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诉讼法
这是一个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思维导图。行政诉讼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编辑于2022-09-30 20:42:13 山东省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副职,分管的负责人)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③合法性审查原则
如有明显不当,可以直接变更
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④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⑦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则
⑧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①合议制
组成人员
审判员
审判员和陪审员
3人以上的单数
②回避制
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选,勘验人等有利害关系者需要回避
回避原因-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③公开审判制度
一般案件,公开审判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秘密法定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申请可不公开
④两审终审制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四级法院: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基层人民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情形
国防,外交,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的行为,调节,仲裁,
行政指导行为,申诉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行为,过程性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做出的行为,
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信访事项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①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案件
③市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省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其中一个,都提起诉讼的,最先立案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满一年)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选择管辖
均有管辖权,原告自由选择其中一个
原告向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有特殊原因(回避)等不能行使
有争议➕无法协商
管辖权转移
上级可以审下级
下级往上级需报请
五、诉讼当事人
原告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起诉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 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没有诉讼能力的,代为起诉
被告
①一般情形
行政主体
谁作出就告谁
②经复议的案件
结果
①维持
共同告
②改变
单独告复议机关
③不作为
选择其一告
不服告机关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
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③法律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自己是被告
④A委托B,告A
⑤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做出的,共同被告
⑥对派出机关不服找派出机关自己
⑦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没有继续行使的,以所属人民政府为被告(垂直领导的,垂直上一级)
⑧派出机构(乡派出所)
越权问题
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告派出所自己
复议→乡派出所是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县公安局,县政府
诉讼→乡派出所是被告
种类越权→告所属公安机关
复议→县公安局是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县政府
诉讼→县公安局是被告
⑨上级机关批准的,找盖章的
诉讼代理人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权利
律师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有权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普通诉讼代理人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材料
六、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条件
①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其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形式
口头书面都可
起诉的期限
直接诉讼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先复议再诉讼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予受理
不动产:自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他案件: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并在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内不能作出判断的,法院应当先予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期限
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
举证的内容
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依据
规范性文件
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例外:原告的责任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
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照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②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审判原则
公开审理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秘密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是说一律不停止执行,法律当中有例外规定
例外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法院批准
执行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不适用调解原则
例外
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两审终审
回避制度
回避方式
申请回避,自行回避
回避人员
审判员,勘验人,鉴定人,书记员,翻译员
回避决定
审判员
院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
审判委员会决定
其他人员
审判长决定
判决一律公开
①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②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③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程序
普通案件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 45日内审结
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④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不适用情形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判决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审程序
审查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收到上诉状 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期
不服一审判决(实体)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程序)
在裁定书送达之四起10日内上诉
再审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效力的出现了错误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 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至100元罚款
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④向检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补充
①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①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②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①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②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③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⑤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⑥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⑦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阐释,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受起诉状。
⑧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副职,分管的负责人)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③合法性审查原则
如有明显不当,可以直接变更
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④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⑦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则
⑧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①合议制
组成人员
审判员
审判员和陪审员
3人以上的单数
②回避制
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选,勘验人等有利害关系者需要回避
回避原因-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③公开审判制度
一般案件,公开审判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秘密法定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申请可不公开
④两审终审制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四级法院: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基层人民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情形
国防,外交,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的行为,调节,仲裁,
行政指导行为,申诉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行为,过程性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做出的行为,
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信访事项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①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案件
③市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省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其中一个,都提起诉讼的,最先立案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满一年)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选择管辖
均有管辖权,原告自由选择其中一个
原告向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有特殊原因(回避)等不能行使
有争议➕无法协商
管辖权转移
上级可以审下级
下级往上级需报请
五、诉讼当事人
原告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起诉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 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没有诉讼能力的,代为起诉
被告
①一般情形
行政主体
谁作出就告谁
②经复议的案件
结果
①维持
共同告
②改变
单独告复议机关
③不作为
选择其一告
不服告机关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
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③法律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自己是被告
④A委托B,告A
⑤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做出的,共同被告
⑥对派出机关不服找派出机关自己
⑦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没有继续行使的,以所属人民政府为被告(垂直领导的,垂直上一级)
⑧派出机构(乡派出所)
越权问题
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告派出所自己
复议→乡派出所是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县公安局,县政府
诉讼→乡派出所是被告
种类越权→告所属公安机关
复议→县公安局是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县政府
诉讼→县公安局是被告
⑨上级机关批准的,找盖章的
诉讼代理人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权利
律师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有权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普通诉讼代理人
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材料
六、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条件
①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其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形式
口头书面都可
起诉的期限
直接诉讼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先复议再诉讼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予受理
不动产:自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他案件: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并在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内不能作出判断的,法院应当先予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期限
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
举证的内容
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依据
规范性文件
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例外:原告的责任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
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照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②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审判原则
公开审理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秘密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是说一律不停止执行,法律当中有例外规定
例外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法院批准
执行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不适用调解原则
例外
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两审终审
回避制度
回避方式
申请回避,自行回避
回避人员
审判员,勘验人,鉴定人,书记员,翻译员
回避决定
审判员
院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
审判委员会决定
其他人员
审判长决定
判决一律公开
①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②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③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程序
普通案件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 45日内审结
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④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不适用情形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判决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审程序
审查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收到上诉状 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期
不服一审判决(实体)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程序)
在裁定书送达之四起10日内上诉
再审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效力的出现了错误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 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至100元罚款
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④向检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补充
①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①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②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①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②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③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⑤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⑥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⑦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阐释,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受起诉状。
⑧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