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覆盖的考试面比较广,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或设立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编辑于2022-05-19 21:59:17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划分依据
在中国境内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符合之一即可
二、 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
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居民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且收入与之有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减按10%
其他剩余情况
四、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弥补亏损
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
托收承付
以旧换新
商业折扣
折让退回.....
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其他收入
转让财产
买一赠一
分期收款
产品分成
扣除项目
原则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具体标准
工资薪金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社会保险费
利息费用
借款费用
捐赠支出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党组织经费
不得扣除项目
税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款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不合规或超标捐赠支出..............
弥补亏损
最长5年(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10年
间接法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
收入- 财产净值之差,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 应纳税额
六、 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或设立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农林牧渔免征
花卉、茶、饮料香料作物、内陆及海水养殖减半征收
三免三减半
国家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节水
技术转让
符合条件且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符合专用品目录的居民企业,免税
税率优惠
减按20%
小型微利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2.5%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10%
减按15%
高薪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西部鼓励类
减按10%
无场所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有机构场所但收入与之无关
特别项目优惠
加计扣除
三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制造企业上述比例分别提高到100%、200%
残疾人工资加计100%扣除
单独计算扣除
创业相关企业,投资期³2年,投资额的70%抵减满两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未抵扣完,结转以后年度
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能源,符合政策的收入,减按90%
加速折旧
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³法定折旧年限的60%)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
该设备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结转5年
债券利息
持有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收入免税
铁路债券收入,减半征收
海南自贸港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七、 资产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
直线法
最低年限
20年(房、建筑物)
1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其他生产设备)
5年(器具、工具、家具)
4年(除飞机、火车、轮船外的运输工具)
3年(电子设备)
不得折旧
单独作家以固定资产计算的土地
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与会计规定相同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与会计规定不同
生产性生物资产
折旧方法
直线法
最低年限
10件(林木)
3年(牲畜)
无形资产
摊销方法
直线法
最低年限
10年
不得摊销
自行开发支出已经扣除
自创商誉
与经营无关的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投资资产
持有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在转让或处置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
各类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采取双重管辖权,即“收入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所以可以把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注册地标准”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全面纳税义务
就来源月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有限纳税义务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二、 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
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应当按照相应的原则确定来源地,具体总结如表:
三、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比例税率,设有两档税率:
基本税率25%
低税率20%
居民企业
居民管辖权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
基本税率25%
非居民企业
地域管辖权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我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
基本税率25%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美原油实际联系的
低税率20%(实际减按10%)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仅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低税率20%(实际减按10%)
四、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计算公式
五、 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货币形式,包括
现金
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
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
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股权投资
存货
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
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
一、 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间
1| 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 需要按照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按照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按照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收入
6|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金额的确定
(1) 售后回购
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 以旧换新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 各类型折扣收入金额的确定
商业折扣
促进商品销售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鼓励尽早付款
按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
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做出的售价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
因售出商品质量、品质部合格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企业已经确定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 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各方已收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 完工进度 扣除 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 * 完工进度 扣除 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券灯光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四、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 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
提供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著作权
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九、 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
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
补贴收入
违约金收入
汇兑收益等
一十、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十一、 不征税收入
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包括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性基金
3|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
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
6| 全国社保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
六、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一、 税前扣除项目概要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
销售成本
销货成本
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税金
不得扣除
企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所得税
计入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消费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
出口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
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等....
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在以后期间各期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
契税
进口关税
耕地占用税
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
呆账损失
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
除上述项目之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 不得税前扣除扣除
1| 税收滞纳金
2|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是纳税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如果是合同违约金
银行罚息
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等
民事性质的款项,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企业所得税税款
4|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 工资、薪金支出和三项经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职工福利费支出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8%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 保险费
财产保险
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等....
基本社会保险费 和 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社会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商业人身保险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责任险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 业务招待费支出
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 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特殊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六、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1|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建费,并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2|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4|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 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间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八、 利息费用
准予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现债券的利息支出
不得超过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九、 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成本,不得单独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一十、 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一十一、 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追补: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一十二、 其他扣除项目
1.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 保险企业
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 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 党组织工作经费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制度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5.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6. 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7. 汇兑损失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一十三、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为10年
在计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额)
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亏损弥补期限时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七、 资产税务处理
一、 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
计税基础
企业资产通常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
1. 外购的固定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以竣工结算前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 盘盈的固定资产
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4.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1|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5. 改建的固定资产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6.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 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计算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额
1.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其停止计算折旧
3.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最低折旧年限
1| 房屋、建筑物: 20年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5| 电子设备: 3年
二、 其他资产
1. 生产性生物资产
(1) 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 计税基础:
1. 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 最低折旧年限
I.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II.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
2. 无形资产
(1)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有:
1|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 自创商誉
3|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 计税基础:
1|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 长期待摊费用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适用年限分期摊销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1|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4. 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5. 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吧变更
八、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
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以上项目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在其抵免限额内抵免
自2017年7月1日日,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别(地区)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别(地区)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一经确认,5年内不得改变
九、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时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盈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 所得减免
农林牧渔业免征或减半征收的规定
税收优惠;
免征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免三减半政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其,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惬意与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年至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优惠税率
1. 小型微利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2.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技术先进型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没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与软件企业
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
十年免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
五免五减半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两免三减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两免三减半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得年度起,前五年免,接续年度10%
亏损弥补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6.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局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 加计扣除
1. “三新”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1|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矩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150%摊销
2|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在税前摊销
注意: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 安置国家鼓励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 加速折旧
1. 高耗性固定资产
1| 可以按照规定加速折旧的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注意: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 加速折旧的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要求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 重点行业
下列重点行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符合相关条件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作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或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注意:自2019年1月1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相关规定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六、 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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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八、 税额抵免
九、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十、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