也是职务行为)
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公司若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1192个人用工:
造成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可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人追偿
提供劳务方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劳务方受到第三人损害,可选择
加害第三人赔偿
接受劳务方补偿
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帮工责任(无偿)
内部
原则:被帮工人承担
例外:拒绝帮工(可在收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外部
帮工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任(用工责任中没有)
第三人侵权:不能赔偿,可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定做人责任
承揽人造成伤害,定做人无责任,除非指示/选任有过失
雇佣:给付劳务 承揽:劳务的结果
安保义务人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不以交易关系为必要
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198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到安保义务
高空抛物,物业管理者应采取预防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1196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共同侵权
受害者告知服务提供者侵权并要求采取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应知侵权而容忍
八类具体人格侵权责任
如果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构成侵犯一般人格权(种族、地域歧视)
三类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侵权:死亡
身体权
侵权:破坏身体完整性
头发
健康权
侵权:破坏生理/心里机能正常发挥
下毒
五类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
自然人独有权力:决定/使用/变更
侵权: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
自然人独有:整体形象再现/使用
侵权要件:1未经权利人同意、2主管盈利为目的、3客观使用他人肖像
网民使用,无盈利目的,不侵权
名誉权 VS 隐私权
名誉权
自然人/法人:社会评价
虚假:社会评价降低
公开侮辱、诽谤
隐私权
自然人: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排除他人干涉
侵扰/公开披露
公开不愿为人所知的
荣誉权
1183精神损害赔偿
只能是自然人,格权受到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痛苦 法人不能主张,只能主张商业受损
起诉主体:原则本人
死亡: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请求权不得转让/继承
除非: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赔偿、权利人已起诉
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
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加害
教唆、帮助
完全人:连带责任
无/限人:原则不成立共同侵权
监护人未尽义务:与教唆/帮助者按份
1170共同危险行为(无法确定侵害人)
对外连带,对内均等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1171原因力竞合:任何一个侵害人单独足以损害
连带
1172原因力结合:任何一个侵害人单独不足损害 必须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按份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按份
七种典型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责任
对外:不真正连带(可对生产者全额追偿)
内部:向过错方追偿(不能指明产品缺陷算销售者过错)
第三人(运输/仓储)原因:向第三人追偿
1206警示/召回制度
未及时召回,对扩大的损害也承担赔偿
造成伤亡: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明知有缺陷,仍故意销售,造成健康严重损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 长时间没考
机VS机
按过错比例分担
机VS非机动/人
相对无过错
非机动/行人:无过错
机动车驾驶人:全陪
非机动/行人:有一定过错
机动车驾驶人:适当减轻(与有过失)
非机动/行人:全部过错
机动车驾驶人:不超过10%
非机动/行人:故意
机动车驾驶人:免责
租赁、借车
1保险公司先赔→2使用人承担赔偿→3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盗抢机动车
1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试驾
4S店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按与有过失承担
医疗损害
一般:过错
过错赔偿责任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取得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
特殊:过错推定+因果关系倒置
违反规章/医疗规范 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例
免责事由
患者/近亲属不配合治疗规范 已尽合理义务 当时医疗水平有限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不真正连带(内部追偿)
环境污染
相对无过错(排污达标也不免责)
唯一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倒置(排污者证明无关系)
受害人需证明有关联性(行为→结果)
数个污染者
无意思联络,原因力竞合(单个足以)
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原因力结合(单个不足)
按份责任
诉讼时效:知道起3年
高度危险
相对无过错
饲养的动物损害
一般动物
相对无过错 饲养人/管理人
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完全免责 2受害人重大过失:可减轻 3受害人一般过失:不免责 4第三人原因:不免责;不真正连带(向第三人追偿)
代为保管:所有权人无需承担责任
遗弃逃逸动物
相对无过错 原饲养人/管理人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
1246违规饲养
相对无过错 饲养人/管理人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
违禁饲养
绝对无过错 饲养人/管理人
无免责事由
动物园
过错推定
免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物件损害
不动产倒塌
相对无过错
主体:建设/施工单位连带
免责事由:第三人直接导致 间接导致:不真正连带
民法典1254 不明抛掷物 单人,否则为1170共同危险
过错推定:证明自己无过错
公平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带补偿
