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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厚大孟献贵民法分则,祝大家法考通过,加油加油
编辑于2020-07-31 21:21:53民法分则
物权
基本原理
物权的客体
物为原则
特征: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死者的尸体、遗骸属于物。但有特殊性,尸体、遗骸所有权目的仅限于埋葬、祭祀、供奉,且继承人不能放弃所有权
假肢用在身上正在使用,侵犯身体权;价值在人体之外,没有使用,侵犯物权
除此还有须为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具有特定性的特征
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可移动但会损害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建筑物,林木、桥梁、堤坝、纪念碑等
动产——移动不损害价值的物,机动车,自行车,相机,机器设备等
原物与孳息
标准是出产与分离,分离是重点
分类
天然孳息——1.动物产下的,2.树上结出的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射幸孳息(发生与否不确定,如彩票、抽奖、保险)
归属
天然孳息
有约从约
无约
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
有约从约
无约,按交易习惯
主物与从物
特征
1.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轮胎对于汽车,属于构成部分,不是从物)
2.须辅助于主物的使用(车位和房屋,不存在辅助,不是主物和从物)
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甲的手机和乙的充电器,不同属一人,不属于主物和从物)
货币——占有即所有
权利为例外
如权利质权、应收账款质押等,法律规定权利属于物权客体
物权的效力
追及效力
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以取回
因善意取得而阻断追及效力
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
优先效力 (内外有别)
对外效力
原则:物权>债权
例外
1.预告登记
2.租赁权成立在先的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卖或先租后押)
3.建设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对内效力
动产担保物权之间
质押先于抵押
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成立在先原则
物权的保护
确认物权请求权(借名买房)
物上请求权(要物不要钱)
种类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目的——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使用价值+交换价值)
表现形式——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特征
1.物权请求权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未受妨害或没有受妨害可能时,不享有
2.不能与物权分立而单独存在,属于救济权
种类
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无权占有=能返还)
排除妨碍请求权(受妨害)
消除危险请求权(可能受妨害)
行权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必非得诉讼,可以依意思表示)
注意: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性质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债权的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延迟、债的履行及转让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修理、更换、重做)
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请求权
不动产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登记制度/无举证困难)
动产
特殊动产
车、船等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登记制度/无举证困难)
普通动产
一般情况
3年诉讼时效(无登记制度/举证困难)
仅在两人之间
特殊情况
2年除斥期间(向遗失物受让人主张)
涉及到第三人利益
占有返还请求权
1年除斥期间(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债权请求权(要钱不要物)
目的——恢复损害的利益
表现形式——赔偿
种类
存:存款本息请求权
券:债券本息请求权
资:基于投资关系而产生的交付出资请求权
国: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犯的
救: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所有权
物权变动
基础公式
1.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公示生效主义)
2.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法定分类
一般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
公示生效——债权形式主义
区分原则,合同是合同,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交付是发生物权变动(取得所有权)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制度
异议登记制度
模型: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孟某徐某签订协议,孟某以自己的名义代徐某买房。徐某把首付和月供给孟某,孟某再给开发商,房屋登记在孟某名下。(借名买房)
徐某有两种救济途径:1.去法院;2.去登记机构(孟某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可在登记机构更正,否则异议登记法院起诉)
异议登记不阻却债权,也不阻却物权,仅影响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制度(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解决期房买卖中的一房数卖问题
模型:2018年6月10日,开发商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期房。孟某为了结婚购房一套,2018年7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孟某于签合同后30日内向开发商交全部房款,开发商应于2019年7月1日交房并于交房3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1.孟某可以采取预告登记(按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确保自己将来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孟某进行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房屋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无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孟某)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无权效力。(不阻却债权,仅阻却物权),第三人与开发商合同有效,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如按期交房无望,孟某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本金利息,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解除,则孟某的预告登记失效。
5.债权消灭或自能够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交付制度
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如双方约定7日后交付并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当事人:2方
情形:先借(租)后买
物权变动:买卖合同生效时
指示交付
当事人:3方
情形:购买前第三人依法占有
物权变动:买卖合同生效时
占有改定
当事人:2方
情形:先卖后借(租)
物权变动: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
拟制交付: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仓单、提单)
公示对抗
公示:有效合同=物权变动+登记( 对抗第三人)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动产抵押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双方物权变动以合同生效为标准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政府征收
变动时间:征收决定生效时
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和裁决书)
变动时间:法律文书生效时
继承
变动时间:继承开始时(死亡时)
事实行为
变动时间:事实行为成就时(完成时)
特殊
善意取得(例外)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真是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大构成要件
要同时满足
卖方无权处分
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关键词常为擅自或未经
租赁行为系负担行为,非处分行为,以自己名义将他人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与善意取得无关
以他人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属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与善意取得无关
处分自己的财产,系有权处分
买方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题目中表述为知情、了解、知悉,则表明买方主观不善意
何时善意——公示时,即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时
重大过失——认定知道无权处分的情形: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等级的权利人同意
买方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支付——仅需约定的价款合理即可,是否真正交付了价款在所不问
合理——大于或等于时价或市价即为合理;如题目中表述为“低于市价或时价;远低于时价或市价”,则表明价格不合理
对价——善意取得必须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互易合同),赠予、遗赠等无偿情形取得财产的,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已经完成公示
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可以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不得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如先卖后租/借)
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等)
民法典312条。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债权),或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先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商事主体手中购得),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支付的费用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遗失物的拾得
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的义务
1.返还义务,应当返还权利人,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2.通知义务,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部门
3.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请求权
2.悬赏报酬请求权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时,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请求权
归属——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
先占、添附
先占
构成要件
1.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占有行为+自主占有意思)
2.对象是无主动产(标的物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先占问题;抛弃物:抛弃意思+抛弃行为)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添附
附合
含义——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盖屋或话费较大
种类
不动产和动产
附合物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人,但要给动产所有人补偿(如甲用乙建材,修建自己的房屋)
动产和动产
附合物所有权按动产价值共有;可以区别主从物,或一方价值显然高于另一方,则由主物或价值高的一方获得所有权,给予另一方补偿(如甲取乙的纸糊于自己的门窗)
混合
含义——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种类——动产和动产,混合物所有权参照附合(如甲把乙的味精加入自己的汤内)
加工
含义——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种类——劳力和他人动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以加工人补偿;但加工物的价值超过原材料时,加工物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应给原物所有人补偿(甲误用乙的纸画成名画)
注意
总的来说,标的物归一方所有,获得物权,另一方获得赔偿或补偿(债权)
知道赔偿,不知道补偿
孳息
学理分类
标准:物权取得是否源自前手
原始取得(法定、权利新生)
先占
孳息
劳动生产
从无到有
善意取得
拾得
发现
添附
征收
从有到有
继受取得(意定、传来取得)
合同(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
继承或遗嘱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构成
专有权
共有权
全小区共有
绿地
公告场所
共有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
维修资金
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
归属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业主共有
2.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约定的(债权的方式),从约
使用——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全楼共有
建筑物基础、称重结构(承重墙等)、外墙、屋顶
两户共有
楼板、承重墙以外的其他墙体(楼板和墙体采用墙体中间层说)
注意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不得以不享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不存在优先购买权,VS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成员权
一般事项
定改规则和规约;选换成员聘企业;使用资金变三一
使用资金:使用维修资金,三一即双1/3通过,2/3*1/2=1/3
行权
1.面积占比2/3,和人数占比2/3,以上的参与表决——双2/3
2.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和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双1/2
特殊事项
筹集资金,建设施;改变用途,搞经营;变二一
筹集维修资金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行权
1.面积占比2/3,人数占比2/3,以上参与表决——双2/3
2.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和参与表决人数3/4业主同意——双3/4
必备法条
民法典281条,维修资金业主共有,用于电梯、屋顶、楼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民法典282条,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注意:收维修资金不受期间限制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自治权
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政府部门、居委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帮助
决定撤销权
物业管理权
1.可以自行管理(自主管理权),也可委托管理人管理(委托管理权),
2.物业公司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小区,接受业主的监督(监督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引港及时答复物业服务情况(知情权)
每位业主都有监督权和知情权
3.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是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如疫情封小区。
救济权
义务
禁止住改商
利害关系人(业主)的一票否决权
禁止权利滥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物业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配合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有关行政主管应依法处理
共有制度
内外有别
按份共有
内部
管理
保存行为
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
有约从约,无约应当经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收益分配
1.有约从约,无约→2.出资额,3.推等额
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
分割
确定
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分(行权不受期间限制)
方式
协商,实物,折价、变价(拍卖、变卖)
瑕疵
物的瑕疵和权利的瑕疵,共担
处分
共有物
需2/3以上份额同意,不足2/3,若实际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可以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出租行为是负担行为,不是处分,不需2/3以上份额同意)
份额
原则:转让自由,无须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VS商法,公司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限制
1.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协商不成按比例行使
外部
第三人害共有物
连带债权
均可行使全部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共有物害第三人
连带债务
1.第三人可要求各共有人清偿全部损失
2.超过份额的,赔偿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共同共有
特点:物权变动慢
种类
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合伙关系
内部
以夫妻关系为例
管理
保存行为——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重大修缮——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收益分配——共同享有
费用负担——有约从约,无约共担
分割
条件
基础丧失(离婚或一方死亡)
重大理由
方式
瑕疵
同按份共有
处分
共有物处分
全体一致同意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取得共有物所有权
外部
第三人害共有物
连带债权
均可行使全部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共有物害第三人
连带债务
第三人可要求各共有人清偿全部损失
VS按份,没有内部追偿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权——成员权,不允许转让流转处置
经营权——财产性利益,可处置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流转及其限制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对抗)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3.土地经营权人在合同月底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4.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系图

