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法律制度(一建法规第五章)的思维导图,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06-05 14:20:23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施工现场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场地边界)
1. 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2.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3. 昼间指6:00-22:00
4. 夜间指22:00到次日6:00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对昼间,夜间另行规定
噪声污染申报制度
范围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申报主体
施工单位
申报时间
开工前15日
向什么部门申报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申报内容
1. 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
2. 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
3. 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建前评价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有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意见(不需要同意)
建中三同时
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投产使用
超标排污费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
1.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3. 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不小于1.8米封闭围挡
扬尘污染的备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防治规定
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1. 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2.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 在饮用水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4. 在风景名胜水体,重要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排水许可证
1.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 由建设单位申领排水许可证
3.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有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4.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确定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
5. 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规定
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止规定
规定
1.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应向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经接受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同意,方可批准移出
危险废物污染防止规定
1. 在国家和省级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3.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 施工单位应建立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
2. 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3.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4. 碎石、土方、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及法律责任
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规定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节能相关规定
节能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指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用能单位义务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审查图纸是否满足节能强制标准
不符合强制节能标准的
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机关不得批准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施工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规定
1. 国家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和销售使用粘土砖
2. 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3. 施工现场500公里生产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绿色施工导则非传统水源利用
1. 优先使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2.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3.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4. 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应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的适宜部位
5.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施工节能、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1. 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设备
2.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3. 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
4.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率大于9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文物的权属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不可移动文物
1.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
2.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建筑
可移动文物
1. 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 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保护范围自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
保护范围没有批准之说,只有划定单位,划定单位一定是政府,而不是具体的职能部门,省级及以上的由省级划定,以下的由市级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不论那一级,其批准单位均是省级政府,划定单位,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级文物部门和省级规划部门划定;市、县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级文物部门和市县级规划部门划定
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规定
保护范围
1. 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 特殊情况,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必须经省级政府批准,批准前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
1. 在此范围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2. 工程设计方案应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再报规划部门批准(先文物部门后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城由国务院核定公布
名村名镇由省级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申报条件
1.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 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 历史上作为政治、经济、文化要地
从事建设活动的规定
禁止活动
1. 开山、采石、开矿
2.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3.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等工厂、仓库
4. 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
制定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从事
1.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 在核心保护区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活动
文物的修缮与发现文物的报告
修缮、迁移、重建文物单位资质要求
涉及建筑活动的
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的建设资质证书
不涉及建筑活动
只要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即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1. 进行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国家所有
2. 事前勘探:有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主管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3. 事后补办: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手续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
1. 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2. 文物部门应24小时内赶赴现场
3. 文物部门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