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思维导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把握,首先应在宏观上对该部分在历年考试中所处的位置有所了解,其中也包括对各部门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比例有所把握。因为它们大体上反映了司法考试的特点,考试的重点、考点、难点和疑点所在。本图分享了行政法的考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编辑于2020-03-17 22:11:54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法律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
省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规章(省政府)
市规章(设区的市政府)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解释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地位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一部分
基本内涵
法律优先:积极意义的合法行政
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违法
法律保留:消极意义的合法行政
无授权则无行政
有授权才有行政
形式法(成文法)范畴
合理行政原则
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适当性: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损害最小: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法
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公开
具体内容
行政行为的依据要公开
行为过程要公开
行为的结果要公开
公众参与
公务回避
利害回避
保证中立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法定时限
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诚:全面、准确、真实
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合法是补偿
违法是赔偿
权责统一原则
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国省市县乡
专门行政机关
概念:政府中具体负责某项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公安、教育、司法局等)
乡政府没有设立独立对外的职能部门
不包括政府的内设机构(如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研究室)
不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如抗震减灾指挥部)
不包括临时机构(如拆迁办、招商办、五城同创指挥部、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
正式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一般和专门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但因特别法给予了派出机构一定的授权,允许派出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拥有部分行政管理权(如派出所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派出所:公安局设立(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工商局设立(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税务局设立(2000以下的罚款)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被授权组织
因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获得行政职权,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被委托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无资格授权
授权是法律、法规、规章将某项行政管理权彻底从行政机关手中拿走,交给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委托制度中权力还在行政主体手中,被委托者只是委托者的帮手,在制度的彻底性上要差授权许多
行政主体的判定
权的标准
十二类行政机关
国省市县乡五级一般权限政府
国省市县下属的4级专业机关
3类派出机关(地区行署、街道办和区公所)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看授权是否有效(取得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效授权)
名的标准:谁的名义就由谁来承担责任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务院
一高:国务院组成部门,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来决定
一低:国务院行政的处级内设机构的 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留中间
司级内设机构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核方案(而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直接机构、办事机构和部管局及议事协商机构均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地方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国务院审批(省级政府提出,国编办审核)
特定机构编撰专项管理:国务院审批(国编办管理)法院、公安、国安、监狱等机构
同区不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国编办审批(省编办报)
地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国编办审核(省编办拟定,省级政府发布)
地方政府机构的立、撤、并、改:上一级政府审批(县以上人常委备案)
议事协调机构的立、撤、并、改:本级政府
同区同级部门之间调配行政编制:本级政府
机构职责冲突:协商未果,本级政府;协商一致,编委备案
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立、撤、并、改:本级编委审批(该机构报)
公务员法
公务员基本要素
公务员的进转出
公职的取得制度
录用委任制度
主任科员以下且是非领导职务
录用一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再委任
因体检、政审不合格等原因是不予录用,没有成为公务员
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
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选任制公务员:适用于领导岗位
聘任制公务员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适用聘任制
合同期限1~5年,可约定1~6个月试用期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开选拔制
公职的交流制度
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挂职锻炼还在,但从2018年起已经不属于交流制度
公职的退出制度
辞去公职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不得辞去公职
退休:到年龄或无能力
辞退
能力不行或工作态度不佳是原因,但不等于开除
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才会被辞退
可以领取辞退费和享受失业保险(开除才没钱拿)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务员回避制度
地域回避仅限乡县两级政权
公务员的任职禁止制度
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但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的服从制度
公务员的考核与升降制度
平时考核
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本人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应当辞退
公务员的奖励制度
公务员的惩戒制度
辞退、引咎辞职、降职、免职不是处分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年、撤职2年、开除是处分
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涨工资
多个处分合并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公务员既说(主动交代)又做(有效避免),即应减轻处分,但如果只做不说,抑或只说不做,则为从轻处分
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立项
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立项,地方政府无权报请
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的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决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国务院传阅审批(传批)
公布:在国务院公报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备案: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从无到有: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制定后出现新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解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同等效力