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
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方式
设立居住权,应当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性质
无偿是原则,有偿是例外
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有约从约
消灭
1.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
2.居住权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
地役权

种类与救济方式
模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的观景需要,甲向乙支付100万元,乙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内建造6米以上建筑物,甲将全部房屋出售后不久,乙在厂区建造了8米的建筑物。各方关系以及救济方式如下:

模型二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加重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高层建筑,甲每年支付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土地上建造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纠纷。各方关系以及救济方式如下:

模型三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加重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高层建筑,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丁在土地上建造了一座高楼。各方关系以及救济方式如下:

甲、乙间约定固定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转移,地役约定仍然有效
担保物权
广义担保物权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理
当事人之间的主从关系

担保物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
注意:优先受偿权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优先受偿人不能行使,只能基于占有行使占有的相关权利。
流押(质)条款
含义——担保物权(抵押、动产质押)合同订立时,约定,若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VS事后转移所有权,如折价、代物清偿)
禁止流押(质)条款目的——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流押条款权利滥用,违反诚信原则
效力——流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注意: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证金等代位物
内容——担保物权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未届满的,也可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注意:担保财产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且无代位物的,担保物权(从权利)消灭,但主债权已然存在,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五层法律关系,内容法定
1.不动产+抵押=登记(公示生效)
2.动产+抵押=合同(公示对抗: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质押=交付(公示生效)
4.权利+质押=交付/登记(公示生效)
5.动产+留置=民事4要件 VS 商事3要件
抵押权
抵押物
不可抵押
原则
土地所有权
依法被扣押、查封、监管的财产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设施)
违法、违章建筑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VS土地经营权——经营权可抵押
土、封、争、益、违、集
原因:无价值或无法变现
例外
1.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获得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依法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后果——抵押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的效力强制性规定
可以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不能单独抵押)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可以一并抵押
注意
房地一体主义
1.以建筑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抵押人未依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书面形式订立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要办理登记,否则违约
设立
不动产——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浮动抵押权
主体:商主体(企业,个体,农村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一并抵押
登记机关——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后,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发生物权变动+已支付
合理标准是交易时的市场价格
实现
1.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破产或解散
3.有约从约
4.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等情形
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
处理原则——成立在先
情形
先押后租
买卖破租赁
承租人的损失
订立租赁合同时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抵押的事实的,承租人自担
未书面告知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先租后押
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出租+转移占有的
抵押物的转移制度
原则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2.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依然享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抵押财产的,系有权处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3.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即“多退少补”)
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2.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即过户后抵押权人已然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抵押物的保全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要么恢复要么提供额外担保,否则提前清偿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没有过错的,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放弃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
2.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利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承诺已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模型
甲向乙借800万,提供750万抵押,且丙为甲提供担保

抵押权的实现
方式——折价、变卖、拍卖
存续
抵押权的设立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已然为抵押人所占有。抵押权人(债权人)行权要及时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为形式的,不予保护
最高额抵押权(主观题)
特征
主合同成立在前,从合同成立在后
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及其数额不确定
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有约从约
实现时,实际发生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为一般债权;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为限优先受偿

质押权
动产质权
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
关于交付
1.当事人不得约定不交付标的物,约定的,约定无效
2.只能时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不能是占有改定(如约定有出质人或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
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4.因不可归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占有返还请求权)
5.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6.从物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否则,不及于从物
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孳息收取权
处分权
义务
妥善保管
及时行权
质物或余款返还
权利质权
公示——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
有价证券
交付生效
五类债权证券
汇、本、支、债(债券)、存(存款单)
两物权债券
仓单、提单
登记生效
背书对抗
应收账款
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内外有别+通知)
即非典型合同中的保理合同
转质


承诺转质:一般物权变动;责任转质:善意取得
留置权
成立条件
1.债券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合法:承揽合同(修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
遗失物的拾得人并非合法占有失主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行使留置权
3.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可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
4.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注意;商事留置权没有
物权法定的例外
民事留置权:1+2+3+4;商事留置权:1+2+3
民事
自然人和自然人
自然人和企业
商事
企业和企业
实现
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义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除外。
逾期未履行,留置权人可以折价、变卖、拍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共同担保
为担保一个主债权,设立两个以上的担保方式
类型
共同物保
按份共同物保
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别主张债权
连带共同物保
1.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物保并存

甲向乙借款 1000 万元,以自有房产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好友丙以自己的房产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好友丁以自己的宝马轿车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到期无法偿还债务。
起诉时,随便;执行时,随便;追偿时,随便
2.两个第三人提供物保并存

甲对乙享有债权 500 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 200 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 300 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 200 万元债务。
起诉时,随便;执行时,随便;追偿时,随便
共同人保
物保与人保并存
连带物保与人保并存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300 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起诉时,随便; 执行时,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的物保,然后再执行其他担保人的财产;追偿时,随便
《民法典草案》第 392 条【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

甲公司将 1 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 10 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将 6 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
起诉时,随便;执行时,随便;追偿时,随便
反担保
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或另外一个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担保

