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予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
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非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分属于独立合同
承包人未对结算资料提出异议,而仅以发包人尚未与其结算作为抗辩事由的,不予支持。
不论是否属于必招项目,当事人选择以招标投标方式缔结合同就应受招标投标制度的约束,应以中标合同为据确定工程款。
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
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将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必然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双方接受以行政审计作为依据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当然认为双方同意接受。
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