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HR必修的100个企业薪税问题实用指南
这是一篇关于HR必修的100个企业薪税问题实用指南、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据实申报的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依据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核定。其中,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核定,高于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核定。
编辑于2022-11-22 15:54:20 北京市
薪酬福利
1. 新入职的员工培训期不发放工资,是否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若员工已经办理了入职,建立好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培训期是员工熟悉工作的过程和基础,也是员工履行工作的一种方式。在岗前培训中没有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损失,可以在上岗后得到弥补。所以,即使员工只参加岗前培训,也是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的。
2. 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是否合法?
如果基本工资只是工资的一个部分,基本工资之外还可有津贴、补贴、奖金等,那工资的一部分低于最低工资是可以的,只要不是全部工资总额低于最低工资。在实践中,如果员工实际收入总额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可以被支持的。 相关参考: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 在校实习生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 报酬?
这里需要分情况看: 第一,从实习生签署的合同性质判断。 如果实习生是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则发放的报酬应属于工资薪金;但如果实习生不是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应属于劳务报酬。但有些企业可能会对未毕业的实习生是否能签署劳动合同产生疑问。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实际上并未禁止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因此,与实习生签订用工合同的企业,是可以从这方面入手判断的。 第二,从实习生是否实际以员工身份参与工作判断。 很多企业其实是没有与实习生签署用工合同的,此时可以将实习生的工作与全日制员工相比较。若实习生仅是来公司打卡报到、体验工作,或者空余时间勤工俭学,并非全日制的工作,那就不属于员工;但若实习生实际参与工作岗位,并与普通员工一样正常上下班考勤,接受公司统一管理的,则应被认定为员工,应按工资薪金处理。 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4. 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能否认定为无故拖欠?
这个是需要视情况而定的。以下情形下,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也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5.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 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6.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 于工资薪金?
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 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 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属于工资薪金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因此,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应属于工资薪金。
8. 返聘退休人员,什么情况下发工资,什么情 况下发劳务报酬?
只要企业持续的雇用退休人员,按月支付薪酬,是可以发工资薪金的。但如果返聘的方式,并非持续雇用、按月付酬,而是基于项目的合作,比如邀请退休人员作为咨询项目导师,完成一次咨询或者项目指导,此类情况下支付给该退休人员的咨询费,应当属于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 相关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 企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 属于工资薪金吗?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已明确,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0. 1-4级伤残津贴人员缴费工资怎么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11. 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缴费工资怎么确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职工因病、工伤、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按照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的工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作为计算缴费基数的依据。
12. 发给员工的提成,能否按佣金入账?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里的中间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因此,公司支付给员工的销售提成,不属于佣金,属于工资薪金的范围,按照工资薪金来申报个税,无需取得佣金发票,也不可以按照佣金入账。
13. 解聘员工按基本工资补偿,是否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解聘员工按基本工资补偿是不合规的。解聘员工补偿的不是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14. 员工离职交接的时间段,是否需要计算工资?
相关政策参考: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还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的离职交接过程,也算是工作时间段,是需要计算工资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一次性付清工资。
15. 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实 发还是应发工资计算?
计算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应发工资计算,而不是实发工资。 应发工资包括已经发放的实发工资,还包括未发放的工资部分。即便工资已经全部发放,应发工资还应当加上用人单位代为扣除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等。所以,在计算应得工资时,要以最后实发工资加上以上项目,才是应发工资。
16. 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 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17. 临时用工人员的费用,是否需要发票入账?
