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关于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
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违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编辑于2022-10-03 12:25:55 四川省这是一篇关于《矛盾论》及其时代价值研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矛盾论》的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强调其在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这份论文系统地分析了《矛盾论》的理论内涵、历史地位和时代价值,并探讨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指导作用,为理解我党的治国理政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第四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法论依据,
全面分析了教员实践辩证法的理论来源、基本内容、运用以及意义,为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革命和建设道路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一建管理第1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知识梳理,包括项目管理的内涵、建设工程项目阶段的划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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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矛盾论》及其时代价值研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矛盾论》的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强调其在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这份论文系统地分析了《矛盾论》的理论内涵、历史地位和时代价值,并探讨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指导作用,为理解我党的治国理政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第四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法论依据,
全面分析了教员实践辩证法的理论来源、基本内容、运用以及意义,为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革命和建设道路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一建管理第1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知识梳理,包括项目管理的内涵、建设工程项目阶段的划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等等。
关于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①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②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③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按省发改委《关于变更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发布媒体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400号)规定执行。
电子交易系统:自2013年八部委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以来,国家就推进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连续发布14个文件,明确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电子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但必须指出,14个文件基本上都是从监管的角度、从交易中心的角度规范和指导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意见》首次站在招标人的角度,赋予招标人对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场所的自主选择权。多年的实践证明赋予招标人自主选择电子交易系统的权利,在电子交易系统供给方面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促进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显著持续下降、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造优质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是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就已经很明确且本应当不存在争议的权利,但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以防止招标人代表干扰评委独立评审等各种理由禁止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如《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赣水建管字〔2015〕102号)第三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组成,变相的禁止了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四川省住建厅2013年3月11日发文
项目评标委员会需派出招标人代表的,原则上应为项目业主在职(在编)人员,且具有评标专业知识和能力。——《绵阳市安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程(修订)》绵安委办发〔2022〕8 号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违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①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②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③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为避免招标人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意见》要求依法必招的项目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除涉密项目外必须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接受社会监督。该项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招标制度。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2013年以来,所有的政策文件都是鼓励采用电子化交易,《意见》首次提出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特殊情形外,应当(bixu)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由鼓励变强制是《意见》的一大飞跃。实践证明,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具有全程留痕、可追朔,交易成本更低,竞争程度更高等优势。2020年以来疫情大爆发期间不见面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实践证明,电子化全流程招标是可靠的,也是可行的。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意见》和《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和具体措施。
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严禁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②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③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④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⑤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招标人的两审(审招标文件、审评标报告)是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措施之一,要求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是对以往招标人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一次纠偏。
畅通异议渠道,推进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
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
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及时公开)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鼓励及时公开)
《意见》首次将合同管理纳入招标管理的内容之一,既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动招标采购由“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的需要。同时《意见》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履约信息公开,是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的需要。实践中,“小招大建”、“小招大结”、“高档中标,低档履约”等现象屡见不鲜,通过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公开,对招标人、中标人都是一种责任体现。对招标人而言,不敢虚假变更;对中标人而言,履约情况公开变相促进其依法履约。
加强招标档案管理,严禁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①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②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③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④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⑤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严肃评标纪律。确保评标专家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提高评标质量。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作业,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
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
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加强评标场所运行管理。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
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健全监管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投诉处理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
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
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鼓励监管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
“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健全信用体系。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会议、项目评审办会议、行政主管部门等发现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违反禁止性规定设置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对议定事项擅自修改的,应扣除合同价款的 5%-10%,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招标代理企业载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招标代理企业屡教不改的,应列入安州区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采购服务“黑名单”。——《绵阳市安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程(修订)》绵安委办发〔2022〕8 号
目标和主要思路
《意见》紧盯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实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权责更加清晰合理、制度规则更加严密可操作、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法规制度刚性约束作用,引导招投标活动朝更加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明确主体权责,划定行为边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整肃投标人不法行为,约束专家评标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监督有力的治理环境。
健全闭环管理,程序结果并重。有序引导招标投标活动由程序控制单一型向程序控制和绩效结果并重型转变,扭转实践中重采购程序、轻采购结果的不良倾向,推进形成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闭环管理。
强化刚性约束,严格责任追究。推动行政 监督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随机抽查、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手段,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创新制度机制,提升工作实效。大力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积极吸纳近年来地方探索推行的招标文件公示、评标报告审查、合同履行验收、招标项目绩效评价、远程异地评标、内部举报人、行刑衔接等制度机制创新,提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效果。
出台背景
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明确部署,今年要盯紧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决查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腐败问题。
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是腐败的高风险区,重点领域要重点抓,进一步健全支付规范,严惩各类腐败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一方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正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大力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推动招标投标领域实现良法善治;另一方面通过出台《意见》,进一步申明法规制度要求,补齐配套制度机制短板,扎紧法规制度笼子,夯实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和行政监管责任,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