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图—第四章 旅游经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进行研读,对重点章节制作思维导图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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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思维导图第四章 旅游经营
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业务种类
境内旅游
出境旅游
边境旅游
入境旅游
其他旅游业务
第三十条
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二条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一条
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其他旅游经营者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质量等级标准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
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
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与转交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责任保险制度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景区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景区门票及收费项目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门票
醒目位置公示
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门票合并销售的规定
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
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核心游览项目暂停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游客数量
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导游与领队
第三十六条
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的,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八条
聘用的导游
长期聘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临时聘用: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第三十九条
领队业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
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与领队义务
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与领队行为义务
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网络旅行业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
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