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之犯罪构成小结2-违法阻却事由知识梳理,包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还有被害人承诺的相关内容。
刑法第十四章 犯罪论小结知识思维导图,包括:板块一:定罪问题(犯罪是否成立);板块二:成立之后三大问题。
刑法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结合问题知识思维导图,包括:基本原理、正犯、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共犯、特殊形式、结合问题。
刑法第十一章共同犯罪-共犯特殊形式思维导图,包括:基本原理、正犯、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共犯、特殊形式、结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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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不法性
不法性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客观性
(作为的或者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过失的不法侵害、故意的不法侵害、无责任年龄的不法侵害、无责任能力的不法侵害
现实性
假想防卫
防卫人有过失—>过失犯罪
防卫人无过失—>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都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构成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
行为结束
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消除
江苏昆山龙哥案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故意—>故意犯罪
过失—>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无罪
意思条件
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偶然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时,主客观不一致(客观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人主观没有认识)
防卫认识不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君子论迹不论心
防卫认识必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构成的犯罪
总结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相同点: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区别:主客观不一致的具体表现不同
偶然防卫:客观制止不法侵害,主观没有认识到 假想防卫:客观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认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相互斗殴
处理结论
斗殴无防卫
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斗殴有承诺(轻伤)
相互斗殴与“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正当防卫“的区分
第一,看谁先动手
第二,看地点
对象条件
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共同犯罪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
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
必要性(第一位)
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
相当性(第二位)
比例原则
防卫过当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客观要件: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要件: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特殊正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行凶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成立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这四种犯罪行为必须是暴力手段实施。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紧急避险
与正当防卫对比学习
存在现实危险: 1、单纯的危险(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2、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假想避险(处理办法与假想防卫相同)
危险正在发生(法益受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事前或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处理办法与防卫不适时相同)
区分紧急避险的危险“正在发生”与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二者的紧迫性程度有所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正在发生”程度低些,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程度高些。
偶然避险(参考偶然防卫)
在避免危险时,主客观不一致(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
避险认识不要说
避险认识必要说
补充性条件——“不得已”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 只要这种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便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也即不构成胁从犯。
要求: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法益的种类上,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生命法益不能划等号
法益衡量上,不存在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被害人承诺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权限和范围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承诺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如果承诺重伤害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则承诺有效。
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承诺的时间
承诺的能力
承诺的意思表示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承诺有效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不知道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乙的承诺对甲而言是有效的
甲知道乙自己产生了认识错误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也即,一个行为既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也属于紧急避险。
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拓展:既遂结果的判断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