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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4-08 11:07:16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述与含义
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
民法的语源
按语源:罗马市民法
按性质: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
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商法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我国就是,一般来说即民法包括商法
民法的沿革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十九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
1804年法国民法典
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
潘德克顿法学系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规定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原则
二十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二十世纪初夜瑞士民法典
民商合一
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为基本原则
1838年荷兰新民法典
民商分立转变为民商合一
1922年苏俄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分为总则物权债和继承
我国的民事立法
1907年我国首次民法编纂
1929至1930中华民国民法
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民商合一制
1956年草案
196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拟稿
198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民法通则
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
2017年3月15日民发种子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
财产
广义的财产
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裁裁可为正数也可为负数
狭义的财产
只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带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是财产例如商业秘密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平等自愿的特点是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归属关系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商品交换关系是流转关系比如商品买卖货币借贷货物运输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不是仅由民法调整主要有民法调整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权是精神上的利益
例外有肖像使用权的依法有偿转让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保护公共利益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为私法
但有法律同时服务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隶属说
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主体说
有一方当事人以公权主体性质参加法律关系的作为主体
是否行使的公权力比较模糊
主体说与隶属说结合
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为公法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市民社会
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市民与公民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名利一一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我国民法调整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民法的本位
权利本位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表现形式
包括
制定法
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民事立法的根据不是作为民法表现形式的渊源
民事法律
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国家机关罪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习惯
基本条件
该事项无法律规定也无法律适用
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
叛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法理
民法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总则第十二条
三种情形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另有规定除外
二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脂类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民法失效的时间
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旧法规定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
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民法不溯及既往
例外:有利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