从有到有: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使用条例
决定
部门规章为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
地方政府规章为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无传批)
公布
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地方政府规章在本级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备案: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特征
稳定性: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判断方法:行为是否面向未来反复适用)
处分性:必然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
暴力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不可诉,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指导不可诉
行政调解不可诉
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只能诉第一次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可诉
其他事实行为不可诉
外部性
内外看身份
行政性
刑事司法行为(客观看授权,主观看目的)
法律授权:必须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下,不能是《刑法》的授权或其他法律的授权
行为的目的:行为目的究竟是侦查还是滥用行政职权(比如干预经济纠纷解决)
少年劳动教养是行政行为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协助法院实现判决内容的执行行为,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归类为司法行为的一个环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假行政协助执行行为:扩大了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执行方式,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
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裁量行为可以调解
只有裁量行为才涉及合理性评价
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的和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的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
不作为
积极不作为:拒绝
消极不作为:不理
成立
作为的成立时间
受送达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眯
不作为的成立时间
积极不作为的成立时间从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之日起该行为成立
消极不作为的时间
有法定履行期限,法定期限届满即成立
无法定履行期限,统一以2个月作为行政机关的履行期限,2个月期满不作为即成立
紧急情况的,不作为当场成立
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立即生效,不过也有例外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虽然行为能够成立,但不产生效力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和生效会产生时空上的分离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时间点,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起点
效力
拘束力:一经生效立即产生
当事人应履行;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其他国家机关应尊重
确定力:争议期过后产生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执行力:法定或合理期限后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违法要素
主体违法
无权限
纵向越权:上级或下级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如允许35亩以内,审批了40亩
横向越权:超越本机关主管范围行使职权,如公安局吊销了律师执照
地域越权:超越管辖范围行使职权,如甲县税务局到乙县征收税费
事实依据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不真实的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方的其他条款
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适用了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违反法定程序
明显不合理
无效、撤销和废止
无效
条件:明显且重大违法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法律后果
实体法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相对人不受拘束
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告无效
可撤销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
法律后果
在实体法上: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在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和复议期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
带来损失的可获得赔偿,但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而导致被撤销不赔偿
废止
条件:行为合法,但情况变化了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废止或撤销
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已经不复存在
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
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专利、劳动用工
行政给付:给钱给物
行政征收
税费征收
财产征收: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
行政征用:应当返还,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
概念和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
法律分类
一般许可:形式审查1名以上;实质审查2名以上
特许
自然资源、公共资源
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来决定
认可:对象是自然人、法人;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核准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
经过检测、检验;2人以上
登记
企业登记,其他组织设立登记
附期限许可和不附期限许可
延期: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
届满前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作视为准予(区别第一次)
有无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先到先得(矿产等优中选优)
是否可以转让:采矿证可以
相关概念区别
内部审批--行政机关对人事财务外事等审批、对重要计划等
行政确认--没有赋权性(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机动车登记等)、责任性、溯及力
许可的设定
设定和具体规定的区别:从无到有;从粗到细
具体规定
设定权
经常性许可: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全国性)
尚未制定法律 有必要 及时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
省规章(地方性)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确需立即 满1年要继续,提本级人大及常制定地法规
限制:不得设国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 设立登记及前置许可 限制外地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
规定权
不增设,不抵触上位法(增加了上位法的许可条件)
实施主体
被授权组织,对象为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被委托对象,对外不其他行政机关,没有主体资格
全民措施
一个机关一个许可
多个机关多个许可 均为可以,not应当
集中许可(所有权转移、承担责任)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
联合许可(所有权不转)本级政府组织,许可大厅
统一许可(并联式审批,所有权不转)本级政府
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材料补正告知书不可诉
不是所有许可决定都要颁发许可证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启动:依职权、依申请
听证期限:5日提出、20日组织、7日通知
主持人回避
公开
听证笔录:听证参与人确认、签字;根据笔录做出行政许可
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监督检查
