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左宁刑诉法
2020左宁左大舅刑诉法,祝大家通过,加油过儿
编辑于2020-07-31 21:24:22刑诉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概念与特征
概念与渊源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程序帮助实体
独立价值
程序制衡实体
程序制衡程序(仅体现独立价值)
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的判断与是否有利与被告人无关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都属于实体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需要熟悉书中的曲线部分)
刑事诉讼制定目的与任务
制定目的
任务(人权条款)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障全体公民和诉讼参与人的人权
应当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公开与透明,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并非对于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排除。轻微违反程序收集的“瑕疵”证据,允许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程序的繁简分流可以提高效率,不会削弱程序的约束作用
诉讼效率与公正——并重,但冲突时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理论分类
犯罪控制模式
正当程序模式
家庭模式——注重感化、教育
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只重实体、忽略程序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既重实体,又兼顾程序与人权,避免处罚无辜者
正当程序主义
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刑事诉讼的价值
秩序(社会秩序、本社有序、法定程序)
公正(核心)—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
效益(效率和收益-社会效果)
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相互之间是融合贯通的关系,既能体现工具价值,也能体现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的主体——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的职能
控诉——主体: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审判——法院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具有三职能
刑事诉讼的构造
概念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完整的刑事诉讼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古代刑事诉讼构造
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
特点:陪审团审判
优点:诉讼民主、程序公众
缺点:审判效率低,诉讼成本高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
特点:主动权委于法官
优点:利于提高效率以及发现事实真相
缺点:程序正义略显不足
混合式—日本和意大利
职权主义背景下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
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补充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法官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刑事诉讼的阶段
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自诉案件:起诉——立案——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特点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体现于刑诉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中
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基本含义
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违反法律后果: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已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证据和诉讼行为效力待定
程序法定原则
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大陆法与欧美法同样适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的主体:机关
独立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独立的对象:行政机关不得干涉
独立的方式:整个检查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各个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无权干涉
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范围广泛:公安和法院
职权多表现为“建议”“通知”,非“决定”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尊重人:是什么民族的人,有权说什么民族的话
尊重地:什么地方的公检法,有权用该地区的通用语言
如果双方听不懂,应当提供翻译
民族语言文字不等于地方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依法享有辩护权,但不能说应当保障....都享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只为特定对象提供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其他机关没有;不能说任何机关都有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是公检法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内部上下级关系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含义
法院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公诉(决定起诉)为界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疑罪从无:我国理发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但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疑罪从无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罚:认量刑和退赔
从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
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贯穿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值班律师:侦查阶段,检察院要求公安提供;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提供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
显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要区别犯罪情节轻微:有罪)
特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
公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时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处理
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不起诉
审判阶段
显:判决宣告无罪
时特告:裁定终止审理
死
无罪:判决宣告无罪
有罪:裁定终止审理
在庭前审查阶段,时特告死,终止审理或退回检察院
二审程序中,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作出判决或裁定
审判阶段,只有显和死法院会宣告无罪,其他情况只能终止审理或退回检察院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过刑事诉讼法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
监察委
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察职责——监督、调查、处置
法院
3类自诉案件 直接受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暴虐亲
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检察院没有提供诉讼,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量刑3年以下)
公诉转自诉
有证据被侵犯
有证据证明公检不予追究
检察院
受案范围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损害公民权利(拘搜逼暴虐)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损害司法公正(失滥玩徇私)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重大职务犯罪,省检以上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级别管辖
市检管辖为原则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管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线索的,报市检决定立案侦查
上级可给下级管
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或市检要求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
最高检和省检发现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交由指定的省检或市检立案侦查
监所案件归执检
看守所、监狱的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地区管辖
职务犯罪,原则上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但也可以由其他检察院管辖
竞合处理
公检法之间的竞合
公检竞合法
亲告罪告知找法院