公司支付的临时用工人员费用,入账凭证可分两种情况来看: 情况一:临时用工人员为非雇佣制的情况 这类情况公司与个人是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那么费用需要自然人代开具的劳务报酬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情况二:临时用工人员为雇佣制的情况 这类情况下,个人在单位就职的,那么费用应当直接在工资表中体现,以工资表作为入账凭证,并依法为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
18. 企业因疫情致经营困难,能否以发放物资代 替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总结:按照上述规定来看,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疫情物资,属于实物,并非货币形式。因此,发放物资是无法取代工资的。
19. 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能否延迟发放 工资?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因此,是可以延迟发放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情况,有条件的情况下保障员工生活,若确实暂不能发放的,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合理安排延迟的发放时间。
20. 疫情期间公司员工在家办公和在家隔离无法 到公司工作,工资该如何计算发放?
需要根据情形而定。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能否延迟发放工资?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因此,是可以延迟发放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情况,有条件的情况下保障员工生活,若确实暂不能发放的,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合理安排延迟的发放时间。 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其他地区的,需要查询下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当地政策为准。
21. 封控期间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蔬菜水果等食物 物资,是否需要合并工资计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目前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虽有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单位发放的是蔬菜肉蛋食品等食物物资本质上不属于以上文件所称防疫物资,而是职工福利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包括: (1)集体(非人人有份)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2)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2. 给职工调岗调薪需要走哪些程序才算合法?
公司给职工调岗调薪的,需要走以下程序才合法: 1、人力资源部门要提前确认给员工降薪降职前等需要进行协商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工资变更的内容和变更的方式。 2、确定变更的内容之后,就以书面的形式向员工发出变更合同的意向,并对变更的法律依据及客观事实情况要进行解释说明。 3、跟员工达成一致,取得员工的同意,然后需要员工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页上填写变更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交予员工一份,即各执一份。
23. 员工工伤复工后,企业能否调岗降薪?
员工工伤复工后能否调岗调薪,取决于调岗调薪的合理性。 劳动法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也就是说: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调薪调岗的合理性。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及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证明员工是否能继续胜任原岗位。同时,应与员工友好协商后续的调岗调薪安排。
24. 企业安排员工培训的餐费、交通费,能否并 入职工教育经费?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出培训的经费支出”。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外出培训过程中,为员工所支出的合理的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即使未在培训合同中列明,也是可以凭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计算限额,并税前扣除。 同时,建议企业在留存好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课程、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提高合规性。
25. 为员工报销职称考试的报名费,可以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属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公司为职工报销与工作相关的职称证书所涉及的报名费、考试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企业应留存好相关资料。
26. 公司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福利费,能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此处,是公司直接向企员工个人发放的福利费,而非发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因此,是可以的。
27.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 用,可以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是需要分情况来看的。 情况一:如果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况二:但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考勤休假
1. 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吗?
1、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但必须比国家规定的更高。 2、150%、200%、300%,这三个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倍数,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执行时,只能比它高,而不能降低。 3、对于工资低的员工,如果单位的加班工资,高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数额的,那么是允许的;但对于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来说,实得的加班工资就可能低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还是要因人而异的。
2. 标准工时制下,补休能否代替加班费?
用人单位能否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直接安排补休,也要看具体情形。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工作的,应优先安排等同于加班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替代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
3. 安排员工值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1、值班和加班的概念上的区别?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非生产性责任的工作。 因此,一方面可以从员工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区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员工在期间是否可以休息。 2、加班和值班的报酬区别在哪里? 值班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此,若企业安排值班次数较多的,建议是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的规定。
4. 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该条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因此按照此规定,适用不定时工时制 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无需支付加班费。 目前不同地区的相关规定是不太一致的,针对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问题,各地区会有一些特殊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各地的口径不一。 以下地区相关规定可作参考: (1)上海地区:需要支付加班费。相关参考:《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其中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而“本条第(三)项”即为“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2)北京地区: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相关参考:《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而第十四条即为关于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3)天津地区:需要支付加班费。相关参考:《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4月29日发布,有效期5年)第九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特殊的地方是,天津关于特殊工时的相关规定一般都会规定有效期限,先后颁布了《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1日废止)、《天津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1日废止),但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需要支付加班费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 (4)广东地区: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深圳除外)。相关参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5)深圳地区:需要支付加班费。相关参考:《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其他地区还是需要参照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
5. 员工加班拒绝调休,单位还要支付加班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延时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和300%支付加班费。因此,用人单位基于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劳动者是有权拒绝的。 对于休息日加班,则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需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也经常遇到劳动者拒绝接受调休安排而主张加班费的情况,我们认为不应得到支持。但需要注意:已经安排劳动者调休但遭拒绝的事实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因此如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单位至少安排两次,并保存好相关证据链
6. 企业周末安排员工上班,是否应认定为加班?