许可的实施存在违法
责令改正
吊销
许可的过程存在违法:撤销
理由
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滥用、越权、违法、不具有资格等)应赔偿
欺骗贿赂(不赔偿)既遂3年禁,未遂1年禁
法律效力: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无效
区别
区别吊销--事后违法
区别注销--程序性动作
撤销、撤回、吊销、过期、当事人死亡均需注销
许可的撤销及补偿
补偿程序:先找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再复议诉讼
补偿标准
实际损失标准(普通许可)=成本+一定的合理利润
实际投入标准(特别许可)=投入(成本)
行政处罚
概念和种类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收费行为(行政征收)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命令)、取消学籍、 取缔(本来不许营业)
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且属于本人
善意第三人和受害人财产不能被没收,最多只能做证据登记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限期整改是行政强制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区分扣押许可证
行政拘留
其他种类的处罚
限期出境为附加罚,不能独立适用
只能由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设立
地方性法规以下的文件无权设定
是否行政处罚区别关键是否惩戒同时给当事人增加负担 如果本身行为违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和具体规定
设定权
法律:各种
行政法规:除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种类的处罚(特别法设定)
部门规章:可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地方规章:可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人常规定上限)
规定权:具体规定,可以在设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作出规定
实施机关
自行实施: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结果地)管辖
集中实施: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可决定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调查
执法人数: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
证据登记保存
条件: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程序: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期限: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审核: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应当通过司法考试
决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
对于复杂、重大的处罚案件,还需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送达
在场: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不在场:7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一般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治安罚:公民200元以下或警告。口决:一清二百
程序
一人执法
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听证启动:依申请(告知+申请=听证)
条件
一般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吊责大款)
治安罚:吊销许可证、2000以上罚款
时限:3日、7日(行政许可:5、20、7)
拘留不在应当告知听证范围内
公开是法定要求,并不是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公开
应当制作笔录,但无案卷排他原则(走过场),许可听证有案卷排他原则
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事不二罚: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的l罚款;行政征收(带费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罚款
折抵制度: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罚款折抵罚金
处罚时效
期限:2年内未被发现(已被立案了则无时效),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起止时间: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继续or连续行为终了之日起
征收没有时效,永远可以追究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警告与5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唯一行政机关的口头)
询问不得超过8小时,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
检查时二人(不得少于2人)二证(工作证和证明文件),可以二人一证(工作证) 但住宅必须二人二证(原因不紧急)
处罚的执行
罚执分享,15日内交银行;强制执行按日加处3%的执行罚
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暂缓执行和不执行的条件
行政强制
概述和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先说后做)
基础决定,当事人不履行
强制性
依附性
目的执行性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拔存款、强制拍卖、强制处理当事人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
执行主体
人身强制由公安、国安
存货划拔由税务、海关
拆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没有获得的申请法院执行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可以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
自行直接强制
执行程序:一催二辩三执行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催告自身不可诉
特殊规则
约定分阶段履行
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但紧急情况可以除外)
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迫使(但企业除外)
对于建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公告
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不损害公共利益
终结执行
人、标的、执行依据没有了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又称非诉执行)
条件
主体条件:无直接强制权以及均可(税务、海关)
时间条件: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期满后3个月可以 权利人也有权申请,自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6个月内
程序条件:催告后10日
管辖
不动产是不动产所在地
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
一般是基层法院管辖
申请
受理:5日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可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
审查
由法院的行政庭负责审查(不是执行庭审查)
书面审查:形式上书面审查,符合的7日内裁定执行
听取意见方式审查:明显违法的转入实质审查,听取意见,30日内裁定
紧急情况:可以申请立即执行,院长审批裁定后5日内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情形: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
主体: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规则:提前3日催告;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立即代履行:情况特别紧急,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道路等; 可不经一般程序;只能由行政机关执行
执行罚
分为滞纳金和加处罚款(日3%)
告知义务、数额上限(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期限上限(30日)超过转为拍卖或划拔
执行顺序:金钱类义务的执行先间接、后直接的方式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上来就做)
无基础决定、直接运用强制力量;暂时性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比如证据保存登记)
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一律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一切
行政法规:一切-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地方性法规:查封、扣押
规章、其他规范文件:无
具体规定:不得抵触上位法的对象、条件、种类
实施主体