免责:证明不是自己
补偿后有权向侵害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未采取必要保障措施,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应及时查清责任人
不动产及搁置物、悬挂物坠落 地面施工侵权:施工人 堆放物倒塌 妨碍通行物 林木折断 地下设施侵权
过错推定: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
收养法
当事人
被收养人
不满18周岁、丧失父母/父母有特殊困难
年满8周岁,需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送养人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死亡方父母有优先扶养权
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不适用收养)
收养人
原则:无子女/有1子女、有教育能力、年满30周岁、无疾病&犯罪记录 (无配偶收养异性应差40岁以上;有配偶需共同收养)
例外:3代以内旁系血亲,孤儿/残疾/弃婴,继父继母
效力
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视为父母
生父母关系(权利/义务):因送/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解除
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除非送/收养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8周岁以上,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义务、遗弃/虐待:送养人可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
继承
土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应得的个人收益,不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取得所有权自继承/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遗留)
夫妻共有财产:一半视为遗产
基本原理
时间
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有继承关系的同时死亡,推定:1没有继承人的先死,2长辈先死, 3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继承人分别继承
地点
主要遗产所在地/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
继承权
放弃
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
断绝亲子关系无效
继承前以不履行义务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
丧失
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被继承人 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执行人,继承人推选,未推选共同管理
没有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条件:没有扶养协议/遗嘱;扶养协议/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人放弃/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居/非婚生育:非配偶,无法定继承权 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日成立 (对法定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再婚不影响第一顺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无继承人:归国家/集体
唯一继承人:死亡立即获得
不唯一继承人:分割前共同共有
遗产分配:一般均等
例外
意定
可协议不均等
法定
1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应给与照顾 2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多分 3有扶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 4无人继承/受赠,归国家/集体组织
非继承人
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遗嘱生效时)
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
可适当分得遗产
遗嘱继承
条件: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亲笔签名+年月日
代书遗嘱
2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都要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
2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遗嘱人&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
1136打印遗嘱
2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
口头遗嘱
危机情况+2个合格见证人 危机解除后,能够用以上3种方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右4种 遗嘱人申请 公证机关公正
不合格的见证人:1无/限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无效
1无、限人所立,2收欺骗/胁迫所立,3伪造的遗嘱,4部分被篡改,5国家、集体、他人所有 6未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存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
变更/撤销
明示
数分遗嘱效力:以最后为准
推定
擅自处分/灭失部分,视为撤回
代为保管(无偿),损害灭失:保管人无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义务的遗嘱/遗赠
继承/受赠人无正当理由未尽义务:单位/个人可申请取消附义务部分的权利
代位继承&转继承
代位继承
白发送黑发
仅限法定继承,遗嘱不能代位
拟制为第一顺位
1128适用: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转继承
两次一般继承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适用:法定、遗嘱、遗赠
遗赠
对象: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外孙女、侄女、保姆)
知道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放弃,到期不表示视为放弃 遗嘱继承人不表示视为接受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扶养人(可以是组织)签订;当事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关系
效力最优先
不受《合同法》调整,受《继承法》调整
适用关系:①遗赠扶养协议>②遗嘱继承/遗赠>③法定继承
限定继承:继承人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债务, 超过遗产部分:自愿;放弃继承: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已分割,未清偿债务