方式
债务人——抵押、质押
第三人——抵押、质押、保证
留置和定金不行
占有制度
准物权
分类
有权无权
有权——基于合法原因取得(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等)
有权占有没有善恶问题
无权——非基于合法原因取得(遗失物,盗赃物,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取消后继续占有租赁物、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对于出卖物的占有)
善意恶意
善意——如不知道是赃物买赃
恶意——如明知是赃物买赃
遗失物一定是恶意占有
都是无权占有
自主他主
自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
捡到遗失物不想还
他主——非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
捡到遗失物想还
直接间接
直接——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
间接——以他人占有为媒介并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
需存在占有媒介关系,且直接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心态占有标的物(如借用合同、质押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

善意占有VS恶意占有

占有保护请求权VS物权请求权

占有推定所有
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存在争议时,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无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正,仍须举证。否则,将承担不理的法律后果。
债法总则
债的法定分类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悬赏广告、假一罚十的承诺、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
表意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只能向法院起诉(理由:物权优于债权,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499条,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仇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合同之债
自然之债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
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息之债
民间借贷,只要没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都是民间借贷
合法存续(可强制)<24%<自然之债(不得强制,还不还自愿)<36%<不当得利(返还)
彩礼
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以离婚为前提
限定继承超过遗产继承范围以外之债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特征
债权本身存在
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债务人给付后原则上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法定监护职责(父母抚养子女)、消防队员灭火、劳务合同(雇保姆看护小孩),不属于无因管理
2.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误信管理(把别人的牛当成自己的牛养),不构成无因,可构成不当得利
有利可图,主观上纯粹位置,不构成无因
管理人主观上适当兼顾自己的利益,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不影响无因构成,关键词:唯恐祸及自家、担心祸及自家
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是否达到效果在所不问,只要行为不管效果)
4.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即“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律效果
管理人权利
必要费用(费用偿还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报酬请求权)
所负债务
所受损害
管理人所受损害可以向受益人主张,但受益人所受损害不得向管理人主张
管理人的义务
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指示(不得擅作主张)
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诉讼时效
管理人的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无因管理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计算
受益人因不当无因管理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事+人→开始算
不当得利之债
分类
给付型
目的欠缺(原因欠缺,如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目的不达(如所附条件不成就)
目的消灭(如合同被解除)
非给付型
基于行为
受益人的行为(如无权处分/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侵权)
受损人的行为(如误将他人的家畜饲养/误管他人事务)
第三人的行为(如第三人以甲的饲料喂养乙的家畜)
基于事件(如甲的鱼因天降暴雨而被冲入乙的鱼塘)
基于法律规定(如添附)
构成要件
1.法律上无正当理由
例外——自然之债自愿履行;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如养子女给生父母赡养费,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不得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一方获益且不得为反射利益(自然增值)
3.一方受损:行为人主动放弃或故意放弃的除外
主动放弃——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故意放弃——强迫得利,如未经许可擦车或擦鞋
法律效力
原物和孳息
本金+利息(约定+法定)
利用不当得利索取的其他利益(投资),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国家予以收缴
扣费+归国家
非债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诉讼时效:事+人→起算
民法典法条
986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987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利 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988无偿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缔约过失之债
债的学理分类
一多、财劳货、单选
分类
主体多少
单一之债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
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人
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标的物
财物之债
特定之债
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后,债务人可以免除继续履行(标志:XXX人的XX)
免除其中一人,其余人在免除范围内依然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其中一人为债权人的继承人,债权人死后,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其余人依然承担赔偿责任
种类之债
可替代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后,债务人不可以免除继续履行(即种类之债永不灭失)
劳务之债
不得强制执行,但可以由其他人代替履行,费用由被代替人承担
货币之债
金钱之债,以实际履行地法定货币为准,但有约从约
没有不能履行,不免除实际履行义务
三者之间,不能单方抵消(即法定抵消。构成条件——互债,同类,主动债权已到期)
标的物可选否
简单之债
标的只有一种
选择之债
标的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可择其一
民法典514-521
选择权→形成权
债务人有权选择标的,若债权人法定期限内请求履行,债务人不选,经催告依然不选,选择权转移(移属制度),选择权转移给对方。行使选择权应通知,通知到达时标的确定(到达主义)。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经对方同意的除外。有选择权的人不能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不能履行是对方造成的除外
做题步骤
1.数人数
2.找标的物
3.找原因(意定、自然、法定)
4.标的物是否可选
合同通则
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AND 诚信原则

十种学理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有权利或义务——赠与、保证、借用
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买卖合同
区分标准是对债给付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法律规定内容并赋予名称的合同(19种有名和特别法规定)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与宾馆住宿合同,类推适用→参照其他类似合同解决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买卖合同
无偿合同
绝对无偿——三个单务合同
可有偿可无偿——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区分标准是对价——有无对价导致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有偿注意义务高
无偿低,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负责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买卖、赠与
实践性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物的交付
参照适用代物清偿协议
与钱有关:定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与物有关:保管、借用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有特定形式(书面)——担保合同,如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不要式合同:买卖
主合同与从合同
担保物权,借款为主合同,担保为从合同
本约与预约
违反预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但不可强制履行本约
二者是牵连关系,本约是目的,预约是手段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
涉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如利他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
模型——甲向乙花店买花,要求乙每天给丙送花,丙未拒绝,后乙违约,丙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没有付钱,乙可以甲未付钱为由向丙抗辩
民法典522条,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违约,第三人可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射幸合同与确定合同
射幸合同:发生与否不确定——保险合同、彩票合同、有奖销售合同
保险合同:双务、诺成性、射幸、格式
确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一时性合同——买卖合同
继续性合同——借用合同,供水、电、气、热力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体系框架
缔约:在缔约工程中
过失:违反诚信原则
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定约机会损失
定约费用损失
是一种法定责任
类型
未成立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缔约
关键词:洽谈、商谈、谈判
恶意磋商VS正常的商业风险的之间的关系
欺诈
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
成立型
合同被撤销
合同被宣告无效
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合同的订立
要约VS要约邀请
含义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具体类型
要约:自动售货机(现货要约)
要约邀请
1.拍卖公告
2.招标公告
3.招股说明书
4.债券募集办法
5.基金招募说明书
6.商业广告和宣传
内容具体确定的为要约
1.当事人,2.标的,3.数量
7.寄送的价目表
要约VS承诺
要约
生效
对话——相对人知道起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
原则——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
有约从约
无约
指定特定系统
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
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撤回
对象
尚未生效的要约
效力
撤回意思表示先于或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销
对象
已生效但为获得承诺的要约
方式
以对话方式——知道
以非对话的方式——到达
不得撤销
定期限
有明示
有理由
如交易习惯
失效
被撤销
被拒绝
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变合同的主要内容,失效
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反对或规定不得变更外,有效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方式
原则——通知(书面/口头)
例外——行为推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
延迟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效力
原则——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迟到
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效力
原则——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该承诺的,为新要约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
1.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均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都是意思表示方式
2.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规定或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履行治愈规则,行为推定
4.信件、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5.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复核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有约从约
网络购物
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收件人的主营业点;没有主营业地,收件人住所地。但有约从约
3.合同书形式订立的,最后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但有约从约
国家计划合同
国家(要约人)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下达国家订货任务,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接受订单的工厂),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的要求
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
主要条款(决定合同的类型)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争议解决条款
独立性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仲裁有排除诉权的效力,涉外合同当事人可选择中外仲裁机构
格式条款
处于优势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成立时未与对方(处于劣势一方)协商的条款
遵循原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处于优势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提供方(优势方)的义务
提示——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说明——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解决合同当事人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违反——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条款不成立)
无效情形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1.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2.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3.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
解释——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合同的保全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代位权
模型——孟某对徐毛毛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未还,徐毛毛对马胖胖享有200万元到期债权亦未还且该债权约定仲裁条款。现孟某欲向马胖胖提起代位权诉讼。
如徐毛毛对马胖胖享有的200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马胖胖可以向孟某主张该诉讼时效抗辩权(抗辩权的转移制度)
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不能阻却代位权之诉,因此马胖胖不能基于其与徐毛毛之间的200万元债权存在仲裁条款而进行抗辩
代位权之诉导致两个债权诉讼时效均中断,重新起算

