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2)非票据结算途径
银行结算账户、包括支付结算、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编辑于2020-01-13 13:59:01非票据结算途径
银行结算账户
支付结算概述
未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 、 本票 、 支票和银行卡 , 结算方式 ( 汇兑 、 托收承付 、 和 委托收款)
我国目前以 票据 和 银行卡 为主,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作体系。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则 谁的钱见谁的帐 、 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付原则 ( 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 中介机构 )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指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 付 结算 的 活期 存款账户
基本类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帐户 (借款) 专用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 凭 身份证件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 银行结算账户 凭 营业执照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预算单位 未 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作为 基本存款帐户 管理,除上述情况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作为 专用存款帐户 管理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用途不同,可以分为 异地 一般存款帐户 、异地 专用存款帐户 、异地 临时存款账户 、 异地个人银行结算。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变更和撤销
申请开户
按 规定 提交开户申请书 应有 ;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持有 基本存款帐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 、 专用 、临时账户 时,应当提供 基本存款帐户编号许可证 , 存款人申请开立 一般存款账户 时,应提供 借款合同 , 开户申请书上应加盖 公章 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 签名或盖章
开户行审核
银行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和 合规性 备案制 : 企业开立基本 、 临时 、 一般 、 专用 、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 备案制 银行完成企业基本存款帐户信息备案后,系统 生成 基本 存款帐户 编号 、 交付企业 持有基本存款帐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 、 专用 、 临时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供 基本存款帐户编号 。
签订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采用面对面 、 视频等方式合适开户 意愿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规模及业务 背景情况不清楚 注册地 、 经营 地 在异地的单位银行应当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面 签 并 留存视频 、 音频 等资料,开户初期 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
银行为存款人开通 非柜面 转账业务,是双方 签订协议 约定非柜面渠道,向 非 同名 银行账户和支护账户转账的 “ 日累计限额 、 笔数和年累计限额 ” 等 超出 限额和 笔 数的,应当到 柜面 办理
预留签章
存款人为单位的 ,其预留签章为 该单位的 公章 或 财务 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公或财 ➕ 私) 存款人 为个人的 、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 签名或盖章
开始付款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 自开立之日 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变更
需要变更的情形
银行 发现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 发生变更 的 , 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 , 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理 的,且未 提出合理理由 ,银行有权 控制账户交易
企业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 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 , 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是企业及时更新 , 企业 未 更新 的 且未 提出合理理由的 , 银行按规定 终止其办理业务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存款人 更改名称 ,但 不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 的 应 5 个工作日 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 出具 有关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 以及其他 开户资料 发生变更, 应于 五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证明 。
备案类 结算账户变更和撤销应通过系统向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撤销
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 被撤并解散宣告 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 、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 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
存款 人 撤销银行账户 , 必须与开户银行 核对 账户存款余额 , 交回 各 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 开户许可 证 , 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 、 专用 、 临时 、 将资金转入 基本 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企业 因 转户 原因撤销基本账户的银行还应该打印 “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 ” 并交付企业
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 未 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 , 银行通知该单位的存款人 自 发出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 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 视为自 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 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开立和使用的具体规定
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的 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 付 及其工资 、 奖金和现金的支 取
能
一 个 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机关 、 事业单位 团体 ( 含 ) 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边防 、 分散 执勤 的 支(分)对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异地常设机构, 外国驻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 、 社会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 、 招待所 、 幼儿园, 其他组织 ( 如业主委员会 、 村民小组 等)
一般存款帐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 、 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 付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 ,但 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无 数量限制
已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帐户
专项管理和使用 : 基本建设资金 , 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证 劵 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 , 粮 、 棉 、 油收购资金,住房基金 , 社会保障 基金,党、团工会经费等, 单位银行卡 备用金, 收入汇缴 资金, 业务 支出 资金
不得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帐户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帐户 ;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账户 ; 收入汇缴账户
无 数量限制
已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获得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主管部门批文 、 监管机构证明
临时存款账户
适用于 : 设立临时机构 ;异地 临时经营活动 ; 注册 ( 增资 ) 验资 ; 军队 、 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 、 演习 、 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 临时 任务
