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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概述
一、法的特征
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 4.国家强制性 5.程序性
二、法的本质
1.阶级意志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
2.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三、法律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
第二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一)结构:假定+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
注: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二)种类:
1、内容规定的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2、行为限定的程度: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3、内容的确定性程度:①确定性规则 ②委任性规则 ③准用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法律概念
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本人行为 2.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二、社会作用
1.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2.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第四节 法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二、空间效力
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全国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中国驻外使馆、在领域外的本国的船舶、航空器。
三、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法律本身规定生效时间; ③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
明示废止:
默示废止:
3.法律的溯及力
溯及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
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第五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二、法系
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法、德及葡萄牙、西班牙等殖民地、附属国。法典法系。 英美法系:英美及殖民地、附属国。普通法系。 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
三、法的历史类型
依据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律做的分类。
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第六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结构
1.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七节 法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
1.含义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法律制定(法律编纂)和法律汇编区别:
3.立法阶段
准备阶段:
确立阶段:
1)立法议案的提出
①主席团 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③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解释、汇编、编纂)
4.法的渊源
1.正式渊源: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2.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
二、法的实施
1.执法:专指行政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
2.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 主体:国家司法机关
3.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台台补充】:在我国,法的适用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和三个基本要求。 两个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个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4.法律监督:是指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三、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1.分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构成:
行为(核心)、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二、法律制裁
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第九节 法治
一、法治含义
1.定义:通过法律治理国家 2.区别:法制,法制是一国或一地区法律的总称。法治强调实质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这不一定就是法治。
3.法制建设: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法的价值:自由(最本质、核心)、秩序、正义、效益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