成立条件
1.原则上,两个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是金钱之债)均合法且到期
《民法典》第 536 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2.怠于行使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关键词“法律措施”,即“或起诉或仲裁”,否则就是“怠于”)
3.债务人怠于行使起债权影响债务人到期债权,即有因果关系
4.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自身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继承权不得代位
救命钱不代位,不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和管辖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无独三,可追加)
管辖——被告(次级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代位权之诉的法律效果
1.次级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不得以“仲裁条款”为由进行抗辩(即抗辩权的转移)
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不能阻却代位权之诉
2.原告胜诉,诉讼费由次级债务人负担,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3.原告胜诉,次级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级债务人的债相应的消灭
相应——在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消灭
4.代位权诉讼,使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代位权的五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代位权系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第二层:成立条件 1;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注意:只能是 金钱之债)均合法且到期; 第三层:成立条件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题目关键词“法律措施”,即“或起诉或 仲裁”,否则将被认定为“怠于”); 第四层:成立条件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危害债权人债权; 第五层:成立条件 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注意:继承权不得代位)。
撤销权
模型——孟某对徐毛毛享有 100 万债权,孟某多次催促,徐毛毛拖延不还。后孟某告徐毛毛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徐毛毛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 150 元价格卖给知情的马胖胖,被孟某发现。

成立条件
1.债权已成立,合法债权(债权成立后)
VS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针对受理破产前1年内,涉及五种行为,管理权人有权请求撤销 ☆☆☆《企业破产法》第 31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2.主观上,债务人具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8种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
2.放弃未到期债权
3.放弃债权担保(放弃优先受偿权)
4.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
5.恶意延长到期还权的履行期
救济途径:1.行使撤销权,受1年或5年除斥期间限制(双重除斥期间);2.宣告行为无效,不受任何期间限制。二者择一选择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低于70%)
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转让人明知(高于30%)
成立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明知欠钱不还的事实
8.无偿转让财产(即赠与或遗赠)
债务人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其债权人依然可行使撤销权
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原则上不可撤销
诈害债权
放弃债券和担保,恶意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掉
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和管辖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让人或转让人(可追加,无独三)
管辖——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撤销权诉讼的法律效果和期间限制
法律效果
1.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2.受让人将所获利益返还债务人
3.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有过错即诈害债权)
期间限制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双重除斥期间
【5 层法律关系记忆法】 债权人撤销权的五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债权人撤销权系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第二层: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第三层:成立条件 2:主观上,债务人具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即“诈害债权的恶意”); 第四层:成立条件 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如下 8 种行为且已危害债权人债权;8 种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2)放弃未到期债权;(3)放弃债权担保;(4)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5)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低于 70%);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转让人明知(高于30%);(8)无偿转让财产(口诀:放 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第五层:双重除斥期间限制(债权人撤销权受 1 年或 5 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债权让与(内外有别+通知)——是一种债的转移,即内容不变主体变
生效条件
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基于人身关系——雇佣、委托和租赁等
专为特定人利益设定的——专门为特定的人绘肖像画的合同
不作为债权——竞业禁止
从债权——保证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545条,当事人约定非金钱之债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之债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内外有别,不得转让仅具有内部效力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1.让与人与受让人一经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即在二者间产生债权让与的效果(内部效力)
2.让与协议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需要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
通知人可以原债权人,也可以是受让人
通知方式为不要式
3.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不产生外部效力)
法律效力
内部效力
原债权人(让与人)退出原债的关系,受让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而受到影响。主权利转让,从权利跟随主权利转移而转移
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成立并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向受让人履行
2.抗辩权移转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到期在先原则,谁的债先到期就先保护谁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务承担
类型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原债务人免责;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承担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成为新债务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
承担人的责任,有约从约,无约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55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权
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内部有效,外部无效(内外有别+同意)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内外有别+同意
意定
一方通过协议转移于第三人,并经另一方同意
法定
1.财产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为求偿权
保险人——保险公司
2.法人发生合并(吸收或新设)或分立(派生或新设)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合并,由合并后法人享有承担
分立,由分立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有约从约
3.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继承,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超过部分自然之债
放弃继承,不负清偿责任
4.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租赁物的买受人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也承担租赁届满前不得要求承租人搬离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
电子合同的履行
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生成的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没有载明或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如电子书),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有约从约
第三人代为履行
到花店订花给女友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
无先后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
1.主体——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2.有确切证据证明
没有确定证据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理由(法定)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4.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
5.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行权理由VS
相应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全部不——全部不:部分不——部分不
不安抗辩权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营、誉、逃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为限
先行履行抗辩权
全部不——全部不;部分不——部分不
合同履行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履行困难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提前履行
提前还钱
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部分履行债务,但提前/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对当事人利用合同事实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如疫情买卖假口罩,以及国家下达计划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清偿
代物清偿
交付标的物而消灭原债的关系
VS 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单方允诺之债
代物清偿——实践性协议(交付完成)
清偿抵充
债权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个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有约从约
无约
1.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未指定,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
3.几项均已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4.担保数额相同的,有限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清偿顺序
有约从约
无约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1→2→3的顺序
合同解除
双方解除(协议解除)
无违约责任,事后的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事前的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不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在履行期限届满钱,预期违约(如按期交房无望),非违约方可解除合同,同时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当时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4.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导致根本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同事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5.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国家政策),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不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特殊法定解除(任意解除权)
9种
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2.不定期午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
3.不定期合伙合同的双方
无期限则无预期,有期限则有预期
4.委托合同的双方
民事
5.行纪合同的双方
商事
6.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无期间的双方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8.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9.旅游合同的旅游者
解除后,造成损失要赔
行使和效力
行使
简单形成权→通知即可行使
期限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期限,期限届满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2.没有规定或没有约定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方式
1.主张解除一方,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期限内未履行,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有异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意思自治,可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合同因违约解除,解除权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动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继续承担民事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法定解除权 VS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

抵消
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形成权
构成要件
积极——互债+同类+已到期
消极——是否设定担保、数量书否相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非抵消的障碍,可以行使抵消权
行使
一经通知对方即发生效力。有异议,异议期届满前提出并起诉
提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事由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提存机关
公证部门
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债务人交提存机关提存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
债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清偿,债权人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
提存部门妥善保管,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要赔偿
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
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赔偿债权人,但债务人另行清偿的,赔偿债务人
提存物的领取
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领取权消灭
领取权消灭,扣除提存费用,提存物归国家
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债务人拒绝的除外
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行为
1.继承;2合并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
都有过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另一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相对性
对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外——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既违约又侵权,择一选择
归责原则
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外——过错责任原则,5个
赠与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损毁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没有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今年疫情
违约责任的五种形式
继续履行
3个例外(根本违约→行使解除权→追究违约责任)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一物数卖或标的物毁损灭失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劳动之债)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价
损害赔偿
违约金
特征
约定的
可以调整的
法院可以依职权释明
适用规则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填补性损害原理),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但并不够分的,直接适用
3.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且过分的,可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实际损失的30%<高于