其他自诉案
可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不公诉的,直接移送法院处理
法竞合公检
另案移送
监察委与其他机关的竞合
监察委为主,其他机关协助
监察委与检察院竞合,同级进行沟通。可归监察委,可分别管。沟通上报期间,侦查不停。
但不允许全归检察院
并案处理
“可以”并案,非“应当”并案
公、检、法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并案,有例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院管辖:国恐无死没缺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共犯罪中,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未成年人分案除外。未成年人可能不会和其他被告人一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经中院审查发现不需要判处无期、死刑的,中院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将错就错)
基层法院认为应当归中院管,中院认为不归自己管时,可拒绝。若同意,需以检察院为轴心(基层移送给市检),不能基层直接移送给中院。
地区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都有管辖权,以最初受理地为主,犯罪地为辅,必要时可移送犯罪地
犯罪地可以包含预备地
对于具有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犯罪持续过程中途径的地方都有管辖权。
计算机网络犯罪沾边就管
交通工具上的刑事案件,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移送管辖
检察院是轴心——上可审下,下可求上
但上级不能将本属于自己案件交给下级
指定管辖
检察院是轴心——只能上指下
管辖冲突
最初受理的法院
先协商,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网络犯罪办案程序相关(不考)
特殊情况管辖
涉交通工具类
船舶、飞机:归国后第一站
国际列车:有协定依协定,没有协定,归国第一站或目的地管辖
涉外类
中国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
中国人在国外——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
外国人在国外——入境地或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国际公约规定的——普遍管辖,抓获地
涉犯罪类
漏罪——原审地;服刑地或犯罪地更合适的也可以
新罪——服刑地
越狱又犯
服刑地
犯罪地抓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管辖
回避
适用人员
适用人员(公检法)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院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适用回避
不适用
法院的法警不回避,但是检察院的法警要回避
证人不适用回避
理由与种类
理由
身份不当要回避
沾亲带故要回避,此处近亲属要广义理解
影迷、爱好者、忠实读者、粉丝,不属于回避关系
违法违规要回避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需要举证
跨越阶段要回避
侦查、审查的侦查、检查人员:曾参加之前,不参加之后。
法院:曾参前,不参后(一审)。发回重来的例外(二审)
检察院自侦案件:曾侦查,不捕诉,但可补充侦查
我国没有整体回避
种类
自行回避
自觉主动退出
申请回避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无近亲属
申请可书面,可口头
指令回避
公检法负责人命令退出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决定主体
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要找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决定
对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
谁决定回避,谁决定回避前侦查工作的效力
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救济方式
申请复议,不能上诉
复议次数
一次
复议机关
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
复议主体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
复议理由
必须是法定回避理由,否则不能复议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的概述
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可以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之中
自行辩护
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
一般不得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解的时间
委托辩护
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或者变更辩护人
法律援助辩护
应当依法告知符合法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援律师
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每一阶段都应当保障有效辩护原则的贯彻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同等重要
辩护制度的意义
辩护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贯穿各阶段,不能限制发言时间
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被告人:随时
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侦查期间,近亲属不能是辩护人,但有律师身份的近亲属可以是辩护人
法律援助辩护
特点——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贯穿刑诉侦查、起诉、审判全程 只能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种类
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或其他原因
本人或近亲属想司法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应当指派
通知法律援助
公检法应当通知(盲精未无死)
盲、聋、哑(有一即可)
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
(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
未成年
法院可以通知——缺席判决,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权利告知
指派——法援机构3日内指派
变形:法律帮助——针对精神病强制治疗
值班律师制度
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
身份性质:不是辩护人,为被追诉者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派驻和管理机关:法律援助机构
派驻的地点: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
权利
提供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建议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提出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程序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
适用范围:所有案件,所有诉讼阶段
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
人数
犯嫌、被告可委托1至2名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同所律师,不得为同一案原被告同时代理辩护
同所律师,可为共同犯罪的不同被告人辩护
范围
可担任
律师(天然的辩护人)
团体、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亲友
现陪利外离开六类人中的监护人、近亲属
不可担任
绝对不可担任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假释、缓刑期的人
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不可担任
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没有司法局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检职业禁止
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仅排斥律师身份)
配偶、父母、子女有情形,应当任职回避(1.仅限任职期间,离任后不再受限;2.不以律师身份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是可以的)
担任该法检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在法检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独立诉讼参与人
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是非法权益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阅卷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禁止阅卷,律师也不行
移送告知情况
律师有知情权,发生诉讼阶段改变、管辖改变等情况要通知律师
仅告知律师,不告知其他辩护人
阅卷内容
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内部讨论记录和依法不公开的能阅卷
阅卷方式
复印、扫描、拍照
阅卷地点
审查起诉,检察院;公司至法院后,法院
法检职责
不收费
不得限制阅卷次数
申诉抗诉案件阅卷
可带一名助理
检察院可派员在场协助
会见、通信权
会见三证
律师执业证书
律事实所证明
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会见安排
看守所安排,不超48小时
限制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仅限于侦查阶段,起诉和审判阶段不限
核实证据
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在侦查阶段
不被监听
允许监视,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通信权
看守所可以检查
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
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心间的内容