1法定继承人所得遗产清偿 2不足的由遗嘱继承人/遗赠受赠人,按比例偿还 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不承担债务
婚姻家庭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无效婚姻 宣告无效
重婚
申请: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
未达法定年龄
申请:当事人、未达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
近亲
申请:当事人、近亲属
夫妻一方死后一年内,申请宣告无效,法院应当受理 原因已消除,法院不予支持 应当判决,不应调解 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效力,不能再审
可撤销的婚姻
1053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
申请: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受胁迫
自结婚登记/恢复自由日:1年内撤销
婚姻自始无效:无权利义务
财产:协议处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
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办证前取得:法定个人财产
包括:投资所得、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
不因婚姻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可以约定转化
约定转化参照赠与合同(公示前任意撤销)
办证后取得:法定共同财产
共同共有(不按份)
知识产权:发表/获得稿酬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自然增值外,为共同财产(股票)
约定夫妻财产制
书面形式,约定优于法定
婚前个人首付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依照协议 不能达成协议: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已还贷款&利息适当补偿
个人债务
以“债权人知道”为前提
离婚经济补偿↓
婚姻存续期间 共同财产处理与分割
处理
日常生活需要处理的,任一方均有权
非日常生活(购房/购车),需双方一致同意
家事代理: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权 重大财产需要平等协商,单方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借款协议:离婚时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分割
原则:存续期间不予支持分割
例外:1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伪造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共同财产 2一方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付医疗费
1064共同债务
婚前
个人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存续期间
判断标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原则: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例外:1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2另一方能证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3另一方能证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且债权人知道 串通虚构的债务/赌、毒违法债务,不予支持
对外连带,一方清偿债务,离婚可追偿;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
方式
双方
协议离婚
1077协议离婚冷静期30日,期满前任意一方可撤销
届满后30天内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
单方
诉讼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同居,2家暴/虐待/遗弃 3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4感情不和分居2年,5宣告失踪 6生育纠纷
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物质+精神
不得离婚: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6月内 例外:女方提出/确有必要(不是男方的孩子)
判决不得离婚后:分居1年,应当准许
过错损害赔偿
情形: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仅无过错方请求 条件:必须起诉离婚,附带损害赔偿;判决不离婚:不予支持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子主题
离婚经济补偿、帮助、财产分割
1088经济补偿
前提: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请求权: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
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财产分割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伪造债务:少分/不分 离婚后才发现:诉讼时效发现起3年
未达成协议/反悔:依法分割
离婚后发现有未处理的财产:依法分割
探望权&亲子关系
1084未满2周岁原则由母亲扶养,已满8岁,应尊重其意愿
探望权
非义务
强制执行:不履行扶养、抚养、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
拘留、罚款: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不能强制执行)
1073亲子关系鉴定
做贼心虚规则:不配合推定为承认
成年子女可以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债法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单方意思表示:相对人无需意思表示、无需知道,即成立
权利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原因:1物权>债权,2留置权构成要件)
合同之债
自然之债
不能诉讼
1过时效、2赌债/毒资违法之债、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息之债、4彩礼(婚姻法规定有返还特例)、5限定继承(超过遗产价值的继承债务)
婚姻财礼可请求返还条件:1未办结婚登记、2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民法典979 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定/约定义务 主观: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可以兼顾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构成
不构成无因管理:1误信管理(喜当爹),2纯粹为了自己
管理人权利:可以向受益人主张必要损害补偿,(没有报酬,不能获利) 妥善管理义务:受益人不能主张损害赔偿,除非管理人有故意/重大过失
我国民事关系冷漠,鼓励互助
违背受益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享有权利
受益人意思表示违反法律/公序良俗除外
管理人义务
