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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渊源效力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
国家
国家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 习惯国际法规则
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财产不得被查冻扣
除非放弃:明示/默示, 一案一放弃:自愿、特定、明确
限制豁免
商业行为(非主权行为):不享受管辖豁免
仍有执行豁免
管/执分离原则: 放弃管辖≠放弃执行
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
大会
不是立法机关,不具法律约束力
可以讨论任何机关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安全理事会
15个理事国,5个常任:中法俄英美
一国一票表决:争端当事国不能投票
总计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没有反对)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国籍法律责任
空间划分
领土
海洋法
专属经济区
200+12领海=188海里
没有主权,只有管辖权(须宣告)
只管自然资源专属勘探开发
有权拘捕:迅速通知船旗国,有担保迅速释放
不得监禁/体罚
个人
国籍制度
国籍取得
因出生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原则
我国规定
父母有一方是中国人:即有中国国籍
例外:1中国公民父母定居在外国+2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
1父母无国籍/国籍不明+2定居在中国+3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加入
申请加入+获得批准=取得中国国籍,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丧失
自愿为主、自动为辅
1定居外国+2自愿加入取得外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申请丧失+得到批准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退出中国国籍
冲突
中国人:不承认外国国籍
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无国籍人:经常居住地
外国人
外国人出入境
外交保护
引渡制度
引渡:国际司法协助行为,非义务
我国要以条约/互惠制度为基础
双重犯罪原则(不要求双方都侵犯利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应当拒绝:本国民、非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程序酷刑缺席判
程序
联系:外交部
公法联系:外交部 私法联系:司法部 国经联系:商务部
决策:
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核准
主动请求引入
最高法决定量刑承诺 最高检决定限制追诉承诺
联系机关:外交部
接收机关:公安部
庇护制度
针对外国人,2要件
①准予其入境&居留+②拒绝引渡
不得庇护: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属地管辖
域外庇护(使馆):国际法不认可
外交关系 & 领事关系
外交关系 使馆 政治职能
非馆长可同意绝对不能进入
领事关系 领馆 非政治
必要时可进入
区别 & 相同
豁免
外交人员(参赞):完全刑事豁免,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人身不得侵犯,除非正当防卫
领事官员:仅职务行为不受管辖、无作证义务
人身不得侵犯,严重罪行已判执行除外
均免纳直接税
均不免:间接税、遗产税、服务税
共同点
外交被拒:不受欢迎的人
行政/服务人员:不被接受的人
条约法
国际争端 解决方式
战争 武装冲突
国际经济法
导论
国际货物买卖 法律制度
海陆空三种运输中,只有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铁路运输:完全过失责任,从接到交,连带责任
国际贸易术语
EXW:工厂交货 EX Works
DDP:完税后交货 Delivered Duty Paid
海运/河运 风险转移:装运港 手续: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FAS:不用装上船(很少用) Free along 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到装运港:交易成本
CFR Cost & Freight 到目的港:成本+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 Freight 到目的港:成本+运费+保险 保险无特殊要求:平安险
铁路/航空 风险转移:交第一承运人 交货地点:装运地
FCA Free Carrier 交易成本
CPT Carriage Paid to 成本+运费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成本+运费+保险
两个新增:运到指定目的地
DAP:运到目的地
DAT:运到+卸下
各路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FOB买/卖方义务:1买方安排运输以后通知卖方及时交货, 2卖方交货时要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买保险
未尽义务承担损失责任
国际货运 &保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海运承运人的货损责任 每年必考
承运人违反最低限度义务(不适航/管货不当):赔偿
承运人无过失:免责
①航行过失至损 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至火灾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免责
《汉堡规则》:赔偿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平安险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单损
水渍险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一切险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只能通过附加
国际贸易支付
银行信用证 UCP600 国际商务惯例
性质:银行信用
开证行义务&权利
义务: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向受益人(卖方)付款
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
银行审单
5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结果
单证/单单不服:可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申请人放弃不服点:可以释放单据
开证行免责
1单据实质免责 2传递延误/遗失免责 3不可抗力免责 4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免责
保兑信用证
有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保兑行=开证行(连带责任)
信用证欺诈例外
只能由法院发出止付令 法院收到申请:48小时内裁定是否颁发
1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2有可靠、充分的担保 3任何一家关联银行均未善意付款/承兑
总结:有效信用证只有2种情形可不付款—1单证/单单表面不符、2法院止付令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
《对外贸易法》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发起
需要证明:1进口倾销+2造成损害/阻碍+3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
启动:需国内生产者支持,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
或者商务部主动
措施:
立案调查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进口经营者承担
仲裁决定不征:退回临时税
追溯征收的:多退少不补
价格承诺
出口者可以做出,主管机关可以接受
初裁之前不得寻求/接受
反倾销税
进口者缴纳,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
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有必要可延长),期内措施不变
反补贴措施
基本同反倾销
承诺主体包括:①出口国政府:取消补贴,②出口经营者:承诺提高价格
保障措施 公平贸易
提高关税、限制数量
期限:4~10年,超过1年逐步放宽
不可连续实施,必须间隔2年以上
世界贸易组织 WTO
WTO主要法律制度
WTO基本原则
基石: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外国人=外国人