实 施主体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行政机关 实施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被授权 组织实施
1、权力来源:法律、法规 2、授权后果:被授权主体获 得主体资格 3、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 组织
1、权力来源:法律、法规 2、授权后果:被授权主体获 得主体资格 3、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 组织
1、权力来源:法律、行政法规 2、授权后果:被授权主体获 得主体资格 3、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 组织
被委托 机关实施
1、委托后果:受托对象无独 立行政主体资格 2、受托对象:事业组织
1、委托后果:受托对象无独 立行政主体资格 2、受托对象:行政机关
禁止委托
集中实施
1、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 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机关 行使有关机关的处罚权 2、国家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 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罚权不得被集中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 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 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 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 政强制措施(必须拥有)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事后补办手续时间,财产类强制措施为24小时 人身类强制措施为立即补办
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邀请见证人到场的条件是当事人不到场,而不是当事人不签字
强制措施没有规定听证程序
实施查封、扣押时,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清单一式二份
查封、扣押期限30日+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
界定及公开主体
界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党务信息、立法信息以及公安局侦查情况等司法信息等不属于政府信息
公开主体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同时有制作和保存机关,先找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共同制作,找牵头机关,其他机关不承担公开义务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
公开的范围
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律不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公开
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不得公开
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由政府判断)
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讨论稿、半成品等)可不予公开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无法确定可报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开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书面征求(不能口头)意见,15日内;逾期自行决定
主动公开的程序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
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不再属于重点公开的信息
公开期限: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内。(无延长)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都可以申请
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供身份证明 取消了申请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和科研要有关联性的要求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20+20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而非不予公开),7日内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已经主动公开的,申请的可以公开告知获取的方式和途径;不公开告知理由;没有的告知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告知负责机关;重复申请的不允受理
不动产和工商信息,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规定办理
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的具体形式
不收取费用,但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收取信息处理费用
部分不属于公开,能够区分就给
监督和保障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县以上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公开
县以上地方政府每年3月31日前公开
行政争议法总论
复议诉讼时间期限
具体行政行为
60日内复议
15日内诉讼
6个月内诉讼
只有在省部级原级复议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二次复议
省部级具体行政行为
省部复议
国务院裁决(终局不可诉)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
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诉讼
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取得
必须是行政确认
纳税争议案件
一般要前置但有三个例外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反倾销税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复议终局
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
行政诉讼参与人
被告
行政机关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即使越权也告他)
以自己名义作出
没越权或幅度越权,派出机构为被告(派出所)
种类越权,所属机关为被告(公安局)
经上级机关批准,以在文件上署名为被告
谁盖章告谁,盖两个章,两个一起告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假授权真委托:授权无效,视为委托
被撤销或职权变更,有继续找继续,无继续找所属人民政府,有垂直领导找上级
开发区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均有独立资格
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
取得有效授权,有权(但职能部门没有)
未取得有效授权,无权
共同行为
行政诉讼
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必经步骤,不能跨越
原告不同意,法院应当追加转列为第三人
区别假共同: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署名,行政被告,非行政第三人(例:消协)
经过复议再起诉
复议结果改变 (行为结果改变)
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复议维持 (审过且结果未变)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告漏了,通知追加,原告不同意强行追加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不作为 (未实质审理过)
对原行为不服,原机关被告
对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被告
原告
资格判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主观认识,不一定是其权利确实受到影响
侵犯:实体权利受到必然影响,必然影响: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 (如限制减少权利和增加义务)
其:当事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不能是为了他人或公益
合法权益:法定权利和法定利益
法律上利害关系人
相关人判断
侵权关系
亲属关系
物权关系
相邻权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
公平竞争关系
合同关系:有民诉没行政,有行政没民诉
组织的原告资格
非营利法人:出资人、设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起诉,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或户数过关可以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3+1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 (民诉就法定代表人)
投资人:合资、合作、联营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消亡后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同一行政行为,应当