用于 验资 的临时存款账户,在 验资 期间只收不 付
无 数量限制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因异地 临时经营活动 、增资验资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已经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 外国 及 港 、 澳 、 台地区建设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 财政性资金 ,应按规定,向 财政部门 提出 申请 ,财政部门同意后 通知代理银行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 一个 零余额账户
使用要求
用于 财政授权支付 ;可以 办理转账 、 提取现金 等
资金划拨
可以向本单位划拨 工会经费 、 住房公积金 及 提租补贴 ,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 特殊 款项
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类户存款不得超过 2000 元
开具证明文件
根据实名制要求,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提供 本人身份 证 ,银行通过身份证无法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代理开户
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 、 教育 、 社会保障 ( 如社保 、 医保 、军保) 公共管理 ( 如公共事业 、 拆迁 、捐助、助农扶农) 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 时,可由 所在单位代理办理
单位 代理 个人 开立 银行账户的 , 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 、 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 复印件 或 影印件
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 置 激活手续 前, 该银行账户 只收不 付
使用要求
个人的 合法收入 可以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向个人付款特殊要求
单笔 超过 ¥50 , 000 ( 不包含 ¥50 , 000 ) 的 向 开户银行提供 付款依据 、 备注栏 注明 事由 、 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的 真实性 、 合法性 负责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营业执照,注册地 与经营地 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 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异地 借款 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 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 收入汇缴 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 专用存款帐户 的 异地 临时 需要 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 自然人需要在 异地开立 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实名制管理
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单位 遗失 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 ,应向 开户银行出具 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文件 ; 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 书面申请 、 原 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文件 单位人更换 章、 但 无法 提供 原公章 或财务专用章的 ,应向 银行出 具 原印鉴 卡片 ,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 正本, 司法部门的证明
申请 变更 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更换 预留个人签章、可 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应与 银行按规定核对账 务, 收到对账单信息后,应及时核对帐务,在规定时间向银行 发出对账回单 或 确认信息
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的账户有 : 一般存款帐户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 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帐户 ; 单位银行卡账户 ; 收入汇缴账户 ; 验资帐户,三 类 个人银行账户
非票据结算途径
银行卡
银行卡的分类
基本分类
是否具有透支功能
借记卡
转账卡(含储蓄卡)
专用卡
储值卡
不能透支
信用卡
贷记卡
先透支,后还款
准贷记卡
先存入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以透支
币种不同
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发行对象不同
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
信息载体不同
磁条卡和芯片( IC )卡
联名(认同)卡
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或非营利性机构 合作发行 的银行卡附属产品所付出的银行卡品种必须经批准的品种,并遵循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单位卡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不得提取现金)
一律由基本存款帐户 转账存入, 不得存取现金 , 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销户时,应当转入基本存款帐户 、 不 得 提取现金
可以办理 商品交易 和 劳务供应款项 的结算,但 不得透支
单位外币卡账户
资金 应从其 单位的外汇帐户转账存入 , 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销户 时,应 转回及相应的外汇帐户 , 不得提取现金
信用卡
申领条件
要求担保 、 担保的方式 ( 保证 、 抵押或质押 )
个人申领银行卡 ( 储值卡除外 ) 应向发卡银行提供规定的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申请人需满 18 周岁 ) 审核合格后 , 开立记名账户
注销与清户
还清 全部交易款项 、 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 可 申请办理销户 。 发卡行受理注销申请 45 日后 , 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 清户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包括 现金提取 、 现金转账 和 现金充值
现金转账 是指 直接 划 到 本人 银行账户 , 现金充值 是 将资金 划转到 本人 在 非 银行 支付机构 开立的 支付账户 ( 如支付宝 、 微信 )
ATM 机提现限额
每卡 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 ( 信用卡 )
借记卡 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 2 万 元 人民币
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
贷记卡 持 卡 人 非现金交易 (透支消费) 可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 ( 准贷记卡 透支 、 贷记卡持卡人 “ 透支取现 ” 不享受免息 或 最低 )
银行 记账日 到发卡行规定的 到期日 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日 , 还款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 发卡机构 自主决定
透支利率
上 限日利率 万分之五 下限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
发卡机构 调整 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 提前 45 个自然日 按照 约定 通知持卡人 , 持卡人有权在 新 利率生效前 选择销户 ,并按照以前的协议 偿还相应款项
计结息方式
对信用卡 溢缴款 是否计息及利率 标准,由 发卡机构 自主决定
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 滞纳金 、 对持卡人逾期未还款行为 、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是否收取违约金 ,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 向 个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 用卡服务的, 不得收取 超限费
对持卡人收取的 违约金和年费 、 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 等服务费用 不得 计收 利息
发卡机构的提示义务
应在信用卡 协议 中以显著方式提示 信用卡利率标准 和 计结息 方式 , 免息还款期 和 最低还款额 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 违约金 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其中对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 日利率和年利率
信用卡诈骗
: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置抵押物和 质物;向 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数额 较大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 2 万 到 20 万 罚金
数额 巨大 处五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万以上 50 万以下的罚金
数额 特别巨大 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 5 万以上 50 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 冒用他人信用卡 ; 恶意透支
网上支付
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企业网上银行 的主要业务功能 ; 账户信息查询 ; 支付指令 ; B2B 网上支付 ; 批量支付