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不得中断
中断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通知受益人,不需紧急处理的的要等待受益人指示
管理结束后:向受益人报告+及时移交
不当得利之债
要件:无法定、约定原因;一方获利&一方受损(因果关系) 身份得利(非财产)、强迫得利、主动放弃利益不构成
自愿履行的自然之债、履行道德义务给付,不构成,不得反悔,不用返还
民法典985 除外情形:履行道德义务、债务到期之前清偿、明知无义务的债务清偿
返还请求权(包括孳息):自一方知道起算时效 返还应包括原物+所生孳息 投资利益:扣除劳务费国家收缴
包括36%以上的民间借贷利息
986得利人善意: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利益无法律依据,利益已不存在,不承担返还义务
987得利人恶意: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请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988得利人已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可请求返还
缔约过失之债
债的学理分类
主体
单一
多个
民法典517 按份
民法典518 连带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519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有不能履行的,其他人按比例分担
标的物
财物
特定之债
不可替代,不可抗力灭失-免除给付义务
种类之债
可替代,不可抗力灭失-不免除履行义务
劳务
不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得强制执行
581对方可请求负担第三人替代的费用
货币
占有即所有(为了保证流通)
实地履行地的法定货币
标的有无可选择性
简单
选择
民法典515 516
物权&担保
物权
基本原理
动产
未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登记的动产&不动产:请求返还不适用诉讼时效
产权变动依交付
现实交付
直接交货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先借(租)后买
指示交付
买前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
先卖后借(租)
学理认为占有改定不能善意取得 只有通过外部识别实现占有,才能善意取得
合同/协议生效时物权变动
拟制交付
交付单证
不动产
产权变动依登记
法院判决书产生变更效力,优先于变更登记 遗嘱中的房屋所有权,自遗赠开始是发生效力,既获得所有权
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享有占有权
实际出资购买和登记者不一致,所有权归实际出资购买者
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有错(书面同意+证据证明确有错误),可申请更正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可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阻止善意取得(不阻止继受取得),15日内起诉
登记不当,造成产权人损失,可请求赔偿
预告登记
买期房,阻止卖方擅自处分产权,可对抗继受取得,能登记90日内申请登记,否则失效
不阻止债权,仅阻止物权
孳息:与原物分离(包括彩票、抽奖、保险)
物权请求权
子独立于物权;仅物权人可行使
所有权
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公示生效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表示(合同)+登记/交付(公示)
物权变动
一般物权变动
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
继受取得
特殊物权变动
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
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公示对抗主义 仅3种,其他为公示生效 合同生效时就取得物权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本集体成员优先承包 不易承包的荒山: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外包:需2/3以上人或代表同意&乡镇政府批准
仅可转让经营权,公示对抗
地役权
与相邻关系区别:享受性、约定、有偿、有期限
需役权:从属性,不可分,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权
非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非合同
政
征收
征收决定生效时
法
法律文书
判决/裁定文书(确认)生效时:立刻生效,不考虑上诉
继
继承、遗赠
死亡时
事
事实行为
成就时
特殊物权变动
民法典331 善意取得
要件
卖家①无权处分
以自己的名义给他人
以他人名义是无权代理
买家②善意无重大过失、③客观支付合理对价(必须有偿)
④完成公示
善意、对价、手续全
适用范围
动产:合法取得、自愿交付
不动产:登记簿有问题
权利: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盗赃/遗失/埋藏/隐藏物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在知道2年内请求返还
否则诱发犯罪 使国民素质下滑
效果
合同合法有效,有权处分,第三人可继受取得
返还请求权要钱不要物:导致对方继受取得
拾得遗失物
我国: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
义务
返还
不履行返还义务,丧失悬赏报酬请求权
通知
保管
故意/重大过失至损毁、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悬赏报酬请求权
侵占遗失物:丧失请求权
时效
返还请求:3年
若遗失物已转让,向第三人主张:2年除斥
2年后视为被动追认转让行为
被追认能否 向前手追偿
前手为商事主体: 有偿返还,物主可向有过错前手追偿
先占、添附
先占:无主动产+占有意思表示+不违法
矿藏、水流、海域法定归国家所有
添附
附合
不动产+动产
归不动产所有人
动产+动产
若不能区分:共有
混合
动产+动产
若不能区分:共有
加工
劳务+动产
原则归动产所有人,若劳务价值远大于物价,归加工人
孳息
原始取得:权利新生 合同&继承:继受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共有权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屋顶、外墙
无偿利用共有部分不构成侵权,除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成员权
一般事项
业主大会:选举成员、指定/修改管理规则 使用维修资金、选聘/解聘管理人
户数&面积:双1/2以上同意 (紧急情况除外)
特殊事项
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改变共有用途/经营活动
户数&面积:双3/4以上同意
双2/3参与表决
住改商
需全体一致同意,一票否决制:本栋内 or 本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不利影响
业主撤销权
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知道1年内撤销
民法典282 共有部分收益归属
扣除合理成本后,业主共有
民法典285 业主监督权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监督
应当执行政府的应急管理措施(疫情防控)
286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投诉
共有制度
共同共有
夫
夫妻关系
家
家庭关系
遗
遗产继承