此类情况是否属于加班,要看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行怎样的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制度,还是经审批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职工来说,企业安排职工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就应计为加班。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计为加班;当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其超过部分计为加班。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因其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因此,不执行以上关于加班的规定。 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I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我国劳动者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7. 计算员工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时,是否可 以算上加班费?
加班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不属于最低工资范围内。 相关政策: 一、《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二、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因此,最低工资的核算,是不可以包括加班费以及高温津贴、夜班津贴等法定福利的。
8. 三八节等特殊节假日,女员工上班需要支付 加班费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回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因此,对于三八妇女节照常上班的女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9. 员工自愿提前结束产假回来上班,薪资如何 发放?
1、企业和员工方,如果双方都协商一致,并且员工在自愿的条件下,是可以提前结束产假回公司上班的。 2、实操中,建议企业让员工书写自愿提前回来上班的声明,确保留好书面材料,以降低风险。 3、企业同时应确保生育津贴足额发放,并在此基础上,应在员工上班期间正常为其发放工资。
10. 企业规定员工过了试用期才能使用带薪病假, 是否合规?
这种方式是不合规的。按现行规定,试用期内也可享受病假的,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的。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1. 来不及休年假,单位可以支付工资替代吗?
法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也可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换言之,就是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建议单位在与员工进行协商时,可以留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
12.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年休假该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但需注意:该规定并未具体区分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否则可能面临要按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风险。
13. 出差遇上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算加班费吗?
目前法律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应视不同情况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支付加班费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安排劳动者工作。因此,如果出差时是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且劳动者从事工作相关的事务,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但如果出差时是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当天并未有工作安排,从事相关工作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社保公积金
1. 社保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据实申报的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依据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核定。其中,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低于 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核定,高于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核定。
2. 员工工资与社保缴纳基数不一致,是否合法?
工资和社保基数不一致,不一定违法。 关于社保缴存基数:社保缴存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由此可见,若员工次年月薪与上年度平均工资不一致,就会出现工资和社保基数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国家对社保缴费基数也设置了上下限。若员工的月薪高于当地最高缴费基数,则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缴纳,此时出现的月薪与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的情况,也是合法的;但若员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但公司却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则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员工有可能会要求企业补缴。
3. 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下25项工资福利不作为社保的基数(不管在工资里核算还是福利费里核算,不管缴不缴个税,都不算社保的基数): 1. 探亲路费 2. 冬季取暖补贴 3. 防暑降温费 4. 独生子女补贴 5. 工作服洗补费 6. 托儿补助 7. 独生子女费 8.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9.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10.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11.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12. 出差补助 13. 误餐补助 14. 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5. 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6. 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7. 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8. 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9. 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0. 运动员取得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1. 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22. 献血员营养补助 23. 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不属于工资福利) 24. 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25.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4. 社保公积金基数,是按照实发工资还是应发 工资确定?
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间存在差异,实发工资也不等于社保缴费基数。 一般来说:应发工资-个人部分的社保公积金-个税=实发工资。 1. 应发工资:指企业每月应该给职工支付的工资。包括但不仅限于基础岗位工资、计时计件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费、个人所需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税等。 2. 实发工资:指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部分的社保公积金费用以后,每月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到手工资。 而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是以个人上一年度平均应发工资,作为个人的缴费基数,不应按照实发工资确定
5. 防暑降温费,需要并入工资总额,作为社保 缴费基数吗?