普通共同诉讼:同类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
追加共同被告:通知,不同意追加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应当追加,但放弃实体权利,可以不参加 不参加又不放弃实体权利,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人
特征:均为有独三
种类
原告型第三人(民,区别仅仅在于他是否起诉) 利益相反直接追加为第三人,利益相同先考虑共同被告
被告型第三人(官)
假共同中非行政
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两个以上机关作出矛盾的行政行为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复议机关被告,原机关第三人
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原告10人以上,代表人2~5人。(2510)
委托代理人:1~2人
公民代理:缩限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般原理:先定被告再定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
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市和省政府) 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性质特
海关处理的案件
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人数多:重大共同诉讼
有涉外:涉港澳台外案件含
国际贸易案件
部分反倾销案件
部分反补贴案件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的行政级别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
不动产案件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特权变动的案件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由被告或原告的法院管辖
只有被关了的人起诉,才会有多重地域管辖,受害人起诉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请求中必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才能多重地域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做题顺序思维步骤
先级别
先中级
后基层
后地域
先不动产
后经过复议/限制自由
被告所在地
跨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
裁定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没有发回原下级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应予受理的案件
不予受理的案件
过程性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遍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为最终决定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行为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信访行为
行政信访办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行使首次判断权的行为,并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带来新的影响和变化,故而不可诉
行政合同可受案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起诉条件
方式:附带性(不可单独、直接起诉)
对象
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必须与被诉行为之间有关联性
时间
管辖法院
审查程序
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审查内容
法院处理结果
文件合法
文件违法
不适用
提建议
告领导
处理结果备案
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委、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国务院部门的文件层报到最高院、省政府文件层报省高院,此处省政府不包括省下属部门
再审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一般起诉
有原告资格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不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所包含
起诉的程序条件
如果案件为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情形,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起诉的时间条件
对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经复议才起诉
复议决定,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5月1日收到,5月2日上诉起点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案件
积极不作为
明确拒绝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消极不作为
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履行期限,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未规定履行期限,接到申请2个月内仍不履行职责的,2个月期满之日起6个月
当事人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作为当场成立,立即起诉,期限6个月
直接起诉作为类行政行为的案件
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6个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知道(知内容、知诉权)6个月
知一半(知内容、不知诉期)
未来知诉权6个月
最长保护期知内容1年内
全不知
知内容6个月内
最长保护期:行为作出5年(不动产案件20年)内
起诉方式
可以口头起诉
受理
立案登记制
当场或7天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登记立案
当场能够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立案(民法叫不予受理)
当场不能够判断符不符合起诉条件
先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先予立案
起诉内容有欠缺
一次性告知补正再后续处理
1、指定期限内补正符合条件,登记立案
2、拒绝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条件,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3、出现2后仍然坚持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
救济
不立案的救济: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瑕疵的救济
救济范围
不接收起诉状
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
救济途径
向上级法院投诉(不单单是上一级,是所有上级)
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不立不裁的救济
即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审理
审理前准备
组成合议庭
三人以上单数
交换诉状
法院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5日内发被告
被告收到15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
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交被告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除外
行政赔偿程序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开庭准备
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当事人才用传票传唤
其他人员是通知方式(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
庭审程序
审理对象
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必须紧紧把握好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只有行政行为才属于审理对象,当事人行为不能作为审理对象
只审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起诉后法院审理对象为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审理方式
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绝对不能书面审理)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
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追究法律责任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
管辖权异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调解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一审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必须是一审
法定简易