延迟履行支付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后,还应继续履行债务
定金
定金属于要式(书面)合同
定金属于实践性合同——交付标的物成立
定金具有限额性,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罚则——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要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
定金和违约并不能并存,只能择一选择
典型合同
二十类: 买水赠款租 承建融技输 纪委管中储 保保物伙游
买卖合同
标的——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有有例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拽让的标的物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适式
出卖人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
1.从给付义务违约的,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2.原则上不可以解除合同。除非构成更笨违约
3.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小影响风险转移
4.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构成重大误解
5.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
交付标的物上有抵押权
物的瑕疵
质量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不无权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回收义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委托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验货义务
要在约定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及时检验
数量或质量
约定期限,买受人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
未约定期限,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或合理期限内未通知,视为符合约定;有质保期的适用质保期,不适用2年
约定检验期限过短
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外观瑕疵提出异议期限
短语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以法律法规规定为限
检验期限未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已经对数量外观检验,有证据能推翻除外
出卖人依买受人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不是指示交付),出卖人和买受人同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检验标准不一致,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标准为准
通知义务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接受或拒绝接受多交部分
接受→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
拒绝→及时通知出卖人
风险负担
主观题
含义
主观要件——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
不可抗力一定是风险,但风险不一定是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一样是风险——关键词:失火、火灾、洪水、泥石流、海啸、地震等
客观要件——标的物毁损、灭失
原则:有约从约
例外
交付主义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除外
不动产和动产均适用——所有权与风险分离理论
所有权主义
违约在先——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违约,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根本违约)时标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在途货物——在途标的物,有约从约,无约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你承担
《民法典》第 607 条【代办托运】
有约从约
无约或交付地点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驾驶员丁不对外负责,在丁有重大过失时,丙对内可向丁追偿
乙有两种救济途径
1.基于委托合同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乙找甲,甲找丙,丙找有重大过失的丁
2.基于货物所有权追究丙的侵权责任
乙找丙,丙找有重大过失的丁
注意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影响风险转移,可去追究从给付义务违反
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即可以买受人担风险,出卖人违约
孳息归属
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交付主义
此规则同样适用于互易、赠与、借款等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例外:租赁合同,采用所有权主义,归属于出租人所有
特殊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
总价至少分3次支付
卖方权利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经催告仍未支付,
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
出卖人可请求使用费
买受人可请求返还支付本金及利息
请求支付全部价款——单方变更合同
择一选择
不能行权比例——总价款80%以上
试用合同(附条件买卖合同)
试用期内买受人享有购买与否的选择权(形成权)
使用费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有约从约
同意购买
沉默——试用期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推定(默示)
因试用交付后,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受人拒不返还
买受人在适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的,视为同意购买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视为同意购买
第三人无善意取得问题——因为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且用行为表示同意购买,构成简易交付,此时发生物权变动,买受人的处分行为是有权处分,买受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交付/登记),因此第三人是继受取得
风险负担
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主义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取回权(出卖人)
未按约支付价款,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未按约完成特定条件
向标的物出卖、出质或做其他不当处分
不能行权比例——总价款75%以上
回赎权(买受人)
模型
特殊买卖合同两线三区

一物数卖
不动产一物数卖
没有过户→有权处分
合同均有效
房价大涨后,且房屋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又将房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知悉卖房,此时由于理性经济人规则,追求更高利益,知悉不等于恶意串通
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登记
动产一物数卖
普通动产
机器设备、自行车、手表
合同均有效
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合同均有效
先行受领交付>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成立在先
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继续性合同
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性、垄断性企业,适用强制缔约理论,非有正当理由不可解除合同
不能拒绝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供电人义务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及时抢修
1.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自然灾害断电,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
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性质:单务(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名;无偿;诺成;不要式
瑕疵担保责任
原则——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例外
1.附义务赠与,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如送的动物有病),造成受赠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解除权
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穷困潦倒),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任意撤销权 VS 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 时间 转移前(履行前) 转移后(履行后) 限制 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况: 1.经过公证的; 2.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 残等社会公益性质的(科学、教育、文 化、卫生、体育、新闻等); 3.道德义务性质的(A.直系血亲之间的 赠与;B.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赠与;C.为 报恩而为的赠与) [3字口诀]公公道 注意:上述3中情况,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程度需达到重伤或死亡)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 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父母;夫妻)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归纳总结] 忘恩负义 主体 本人 本人,1年 本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6个月 效果 不再履行 已给付的,可要求返还;未给付的,不再给付;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此时无法返还,可要求受赠人赔偿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VS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核心区别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影响赠与合同效力的附款,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该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履行与否与赠与合同的效力本身无关。
借款合同
基本原理
贷款人权利义务
权利——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题目中借款用途关键词:为了
发生根本违约
义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分类
民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交付借款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准),若交付银行卡,以知道密码为成立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和法人
商业借贷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

借款合同中法人或负责人的责任承担
判断标准——个人行为 OR 职务行为

让与担保制度
非典型担保,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1.让与担保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2.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除流押条款以外的部分有效)
事前归属性担保无效
流押条款——阴阳合同,违反诚信原则
3.没有完成财产变动公示的,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已经完成财产变动公示的,到期没有没有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参照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且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示与否,决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5.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有权主动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务人合同项下债务
保证合同
性质:单务,有名,无偿,诺诚,要式,从合同
限制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订立方式
可以是单独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反担保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最高额保证
适用担保物权最高额抵押
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方式
一般保证
明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推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先速抗辩权
含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丧失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诉讼
单诉债务人或列为共同被告,不得先单诉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认定——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随便诉谁
范围
有约从约
无约,保证人用全部财产对保证范围承担无限责任(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共同保证

类型 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丙、丁与乙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份额为丙承担 40%、丁承担 60%。” 类型 2: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丙、丁与乙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类型 3: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丙、丁与乙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丙承担 40%份额、丁承担 60%的份额。” 类型 4: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丙、丁与乙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
起诉时,随便
执行时,随便
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先执行物保
追偿时,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有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相应份额(即分担责任)

保证的从属性
主合同内容的变更
数额
原则——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否则
减轻、缩短按轻的算
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保证人责任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没有加重则不用
主债权转让
内外有别+通知
原则——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例外——事先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主债务转让
内外有别+同意→双重同意
必须同时满足,1.债权人同意(同意方式为不要式,口头亦可);2.保证人必须书面同意
原则
全部转让的,不承担
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不承担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有约从约
保证期间
性质——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长短
可以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6个月
起算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

1.孟某与徐毛毛之间,因借款合同而产生主债务,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2.马胖胖与徐毛毛之间,因保证合同而产生从债务,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即从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3.法律为保护保证人马胖胖的利益,专门设置了保护保证人制度,即保证期间(除斥期间)

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 AND 保证人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保证,中止中止,中断中断
连带保证,中止中止,中断不中断
保证人的权利
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仍有权主张抗辩
抵消权和或撤销权
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或撤销权,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租赁合同
租赁权 VS 居住权
租赁权——债权——备案登记——期限最长20年
居住权——物权(用意物权)——登记生效——不受20年期限限制
基本原理
性质——双务,有偿,有名,诺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束己合同,继续性合同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备案登记——管理型强制性规范
形式——6个月以上的,采用书面形式
风险负担
出租人负担
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事由,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义务
1.适租义务
依约交付,在租期能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义务
有约从约
无约,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影响承租人适用的,应相应的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过错只是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
抵押权成立在线,租赁权成立在后,买卖破租赁
承租人的义务
1.正当使用
未按约定方法或为根据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根本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
3.不作为
禁止添附
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增设她屋
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请求赔偿或恢复原状
禁止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
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合同,非转租合同
4.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的权利
法定解除权
原因——根本违约
情形
1.租赁物被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适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形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成立在先原则)
例外
先押后租或先封后租
优先购买权
对象——仅限于房屋,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居住利益
例外(承租人购买权位阶降低)
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VS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2.出卖给8类近亲属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
放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房屋的,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
救济
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续租权
承租人在租期内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优先承租权
租期届满,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法转租)