防暑降温费或防暑降温用品,不管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费,都不属于工资,不需要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相关政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6. 高温津贴,需要并入工资总额,作为社保缴 费基数吗?
高温津贴属于津贴,是工资的一种。应当并入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相关政策: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 (四)津贴和补贴;
7.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不缴纳违法吗?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籍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8. 社保费可以让员工全额承担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不允许这样操作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定义务,社保费由双方共同缴纳。员工个人部分承担的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见,参加社保并缴纳社保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定义务,不可放弃。同时,社保费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
9. 把社保转换为现金,发放给员工,是否合规?
这是不可以的。折现发放给员工,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不仅用人单位,劳动者本身就有缴纳社保的义务,若是违反相关规定不缴纳社保的,经查实,企业与个人都应受到处罚
10. 临时工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这个需要分情况来看: 1、若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月定期支付报酬。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2、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劳动报酬的。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缴纳社保。
11. 公司可以不给法人发工资缴社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权对社保的是否缴纳以及如何缴纳予以协商或单方变更,任何违背社保法律规定的协商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一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需要发工资并交纳社保的,但是具体还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实务中,确实也有公司不发工资、不交社保的情况存在。需要分情况看: 1、如果法人不在公司工作,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类情况,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要发工资,可以不发放工资。为特定事项而授权产生的法人代表,经本人同意,也可以不发工资。 2、公司与法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法人为退休人员的,可以不缴纳。综上来看,法人在上述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不发工资不缴纳社保的。
12. 为员工补缴社保的滞纳金,能否在所得税前 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由此可见,为员工逾期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13.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 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由此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律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但本条规定中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应满足“足额”,实际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参照上述法律法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属于“未依法缴纳”的范畴,但按照国内目前企业普遍的现实情况来讲,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现象存在普遍性。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确切规定“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赔偿经济损失
14.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纳了吗?
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只是说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 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退休的则需要继续缴纳。 《社会保险法》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 ① 累计缴费满15年; 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员工必须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15. 员工到了退休年龄但社保未缴满15年,可以 在本单位继续交满15年吗?
如果退休地就是单位所在地,且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有几个点需要注意的: 1、达到退休年龄但社保未缴满15年,当前政策允许延迟退休继续缴费; 2、一般情况下的做法是,个人从单位退休后,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缴费至满15年; 3、缴费地不一定是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可以参照下方规定确定缴费地。 4、如果继续缴费地就是当地,单位继续聘用且愿意继续帮忙缴纳社保的话,可以继续缴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单位同意继续缴纳是前提条件,否则个人还要自行缴纳。 5、延长缴费办法各地可能会有差异,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社保局。 相关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人社厅函[2013]250号,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16. 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2009年底,国家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及经办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 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 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不过,具体的办理程序,可能不同地区会有所差异,这个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7.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时候,转移资金如 何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 数计算转移。
18. 异地转移接后,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去哪领 取养老金?`
这个我们可以分几种情况来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以及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19. 企业发生的保险费哪些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1、社会保险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社会保险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商业保险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20. 哪些费用,是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1. 企业年金是什么?领取企业年金,应满足什 么条件?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2. 住房公积金抵扣个税的限额是多少?
根据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3. 单位可以为退休返聘人员继续缴纳住房公积 金吗?
这是不行的。住房公积金是劳动关系之下的义务,按照前面所介绍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单位就不应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当职工退休时,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就应该封存了。 相关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个人所得税
1. 同时取得多个证书,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 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2. 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每年都确认吗?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 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3. 什么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婴 幼儿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填报信息时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作为填报证件。
4. 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可以享受婴幼 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5. 免费给员工提供住宿,员工能享受住房租金 专项附加扣除吗?
