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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五版 梁慧星版 中国民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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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的沿革
第一次民法编纂
1908~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沈家本、松冈义正等)
受日本影响,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
第二次民法编纂
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但最终并未成为正式法律
国民政府的民法编纂
1929.1.29~1930.12.26,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以第二次民律草案为基础, 着重参考德国和瑞士的立法经验, 并参考了法国、日本和苏俄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77)
1954~1956年,完成民法草案
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蓝本, 表明中国民法由继受德国民法转而继受苏联民法 (苏俄本身也是参考德国)
1963~1964年,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三编制体例, 企图拜托苏联民法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1978年至今)
1979年,成立民法起草小组。于1982.5.1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1981.6.3暂停起草,解散。
1962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
1964年《苏俄民法典》
1978年《匈牙利民法典》
1981年《经济合同法》,1999年废止
深受苏联经济法学理论影响
1985《涉外经济合同法》,1999年废止
继受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滥觞
1993~1999年,《合同法》通过
德、日、中国台湾、国际、英美契约法
1998~2007年,《物权法》通过
德、法、日、我国澳门和台湾、英美
2009年,《侵权责任法》通过
德、法、日、中国台湾、英美
1986年《民法通则》 由“单一继受”转向“多元继受”
以第四稿为基础,许多内容已超越苏联和东欧民法
经济改革刚刚开始
受到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特别是中苏两党论战的影响。
1927年4月,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
1901年,清末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