孟某同意徐毛毛转租后,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孟某不可以向徐毛毛收取每月9000元房租
如徐毛毛欠付孟某2个月租金,马胖胖可以请求代徐毛毛支付欠付的租金。马胖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折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孟某对徐毛毛的救济方式
1.侵权责任
2.物上请求权(恢复原状)
3.侵权责任+物上请求权(恢复原状)
孟某对马胖胖的救济方式
1.违约责任
2.物上请求权(恢复原状)
3.违约责任+物上请求权(恢复原状)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违法转租或擅自转租)
根本违约

孟某主张徐毛毛和马胖胖的转租合同无效,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权,6个月内未提出的,视为孟某(出租人)同意转租
擅自转租或违法转租,孟某(出租人)可以徐毛毛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
孟某解除与徐毛毛的租赁合同或主张徐毛毛与马胖胖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后,可以向马胖胖行使返还原物请求全——让马胖胖搬离房屋
孟某解除与徐毛毛的租赁合同或主张徐毛毛与马胖胖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后,如马胖胖逾期腾房 ,可请求马胖胖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不当得利)
孟某解除与徐毛毛租赁合同后,马胖胖可追究徐毛毛的违约责任
孟某主张徐毛毛和马胖胖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后,马胖胖可追究徐毛毛的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租赁合同

一房数租
合同均合法有效
所有权获得顺序
合法占有者>登记备案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对于没有履行的其他有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由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装饰专修和扩建
装饰装修
添附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不需要向承租人支付装修费用,但有约从约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扩建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先看是否有出租人同意,再看是否报批再扩建
不定期租赁合同
任意解除权
双方均享有,无须赔偿对方损失;出租人行权的,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则无此要求
情形
1.租期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租期6个月应采取书面形式
2.未约定租期或约定不明,事后协商不成的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租期为不定期限
行为推定
融资租赁合同
含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可以与出卖人同一
效力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归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要式

融资租赁公司——甲——准金融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参与活动,只收取租金
乙、丙可以是一家公司
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基于租赁物质量瑕疵,乙可以直接向丙索赔,追究违约责任(修理)
乙公司在自行维修租赁物期间,需要依约支付租金。
出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去顶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见面相应租金
租赁物风险由乙(承租人)负担
第三人丁因租赁物侵权,应向乙(承租人)主张权利
保理合同
非典型担保合同

含义——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商业银行),保理人提供金融服务合同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要式
采用书面形式
虚构处理
应收账款人甲与债务人乙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合同的,应收账款人甲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保理人,但保理人明处虚构的除外
VS一般虚构租赁物,合同无效
通知义务
1.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应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2接到通知后,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种类
有追索权保理
当事人约定由追索权保理的
丙
可向甲追
可找乙追→但扣除费用后剩余返还甲
无追索权保理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
丙只能找乙追→扣除费用后剩余仍归并银行
一债多保
1.登记在先的取得应收账款
2.都登记,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3.都未登记,通知在先
4.都未登记,也都未通知的,比例清偿
承揽合同
典型的承揽合同包括:机器设备、修车、修手表、理发、照相和打印讲义等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
人身信赖关系
1.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有约从约
2.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本违约
3.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无需定作人同意,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种类
承揽人提供材料
做题时默认是承揽人提供
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交付前标的物归承揽人,此时没有留置权
定作人提供材料
1.定作人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完成时标的物归定作人,此时承揽人有留置权
定作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在承揽工作完成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应当赔偿
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解除后的费用不负担,已履行的部分定作人支付报酬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解除合同后,承揽人未停止,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义务
协助义务
给付报酬
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对完成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有约从约
义务
通知义务
接受监督
交付工作成果
妥善保管
保密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合同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第三人利益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基本原理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要是
种类
施工,勘察,设计
四大禁止行为

无资质合同无效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归国家)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
1.经发包人同意
2.只能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而不能将全部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处理
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未取得资质——无效
超越资质等级——相对无效,最终是否无效看竣工之前是否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的,借用有资质名义的
出借资质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阴阳合同

工程价款
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城建房产
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
让利
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
5.发包人在起诉前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恶意不办理的除外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许可证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处理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和诉讼地位
垫资
承包人先履行,发包人后给付工程款
性质
有约从约
无约按工程欠款处理——工程欠款利息
有约从约
无约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
有约从约,但不得超过央行贷款利率
无约视为无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有约从约
无约,3种视为付款的时间
1.工程已实际交付,为交付之日
2.没有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为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起诉之日
诉讼地位
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起诉
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应受理
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4.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为诉讼的,法院应支持
优先受偿权
性质——法定优先权(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法定优先权共3个
预告登记
租赁权在先的买卖不破租赁
建设工程承包人法定优先权
主体——承包人
1.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应支持
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应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前提
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是否竣工在所不问
范围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即只包括工程款本身
行权
1.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工人利益,发包人以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支持
恶意串通,无效

注意受偿顺序
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承包人法定优先受偿权>银行抵押权

运输合同
基本原理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
强制缔约——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种类
客运合同
人身
无过错责任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运输公司免责的情况
财产
自带物品
过错责任
托运物品
无过错责任
货运合同
托运人有任意解除权
客运合同
旅客的义务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应补交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技术合同
种类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参照委托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
共有制度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公开受法律保护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没有申请专利,不公开,不受法律保护
让与人应当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限制让与人申请专利,但有约从约)
技术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只有受让用
排他实施,转让人+受让人
普通实施,在许可的范围内N个人可以用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义务——保密义务,不限制与客人申请专利,但有约从约
违反保密义务,追究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不要式
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
1.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2.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偷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
专利申请权
有约从约
无约,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谁完成归谁所有)且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
专利权人
受托人(研发人)
委托人权利
1.研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2.研发人转让专情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
专利申请权
有约从约
无约,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1.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事实该专利
3.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一票否决
保管合同
含义——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有约从约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
任意解除权
寄存惹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间无约或约定不明,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无特别事由,保管人不得请求提前领取
支付保管费
有约从约
无约,视为无偿
保管人权利和义务
妥善保管
亲自保管
留置权
寄存人未按约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有约从约

仓储合同
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
存货人义务
按时提取存货的义务
逾期提取,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不减收仓储费
无存储期间,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提取仓储物
任意解除权
货物的风险转移
货物的风险转移自逾期之日起转移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委托合同
含义——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有特别规定,其他合同;无特别规定,委托合同
性质——双务,有名,可有偿可无偿,诺成,不要式
可有偿可无偿的3个合同:保管,委托,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933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损失赔偿请求权
义务
支付报酬
委托合同 VS 行纪合同

间接代理
显名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人在订约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隐名

