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社会契约论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
编辑于2020-03-22 11:36:28《社会契约论》
社会结构
契约精神
家庭关系
奴隶制
奴役权不符合任何法律精神
最强者的权利
强力不能产生权利
人们有义务服从合法的权力
最初的协约
公共意愿
社会公约
联结共生
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让渡给整个共同体
城邦
国家
主权者
人民、公民、臣民
主权者
公民权利
公民责任
子主题
公民政体
天然的自由
个人能力大小为边界
公民自由
公共意志为限制
财产权
最先占有权
特定财物的所有权
主权体的特征
主权之不可出让
创建国家的目的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统治与管理的基准点
公共意志根据公共利益来支配国家的各个力量
主权是行使公共意志的,永远不能够出让
主权不可分割
全体人民意志
主权行为
具有法律效力
个别意志
行政行为
个人发布的命令
如果公共意志会出错
公共利益
国家中不能有局部小团体
私人利益
每一位公民只能表达自己的意愿
主权权力的界限
主权
由公共意志所领导
主权行为
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合法)
没有公共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有用)
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平等)
有公共强力和最高权利作为保障(可靠)
公共权力的管辖权限
主权者绝没有权利要求某一位臣民承担比其他臣民更多的负担
生死权
社会契约的目的
保护契约者
违反法律者
与社会约定决裂
被处死
法律
法律的划分
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
宪法
主权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
成员之间或成员与整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
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刑法
法律的对象
普遍公共的
法律是行使公共意志的结果
所有人都需要指引
需要立法者
公共观念
舆论
另一种法律形式
立法者
国家中超乎寻常的一员
治人者不立法,立法者不治人
编纂法律者不应该享有任何立法权
公共意志才能约束具体个人
神明权威
在国家成立之初,宗教总是政治的工具
立法权属于且只能属于人民
不同的立法体系
终极利益
自由
平等
法的强力维护
因地制宜
和人民相关的
考察勘测
考察法律所面向的人民是否能接受所创制的法律
冥顽不化的人民不能忍受他人对自己恶习的指手画脚
民族成熟之后才会服从于法律
什么样的民族能接受法律?
通过协议联系在一起
未真正接受法律约束过的民族
没有根深蒂固风俗和迷信的民族
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疆域
太辽阔而无法治理
行政管理负担重
耗资大
施行法律效率低
太狭小而难以为继
依赖邻国,受制于局势
政治体
领土面积
维持居民生存
人口数量
养育的范围
社会组织制度
公共意志不可摧毁
投票权
政府只愿交给自己人把持的权利
发表言论、提出建议、表达分歧、讨论的权利
投票与选举
投票的基本原则
事宜越事关重大,观点应当越接近全体一致
越亟待解决,仅一票之胜便已足够
两种途径
抽签
选拔
护民官制
保护主权者不受政府损害
过度的权力也可能被滥用
预防滥用职权的最好方法
不让这成为一个常任机构
专政独裁
法律僵化会导致国家陷入危难
需要最高首领暂时中止主权权威
一旦国家得救
专制者不能超出任期期限
沦为暴君
宗教
每个政治社会都崇拜神明
多神教
神明为人而战
征服者才能充当传教者
世俗首领和教士神甫的双重权力
裁判权冲突
政治与宗教分裂
政教合一
三种类型
人的宗教
没有庙宇
纯粹发自内心的信仰
与政治体没有任何关系
没有使公民的情结凝结于国家
公民的宗教
只在某一国家中实行
有律法规定的外在崇拜形式
好处:将对神的信仰和反对法律的感情结合在一起
坏处:建立在谎言基础上,愚弄众人;人民嗜血而狭隘
神职人员的宗教
无法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
一切破坏社会统一性的事物都毫无意义
政府形态及其运作形式
政府的内涵
行政权力
执政者
政府的概述
政府的分类
民主政府
行政官身份公民数量多于个体公民数量的政府形式
适合小型国家
贵族政府
政府缩小到一小群人手里
适合中等国家
自然的、选举的、世袭的
君主政府
整个政府高度集中到唯一行政官手里
适合大国
混合政府
多种政府形式有重叠
政府的建立原则
政府的全部力量等于国家的权力
行政官的三种意志
自身的个人意志(最强)
只考虑自身利益
共同意志(次强)
只与君主利益相关
人民的意志(最弱)
普遍意志
行政官的数量
政府掌握在一人手中
最为集中
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完全结合
政府形式中最活跃
让主权者成为统治者
最分散
团体意志和公共意志浑然一体
能动性最小
两种不同行为
法律的创制
法律的执行
政府形式
不能适用所有国家
税收距离源头越远,负担越大
良好政府的特征
少关注表面的安逸和首领的太平
安居乐业、人丁兴旺
政府的运作
衰退倾向
个体意志总是反抗公共意志
政府始终蕴含着一股与主权者相左的力
政府收缩
自然趋势
国家解体
无政府状态
消亡
维持主权权威
人民集会
预防僭行职权
被君主利用的法规
每一种宗教都只依附于规定这种宗教的国家的法律,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方法能使人民皈依这种宗教并奴役人民,除了征服者之外也没有任何人能充当传教者。
一个民族的观念诞生于体制,尽管法律不约束习俗,但产生习俗的恰是立法行为
国家绝对不依仗法律生存,但是却依靠立法权力而生存。
国家越扩大,政府越应该收缩,首领的数量应当随着人民数量的增加而相应地减少
最符合国王一己私利的,首先就是人民软弱、生活悲惨,永远无力反抗他们的统治。
最好的也是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有智慧者统治大多数人,前提是人们确信智者考虑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非一己之利。
每一种政府在某些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在另一些情况下也都可以是最坏的
国家的扩大给公权力委托者以更多滥用职权的诱惑和机会。所以政府越是能制约人民,主权者就应该更有利地制约政府。
国家规模越大,自由越小
桥梁/代理人
国家
主权者
人民总是想要对他们有益的东西,但并不一定总能明白什么才是利益。
每个民族都有一种最适合自身的体制系统。这种体制系统未必本身就是最好的,但对这个国家却可能是最好的。
如果说立法者是创造机器的工程师,那君主只不过是组装机器使之运转起来的劳工而已,
主权行为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约定,而是共同体与其组成成员之间的约定
如果人民只是一味单纯地去服从,民族便会因这种行径而瓦解,人民也失去成为人民的品质;一旦出现一个凌驾于主权者之上的主人,主权者便不复存在,政治体也就土崩瓦解。
正因为不同利益也有其共同点,社会关系才得以形成。假如利益与利益之间没有若干彼此联系的共同点,那么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
只受欲望驱使等同于奴隶,服从制定的法律才有自由
是强力创造了最初的奴隶,又是奴隶的怯懦使他们永世为奴。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时无处不被世俗的枷锁禁锢。然而,自认为是世间万物主宰的人类,却比世间的一切更受奴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