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学总论》 第一卷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是由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下令编撰的法学著作。该书综述了罗马法的基本原理,汇集了罗马各主要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奴隶社会的一部完善的法律著作。该书中关于契约、债务、买卖、租赁、合伙等规定成为后来资产阶级制定民法所借鉴的蓝本。本导图帮你详细梳理该书第一卷有关内容,主要是关于人的规定,即关于私法的主体的规定。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论语孔子简单思维导图
《老人与海》思维导图
《傅雷家书》思维导图
《西游记》思维导图
《水浒传》思维导图
《童年》读书笔记
《这样读书就够了》读书笔记
英语词性
《把时间当做朋友》读书笔记
《拆掉思维里的墙》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
第一卷 人
正义和法律&法律的定义
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
私法(包括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自然法:自然界给一切动物的法律(是上帝神意制定的,始终固定不变)
万民法: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
市民法:每个民族为自身治理而制定的法律,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关于人的法律(私法主体的规定)
一切人分为3类人(自由人、奴隶、不再是奴隶的被释自由人)
不再是奴隶的被释自由人
释放就是“给予自由”,罗马公民资格现在是唯一的一种自由。
哪些人和由于哪些原因不得释放(2个)
1.由于被释放者的欺诈意图,以及其财产因释放以致不足清偿债务的事实。
2.不满20岁的主人不得释放奴隶(有正当理由,可以诉讼上释放;而且允许18岁以上的主人以遗嘱形式释放奴隶)
构成释放的正当理由
(生来)自由人:除了受到物质或法律障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的人。
作为生来自由人的条件:母亲的不幸不应影响胎儿,使其遭受不利。只要胎儿的母亲一度是自由的,哪怕这是在中间的一段时间,子女即为自由人。
释放不妨碍生来的权利:生来自由人不因一度处于奴役状态,随后又被释放,而使其原来身分受到影响。
奴隶:根据万民法规定,一人违反自然权利沦为他人的财产
成为奴隶的三种情形
1.女奴所生的子女,出生时即为奴隶。
2.由于被俘,后来成为奴隶。
3.意图分得价金,自愿成为奴隶。
关于人的法律的另一种区别【受自己权力支配(自权者)和受他人(家长、主人)权力支配】
家长权: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都处于家长的权力之下。
婚姻
符合结婚的条件
1.男方已经成熟(14岁以上);女方以达到适于婚姻的年龄(12岁)
2.如是家子,必须取得对他享有权力的家长的同意
3.尊卑亲属之间不得通婚
收养(另外,处于家长权力下的,不仅是亲生子女,还有收养的人)
收养的两种方式
注:奴隶一经主人收养,就成为自由人
家长权的权力消灭的方式(5种)
1.在家长死亡时,即成为自权者
2.因为犯罪而被流放岛上的人,丧失罗马公民的公民权(≠被放逐)
3.被判处成为“刑罚上的奴隶”(凡被判在矿井劳动或被委弃于野兽)的人,其子女不再处于其权力之下
4.一经皇帝颁发特许状给予贵族最崇高的地位,立即使其摆脱家长权(但是兵役以及执政官的显赫地位都不足以使儿子摆脱家长权)
5.如果家长为敌人所俘,纵然他成为敌人的奴隶,他对子女的家长权,由于回国权(假定被俘的人始终留在国内,一旦重返家园,即恢复其原有的一切权力),而仅处于中止状态。
不处于家长权力下的人。(或是在他人监护下,或是在他人保佐下,或是既不受他人监护也不受他人保佐)
监护:市民法所赋予和允许的、对自由人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以保护由于年幼而不能护卫自身的人
哪些人可被指定为监护人【家长、家子、奴隶(同时给予奴隶自由);精神正常且年满25岁】
成为监护人的方式
1.家长得以遗嘱为在他们权力之下的未成熟的子女指定监护人
2.法定监护
1.宗亲的法定监护:在未以遗嘱指定监护人时,依十二表法的规定,应以宗亲为监护人,称“法定监护人”
宗亲:是指通过男性即通过父亲相联系的(≠血亲) 宗亲的(民事)权利一般由于身份减等而消灭;而血亲的(自然)权利不消灭
身份减等:指原来身分的变更,有三种方式:身分大减等,较小的亦称身分中减等和身份小减等
