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行政法学基础
城乡规划师考试城乡规划管理与行政法学基础部分知识框架,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起来看吧。
编辑于2023-08-15 14:41:56 四川省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行政法学基础
法、法律与法律规范
法
法律
外部特征
行为规则
国家制定和认可
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律规范
概念
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组成要素
假定
约定条件或情况
处理
明确做什么与不做什么
制裁
违法承担责任与措施
效力
等级效力
同一主体:严格程序高于普通程序
同一程序:后发优于先法
某一领域:特殊优于一般
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订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效力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
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我国公民用我法、在外仍受中法护 非中公民办组团、在我地盘守我律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之间)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
法的主要渊源: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发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宪法——最高阶法源
法律——重要的渊源
行政法规——最主要的来源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一般名称, 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的分类
以作用为标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以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以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实体法和程序法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具有恒定性和法定性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定的职权、编制、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 (财物、行为、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享有的权力和义务(权力和义务)
特征
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内容的法定性
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限性是对主体两方面的约束。有违法,必须查处,没违法,不得查处。所以:有限性才是决定行政纠纷的不可调和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分解为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主体合法
一个人
行政权限合法
允许他
行政程序合法
按要求
行政行为合法
干什么
全部都要合法
其他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先原则)
已有法律,其他规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
没有法律有规范,一旦法律作出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法律保留原则
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变性原则)
特殊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积极行政:行政规划、指导、咨询、建议、政策。“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又称服务行政
消极行政:命令、处罚、强制措施,“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
要点
行政目的和动机合理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日常生活常识、人民普遍遵守的准则和一般人的正常理智的判断
行政手段和措施合理
自有裁量权
行政合理性的基础来自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
法律宪法没规定、法律模糊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的范围和方式
内容: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 没有偏私
比例原则:必须选择使相对人最小的损害方式来行使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
依法行政的范围: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
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核心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6.无偿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一般而言,权益的剥夺只能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进行,是行政制裁。赋予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授益行政行为,剥夺行政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侵益行政行为。
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接受审计督察、接受纳税决定、拘留决定。设定作为义务的称“命令”,设定不作为义务的称“禁令”/因疫情免除部分纳税人纳税义务,免除义务是针对特殊情况而为的
变更法律地位
权利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行政违法建设事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
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 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拘束力 :双方都有约束力
执行力 :依法强制执行
公定力 :有权机关没宣布无效就有效
行政行为生效与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2.受领生效;3.告知生效;4.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合法包括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三方面的内容
2.权限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权限规则实施行政行为
3.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合法
4.程序合法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区别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不针对具体事件或人,具有普片性、规范性、强制性。记住:不具有复议和诉讼性 比如:某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抗震防灾规划等
具体:对特定的人和事做出的具体详细的决定和措施行为 ,具有现实基础上的一次性,特定性 比如:对某企业违法加盖的处罚决定、对占用公共绿地违法行为的拆除和恢复措施的决定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规定明确,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有裁量:仅对行为目的和范围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和幅度由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如罚款范围1000-10000元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
1. 基本规则必须由法律规定;2.必须对利害关系人公开;3. 中立性原则;4.必须设立行政救济程序;5.充分体现合理性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事前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
行政程序的类型及价值
扼杀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正当原则、参与原则、复审原则、效率原则
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告知制度: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听证程序主持人的确定应当遵循职能分离原则,由行政主体的非直接参与者 ,且具有独立办案权
听证的费用由国库承担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主要是行政主体与处理的行政事务有利害关系,采取回避制度
回避范围:直接血亲关系,还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婚关系。
信息公开制度: 没有公开的信息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职能分离制度:审查和裁决分开,调整是的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关系而非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时效制度: 时间限制
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
因
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律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客观上违法(事实);2. 主观过错;3. 违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违反道德不算);4. 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
全部成立,才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行政主体:停止、撤销或者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恢复原状、返还权益、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政赔偿
公务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损失
行政想对方:责令行政想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罚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 即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及行政机关外部的个人组织。主要包括 :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自我监督、政治监督、社会监督
相当于第三方监督
行政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的监督检查
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来实施
两者区别:1.监督对象不同;2.监督主体不同;3.监督内容不同;4.监督方式不同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涵义及特点
涵义: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特点
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权力机关立法的延伸和具体化
行政立法的强适性和针对性
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行政立法的主体及权限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经过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市级)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指定级)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原则
1.依法立法;2.民主立法;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4.效率原则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机关依行政相对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准予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
特征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管理型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
从事特定活动的权益
行政许可的作用
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合理分配资源、维护经济和生活秩序等
消极作用:可能滋生贪污腐败
行政许可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无数量限制,无自由裁量权
2.特许:有数量限制,特定权利,有自由裁量权
3.认可(注册): 技能认定
4.核准:技术标准、达标
5.登记:对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的证明
行政许可程序与期限
程序: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审查——决定——核发证件
期限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统一办理的,不超过45日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统一办理,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公民、组织、法人人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专门活动
特征
依申请:不能主动实施
必须为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单纯以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提出复议
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以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是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
是对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特殊情况必须先复议)反之不行
行政复议一般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特殊情况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期限与方式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60日
书面、口头(需记录)
行政复议参加人:具备申请复议能力的公民、法人、组织,主体转移之后按自己的主体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不服部门,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不服政府,向上一级政府
对派出机关不服,向派出机关所属政府单位
对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服:向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复议不服,提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终裁
行政复议的受理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
对属于及其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接到申请7日内转送,并告知复议人
复议人收到不予受理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未做答复之日起15日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的决定
决定种类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责任
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定该具体待政行为
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后果
不得从新做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期限、效力及履行
受理之日到作出复议决定60日,效力:送达生效
谁做出行政行为,谁强制要求执行;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
概念:对违反行政法但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主体人员,有管理关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受到行政处罚的权利救济原则;5.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其他法律责
行政处罚的适用
1.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2.一事不再罚;3.行政处罚折抵刑法;4.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程序
1.调查取证;2.审查决定;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
规范
技术规范
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