伙
合伙关系
分割:原则不能,除非 1一方恶意转移、损害 2一方重大疾病 3基础关系消灭
处分:全体一致同意
擅自无权(善意取得) 抵押:效力待定可追认
修缮:全体一致同意
按份共有
收益分配:1约定>2出资>3等额
处分、重大修缮:须2/3份额共有人同意
未达到2/3擅自构成无权处分
份额转让自由,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同等条件:价格、履行方式、期限(最短15日)
不得约定限制转让,约定无效 优先权收到侵害,不得申请撤销转让合同
多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协商不成按比例
继承、遗赠:无优先购买权
分割:没有约定按出资,出资不清按等额 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可随时申请分割
外部连带责任 关系不明确视为按份
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 出租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占有
分类
有权占有
基于合同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基于法律关系有返还请求权
无权占有
善意
不承担风险、损耗赔偿责任,有权请求必要费用
恶意
承担风险、损耗赔偿责任,不可以请求必要费用
自主占有(盗窃)有占有意思
他主占有(质权、承租)想还
请求权
占有保护
占有人1年除斥期内请求返还
物权
未登记的动产返还,3年诉讼时效(遗失物2年除斥)
不动产&登记的动产:无期限
推定效力
消极推定合法占有即所有,免证/但若相对人提出反正,需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用益物权
地役权 从权利
转让情形
需役地转让
地役权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合同成立生效,无需登记
供役地转让
供役地所有权人登记地役权合同
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登记(供役地有过错:构成侵权)
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定:协议/约定
设立必须经过用益物权人同意
居住权
不同于租赁:用益物权、书面、登记生效、不得转让、可超过20年
相邻关系
法定,最低限度的容忍
担保物权
狭义债的担保
物保
效力
从属性
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担保范围大于主债务部分无效
债务到期优先受偿权:折价、拍卖、变卖
401流押/428流质条款无效:不得在债务届满前约定债务到期时抵押/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只能在债务届满后(因为市场波动)就质押财产折价拍卖优先受偿
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2年法定)抵押财产灭失/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债权确定:1约定期满,2无约2年,4查封扣押,5宣告破产、被撤销
属于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抵押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行为/恢复价值/提供担保,抵押人不恢复也不担保的,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移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权
不可抵押(合同无效):1土地所有权,2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4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5违法、违章建筑,6集体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有效合同+登记 (房主仍享有所有权,有权处分) 不登记:没有抵押权,不优先受偿, 合同仍自成立时生效,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意思自治)-九民纪要60
抵押权 vs 租赁权
先租后押
买卖不破租赁,租约对受让人有效
先押后租
破坏租赁 租时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自担损失 租时未书面告知:抵押人赔偿损失
房地一体主义: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一并执行,不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登记也有抵押权,优先受偿 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后转让了也能拍卖
动产浮动抵押:中小企业,就算登记,也不能对抗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登记机关:抵押人住所地市场监管局
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抵押=可并存 成立在先优于在后
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 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务,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计入 债权全部/部分转让,最高额抵押不转移,另有约定除外 (抵押权从属性的例外)
民法典406 抵押物提前转让
民法典更新:可以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证明可能损害抵押权,可请求两提:提前清偿/提存
407抵押权从属性:跟随债权一并转让(无需登记)
408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人使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恢复价值/提供相应担保 不恢复/不提供: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409抵押权的处分
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419 行权期间
抵押权期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3年,约定无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有效合同+交付 不交付无效,约定不交付也无效 可委托转移给第三人占有 返还/丧失占有,质权消灭 跟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物为准
权利:有权收取孳息(仍归所有权人,孳息也优先受偿) 可放弃质权(不能处分物),其他保证人免除质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义务:妥善保管、及时行权
民法典443 权利质权
有效合同+交付/登记(有凭证交付,无凭证登记) 债权证券5类、物权证券2类 需登记(工商部门):知识产权、基金/股权(不登记无质权)
证券背书记载“质押”:可对抗第三人
基金/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两提/质权人同意除外
民法典445 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登记设立
动产:抵押VS质押VS留置权 优先受偿顺序 留置权法定优先>成立在先原则 清偿顺位
先抵押后质押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先质押后抵押
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不动产:先登记>后登记 同时按比例 动产:登记>未登记 (均未登记按比例)