但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狭义)
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取证
经证人同意
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
需要双许可,先经检法许可,在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
对申请的回复,书对书,口对口
律师专有
申请调查取证权
申请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
检察院取证时,律师可在场
申请法院代为调查取证
因证人不同意,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直接申请,法院认为有必要,且不宜或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申请检、法调取未随案移交的
申请法院调取检察院
申请检察院调取公安
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有
检法应当亲自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取证决定书,让律师调取
提出意见权(检察院对嫌疑人、被告人讯问,辩护人意见)
审查批捕:可以问,可以听
审查起诉:应当问,应当听
二不开庭:应当问,应当听
死刑复核:应当问,可以听
未成年人:应当问,应当听
侦查终前:律师意见可以听
申请排非:律师意见可以听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保障律师发言权,一般不能打断
可以同时作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侦办机关应回避,有其他侦查机关办理
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不得指定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侦办
辩护人涉嫌其他非“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本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可以管辖
辩护人的义务
及时告知无罪事由——犯嫌不在场、不够大(14-16)、不正常(精神病),应告知
及时告知违法行为——准备、正在国公大
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律师除上述三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上述三类犯罪要处于未既遂状态,即“准备”或“正在”实施的状态,对曾经做过的坏事,律师没有检举揭发义务
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拒绝辩护——应当准许
犯嫌被告拒绝辩护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
(理由正当)应当准许→另行委托辩护人,或另行提供法律援助→再次拒绝→不予准许
其他被告人
应当准许→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自行辩护→再拒绝→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应当法援的被告(盲精未无死缺)第一次拒绝,法庭要审查理由,理由政正当的,允许,否则不允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休庭,有辩护人的,继续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拒绝辩护人辩护,没有辩护人的,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继续审理。
刑事辩护的内容与分类
刑事代理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不包含监察委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考点:异地协助,异地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其他侦查机关(行使类似公安机关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职权
刑罚执行权(死缓、有期、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内由看守所执行)
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
服刑期间,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新罪,移送检察院处理
监外执行,由监狱(有期、无期)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由看守所(有期余刑3个月以内)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书面
死缓,两年后有权提出减刑建议
减刑、假释,提出建议,并报法院审查裁定
考点
监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虐待被监管人、暴力取证等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有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发现漏罪,由有管辖权的犯罪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中国海警局
人民检察院
考点
办案组织
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
办案组,检察长应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
法院合议庭为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领导关系
检察长领导检察官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直接作出决定
检察官不同意检察长,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出席下级法院庭审
可以派人参加或代理辖区内下级检察院出庭
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助理
捕诉合一
一人一案撸到底,从捕到诉
有例外,逮捕和起诉由不同检察院管辖(管辖权改变)
人民法院
考点
巡回法庭由最高院设立,受理巡回区内案件,是最高院派出的常设机构,其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基层法院下设的派出法庭不是一级法院
上级法院不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上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合法监督
程序监督: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发布解释和判例:最高院司法解释或指导性判例
检查工作:上级到下级检查工作
违法监督
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命令或指示
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制造影响
下级法院对正在审理案件的事实或者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但法律解释问题可以请示上级
只有法院有中级或高级的称谓
法院有权决定逮捕,无权批准逮捕,也无权执行逮捕。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但有权决定司法拘留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害人,被害,要钱的) 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被害人
常考的权利
申诉权
对公安不立案,向同级检察院
对检察院不起诉,向上一级检察院
对生效的裁判,向法院或者检察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向法院直接诉讼,自诉后变为自诉人
申请第二审抗诉,抗诉职能被检察院吸收,被害人只能向检察院申请
上级法院复议强制治疗,注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考点
被害人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可随时委托辩护人
被害人三不
不能撤诉
不能上诉
不报食宿,只有证人和人民陪审员报销
自诉人
自诉人与被害人的区别
被害人,适用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权撤诉,无权上诉,不承担举证责任
自诉人,适用自诉案件,可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撤诉,有权上诉,承担举证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性权利——对抗合法侦查的行为:1.用本民族语言,2.申请回避,3.依法进行辩护,4.拒绝回答无关问题,5.开庭十日前收到起诉书副本,6.参加法庭调查,7.参加法庭辩论,8.进行最后陈述,9.对自诉案件提出反诉
救济型权利——对抗非法侦查行为:1.对驳回回避申请复议;2.控告侵权行为;3.申请变更、解除前置措施;4.对酌定不诉提出申诉;5.对一审裁判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单位当事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代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或者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诉讼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但诉讼代表人为其他身份的不可以。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先委托,不能委托的检察院确定
扣
被告单位违法所得及孳息,尚未追、查、扣、冻的,法院应当决定追、查、扣、冻
为保证执行,被告单位的财产,法院可先行查、扣、冻,或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变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死(撤销、注销、吊销、破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原单位列为被告,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同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相同
单位被害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与案件的结局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法定代理人
包括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但不能代替陈述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但当事人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因为近亲属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上诉,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