身分大减等:某人既丧失其公民资格又丧失其自由,如“刑罚上的奴隶”
较小的或身分中减等:某人丧失其公民资格,但仍保持其自由,如被流放,被禁止使用水火
身分小减等:某人身分改变而仍保持其公民资格和自由,如原来是自权者而现在变成处于他人权力之下
2.保护人的法定监护:对被释放男女的监护,属于保护人及其子女
3.家长的法定监护:如果任何人对他的尚未成熟的儿女,儿子所生的孙子女或者其他卑亲属解除对他们的家长权,他既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3.信托监护
1.如果一位家长,对未成熟的子女、孙子女或其他卑亲属解除对他们的家长权,他即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家长死亡时遗有儿子,后者就成为他自己的儿子,或兄弟姐妹,或死者的其他卑亲属的信托监护人。
2.当担任法定监护职务的保护人死亡时,他的子女均成为法定监护人。
4.如某人无任何监护人,在罗马城的,由城市大法官和过半数的平民护民官为之指定监护人;在外省的,由总督为之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核准(权利)
受监护人可以不经监护人的核准而使自己的状态改善,但对自己有所不利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核准。
注:受监护人未经监护人核准,不得承受遗产、请求占有或受领信托的遗产
注:如果监护人和受监护人之间发生诉讼,由于监护人就其本身诉讼事件不能以给予核准者的身分出现,所以应为受监护人指定保佐人。一旦诉讼结束,保佐人即终止其职务。
监护关系终止的方式
1.男(>14)女(>12)受监护人成熟时,即解除受监护的地位。
2.受监护人在成熟前,被收养或被流放或被敌人所俘,监护关系即告终止
3.遗嘱中载明监护职务到一定条件完成时终止,于条件完成时,该人即终止为监护人
4.监护关系也由于监护人或受监护人死亡而终止
5.监护人由于身份减等而丧失其自由或公民资格,监护关系终止。但在身分小减等时,仅法定监护终止,其他各种监护不受影响。
6.受监护人的任何一类身份减等,监护关系终止
7.监护人由于正当理由提出辞去其职务
8.监护人因又嫌疑而被解除职务
保佐
哪些人需要保佐人
1.成熟的男性和达到结婚年龄的女性在未满25岁前,应有保佐人,因为他们虽然已经成熟,但是在这个年龄,他们还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2.精神病患者和挥霍无度的人,虽然已超过25岁,根据十二表法,他们仍处于其宗亲的保佐下
3.聋子、哑巴和患不治之症的人,由于不能管理自己的事务,都必须为他们指定保佐人
4.有时也可为受监护人设置保佐人。例如当法定监护人不称职时;指定监护人不适宜管理受监护人的事务(通常可以指定一名保佐人与监护人共同任职);监护人暂时而非永久辞去职务的,往往可以指定保佐人代行其职务。
如何成为保佐人
保佐人由指定监护人的同一长官指定之。不得以遗嘱指定保佐人;但已由遗嘱指定的保佐人,得由大法官或总督以命令之
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为了避免监护人或保佐人浪费或毁坏受监护人或置于保佐人的人的财产,大法官应责令他们提供担保
辅助诉讼:受监护人等也可以对接受担保的长官(或长官的继承人)提起辅助诉讼,作为他们最后的保障手段。【由于长官疏忽,根本未令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或是由于受监护人等接受了不充分的担保。】
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的理由
1.子女(活着的、亲生子女)众多,无论是在其权力下的或经解除家长权的。
2.管理国库的人,在其管理期间免除职责
3.因国事出差的人,免除职责。在此期间,另指定保佐人代替之;一旦返归,重新担起监护职责。
4.如经证明,由于其贫困致无法胜任加在他身上的负担时。
5.因健康原因不能管理自己事务的
6.文盲
7.70岁以上的人,不满25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其谋求监护或保佐职务。受监护人或未成年人本身尚受他人管理
8.军人不许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
9.罗马城的语法学家、修辞学家和医师可以免除职责
受怀疑的监护人和保佐人
有权受理对被怀疑者提起控诉的长官
革除被怀疑的监护人的权利,在罗马城属于大法官,在外省属于总督和服执政官的副官
谁可能成为被怀疑的对象
一切监护人、保佐人和保护人(但是,即使保护人作为怀疑者而被革职,他的名誉应予以维护。
谁可以控诉被怀疑者
有某种程度的公开性质,即一切人可以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