协议交换顺位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留置
法定;不要式(无需合同);无视顺序,优先于抵押/质押权
①债权已到期+②合法占有+③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无需③企业之间) ④不能违法违约(可约定排除留置权)
房东不合法占有租客的家具
员工持有公司财产不属于占有
拾捡是无权占有;不成立留置权,可能成立自助行为
不得留置身份证、人事档案、尸体、骨灰(违背公序良俗)
留置权实现
给债务人至少60日履行债务期
到期按市场价折价拍卖
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
拍卖宽限期:债到期2个月
人保
保证
信用
金钱保
定金
债的保全
代位权
仅限于金钱之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代位规则
撤销权
综合性权利:请求权+形成权
保证合同
合同主体: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不是)
683机关法人、非盈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为保证人,合同无效
保证方式
685可单独定合同,也可是主债务债权中的条款
第三人书面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未提异议:保证合同成立
686一般保证(无约推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担保&保证并存:先执行债务人担保,不足再由保证人承担
687先诉抗辩权:主合同未经仲裁、审判,未执行债权人财产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程序+实体:不能先诉/执行保证人)
687先诉抗辩权丧失:1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破产 2保证人向债权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3保证人直接履行,履行后可追偿
连带保证
688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担保
连带没有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从债务关系:互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
范围
有约从约,无约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从属性
682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转让
696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对保证人利益影响不大) 一经通知,即发生转移,原债权人不再有权
继续承担(除非约定禁止转让-免责) 抗辩权一并转移
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
697债务转让(对保证人影响巨大)
转让的部分不承担(除非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书面同意)
695主合同变更
数额
需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
减轻: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加重部分不承担
期限
需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
缩短:按缩短计
延长:增加部分不承担
债务期限延长覆盖了保证期:免责
保证期间
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③要件
692保证期内债权人向债务人行权:履行债务宽限期满起算, 有约从约,无约推定6个月(除斥),约无限的推定2年
期内
一般保证
起诉或仲裁
否则保证人免责
连带保证
请求保证人
否则保证人免责
694保证的诉讼时效内(3年): 一般保证:拒绝权消灭(先诉抗辩丧失)起算 连带保证:保证期内债权人行权起算
从属性:主债时效中断(中止),保证时效跟着中断(中止) 连不断: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会跟主债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连带中:主债务/保证债务时效互不干涉,因为没有先诉抗辩)
主债的诉讼时效内,债务期满3年内(行权中断)
保证期VS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水火不容
保证人的权利
70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701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主张抗辩
702债务人对债权享有抵消权/撤销权的,保证人可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定金制度
要件:要是合同(约定定金性质)+交付金钱=交付时生效 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续约金、押金、订金
586限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不当得利 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一致-视为变更;收方拒绝-合同无效 约定定金为要件的,主合同已经履行,未交定金不影响主合同生效
587罚则:给付方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收定金方不履行,应双倍返还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罚;因第三人-适用罚则,可向第三人追偿
约定此罚则功能,可认定为定金
588同时约定定金&违约金:违约时可选一适用
共同担保&反担保
共同担保
共同物保
按份共同物保 需要跟债权人约定份额
分别主张债权
连带共同物保 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提供的
起诉/执行/追偿:随便
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应承担的份额
共同人保
有约按份/无约连带 保证制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不足再由保证人清偿承担的份额 有约按约定比例,无约均担
(连带)物保+人保,并存 有约按约定实现债权,无约←
债务人的物保+ 第三人保证+第三人物保
起诉/追偿时:随便 执行时:优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 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保证+第三人物保
起诉/执行/追偿:随便
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应承担的份额
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反担保
保证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无关系)
债务人
抵押、质押
第三人
抵押、质押、保证
不适用:留置、定金
总论
民事法律关系
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
权利、义务、责任
民事权利学理分类
支配权
排他(消极不作为义务):物权、知识产权
形成权
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改变 除斥期间
撤、抵、追、解 否、选、继、遗
1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3抵消权;4追认权;5解除权;6否认权;7选择权;8继承人;9受遗赠人