前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约定简易
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适用案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要求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5日内审结
可以口头、电话等简易方式传唤当事人,但是裁判文书不可以口头、电话送达
举证期由法院确认,也可当事人协商一致,但不得超过15日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
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与民诉简易程序区别
民诉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一审案件中审理;行政诉讼只要求一审案件,对于法院的级别没有具体要求
民诉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行政诉讼为45天
民诉规定原则上当庭审判;行政诉讼没有这方面规定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上诉
上诉主体
被告有权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审理
审理方式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对象
原庭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民诉二审审理对象为当事人上诉范围
刑诉二审为一审判决全面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也只审理合法性,不审理合理性
审理期限: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由高级法院批准
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自愿撤诉的过程
第一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改的动因
被告自主改变
法院建议改变
改变时间可以一审二审再审中改变
实质改变
改变行为结果
改变事实证据
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视为改变
履行法定职责
采取补救补偿措施
对行政裁决案件,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第二步:原告申请撤诉
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
第三步: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裁的条件:被诉行为的改变
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权益
书面告知法院
第三人无异议
裁的结果
准予撤诉
不予撤诉
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撤诉中特别情况的处理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撤诉
前行政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
旧行政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总结下来:不诉不理,诉了就得理
视为撤诉
不来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先走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不交钱的: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
撤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
但因诉讼费缴纳问题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应予立案
撤诉错误的纠错制度
再审
缺席判决制度
对被告的制度审判
条件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后果
予以公告
向上一级提出依法处分的司法建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原告的制度审判
视为撤诉
制席审判
第三人不来,不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行政首长出庭制
行政首长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应当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加盖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法院可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委托该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具有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还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三个事项可以调解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
调解协议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可以构成强制执行的依据
调解过程和结果原则上不公开,但是例外除外
第三人参加调解程序,即可以依申请,又可以依职权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
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应当及时判决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诉讼保全
诉中保全
依职权和依申请执行
可以担保
诉前保全
依申请执行
应该担保
先予执行
依申请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对法院的行为进行复议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被告认为需要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申请,法院认为执行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延期审理:有正当理由不到庭
诉讼中止:原告死亡or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法代,不可抗力,法律适用问题, 等其他案件
诉讼终结:死亡(继承人明确或默视放弃)、诉讼中止满90日etc
小障碍是延期,大障碍是中止(高度不确定性)
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处理
有关联,中止诉讼等待刑事案例审结
无关联,继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处理
分别审理
合并审理
前提
仅限于5个与民事相关的行政行为: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当事人同意
行政案件尚未超过诉讼期
只有民行纠纷均可立案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才能合并
救济:不许一并审理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应当分别立案,但行政裁决案件附带民诉例外(合并立,合并审,合并判)
可以合并审理: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行政审判庭)
应当分别裁判(方便上诉)
撤诉: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民事不撤诉,应当继续审理
行政诉讼证据
有证在先,不利被告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种类
书证: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
物证:可照片录像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可以放在SD卡、U盘
证人证言:证人的签名并附身份证明文件,交通住宿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鉴定意见: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勘验笔录:法院进行,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但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行政法的勘验笔录仅指法院做出的,刑法的勘验笔录是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
当事人陈述
涉外证据
举证责任
被告
承担举证责任;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复议维持,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承担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5日
原告
负初步证明责任: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不作为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除外情况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律职责的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赔偿补偿要对被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对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
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官酌情处理
