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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上规定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外延较窄,强调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思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编辑于2022-10-18 18:06:17 江西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特征
由刑法规定
是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
意义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
指刑法上规定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外延较窄,强调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概念
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思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特征
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
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行为
人在睡梦或催眠状态下的举动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到绝对强制下的举动
仍认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忘却行为
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受他人暴力胁迫,致使意思受到一定影响,但未丧失意志自由,又不符合紧急避险等情况的行为
分类
从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
作为
含义
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
特征
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禁止实施的行为
作为必须表现为身体的积极状态、动的状态
作为是由人的一系列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孤立的、单个的动作
实施方式
利用身体活动的作为
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利用他人行为实施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
含义
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它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特征
主体上,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行为状态上,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
性质上,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应具备的条件
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义务
义务来源
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承担的义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种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
依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
理解重点
不能把客观行为方面的作为、不作为的分类与主观罪过方面的故意、过失的分类混淆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小于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不能认为只有在发生了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作为行为才构成犯罪
持有
含义
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即行为人与特定物品之间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特点
是一种状态
不是握有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特定物品的存在,并能对其进行管理、控制就是持有
不要求行为人对特定物品享有所有权
不要求直接持有
是一种持续行为
从行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行行为
含义
是指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
特点
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所确定的
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类型性的社会关系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地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非实行行为
含义
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在实行行为以外对实行行为起指使、唆使、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
特点
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
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正的构成要件所规定的
尚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现实侵害
危害结果
广义
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侧重表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包括
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
含义
由犯罪的实施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
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特征
只能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即直接危害结果
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狭义危害结果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犯与实害犯
危险犯即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具体危险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危险
抽象危险犯:不需要在司法上进行具体判断,只需要以一般的社会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实害犯即以对法益侵害的实害结果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分类
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
即狭义的危害结果,因对定罪具有决定意义,又称为定罪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由危害行为引起的、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对于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一定评价意义的损害结果
情形
行为犯造成的结果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造成的结果
间接结果
精神损害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可以计量的特点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它具有抽象性,不能直接看见,无法具体测量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由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
间接结果,指由直接结果进一步引起的危害结果
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基本结果,是指作为一种犯罪构成基本要件的结果,也是对该罪直接客体的损害,是构成该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加重结果,是指实施一种犯罪,具备该罪的基本要件,但却引起了另一种严重的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念
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合乎规律性的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时间顺序性
条件性和具体性
复杂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
性质
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必须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该结果必须具有回避可能性
对所引起的结果的判断,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结果
认定
假定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中断的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自然事件
他人行为
被害人自身行为
判断影响考虑的要素
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就是犯罪,还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其他要件
行为的时间
行为的地点
行为的方法
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特征
由刑法规定
是行为对客体的侵犯
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在表现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关键地位
意义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
指刑法上规定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外延较窄,强调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概念
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思自由、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特征
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
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行为
人在睡梦或催眠状态下的举动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到绝对强制下的举动
仍认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忘却行为
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受他人暴力胁迫,致使意思受到一定影响,但未丧失意志自由,又不符合紧急避险等情况的行为
分类
从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
作为
含义
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
特征
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禁止实施的行为
作为必须表现为身体的积极状态、动的状态
作为是由人的一系列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孤立的、单个的动作
实施方式
利用身体活动的作为
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利用他人行为实施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
含义
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它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特征
主体上,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行为状态上,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身体活动
性质上,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应具备的条件
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义务
义务来源
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承担的义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种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
依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
理解重点
不能把客观行为方面的作为、不作为的分类与主观罪过方面的故意、过失的分类混淆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小于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不能认为只有在发生了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作为行为才构成犯罪
持有
含义
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即行为人与特定物品之间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特点
是一种状态
不是握有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特定物品的存在,并能对其进行管理、控制就是持有
不要求行为人对特定物品享有所有权
不要求直接持有
是一种持续行为
从行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行行为
含义
是指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
特点
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所确定的
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类型性的社会关系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地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非实行行为
含义
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在实行行为以外对实行行为起指使、唆使、帮助、补充作用的危害行为
特点
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
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正的构成要件所规定的
尚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现实侵害
危害结果
广义
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侧重表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包括
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
含义
由犯罪的实施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
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特征
只能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即直接危害结果
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狭义危害结果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犯与实害犯
危险犯即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具体危险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危险
抽象危险犯:不需要在司法上进行具体判断,只需要以一般的社会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实害犯即以对法益侵害的实害结果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分类
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
即狭义的危害结果,因对定罪具有决定意义,又称为定罪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
由危害行为引起的、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对于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一定评价意义的损害结果
情形
行为犯造成的结果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造成的结果
间接结果
精神损害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可以计量的特点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它具有抽象性,不能直接看见,无法具体测量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由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
间接结果,指由直接结果进一步引起的危害结果
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基本结果,是指作为一种犯罪构成基本要件的结果,也是对该罪直接客体的损害,是构成该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加重结果,是指实施一种犯罪,具备该罪的基本要件,但却引起了另一种严重的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念
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合乎规律性的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时间顺序性
条件性和具体性
复杂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
性质
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必须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该结果必须具有回避可能性
对所引起的结果的判断,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结果
认定
假定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中断的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自然事件
他人行为
被害人自身行为
判断影响考虑的要素
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就是犯罪,还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其他要件
行为的时间
行为的地点
行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