刑诉法中第108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即上下左右
诉讼代理人
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根据委托协议,权限限于授权,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全权代理(但不能代陈述、服刑),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约束
辩护人
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辩护——委托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现形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诉讼地位:独立地位;诉讼职能:辩护职能
刑事代理——委托主体: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的所有当事人;表现形式:委托代理;诉讼地位:受被代理人意志限制;诉讼职能:一部分具有控诉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等)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律师才叫辩护人,此外所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都是叫诉讼代理人
委托辩护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上的区分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人
被告人——随时——辩护人
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随时——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随时——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随时——诉讼代理人
证人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是重点,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观点才是重点
证人所作证言不一定为真,不一定可信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优先原则,一个人同事具备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或国家机关人眼身份时,应当首先充当证人
意见证据原则,证人只能说事实,不能提推断性、臆断性、猜测性的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侦查机关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询问,或没有让证人核对证言,或证人不通宵当地语言或是聋哑人没有提供翻译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由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可延期审理
鉴定人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非实物证据
鉴定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由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可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鉴定人是自然人
与证人的区别
鉴定人——与本案不可有利害关系;可替代,可重新鉴定;不出庭时鉴定意见不可采;不可强制到庭;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担任鉴定人,但生理上有缺陷可担任鉴定人
证人——与本案可有利害关系;不可替代;不出庭时庭前证言有可能采纳;法院可强制证人出庭(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仍可担任证人
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区别
鉴定人——需要有资质;是诉讼参与人;目的是对案件中专门事实作出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是法定证据;由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需要有资质;不是诉讼参与人;目的是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看法;发表的意见不是法定证据;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刑诉中当时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但民诉可以
刑诉活动中,只有侦查机关可设立鉴定机构(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严禁设立
鉴定意见结尾,鉴定人必须签名盖章,鉴定单位公章不可能取代鉴定人的签名盖章
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异议、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
翻译人员
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刑事证据与证明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与意义
概念
刑事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刑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表现形式: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他如警犬辨认、测谎得出结论、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等只是参考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一种客观属性,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最常见的是因果关系,除此还有其他表现形式
关联性是证明力的原因。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紧密,证据的证明力就较强。
品格证据、类似行为与案件没有关联性
合法性
刑事证据三个基本属性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种类(属性看取证时的原始状态)
物证
对物的拍摄的照片或复制模型是物证
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对物拍照可以是物证,同时可以是勘验笔录,但不是书证
物证与书证、勘验笔录等可以同时存在同一个证据上(同体)
书证
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情况
物证与书证可合一,如走私黄书
书证与物证同属实物证据,但书证不属于物证
书证主要形成与案发过程中,也可能形成案发前后
侦察机关对物证拍摄的照片,既可以是勘验笔录,也可以是物证,但不是书证
并非写在纸上的证据都是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证据之外的,是书证。
证人证言
证人保护
应当保护
案件性质:国恐黑毒
保护对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他们的近亲属
责任主体:公检法
保护方式: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声音,禁止特定人接触,保护人身和住宅
请求保护——其他案件,公检法不主动保护,可向公检法请求保护
证人补助——证人有补助,被害人、鉴定没有补助
证人与见证人
证人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证人证言可以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也可产生于案发前后
见证人产生于案件发生后的诉讼程序过程中
载体不影响证人证言的性质
证人证言必须案外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只能形成于诉讼过程中,供述的对象为公安司法人员
被告人翻供,庭前供述和庭审中的供述谁有印证采纳谁
鉴定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发表的意见不是证据,只是参考材料
鉴定人必须经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当事人聘请的专家或者公司、企业中的专家出具的报告材料不是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勘查中制图、制表、拍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形成于案发过程中、案发前后并与案件事实相关
一般情况下,应当随案移送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但并不绝对
同样是录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讯过程,该视频资料有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有时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关键看证明的目的和内容。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了什么,该视频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证明审讯过程是否发生了刑讯逼供的行为,该视频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分动态和静态
动态电子数据是电子数据通过动态运行或者动态展现反映案件事实
静态电子数据展现静态的图形、字符时,如聊天记录、照片、二维码、条形码,编写的程序命令,若经打印成为书面材料,证据形式不变,认识电子数据。
识别证据种类三步走
认定证据种类,要看取证时的证据状态来确定
取证时的证据状态确定后,对该证据的复制、打印、拍照、录制等传来形式,均不影响证据的原始属性
一项证据可以多种类合体
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指纹,认为属于原始证据
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视频、音频等电子数据,认为属于传来证据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只有一个直接证据,不能定案,即孤证不能定案
仅间接证据也可定罪,定罪的条件——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真伪无关。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记录或说明案件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一个证据就能够体现案件全貌,真假在所不论