个人网上 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 账户信息查询 ; 人民币转账业务 ;银证 转账业务 ; 外汇买卖业务 ; 账户管理业务 ; B2C 网上支付
第三方支付 (非金融)
开户要求支付机构为 个人 卡里支付账户 的, 同 一人 在同 一家 支付机构只能开了 一个三类 账户。
支付机构为 单位 开 立 支付账户的 ,依 发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 以 面对面 的方式核实客户身分或者 非面对面 的方式,至少 三个合法 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信息进行 多重交叉 验证
应与 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 、 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 日累计转账限额和 笔 数 、 超出 限额和 笔数 的 不再办理转账 业务
第三方支付的种类
包括 线上支付 (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的互联网在线支付 ) 和 线下支付 ( 包括 POS 机 刷卡支付 、 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 、 电话支付 、 手机近端支付 )
金融行支付企业
银联商务 、快 钱 、易宝 支付 、 汇付天下 、 拉卡拉等
没有担保功能
银联商务 、快 钱 、易宝 支付 、 汇付天下 、 拉卡拉等
没有担保功能
互联网支付企业
支付宝 、 财付通等
有担保功能
支付宝 、 财付通等
有担保功能
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是 虚拟的资金 、 真正的 实体 资金还需要通过 实际支付 层 来完成
银行卡收单业务
银行卡 收单 业务 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务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那结算给商户从中扣去一定的比例的手续费
银行卡收单机构
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 银行 业金融机构 ( 如各大银行 ) 获取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 的 支付机构 ( 如 快 钱 、 拉 ) 获得 网上支付 业务许可、为 网络特区商户提供的支付机构 ( 如支付宝 、 财付通 )
特约商户 ( 实名制 )
指与 收单机构 鉴定银行卡受理 协议 ,按 约定并委托收单机构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 企事业单位 、 个体工商户 或 其他组织 , 以及按规定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 自然人
银行卡受理协议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定受理 协议 ,就可受理 银行卡种类 、 开通的交易类型 ,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 设置 和 变更 、 资金结算周期 、 结算手续费标准 、 差错 和纠纷处置 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应当为其 同名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指定的有 合法资金管理 的 结算 账户 为 个体工商户 和 自然人 的使用 其 同名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作为收 单账户
收单机构对 实体 特约商户进行 本地化 , 不得跨省 开展收单业务。
风险评级
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 , 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 卡种 和交易 类型 进行限制,并采取 强化 交易检测, 设置 交易限额、延迟 结算 、 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 等
风险事件
发现特约商户 疑似 银行卡套现 、洗钱、欺诈、移机, 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 等 风险 事件的, 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 延迟资金结算 ; 暂停银行卡交易 ; 收回受理终端 ( 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
资金结算
最迟不得超过支付指令生效之后 30 个自然人 , 设法违规等风险交易区延迟结算的 除外
结算收费
收单服务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 收单机构 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发卡行服务费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
借记卡:不高于 0.35% (单笔不超 13 元)
贷记卡:不高于 0.45% (没有单笔封顶)
其他支付结算途径
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 全额减免 国内信用证可部分或者全部转为第二受益人,只能转让一次 交单行在收单次日起5个营业日对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并附一份交单面函
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
信汇、电汇 单位,个人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 “ 信汇 ” 或 “ 电汇 ” 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汇款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汇款回单与 收款通知
汇款回单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功能 :只能作为汇出银行 受理汇款的依据 ,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帐通知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入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帐通知 功能 :是银行将款项 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 尚未汇出的 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委托收款 (同城、异地)
委托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
必须记载: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开户行”的记载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或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
付款人接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于次日起第4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时,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付款人(包括银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
国内信用证
基本流程
申请人—开立申请—开证行—受理—开证—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交单—通知行议付行—议付—寄单—开证行—通知赎单付款—申请人
性质
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适用范围
单位之间、只转不取现、最长不超过1年
开证
可要求申请人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 采用信开和电开 应使用中文开立
修改
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信用证修改的,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
通知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 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转让
是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只能转让一次
议付
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付款
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的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金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预付卡
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指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不包括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单张不超5000元; 可挂失; 可赎回、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时,应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身份证,他人代赎,应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 单位购买的,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单张不超1000元; 不挂失 不赎回(另有规定除外) 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购买和充值
实名制购买:单位、个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实名制并提供身份证 发卡机构应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身份证,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身份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透支
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不能使用信用卡购买 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
现金使用限制
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个人一次性购买5万元以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
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