由于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住宿是免费的,也就是说员工是支付租金的,这类情况是不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其中一问: 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官方答复为: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6.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 缴纳个税?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第1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2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总结而言: 1、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经济补偿金数额,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则按照一定标准征收个税。
7.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发放的经济补偿金,计 税方法是如何处理的?
这里需要注意“解除”和“终止”的区别,两种情形不一样,税务处理也不一样。 “终止”情形下的补偿金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扣税。 参考以下总局给出的解答: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厦门税务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 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8. 企业给员工发放结婚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由此来看,结婚津贴,是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企业给员工发放结婚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 安排员工体检的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 报个税吗?
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公司统一安排员工体检的费用,是属于公司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是集体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企业福利费范畴。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 企业给员工发放预防新冠病毒的药品,需要 缴纳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此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1. 政府支付给防疫志愿者的补助,是否需要代 扣个税?
此类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参考如下: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将上述政策执行日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2. 企业受疫情影响破产了,给员工的安置费, 还需要扣税吗?
此类情况不需要。企业已经破产的情况下,一次性的安置费为免税收入。 相关政策: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13.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取得的工资,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根据取得的收入性质而定。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来看: 1、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4. 企业给员工发放过节费,是否需要计入工资 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职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过节费、节日礼品,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而是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 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15. 企业年终给已离职员工发放工作期间的奖金, 应该如何扣税?
需要注意的是,该笔奖金是员工在职期间的所得。因此,不管发放时人是否还在职,该奖金是因为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该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相关政策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跟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正确的做法,应在该笔奖金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
16. 退休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这个需要看情况:如果是从国家统一领取的退休金、养老金等都是免税的。如果从单位领取的,但是是以退休金名义领取的各种补贴,是要交税的。 相关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7.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
18.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都需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吗?
1、高温津贴属于工资,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至于防暑降温费,则需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发放的是现金,同高温津贴,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个税。 如果发放的是物品,那要区分是否工作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果是,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工作必须的防暑降温用品,而且是“发放的”,而不是集体享用的,那么仍然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个税。 参考以下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 股权置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股权置换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一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文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因此,个人股权置换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0. 因提前退休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个税 如何计算?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21. 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 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 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2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3. 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 法是怎样的?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24. 商业保险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财税〔2017〕39号《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 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3、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25. 单位以低价向个人售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 税? 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6. 股东从企业借款,一定要视同分红缴纳20% 的个税吗?
这个情况是不一定的。需要分情况看:如果股东从企业借款是用于经营或者年底之前归还了的,这是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自然人股东无法合理证明从企业的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务必需要在每年的12月前进行还款,否则会视同分红缴纳20%个税。
27. 公司租员工车辆所代扣代缴的个税,是否影 响其综合所得个税?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上来看,公司租员工的车辆,向员工支付租金,应当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而综合所得,包括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但不包括财产租赁所得。因此,不会影响综合所得个税。
28. 企业申请个税扣缴手续费返还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 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 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29. 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的手续费返还比例 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30. 个税扣缴手续费返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计入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同时,如果将取得的手续费奖励给从事代扣代缴的员工则属于工资薪金,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31. 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若是企业没有 扣缴个税,有何责任和风险?
风险肯定是有的。按照国家规定,若是支付方没有给履行扣缴义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2. 纳税人可通过哪些途径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 息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33. 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 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34. 个税汇算清缴不诚信申报,会有哪些风险?
如果属于应当补税,但不办理汇算清缴的,将会被罚,还有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而且如果未按期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承担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中提到: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可见,应做汇算清缴而不做的后果是:补税+滞纳金+罚款+信用惩戒
35. 计提了工资就要申报缴纳个税吗?
不需要。只有发放工资薪金的时候才需要扣缴申报个税,因为工资薪金的个税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 相关参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有如下明确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6.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
根据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37. 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按月代扣代缴时,两个单 位都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且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在年度汇算时可能需要补税,实际是只能在一处扣除。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建议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确认后,选择在一处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
HR必修的100个企业薪税问题实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