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本思维导图是自己整理的一份会计初级经济法第一张复习资料,很全。
编辑于2019-03-25 02:02:00第一章总论
法的本质和特征
本质
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三不是
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体现
不是一般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 意志的简单相加
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特征
国家意志性
三是
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是社会客观需要反映
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国家强制性
与一般规范强制不同
规范性
概括性
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可预测性)
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国家
自然人
组织
客体
物
自然物
矿产、土地、水流、森林等
人造物
飞机、大炮、机器设备等
货币及有价证劵
钱,股票,基金等
有体物
可以有固体形态,也可以是无固体形态 如:空气、天然气、电力、热力等
无体物
信息数据、游戏货币、网购电子劵等
人身、人格
【提示】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解释】活人是主体;人体的部分是客体 (器官捐赠、献血)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外观设计, 商标等 荣誉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
行为(行为结果)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劳务行为(运输)等 【提示】比如合同行为
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法律义务
积极义务
如纳税,服兵役,主动去做
消极义务
如不得损害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不能去做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大于等于)
16周岁以上(大于等于)的未成年人 小于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经济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大于等于)
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小于)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相对事件
区分标准: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以人的意志
法的形式和分类
权利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级人大
省级人大常委会
市级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注意⚠️乡镇有人大,没有常委会
行政机关
国务院
各部委
省政府
市政府
...
仲裁
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解释】仲裁法仅适用于经济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
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
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提示】无地域管辖,无级别管辖 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仲裁机构
不能通过经济 冲裁程序解决的
劳动争议仲裁
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节仲裁程序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 继承纠纷
不仅仅出现经济纠纷, 会出现人身、身份等关系
行政复议
不平等主体
基本准则
自愿原则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口头无效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公平合理
独立仲裁
独立第三者的民间组织
机构之间无隶属
【相关链接】民事诉讼具有 严格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裁终局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 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概念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 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申请
内容
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
仲裁事项
选定仲裁委员会 【提示】⚠️对仲裁事项或委员会没有 约定或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不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选定仲裁委员会,而不是仲裁员
效力
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有争议的
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或要求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 委员会作出决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 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像法院 起诉未有仲裁协议的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另一方未出示仲裁协议的,视为主动放弃
仲裁裁决
仲裁庭的组成(单数)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院组成的仲裁庭 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选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由当事人 共同选定或者委员会主任选定,第三名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共同指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回避制度
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亲属
有利害关系
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的
会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送礼的
开庭
应当开庭进行,协议不开庭的 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 其他材料作出裁定
不公开
不公开进行,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除国家秘密以外
仲裁和解
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更具仲裁协议 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反悔 可以在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调解 自愿调解的应当调解,调解不成 及时作出裁决
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作出调解书和裁决书 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的作出
仲裁庭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得出 不能统一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而非签收或送达) 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 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修理、重作、 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行为)
行政责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公职人员)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期限通常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期限通常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期限通常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当官权”和“说话权”)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不受理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命令、决定(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特殊情况
(1)对国务院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先议后诉
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直接起诉
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跨地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 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起诉和受理
先议后诉
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60日)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接起诉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长诉讼时效: 1.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2.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提示】经济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劳动仲裁均可口头起诉/申请
审理和判决
是否公开
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可以生气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是否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以下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行政机关行驶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解释1】认为即可,不需要拿证据
【解释2】主体一定是不平等权利
【解释3】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 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该规定包括:各种规定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内部行政行为:(公职人员)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 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举例】降级、撤职、记过、开除
②未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不服行政机关对 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和审理
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注意】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提示】同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形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提示】仲裁只能书面订立,口头无效
费用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
俩上级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既可也可”原则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 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
一个上级
海关,金融、税务、 外汇管理、国安、政府
“只能是”原则
(1)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 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 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级)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各部门 省政府
“自己找自己”原则 对国务院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决定
一般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相关链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可延长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 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
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
我法院分四级, 基层,中级,高级, 最高人民法院
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 审判后终结
一审后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像上一级 上诉进行第二审,二审是终审判决
特殊:一审终审
非诉讼: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简易程序中小额贷款程序审理案件
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再审
对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如果有误, 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合议制度
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 【提示】⚠️是审判人员不是审判员 1+2:1名审判员+2名陪审员; 3名审判员:1名审判长+2名审判员
独任制下,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宣判 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 事件由3名审判员组成)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回避制度
当事人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审判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
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有利害关系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送礼 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公开审判制度
原则
公开审判包括: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原则上,应当公开审理、公开判决
特殊:依法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的,不公开
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有上下级法院之分,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
被告就原告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 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失踪人员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或者监禁或者被监禁的人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宿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宿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宿地或票据支付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宿地
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宿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 住宿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 按先立案起诉的管辖
调解、判决和执行
调解
一般原则
民事案件一般是要经过调解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 应及时作出审判
特殊情形
应当进行调解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不得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的案件(非诉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定的案件
判决
一审不服,可二审
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
一审判决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
依法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
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
两审终审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提示】案件审理过程不管是公开,判决一律公开
诉讼时效
期间确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 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诉讼时效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申请延长
期间届满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丧失诉讼程序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 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终止和中断
终止 (客观)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的、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以上5项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 时效计算:暂停+终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
中断 (主观)
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内
原因
权利人像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时效计算
归零+重新计算
法的形式 和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地名XX条例)
自制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章
部门规章 (各部委)
制定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
委员会
人民银行
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依据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XX办法》《XX细则》
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
制定机关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XX地方XX办法》《XX地XX细则》
法的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效率高的优于效率低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
少数民族等
香港特区,优先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追根溯源
新法VS旧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新行政法规VS旧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行政法规VS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制定机关裁决
部门规章VS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国务院VS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国务院认为地方性法规正确的,按照地方性 法规执行;如果认为部门规章正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分类
标准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方式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法的内容
法的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法律的运用目的
分类
不成文法和成文法
基本法和普通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
公法和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