效力
原则——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例外
介入权
1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取得介入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退出法律关系不在承担责任)
2.第三人取得抗辩权(援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权对抗委托人)
选择权
1.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行的,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取得选择权
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中的一人
已经选择,不得变更
2.委托人取得两项抗辩权(援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或援用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
物业服务合同
2个人:物业服务人,业主;3件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
内容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前提不得增加物业费
性质
双务,有名,有偿,诺成,要式
订立方式
建设单位(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订主体不是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亲自履行
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
1.物业服务人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其他第三人,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2.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将全部物业服务直接后分别转为托给第三人
妥善合理履行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高空抛物时安保人义务
公开报告
定期将服务的项目费用履行等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后合同义务
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适用和管理情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要赔偿
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服务人或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不是不当得利
业主的义务
给付物业费
1.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2.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期限届满仍不支付,可以起诉或仲裁
3.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告知义务
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提示的注意事项,并配合物业现场检查
2.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
解除
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一般事项双1/3(面积、人头),所有权篇
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赔偿损失
续订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不定期
1.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没有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2.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行纪合同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
行纪事务的处理
孟某欲将自己价值 60 万元的宝马 X5 轿车一辆出卖,但不知如何出卖,遂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与北京优信二手车行订立行纪合同。双方约定:“如优信车行以 50 万元将该车卖出,孟某将支付 5 万元报酬。”对于其他事项双方均未作特别约定。

如优信车行以 60 万元将孟某的宝马 X5 轿车卖给徐某,是否可以请求孟某多支付报酬? 答:不可以。 如优信车行以 60 万元将孟某的宝马 X5 轿车卖给徐某,为此多支付 1 万元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请求孟某支付? 答:不能。
中介合同
基本原理
含义——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跳单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中介事务的处理
促成合同成立
委托人按约支付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未促成合同成立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可以按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伙合同
合伙的本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含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出资义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财产
出资、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财产分割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共同共有
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利润和亏损分担
1.看约定
2.协商
3.看实缴
4.平均分配、分担
债务承担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财产份额转让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代为行使的禁止
合伙人资格有人身属性,不能代位;但合伙人利益分配请求权可以代位
不定期合伙
1.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合伙
2.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其他人没有提出异议,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为不定期
3.合伙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人
终止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剩余财产分配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按利润和亏损的方法分配
旅游合同
基本原理
性质——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
合同解除
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但造成损失要赔
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业务
旅游合同具有强力的人身信赖关系,未经旅游者同意,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
擅自转让,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造成受损害,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者可以转让
人格权编
基本原理
性质——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许可使用
民事主体可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他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死者人格利益
总则
行权期间限制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权竞合
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请求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合理使用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承担
1.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2.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
商事主体——名称权
一般人格权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超市搜身侵犯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
八类具体人格权
三类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侵权——死亡,排除自杀,但不能协助自杀
身体权
侵权——身体的完整性,排除自伤
健康权
侵权——生理、心里技能(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民法典新增条款
1.法定救助义务
自然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收到侵害或处于危险情形,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2.人体组织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无偿捐献,自己的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或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此处鄙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生前为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3.器官买卖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人体组织、人体细胞、遗体
违反,买卖行为无效
4.临床试验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5.医学和科研活动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6.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五类精神性人格权
1.姓名权
主体——自然人
VS名称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1017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也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
内容——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和许可权
民法典1016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应登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约束力
侵权形态
干涉——妨害、阻碍他人形式姓名权的行为
盗用——仅用姓名未用身份,如拾得身份证后盗用身份证办银行卡
假冒——又称冒用,冒名顶替,即用姓名又用身份
自然人的姓氏应随父或随母,也有可能在父母以外选取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的姓氏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披露真实姓名、曾用名不属于侵犯姓名权,因为起名字就是为了让人用的
2.肖像权
内容
整体形象再现权
肖像使用权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格式合同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任意解除权
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定解除权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侵权形态
丑化、污损、伪造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可以合理使用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3.名誉权
侵权形态
新闻媒体侵权的认定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外
(一)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合理审查义务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效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审查能力和审查成本。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文学、艺术作品侵权的认定
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报刊、网络媒体侵权的认定
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4.名誉权
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侵权——非法剥夺荣誉称号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5.隐私权
主体——自然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权形态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 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窥视、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私家侦探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人肉搜索
个人信息保护
主体——自然人
特点——可记录,可识别
内容——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如姓名属于个人信息,但不属于私密信息
合理使用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
知情权
自然人可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及时删除
免责情形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收集和控制者的义务
信息处理者收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
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保密义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婚、龄、属、病、胁
婚、龄、属——无效婚姻
病、胁——可撤销婚姻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婚”代表重婚的;“龄”代表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代表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病”代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胁”代表胁迫的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扶养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家事代理权
1.家庭日常生活
2.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内外有别
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关系
亲自关系的确认或否认
1.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婚生子女的否认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2.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生父母关系确认,但不能否认
祖孙关系
抚养赡养义务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不能协订遗赠抚养协议,因为主体不适格
兄弟姐妹关系
扶养义务
监护
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1.法定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婚前个人资产婚后投资的收益属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发表或获得稿酬之一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原则: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例外: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此时,如记名产权人擅自处分房屋的,其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婚前/婚后 出资人 登记在谁名下 产权归属 婚后 夫妻双方 在所不问 共同所有 婚后 一方父母 夫妻双方 共同所有 婚后 一方父母 出资人子女名下 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 婚后 双方父母 夫妻双方 共同所有 婚后 双方父母 夫或妻一方 按份共有
(7)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如租金)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但有约从约
如赠与合同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
(6)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机之前撤销赠与,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处理
(7)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判决归不动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存续期间还款的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约定夫妻财产制
形式——书面形式
否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律效力
1.约定夫妻财产制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2.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相对人不知道的,不能对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分割
处理
原则——日常生活需要(平等的家事代理权)
例外
1.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如购房、购车),需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2.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用于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分割
原则——不予支持
例外
1.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举轻以明重,故一方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也可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
共同债务 VS 个人债务
功能论/目的论→关键词“用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共同债务,用于个人挥霍贼为个人债务
婚前
原则——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
例外——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则——内部约定不会影响外部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提前知晓的
例外——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补充固定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虚构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赌博、吸毒(自然之债)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离婚
方式
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条件
1.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协议载明自愿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
程序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
3.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法定情形
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致离婚;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不仅可以诉讼离婚,还可以请求离婚过错赔偿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 2 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注意: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
6.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 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
仅可以诉讼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新增条款::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准离婚又一年
特殊保护
军婚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孩子不满一周岁)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外
女方提出离婚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绿帽)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限制——仅一方有过错,双方均有,不得请求
责任人——婚姻过错方,与第三者无关
请求权人——无过错方
责任性质——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侵犯配偶权)
离婚后的人身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双方协议不成,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探望权
性质——属于权利而非义务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权,爷爷奶奶没有
违反处理
1.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亲子鉴定“做贼心虚”规则——男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女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自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不存在亲自关系
财产关系
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财产分割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伪造、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算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注意:附生效条件的离婚协议)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的成立
当事人
被收养人
原则——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
收养8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哪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2.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总则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能监护不送养
收养人
原则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一子有能力,无病无罪满三十
注意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 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
即舅舅收养外甥女,姐姐姐夫生活富裕也可以收养,且不受40岁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华侨收养适用1+2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 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周岁 40 以上
6.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继父母经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生父母生活富裕也可收养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成立时间
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差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前应公告
收养关系的效力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形式,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解除登记
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继承编
继承关系
基本原理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第一步: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其中所谓的没有继承人是指在该事件以外没有存活的继承人
第二步: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第三步: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遗产
第一层:遗产是继承权的客体,系财产集合体;
第二层:自然人。法人终止后的财产并非遗产;
第三层:死亡时。1.自然人因侵害行为(加害行为)致死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2.自然人死亡后,因第三人侵害行为(加害行为)而导致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遗产;
第四层:个人。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下,必须先剥离一半给配偶,另一半方为遗产;
第五层:合法。因赌博、嫖娼或买卖毒品而产生的违法之债并非遗产。
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放弃
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
方式——书面方式,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
反悔
1.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2.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发悔的,不予承认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顺位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注意: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再婚与否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拟制继承人;2、代位继承)
子女包含五类,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胎儿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二者间不得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情形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遗嘱不发生效力,按法定继承处理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分配
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例外
意定——经继承人协商,可以不均等
法定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 多分 3.有扶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 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对捡来的孤儿,侄子侄女 6.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 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7.因为有抚养关系而取得继父母的继承权的继子女不影响享有其生父母的继承权
遗嘱继承
形式
公证遗嘱
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危急情况下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六种形式效力一样,但从上到下无效可能性递增
遗嘱见证人
限制条件
无民、限民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效力
一般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一份为准
每一份均有效,但以最后一份为准
无效遗嘱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注意:遗嘱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
6.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已死亡时情况为准
附义务的遗嘱
必须要履行义务
代位继承

