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隋朝建立后,对国家各项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改革,形成了相对完善、成熟、稳定的制度体系。. 本文从中央制度、地方制度、选官制度、法律制度方面进行简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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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魏晋
曹魏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魏《新律》
法典结构的变化
篇目的增加
体例上的调整
法律形式的扩展
律令的发展
魏科的变化
法律内容的发展
刑罚制度的完善
缘坐范围的变化
“八议”入律
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审判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上诉制度变化
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监察制度
晋朝法律制度
两晋的立法
《晋律》
准五服以治罪
对“八议”的批判
官当
任官的规定
土地、婚姻与财产立法
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特权
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
施行租调法令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
增加有关买卖、借贷的法律规范——红契与严禁高利贷
登闻鼓
中央废司隶校尉
南北朝
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朝的立法
减死从流
官当的出现
不孝罪、不敬罪、不道罪
重婚姻门第
司法结构的变化
皇帝与武臣断案
限制诉讼权利
刑讯用测立法
刑讯制度化
死刑复核制度的延续
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北朝立法
《北魏律》《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变化
以格代科
回归以律为主
式的出现
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形成
废除宫刑
恤刑
缘坐范围的扩大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影响
存留养亲的出现
官当的适用
任官考绩制度
禁止高利贷
大理寺
刑部的前身
皇帝断案
限制诉讼与上诉制度的变化
妇女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南北朝时期法制发展特点
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门阀士族阶层与律学的发展
律学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体例
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五刑体系与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
隋
隋朝立法概况
《开皇律》
《大业律》
隋朝法律内容
体例篇目
刑事法律
确定五刑
十恶重惩原则
八辟(八议)、官当
行政法律
三省六部制
地方州县制
科举制
隋朝司法制度
诉讼的提起方式、流程
拷讯程式
死刑复核制度
恤刑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