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税法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CPA税法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系统梳理了相关知识点以及重点标注出考点,有助于对整体框架的把握和知识点的简化记忆
编辑于2020-07-11 21:24:36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拥有土地使用权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共有各方
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土地,不包括农村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期限
税率
定额税率
每个幅度定额的差距为20倍
降低有度(30%),提高报批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顺序)
省级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自行申报土地面积,核发土地使用证后调整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
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面积
没有证书,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
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以一年为计量单位,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的都要按比例折算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单位确定
三、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强调自用,出租等非自用不免税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举行宗教仪式用地、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免税,公共参观游览用地、管理办公用地免税,附设的影剧院、茶社、饮食部、照相馆等经营用地不免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必须是公共用地,私人场所内的广场、绿化等纳税
直接用于农、林、渔、牧的生产用地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征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10年
使用自身开山填海和废地改造免税,购买其他单位不免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不同拥有主体和不同使用主体条件下,无偿或有偿使用土地的征免税规则

大宗商品存储设施用地,减按50%
纳税人
物流企业
自有自用
自有出租
出租房
物流企业承租(非自有)
延续或新增
2018.10.1-2020.12.31,去产能、调结构政策停产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关闭次月起免税,累计不超2年
2019.1.1-2020.12.3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免税
2019.1.1-2020.12.31,城市公交、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系统用地,免税
2019.1.1-2020.12.31,“三北”地区向居民供热免税,向企业供热征税
省级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和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企业办的是法定免征
四、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级,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同一省级,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级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次月
购置存量房
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
出让或转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受让方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次月
合同未约定,受让方合同签订——次月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征用——满1年
这个最特殊,其余都是次月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
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纳税
截止到土地权力状态变化的当月末
耕地占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耕地的范围
耕地:是指用于耕种农作物的土地
农用地
耕地的占用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因挖掘、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纳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税率
基本:四级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每级差5倍
加征、提高和降低
耕地
基本农田
150%
必须记住,经常考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省级单位适度加征,提高部分不得超过50%
农用地
人均低于0.5亩,省级单位可以适度加征,提高部分不得超过50%
占用农用地可以适当低于适用税额,降低部分不得超过50%
省级单位确定,但是最低不能低于平均税额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
税额计算
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基本农田: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
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到、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
交通相关+水利工程
农村居民在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耕地不超过原住宅基地面积,免税
免税或减税,改变用途后不能减免,自改变用途30日之内,补缴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
征管机构
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正常:书面通知当日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相关部门认定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当日
损毁耕地,相关部门认定损毁当日
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纳税地点
耕地所在地
复垦退税
临时占用耕地,应纳税
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全额退税
损毁耕地应纳税,相关部门认定损毁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全额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