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法律对某些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殊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作为与一般地域管辖相对的概念,是法律对特定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既可以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也可以依据特殊地域管辖,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19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司法解释20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司法解释21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