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
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指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通知义务
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被继承死亡而不能通知的,有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负责通知
保管
妥善保管
确定
1.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胎儿预留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生养死葬的协议
性质
1.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但不受合同编调整,而受继承编调整
2..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注意:如在死亡前,遗赠人即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则该行为的性质将被认定为“赠与”)
3.生前与死因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即扶养人的扶养义务生前生效,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后生效)
主体
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抚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不能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关系
效力——最优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限定继承原则
1.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1.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有法定继承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3.无法定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
解题思路
1.找到受害人
2.何种类型侵害(7+7)+一般
3.找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适用范围
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
绝对权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相对权
债权——考试范围内债权被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民事利益
胎儿利益、死者人格利益
归责原则
过错
要考虑主观是否有过错
一般过错
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推定
过错条件举证责任倒置
采用过错推定的四类侵权责任——学校、医院、动物园、建筑物及其物件损害责任
四要件
侵害行为(加害行为)
损害后果(无损害,无赔偿责任 VS 违约责任)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一般过失VS重大过失
看身份,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人的预见水平的,构成重大过失;普通人则是一般过失
无过错
不考虑主观是否有过错
相对无过错(有免责事由)
绝对无过错(无免责事由)
唯一一个,饲养违禁动物
三要件
侵害行为(合法行为也可造成侵害行为,如机动车、环境污染)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VS 公平补偿规则
公平补偿规则
性质——损失分担方法,并非归责原则
适用条件
1.双方均无过错
2.不属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典型侵权——物件损害责任项下之不明抛掷物、坠落物(即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之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免责事由除外
免责事由
与有过失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故意
自担风险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承担责任
2.活动组织者——有过错,承担责任
自助行为
方法适当,限度必要
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2.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紧急避险
1.险情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若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意外事件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即没有过错)
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往往用来衡量过错的存在,一般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侵权
完人——连带责任
无、限人——原则人单独责任,例外按份责任
原则上不成立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限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教唆者、帮助者与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含义——数人共同实施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责任——对外连带,对内均等
免责——指明具体侵权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原因力竞合
A行为或B行为=C行为
每个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损害后果成立共同侵权
责任——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
A行为+B行为=C行为,单独一个≠C
任何一个侵害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该损害结果
责任——按份(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可分的,相应责任;不可分的,平均责任)
精深损害赔偿
性质——惩罚性赔偿,存在严重的精神痛苦
主体——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依据——原则上与侵权之诉一并提起,不得另诉,否则不受理
单独违约不能追究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侵权可以追究
适用范围
1.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收到侵犯
配偶权
亲子权,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如医院抱错小孩儿或拐卖儿童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如定情信物,结婚录像带,父母遗照等)
起诉主体
原则——受害人本人
例外
自然人因侵权只是或死者人格利益受损害的
第一顺位原告——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原告——其他近亲属
注意
原则——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继承
例外
1.已承诺,即赔偿义务人已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付金钱补偿
2.已起诉,即赔偿权利人已向法院起诉
考试时要分辨到底有几个主体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七类特殊主体责任
监护人责任
规则原则——相对无过错
免责事由——尽到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责任承担
性质——替代责任
主体
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
与用工责任一样,是自己责任的例外
例外,有财产的无民、限民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委托监护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父母离异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
2.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时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满
1.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不足部分监护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监护人承担;尽了监护责任的,适当减轻
教育机构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无民,即不满8周岁)
一般过错(限民)
学校义务
教育、管理、保护
并非监护职责由父母转移给学校
责***间
在校期间(校门到校门,或车门到车门,或校外活动相应区域;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教师责任
不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由学校替代——实质上为用工责任

用工责任
单位用工
归责原则
内部关系——过错责任原则
外部关系——相对无过错
责任主体
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职务行为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赔偿
非职务行为
自己承担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
职务行为——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
个人用工
个人之见提供劳务,包括保姆、小时工等家庭用过
规则原则
内部关系——无过错原则
外部关系——相对无过错
责任承担
内部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部关系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第三人的侵权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二选一)。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帮工责任
帮工是免费的
内部关系
原则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
被帮工人已明确表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在受益范围内对帮工人适当补偿
外部关系
原则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
1.被帮工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
2.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侵权
1.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人不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时,可以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定作人责任
承揽合同
免责事由
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保义务人责任
结合高空抛物,物业公司是安保义务人
归责原则
一般过错(受害人举证)
责任主体
主体——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特点——对该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且不以交易关系为必要
第三人侵权
1.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地位
1.仅起诉安保义务人的,应当列侵权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除非第三人不能确定
2.仅起诉侵权第三人的,没有必要列安保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规则原则——一般过错
共同侵权责任承担
1.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不以受害人告知为前提)
七类典型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警示与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产品警示与召回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承担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
1.明知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死亡或严重损害
2.没警示、召回、停止销售或补救措施不力+死亡或严重损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基本原理

特殊情形处理
租借转让未登记;拼装报废盗抢逸;运行支(配)利(益)是前提
租赁、借用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
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抢车
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后逃逸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挂靠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
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搭便车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医疗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一般——过错
特殊——过错推定
1.违反法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
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3.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
免责事由
情形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不真正连带责任
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公害,原告证明:行为和损害后果
归责原则——相对无过错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举证责任——法定免责事由和因果关系(行为人,被告)
数个污染者
1.无意思联络,但每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竞合)
2.无意思联络且每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力结合)
共同侵权
惩罚性赔偿
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责任承担
1.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诉讼时效——3年
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四种危险行为致害
1.民用核设施的经营
营运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战争、武装冲突、暴乱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的经营
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
占有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不担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责任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经营者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不担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责任
三种危险物致害
1.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
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3.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管理人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动物类型 归责原则 责任主体 免责事由 一般动物 相对无过错 饲养人或管理人 (危险控制理论) 被侵权人故意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 被侵权人一般过失的,不免责 第三人原因不免责,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 遗弃逃逸 相对无过错 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违规饲养 (办证,打疫苗,狗绳,防护用具) 相对无过错 饲养人或管理人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违禁饲养 绝对无过错 饲养人或管理人 无 动物园 过错推定 动物园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事项 归责原则 责任主体 免责事由 不动产倒塌、塌陷 相对无过错 建设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过错推定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危险控制) 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高空抛物) 公平补偿规则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 过错推定 堆放人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妨碍通行物 过错推定 行为人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 过错推定 所有人或管理人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地面施工侵权 过错推定 施工人(即承包人) 尽到法定警示义务(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地下施工侵权 过错推定 管理人 尽到管理职责
高空抛物侵权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