原告可以举证证明,但原告提供的不成立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或第三者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证据补充
一审补充
被告:原则上禁止补充,例外: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证据,被告可以补充相应证据
原告:原则上可以补充,例外: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提供而没有提供(搞证据突袭)
二审补充: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而在二审提供,法院接纳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
调取
依职权调取
涉及国家、公共、他人合法权益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
依申请调取 (原告或第三人)
由国家机关保存的
涉及秘密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法院不调取,收到通知书3日内可以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质证
责令提交证据
主动责令: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责令
原告或第三人有证据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第三人有利
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由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败诉方承担)
证据的质证与认证
质证
一般质证规则: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
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辩论
认证
无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不真,路不正,来得晚)
片面效力(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不能证明合法)
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不具有的证据
不利被告,偏向原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弱效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可与其他共同证明)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有利人说有利话,不利人说不利话
应当出庭无理由不出庭的证人证言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一方改动,对方不认可的证据材料
效力比较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依据-法律、法规
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
冲突
上位法、新法、特别法
无法解决时,应当依法送请有关机关处理
参照-规章
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必须参照适用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的可以不适用
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引用(不用也可)
转化-WTO规则:转化成国内法才能适用
援引-司法解释:如果适用,要在裁判文书中指出
主动适用和被动适用
主动适用:当事人提起诉讼
被动适用:当事人一并要求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动适用制度的范围只包括国务院决定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包含规章和法律)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不能撤销则确认 (看是否能回去)
确认违法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执行完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直接确认违法即可)
不轻微: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请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
轻微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比如晚送达一天)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总结下来:对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
确认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撤可变。变更不得加重原告义务或减损原告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不作为
有作为就作为;履行判决(行为),给付判决(钱)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不能作为则确认不作为违法
特殊适用
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全部撤销、部分撤销
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重作判决 (跟在撤销后面)
判决重新作出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 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按照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时的执行手段强制执行
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原 行 为 判 决
复 议 维 持 判 决
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
复议维持--裁定驳回
原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复议维持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作为违法--撤销
复议维持违法--撤销
不作为违法--履行或给付
复议 维持违法--撤销
原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复议维持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
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的转换
原告请求撤销,法院经审查认为无效,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原告请求确认无效,法院审查为可撤销
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经释明,原告拒绝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请求不成立)
如撤销行政行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
子主题
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确认违法或无效的特殊适用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
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赔偿争议的,法院可进行调解,调不成,应当一并判决。法院也可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起诉
二审判决
原判正确:维持原判
原判错误
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查清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遗漏了赔偿请求
二审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欺软)
二审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怕硬)
一审遗漏了普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宣判和执行
宣判
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执行
发生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一审法院执行
被告败诉时,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给付的金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拔(钱)
限期不履行,从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100元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司法建议。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执行的期限为2年
行政公益诉讼
提出主体:检察院(民诉则优先组织,检察院只能在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起诉)
程序
第一步,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步,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 出现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
第三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是以公告为起诉前提,行政是以检察建议为起诉前提
法院:基层检察院提起的诉讼,一审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审理人员: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公益诉讼7人合议庭(法官3人,人民陪审员4名)
