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民法分则
4、民法分则的思维导图,如物权法,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编辑于2023-05-09 16:36:43 四川省民法•分则
物权编
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分类
归属不同: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
利用不同: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4)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①法律地位平等②使用规则平等③保护的平等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1、卖方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指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
2、买方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买方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4、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同时满足, 买方善意取得
责任承担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共有
共有
指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
分类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基于共有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关系、遗产继承、家庭关系、合伙关系】
认定方式
(1)有约定的按约定;(2)没有约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视为共同共有,不存在共有关系,则视为按份共有
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表决权规则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其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按份共有: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67%)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3)没有约定,共同共有: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
债务承担规则
对外,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指对他人得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相邻关系特征
(1)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2)客体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对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
(3)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无偿】
地役权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可无偿可有偿】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合同
登记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申请登记
担保物权
概念
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担保物,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他物权,四个特性: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从属于债权)、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务损毁、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 (约定担保物权)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务人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
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
(1)设立抵押权,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
(3)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的顺位
A: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同一财产(动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质权 (约定担保物权)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债权人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动产质权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质权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权利质权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其他
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
(1)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得权利。其标的物限于动产,不具有追及力
(2)同一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自登记时设立
地上权(借地权)
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
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应当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遗失物和埋藏物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1)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合同编
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借贷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
订立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包括条款:(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2)标的物;(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约、 要约邀请、 承诺
要约
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自数据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进入系统时生效;
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撤销:一般可撤销,除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可撤销:(1)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表明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失效:(1)要约被拒绝;(2)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条款中的内容】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邀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要约没有作出承诺期限,承诺应:(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另规另约除外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部分无效不影响有效部分。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性
可撤销合同: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显失公平的;
无效合同: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绿色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主体:双方
情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主体:后履行一方
情形:先交钱,再给货,没交钱时,给货方可以行使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行使主体:先履行一方
情形: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例外: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金
定金
(1)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券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实践合同】
(2)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无权请求定金返还;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责任承担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特征
1、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责任;
2、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3、是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常考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含义: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不规定特定形式)
风险转移
(1)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另规另约除外;
(2)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未按约定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承担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约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人,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赠与合同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3、不得撤销的(2)中有关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借款合同
属于【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到达主义,借款到达借款人成立】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介合同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上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4)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本人真实意思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构成要件 应同时满足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人格权编
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例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死者人格利益: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配偶、子女且父母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权竞合:因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问题的解释
因人格权益或具有人生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
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可以转让
肖像权
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名誉权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合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婚姻家庭编
一般规定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结婚
原则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登记
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无效婚姻
(1)重婚;(2)未到法定婚龄;(3)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撤销婚姻
(1)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自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前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家庭关系
夫妻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非所有人未投入劳动与财务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如银行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离婚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日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满足其一,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生效时间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有下列之一导致离婚(前提)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后的人身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财产关系
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继承编
一般规定
基本原理: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开始的时间: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互相由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遗产范围: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方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对养父母、共同生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生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分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甲(先死亡)——>乙(继承开始后死亡)——>乙的遗产份额转给乙的继承人丙继承甲的遗产】
遗赠的遗产也可以转继承
遗嘱继承
遗嘱形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2个以上见证人。危及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的效力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的遗嘱
(1)无人、限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6)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拓展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清偿税款和债务的顺序:法定继承人>超过法定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所得比例清偿
侵权责任编
一般规定
目的: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事权益:(1)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2)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承担民事责任 (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帮助他人(完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人、限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人、限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过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推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无过错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公平补偿规则
(1)紧急避险;(2)见义勇为;(3)完人陷入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4)高空抛物
自甘风险活动
自助行为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二)外来原因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
a.第三人的完全过错
b.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
c.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监护人责任
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
完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用工责任
单位用工 (劳动关系)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用工 (劳务关系)
由接受劳务关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追偿
定作人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但是,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安保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责任
无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过错推定原则】
限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一般过错原则】
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幼儿园、学校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典型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1)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消费者请求赔偿【无过错责任】; (缺陷——生产者:侵权责任,销售者:违约/侵权责任;瑕疵——销售者:违约责任)
(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起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为价款或服务的三倍,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依其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因租赁、借用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损害属于机动车责任的,由受让人(买方)承担
(3)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错原则】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法违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过错推定原则】
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人过错造成,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无过错原则】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绝对无过错原则】
(4)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但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过错推定】
(5)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原则】
(6)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其他
著作权
版权【自动保护原则】,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创作作品——事实行为
不适用情形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人身权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转让】
保护期:234永久保护;其他:至死后50年
财产权
(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
(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
(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其他
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部分转让的权利,并获得报酬
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明确或没有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合理使用已发表作品 (不经许可不给钱)
(1)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
(3)为新闻报道,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
(4)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6)各种场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7)免费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8)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9)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0)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法定许可 (不经许可,支付报酬)
(1)报刊转载摘编;(2)录制;(3)播放;(4)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
专利权
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和创造的独占权利
专利类型
发明【20年】: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10年】: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15年】:指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授予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在先申请原则】
授予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新颖性
不授予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生产方法可以授予)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起主要标识作用的设计
商标权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享有权利
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宽限期,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期满未续展的,注销其商标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取得显著标志,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