修改:需全体成员同意
例外:边境贸易、区域经济安排,反倾销/反补贴
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本国人
WTO争端解决机制
只能由成员方提起
基本程序
①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
②专家组审理:非常设,审理内容须与主张一致
上诉
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能审理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③
未上诉→③
③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通过报告:无约束力,反向一致原则,一票通过
④裁决:执行&监督
⑤拒不执行裁决,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其他产品,损害程度相等)
WTO无强制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目的:维护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禁止性投资措施(必须取消): 1当地成分要求、2贸易平衡要求、3进口用汇限制、4国内销售要求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
海商法
国际私法
导论
国私主体
自然人
经常居所地认定:连续居住1年以上+作为生活中心
例外:就医、劳务派遣、公务
法人
国籍:登记设立地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多个:纠纷最密切联系地)
冲突规范 准据法
国际民商 法律适用 国私70%
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只有法律明确授予意思自治的,选择才有效(授权性) 选择仅指该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法、程序法 意思自治选择:应查明&提供该国法律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援引相同法律未提异议:视为达成意思自治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选择/变更
不得损害中国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无法查明的:适用中国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兜底性原则
民事主体法律适用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法
除外:婚姻家庭继承有专门规定
法人:登记地法
时效、代理、信托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按准据法
识别案件类型:法院地法
代理:意思自治优先
内部关系:关系发生地
外部关系:行为地法
信托:意思自治→信托财产所在地/关系发生地
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
物质所在地法
动产
1意思自治→2事实发生时的物质所在地 (被诉方获得该争议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
例外
船舶
原则:旗国法
例外:优先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抵押权:原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
原则:登记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
意思自治→目的地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最密切联系地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
债权的法律适用
合同之债
第一顺序 意思自治
例外
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消费者合同:
无意思自治,消费者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不选:
①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 ②无经营→提供地
劳动合同
如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
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者工作地法→不能确定:主营业地法
无意思自治
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者工作地/劳务派遣地法→不能确定:用人单位主营地/劳务派遣地法
第二顺序:最密切联系原则
侵权之债
按顺序: 1意思自治 2共同经常居住地法 3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
船舶、民用航空器侵权
1船旗国法:同一国籍船
2侵权行为地法:a不同国籍船撞与领水/内海;b对地面/内水/领海第三人侵权
3法院地法:a不同国籍撞于公海,b公海对第三人侵权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只能选:侵权人主营地/损害发生地
被侵权人不选:
①经常居住地有经营:居住地 ②无经营→侵权人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
侵害人格权、网络侵权
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
知识产权
1意思自治(只能选法院地法)→2被请求知产保护地法
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
知产归属
被请求保护地法
转让/许可
参照合同之债
知产侵权
意思自治:只能选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婚姻关系
结婚
结婚手续:一方经常居所/国籍国法,均有效
结婚条件:1共同经常居住地→2共同国籍国法→3婚姻缔结地法
离婚
离婚协议:①只能选: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法(不能突破实际联系)→ ②共同经常居住地→③共同国籍法→④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1共同经常居住地→2法院地法
财产关系:1只能选: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法→2共同经常居住地→3共同国籍法
最密切原则兜底
扶养/监护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①共同经常居所地→②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扶养
一方居所/国籍/主要财产所在地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包括:父母对子女抚养 子女对父母赡养 夫妻之间的扶养
监护
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仅3类案件选择适用时考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1父母子女的人身财产纠纷、2监护、3抚养
涉外收养
程序要求
转交申请:外国人应通外国人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直接不办)
亲自:外国人应亲自来华办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应共同来,一方不能来,书面委托另一方
书面:外国人来华收养,应签订书面收养协议
法律适用
条件&手续:收养人&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院地法
保护弱者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国籍、经常居所地、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法
法定继承
动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没人要)
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国际民商 争议解决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执行
申请人
当事人/外国法院
仲裁只有当事人
受理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财产所在地
程序
期间:2年
承认&执行:可同时提,可分开提
只申请承认,2年申请执行重新计算
承认&执行条件
1有双边协议/互惠关系 2判决已生效 3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 4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
缺席审判需合法说明
离婚判决不需要条约互惠关系(只限解除身份关系部分)
申请被驳回:无权再提,可另行向中国起诉
承认&执行出结论之前,不能另行起诉
区际司法协助
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