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思维导图快收好! 主要内容为法律基础、民事争议纠纷、行政争议纠纷。标注疑难要点和各种小提示,帮助你更好地学习备考! 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20-03-18 23:30:55《职场真话》读书笔记,《职场真话》通过对话的形式,陈舒扬与人才发展专家薛毅然针对当代年轻人面临的种种职业发展困境、选择与应对方式进行了梳理。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包括:探讨了职业理想与实际工作之间的差距,以及如何在现实中找到平衡。分析了职业兴趣与职业选择之间的关系,以及内驱力在职场发展中的重要性。
有超强学习力的人,越活越轻松!这是一篇关于学习方法的分享,希望对大家有用!让我们携手共同进步吧~
这是一篇关于《起床后的黄金1小时》 的读书笔记,学会调整起床方式和效率、将计划当成早晨的固定习惯,能让你的早晨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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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真话》读书笔记,《职场真话》通过对话的形式,陈舒扬与人才发展专家薛毅然针对当代年轻人面临的种种职业发展困境、选择与应对方式进行了梳理。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包括:探讨了职业理想与实际工作之间的差距,以及如何在现实中找到平衡。分析了职业兴趣与职业选择之间的关系,以及内驱力在职场发展中的重要性。
有超强学习力的人,越活越轻松!这是一篇关于学习方法的分享,希望对大家有用!让我们携手共同进步吧~
这是一篇关于《起床后的黄金1小时》 的读书笔记,学会调整起床方式和效率、将计划当成早晨的固定习惯,能让你的早晨更有意义。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C1总论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渊源
宪法
全国人大
最高效力
法律
“xx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与“通则”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xx若干问题”
国际条约、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经济法主体
分类
客观形态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调整领域
宏观调控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
16周岁≤x<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纯获利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单方&双(多)方
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
赠与合同
保证合同
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要式&非要式
要式
票据行为
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
日常零售合同
附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恶意促成→没有成就
恶意阻止→成就
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将来发生
不确定的
任意选择的
合法的
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效力样态
效力界定
无民事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独立实施
×
限制
纯获利
√
与能力相适应
√
独立实施
效力待定
法定代理人代理
√
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人
代理人同意or追认
√
相对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代理人未表示,视为拒绝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通知方式
意思表示不真实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
×
重大误解
行为人可撤销
欺诈
一方欺诈
受欺诈方可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欺诈方可撤销
胁迫
一方or第三方
受胁迫方可撤销
成立时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可撤销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特征
行为撤销前,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撤销权人有选择权(是否撤销)
行使撤销权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
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期限
知道
重大误解→3个月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1年
欺诈/显失公平→1年
不知道
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无民事独立实施
违法
违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行为人与相对人虚假意思表示
自始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
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概述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独立”向“第三人”
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不属于代理
行纪(寄售) 传递信息、居间行为 代人保管物品
认定行为无效
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种类
委托代理
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有权”但“坑爹”)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
(“无权”却“乱来”)
构成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不构成表见代理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主动拒绝
视为拒绝 (收到相对人催告一个月内未表示)
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
在追认之前通知
效力被追认的除外
恶意串通,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终止
委托代理
届满/事务完成
辞去委托
代理人“出事”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定代理 (自然人之间)
被代理人取得/恢复完全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出事”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出事”
被代理人死亡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
自愿仲裁
适用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仲裁法》
劳动争议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记忆tips】 平等、经济、非专属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知情时,不予受理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开庭后,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有异议
可请求仲裁委员会or人民法院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
独立性
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协议无效
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无民事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胁迫手段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独立仲裁
回避制度
当事人,或近亲属;
利害关系;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私自会见,或者接受请客送礼。
【记忆tips】影响公正裁决就需要回避
一裁终局
裁决效力
裁决
2:1→按2
1:1:1→按首席
裁决书“作出”之日生效
一方不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撤销
情形
①没有仲裁协议
②不属于仲裁范围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证据是伪造的
⑤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仲裁庭
1名
3名
设首席仲裁员
开庭不公开
和解、调解
调解书签收前,可反悔
民事诉讼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一般情形
被告住所地
保险标的物
运输工具、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
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
最先到达地
专利纠纷案件
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or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中级或基层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
多重管辖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书面协议
程序
起诉条件
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院具有管辖权,起诉可以书面or口头
公开审理
法定不得公开
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
其他法律规定的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离婚
商业秘密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
不适用情形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
人数众多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
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人民法院可以采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及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适用情形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审终审
上诉期限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再审
提出
本院院长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人民法院
有权“提审”or指令下级再审
当事人
向“原审”or“上级”再审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6个月内提出再审
不予受理
①再审被驳回后再次提出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
③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是刁民
诉讼时效制度
基本理论
实体权利不消灭
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义务,不受时效限制
履行义务后,以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不受理
起诉权不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
胜诉权消灭
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查明后,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时效问题释明及主动适用时效规定
期间的确定
法定期间
约定无效、预先放弃无效
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
部分物权请求权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部分债券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巧记】投资存在(债)本息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长期诉讼时效
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5年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不适用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但可申请延长
时效期间的起算
侵权行为
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其中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
伤害需确诊,从确诊之日
约定履行期限
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债务分期履行
自最后一期届满之日
无民事行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
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
有宽限期,自宽限期届满之日
以不作为义务内容之债
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附条件、期限之债
自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届至之日
中止和中断
中止
记忆tips:客观原因
不可抗力
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or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 “暂停”+“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届满”
中断
提出履行请求
同意履行义务,即“有所为”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归零”+“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