撤:效力待定的/可撤销的 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 单方意思表示不一定能产生效力 (属于综合性权利:人身性+财产性)
请求权
抗辩权
前提: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暂时性
1同时履行
2先履行
3不安
合同履行中的 三大抗辩权
4一般保证人先诉
永久性
5诉讼时效
可放弃,继续履行不能反悔
客体
物权
支配,排他
地役权
债权
行为:作为&不作为,不排他
相容性:可一物数卖 平等性 相对性: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优于债权,例外: 1预告登记,2买卖不破租赁, 3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优先权(保护农民工)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非民事法律关系
戏谑行为
虚伪表示,意思欠缺
行政关系
非平等主体关系
个人自己的活动
无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道德、朋友、恋爱
预测股票,承诺陪同旅游
自担风险文体活动
其他参加者故意/重大过失除外
无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好意、情谊、君子
邀请、请客、搭便车
请喝酒,有照顾的义务,造成伤害构成侵权
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禁止权利滥用
守法&公序良俗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绿色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 有权利无责任
遗产继承
出生为死体,权利自始不存在
出生活体旋即死亡,作为婴儿的遗产处理,归母亲
死者 无权利无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让与、继承 例外: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给予赔偿、权利人死前已经起诉
因侵权行为致死,死后人格、遗体遭受侵害,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非遗产)起诉
近亲属
第一顺位: 配偶、父母、子女(含继、养)
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事行为能力
无人:<8;精神病
无效
法定代理人
限人:8~17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纯获利/与意思能力相适应
效力待定
与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
父母追认
无效
与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
无、限人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自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完人:>18或>16+劳动收入
监护人
未成年人 的监护
第一顺位: 父母(包括养、继)(分居、离婚:义务不受影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监护人) 遗嘱监护:仅限父母,需双亡/无
第二顺位: 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位: 成年兄、姐
第四顺位: 自愿的人或组织 未成年住所地组织同意
第五顺位: 民政部门或居委会
无、限成年人的监护
精神病的未成年人,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
1配偶
2父母、成年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
5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
指定监护
条件:第一顺位监护人丧失+其他顺位监护人协议不成
指定主体: 所在地居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不服:有关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后不得更改 擅自更改不免除责任
委托监护
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 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连带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
维护利益+不得处分财产 不能从事有风险的行为
资格撤销
情形: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不履行监护职责,至危困
由法院撤销 申请人:1其他监护资格人、2组织、民政部门
后果 失去资格应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资格恢复
确有悔改情形
例外,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
宣告失踪
情形:下落不明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 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3个月
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因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赔)导致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宣告失踪: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宣告死亡
情形:①下落不明4年,②意外事件下落不明2年 ③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时效中断)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期:①1年、②1年、③3个月 撤销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他近亲属
妻离
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撤销死亡宣告:自行恢复 除非:再婚/书面声明不愿恢复
子散
一方有权单方送养
家破
遗产继承
遗产撤销:能还则还,不能还的补偿 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要补偿,其他法取得的不用返还也不用补偿 如果恶意宣告死亡,要足额赔偿
人亡
宣告死亡:判决日为死亡日期, 因意外事件:发生日为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实际没死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受影响
申请宣告/撤销的人无顺序限制 两种申请都有:优先宣告死亡
法人
特点:财产独立、人格(名义)独立、责任独立
设立中的法人 从事民事活动
人以法人的名义
法人成立,法人承担
未成立,设立人承担
多个设立人,外部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看约定、出资
人以自己的名义
法人成立,择一选择
未成立,设立人承担
多个设立人,外部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看约定、出资
民法典505-越权相对无效: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活动:原则有效,例外:禁止、限制、特许
分类
营利法人
