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及其关联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上报主管部门。
(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 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回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
(4)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并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