上诉:检察院可上诉
二审程序:二审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撤诉
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使 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检察院撤诉,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检察院不撤诉,请求确认原行为违法,判决确认违法
一审判决
与普通诉讼的判决相同
法院可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不是检察院告知,是法院告知
执行: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的确定 (先找儿子后找爹)
政府工作部门(两个上级机关):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一个上级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一个上级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税务
政府派出机关(一个上级机关):设立派出机关的机构
行政公署、街道办、区公所
被授权组织(一个上级机关):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省部级机关(自己作为复议机关):省部级机关
被撤销机关的职权继承机关: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派出机构: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行政复议机构没有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的义务
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继续申请
和诉讼的区别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罚王某500元,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复议机关省公安和市政府),被申请人永远是行政级别比较高的上级行政机关
期限:复议60日(大于等于60日),诉讼6个月(经复议后15天)
审查受理:复议5日,诉讼7日
处理机构: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诉讼是法院行政审判庭
审查内容:复议审查合法性、合理性,诉讼审查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
收费:复议不收费,诉讼收费
第三人:复议可以通知,诉讼部分应通知
代表人:复议1~5人,诉讼2~5人
审理方式:复议书面审(重大复杂可听证),诉讼开庭审,但事实清楚,二审可书面审
审理人数:复议2人以上,诉讼3人以上单数,简易程序1人审理
中止审理:复议中止满60日结案;行转刑结案。诉讼中止满90日结案;行转刑中止
举证期限:复议:被申请人10日。诉讼:被告15日
附带审查:复议能管就管,不管再转,诉讼:不适用、提建议、告领导
行政复议的决定
被申请人胜
维持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行为合法
驳回决定:驳回复议请求
不应受理的案件(类似于裁驳)
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
申请人胜
撤销决定:解除原行为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违法,一般适用撤销
变更决定:作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
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并查清事实、法律适用错误或明显不当
履行决定: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且履行还有意义
确认违法:确认原行为违法
违法但不适宜撤销;不作为违法但履行无意义
复议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不找法院)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维持决定: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
改变决定:复议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总论
概念
责任主体是国家,不是机关
审查对象:合理性、合法性(行政诉讼仅审查合法性)
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
未尽合理义务,有过错,要赔偿
无过错造成损失,行政补偿
结果归责
逮捕、判决(无罪):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关了多久赔多久
拘留:违法拘留,超期拘留
违法归责
其他违法
构成要件
同民法侵权
例外:限制人身自由,发生公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后果,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倒置
行政赔偿
概念
行政赔偿诉讼是独立的诉讼类型,与行政诉讼并列,同时提出:应当分别立案、审理,可以合并
范围
侵犯人身权
事实行为属于赔偿范围(殴打、唆使他人)
侵犯财产权
行政不作为属于
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不履行、拖延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起的作用
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原告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侵权人≈被告
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派出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永远不会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所均由所属公安机关赔偿
程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并提交(可以搭便车)
赔偿请求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不在判决前)
单独提赔偿请求
1、提出申请:知道2年内
2、先行处理(谁赔找谁)
满意:执行
不满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举证责任: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但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限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赔偿
范围
刑事司法赔偿
人身自由权
违法拘留 (仅看事中不看事后)
违反刑诉法的规定采取挽留措施=赔
合法拘留+超期羁押+被拘留人无罪=赔
错捕错判 (不看事中看事后)
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结果责任)
例外: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前后以判决生效为界限)
财产权
违法查冻扣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决财产
生命健康权
不予赔偿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
公民死亡,继承人、抚养关系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法人、其他组织
义务机关:原则上谁做谁赔,例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程序
非法院(公检)分三步走
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行为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羁押期除外
可以口头
1、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先听意见,可协商,收到申请2个月作决定) 申请人对先行处理不满意,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下一步
决定不赔应书面告知理由
2、赔偿机关上一级机关复议(收到申请2个月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不满意,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下一步
3、上一级机关的同级法院的赔委会决定 (收到申请3+3个月)
申请书一式四份,不会书写的,法院代填
赔偿委员会审理时,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被申请人只能委托自身工作人员
赔偿委员会的组成:3人以上单数
不公开审理: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
法院二步走,取消非法院中间那一步
赔偿委员会重新处理程序
类似再审
法院启动
申请人或赔偿义务人对赔偿决定认为有错,可向上一级法院赔委会申诉
检察院启动
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方式、标准的含义
作出赔偿决定:应充分听取请求人的意见 可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依照规定协商
国家赔偿不存在确认违法(已取消)
侵犯人身自由: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医疗、护理费和误工费(平均工资5倍以下)
造成死亡:20倍,被抚养人给生活费
全残1~4级:10~20倍
部分丧失5~10级:5~10倍
精神损害:关了打了才要赔,且要造成严重后果
侵害财产权: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才有)例外时赔偿间接损失(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