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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相关内容,有助于对整体框架的把握和关键知识点的简化记忆
编辑于2020-07-10 14:18:09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资源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正产应税产品用于非生产或用于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缴纳资源税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二、税目、税率
税目***
能源矿产
原油
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
原矿
6%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天然气为专门开采或与煤炭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成煤成气免征资源税
原矿
6%
煤
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包括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煤炭制品
原矿或选矿
2%-10%
煤成气
原矿
铀、钍
原矿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或选矿
地热
原矿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有色金属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岩石类
宝玉石类
水汽矿产
二氧化碳、硫化氢、氦气、氡气
矿泉水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天然卤水
海盐
税率**
固定税率
固定比例税率
原油、天然气、钨、钼、中重稀土
幅度税率
省级政府提出并照章上报备案
幅度比例税率
黑色金属类矿石、金、银、宝玉石
幅度比例或幅度定额税率
地热、石灰岩、其他黏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
三、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一般销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原矿、选矿(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销售选矿(精矿)
以选矿(精矿)为征税对象
不需要换算
以原矿为征税对象
折算成原矿
销售原矿
以选矿(精矿)为征税对象
折算成选矿(精矿)
以原矿为征税对象
不换算
不包括(需扣减)
运杂费
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
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到车站、码头、购买方指定地点
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证
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核算
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不合理,税务机关可调整
代垫运输费
代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联单位对外销售
按关联单位对外销售额征资源税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既对外销售又自用
自用于非生产和生产非应税产品部分按对外销售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征税
直接出口
按离岸价格计算销售额征税,扣除离岸后的运杂费用
视同销售
纳税人最近同类产品均价
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产品均价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
其他
从量定额
直接对外销售
实际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非生产和生产非应税)
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不能准确提供
应税产品的产量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的数量
视同销售
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
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选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
应税产品投资、分配、赠与、抵债、以物易物等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
应按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资源税具有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特点,旨在开采后出厂销售或移送环节纳税,其他批发、零售环节不纳税
矿产品中大多适用13%增值税率,天然气9%
资源税是价内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煤炭应纳税额的计算(特殊)
开采原煤
销售(按原煤销售额计税)
原煤应按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视同销售(按原煤)
原煤应按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加工洗选煤
销售(折算成原煤)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视同销售(折算成原煤)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
分别计算,没分开的按原煤计算
视同销售
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移送环节不纳税,洗选煤自用,视同销售洗选煤
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原煤
销售额的扣减
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销售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合销售的外购原煤购进金额
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合加工的外购原煤购进金额
五、减税、免税项目**
法定减免
原油、天然气
免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减税
低丰度油气田,减征20%
高含量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减征30%
稠油、高凝油,减征40%
页岩气资源税(6%资源税率)减征30%
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气免征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
国务院,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六、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
分期收款
销售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其他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支付货款凭证的当天
纳税时间
按月或按季申报
终了之日起15日内
按次申报
纳税环节
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
销售或自用环节
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
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
销售或自用时缴纳,移送时不缴纳
销售自采原矿或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
销售时缴纳,移送使用时不缴纳
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
视同销售,所有权转移时缴纳
纳税地点
开采地或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纳税义务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
不缴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用水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和调度水资源取水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
为消除公共安全或对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
税率
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
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大幅高于非超采区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用水从低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计征
一般饮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税收减免
规定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免征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
其他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纳税期限
按季或按月征收(除农业生产取用水),纳税期满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地点
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跨省调度为调入区域征收
环境保护税法
特点
调节型税种
渊源是排污收费制
综合型环境税
直接排放税
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
采用税务、环保部门紧密配合的征收方式
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全部划归地方
纳税义务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不属于“直接”,不纳税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
税目、税额***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
煤矸石
每吨
5
尾矿
每吨
15
危险废物
每吨
1000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
每吨
25
噪声
工业噪声,不包括建筑噪声和交通噪声
超标分贝
1、一个单位边界上多处噪声超标,按最高的计税;间隔100米,分开计税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分别计算,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分别计算,累计计征 4、一个月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税
计税依据**
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固体废物
排放量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得住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噪声
超标分贝数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定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的确定方法
按顺序
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
监测机构
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抽样测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率
应税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率
监测数据法: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抽样测算法
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污染当值数
小型企业和第三企业: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
医院排放
污染当量数=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得住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应税噪声
应纳税额为超标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税额
超标分贝数=产生噪声分杯水-排放标准限值
税收减免
免征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物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其他
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
低于国家标准30%,减按75%征税
低于国家标准50%,减按50%征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期限
按月缴纳、按季申报
季度终了日15日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不能免除污染责任
备注
外币需折人民币,汇率可选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选定后1年内不变
税不重征,已税不再税,已税未税混售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