成立日期:登记签发营业执照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登记成立 不需要登记的,成立日获得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 (基金会)
均登记成立
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 剩余财产需用于公益项目;可以转给同类公益事业
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 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成立日获得法人资格 无需登记
民法典83、公司法20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刺破法人的面纱:出资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权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
只有1个,代表公司不需要委托授权书,有过错承担追偿责任 代理人:需要委托授权书,不受追偿
民法典504 表见代表:外观主义
分立
分立后: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债权 例外:另有约定对内有效
合并
终止
清算
非法人组织
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另有规定)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分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
与总公司是一家公司,不存在连带责任的说法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改变法律关系 需要相应的行为能力
民法典143 有效的
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违反地方法规不影响效力
公
不违背公序良俗
主
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意
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的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
违背公序良俗
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损害合法权益
自始无效 无时效限制 应当返还
效力待定
可撤销的
欺诈 故意、知道
知道1年内
产权欺诈:先押后买/先卖后押、一房数卖、无许可证、拆迁安置房。 可以撤销+要求惩罚性赔偿:不超过已付房款的1倍(例外)
胁迫
知道1年内
包括第三人胁迫,无论是否知道均可撤销
撤销婚姻的唯一情形
第三人 实施也算
重大误解 非故意: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
除斥:知道90日内
(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利用:危困/缺乏判断能力
知道1年内
撤销前有效,除斥期间 形成权时效:发生5年内(不知道) 方式:诉讼或仲裁 形成诉权
行权
自始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 订约费用+机会损失
不行权
自始有效
违约责任
效力有瑕疵
特殊的
附条件
拟制效力
不正当(违背诚信)制造自己有利的条件,视为不利的条件达成
附期限
事实行为 无需民事行为能力
违约
侵权
合同中只能择一主张行使
无因管理
1没有法定义务 2主管为他人避免利益受损 3客观实施管理
有利可图不属于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依据,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
发明、创作、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
事件
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代理制度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直接代理
复代理
事前授权/同意、事后追认、紧急情况 谁过错谁承担责任
间接代理
显名
同直接代理
隐名
等于没代理
分则:委托合同
广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第三人无理由相信 未尽审查义务
效力待定: 看本人是否追认
相对人可催告 30日内追认 不表示算拒绝
民法典171条 不追认:1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 2或者要求赔偿(不超过所能获得利益)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
表见代理
伪造公章、合同,排除表见,是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善意无过失(尽审查义务)
外部有效
范围特征
条件
三方、权限内、代理人独立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的名义(承担法律效果)
非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不能代理
善意行权
民法典 164-169条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自代自买)
双方代理(代买代卖)
复代理(转委托)
紧急情况,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除外
同意/追认除外
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谋取私利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承担连带责任
不适用
演出、授课、面试、遗嘱、结婚、收养 居间合同(中介)、行纪合同(自己的名义)、冒名顶替(侵权)
诉讼时效
原则:(仅适用于)请求权 自知道起算
普通
借款、损害
3年
特殊
国际、进出口
4年
最长
20年
自损害之日起算
法院可延长
合同之债:约定多个期限,最后一个起算 未定履行期限,宽限期满日起算 第1次主张时表示不履行之日起算 未成年:自18周岁起算
例外: 无抗辩
存:存款本金&利息请求权 券:国债、债券,不特定对象发行 资:投资关系产生的出资请求权 国:国家财产 救: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救命钱)
不适用:不动产&登记的动产,抚养/赡养/扶养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确认合同无效
过期后果
取得抗辩权
主张行使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般只能在一审判决前提出,不提视为放弃 二审再审提出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
不主张
判决原告胜诉
期满自愿履行,视为放弃时效利益 未履行&表示同意履行,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重新起算 在同意范围内形成新的单方允诺之债
法院应当受理,不得:释明/主动适用
效力强制 放弃无效,禁止变更
中止
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控的原因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继续计算6个月
中断
1提出履行请求 2同意履行义务 3起诉/申请仲裁 4债权转让(通知到债务人起)
重新计算
同一债权:部分中断全部中断 连带之债:一人而及全体 连带责任保证特别规定: 主债务中断,保证债务不中断 代为诉讼:两个债均中断
除斥期间 非诉讼时效
形成权:期间不变,到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