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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考试要点整理,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分,2单选)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分,1单选)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分,3单选) 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4分,2单选1多选)
编辑于2023-04-18 08:00:02 广东一建法规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分,2单选)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1.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 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
4.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5.
6.
7.
法的效力层级
1. 宪法至上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同等级别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 新法优于旧法
5.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先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部门规章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适用地方性法规直接国务院意见
备案和审查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划分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合同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 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力和民事商事义务的关系
2.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主要是财产关系
4.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分,1单选)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人格化,区分自然人
建筑学院不是法人,珠海学院是法人,政府是法人
总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无
1. 依法成立
2. 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名称可以相近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子主题
3.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有问题起诉总公司
有限民事、无限民事责任是针对自然人
4. 有法定代表人
法律后果法人承担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不知情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赚钱要分红
依法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法人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赚钱不分红
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社会团体、协会、基金会
需要登记依法登记之日、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
特别法人
不赚钱不分红
机关法人、农村、城镇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成立之日起有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施工
勘察
设计
监理
必须是法人
建设
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和财务部、人事部一样属于公司的职能部门,为了完成建设任务设立的组织
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次性、有弹性
项目结束就结束
大中型项目必须设立,小型项目看实际情况选择管理方式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管理者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代表企业法人
施工项目必须有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法人的委托代理人
内部的岗位职务
行为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分,3单选)
代理的法律特征
被代理人,本人,委托人
代理人,行为人,受托人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有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签被代理人名字
代理行为必须有法律意义
代理行为后果属被代理人
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招标、采购、诉讼
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书面的必须书面
采用书面形式的,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数人为同一事项的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分别行使、牵头行使均错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无民事、限制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不得委托代理的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不得转包,全部包给他人
不得违法分包
主体结构总承包自行完成
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资格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符合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
2. 代理事务完成
3. 被代理人取消
4. 代理人辞去委托
5.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 代理人死亡
7. 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
代理人不知情
被代理人继承人同意
合同约定
多选只有一个正确可选,有两个及以上可选不选
8.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进入破产程序还没破产,不结束
转代理
发生在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代理人、转(复)代理人
需要转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直接指示转代理人
代理人仅就转代理人的选任及对转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无权代理
1. 发生在委托代理
2. 自始未经授权
3. 超越代理权
4. 代理权已终止
3种
5. 被代理人追认,可以转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6. 无权代理结果效力待定,追认变有效,不追认无效
表见代理
特殊的无权代理,结果有效,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委任状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
授权代理权的通知函
长期合作
本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第三人善意,不知情
3个条件缺一不可
默认代理
知道他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找谁都行
应当、必须、只能均错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连带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连带
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的事项违法仍代理,知法犯法,连带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知情不报,连带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代理人各自承担过错
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有错,被代理人无措
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4分,2单选1多选)
物权的法律特征
1. 支配权
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
2. 绝对权
物权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3. 财产权
4. 排他性
一人一物
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
所有人对自己财产(动产、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权
物权中最重要最完全的权利
占有是使用的前提,使用、收益属所有人的独立职能
收益不一定要使用
处分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最重要
2. 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需要办理登记
占有和使用
四地一居住
3. 担保物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他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归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
集体的不动产: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承包期30~50年,林地承包期30~70年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只存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为宅基地使用权
可以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的方式:出让、划拨
出让花钱有时间限制、划拨无偿无时间限制
不管流转多少手,依然是出让
出让的方式:招投标、竞拍
登记时设立
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除非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应当书面订立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变更登记,不是新设登记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分开处分错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只有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谁卖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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