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人+事,能定性
否定性直接证据——(意外事件)事件经过
四种证据分类之间是可以相互兼容的
证据原则与规则
刑事证据原则
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仅针对证人证言
表现形式有二:道听途说和庭外作证
传闻证据并非不具可采性,关键看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补强,若能得到佐证或者补强,传闻证据仍可成为定案根据
自白任意规则——只针对供述,不得强迫任何人正式自己有罪
意见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而不能对自己感知的事实提出定性意见
最佳证据规则——针对书证,应尽量提供原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适用范围
犯罪被告供述
暴力或变相肉刑,痛苦
以暴力或损害合法权益等威胁,痛苦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重复供述(有例外:换人后或换阶段后自愿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物证、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有例外:能补正可不排)
严重影响公正
不能补正
不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若这些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可能会被排除,但不适用排非规则
排非程序
侦查阶段
启动方式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
依职权
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
启动方式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
依职权
监督公安
重大案件应当核查,非重大案件不一定核查
由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负责,非侦查部门或者捕诉部门
核查过程必须录音录像
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排除后果
排除的证据随案移送:排非证据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证据不足的不逮捕、不起诉
侦查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辩护
举证要求——申请排非,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司法机关的材料,审查认为与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审判阶段
申请排除的时间和条件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但庭审期间发现线索的除外
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线索或材料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先审查(初审),后调查(庭审中)
对非法证据的调查
有疑问庭审中调查,无疑问不调查
申请调查人员出庭——申请,确有必要,可以通知
庭前排非申请的处理——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此处是审查结果不是调查结论
庭审中申请排非——开庭审理前未申请,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
庭审中排非调查时间
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暂停当前庭审调查,先调查排非调查)
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不停止当前庭审调查,在庭审结束前给结论)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庭审中排非调查结论
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决定
可以休庭,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庭审中排非证明标准
确认存在,予以排除
有疑问,不能排除非法,应当予以排除
庭审中排非后果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无罪判决
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该部分事实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
不具有关联性的材料
品格证据
类似行为
特定的诉讼行为
特定的事实行为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补强证据规则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一般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等于沉默权
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实物类证据可以直接用
言词证据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监察机关收集的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各种证据的“死法”
物证、书证
未附笔录或者清单
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存在瑕疵状态
证人证言
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经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存在瑕疵状态
被害人陈述——同“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存在瑕疵状态
侦查人员没签字,瑕疵;被讯问人没签字,作废
鉴定意见
没有资质,来源不明,样本不一,程序违规,过程不符,缺少签名盖章,没有关联
鉴定人拒不出庭
没有瑕疵状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
辨认人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十辨认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合符规定的
辨认人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存在瑕疵状态
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属于瑕疵,允许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辨认时没有拍照、录像,没有见证人在场,没有让签字等等,属于瑕疵
电子数据
一改就死
存在瑕疵状态
刑事证明
证明对象
分类
实体法事实
与定罪相关——身份、犯罪、事实、刑事责任能力、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与量刑相关——地位作用、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程序法事实——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程序
免证事实
不需要控辩双方证明,而由法院直接确认
不是证明对象
包括
常识
生效裁判
法律、法规
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定律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证据事实指的是证据本身的来源、组成、成分、状态等因素。
证明责任
特征
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统一
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证明责任的分担——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公诉案件
1.一般情况,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2.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辩护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一定的范围
只承担一定事实的证明责任,无需证明全部案件事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只需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即可。公诉人证明: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清
一定的程度
只需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无需承担说服责任
3.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视情况归属于控辩双方
自诉案件
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例外,被告人提出反诉时,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有证据
属实
排除合理怀疑
强制措施
特点
主体特定性:只能是公检法
对象唯一性: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身性
预防性
法定性:依法适用
临时性: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
可变性
由A措施变更为B措施
解除强制措施
一个措施内部变化不属于可变性
比例性:严厉程度与社会危险性成正比
必要性:应当谦抑、谨慎,避免滥用
拘传
主体
公检法
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程序(拘传与传唤对比)
拘传
是强制措施
具有强制性
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必须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
传唤
不是强制措施
不具有强制性
针对当事人
可以口头传唤
共同点
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嫌
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
适用:管制拘役附加性,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不适用:累主自暴不取保,除非病孕超期限
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程序:保证人或保证金
保证人
人数:1-2名
条件
无牵连
有能力
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
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义务:监督、报告
处罚
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由公安决定
保证金
保证金提交与退还
保证金交退找银行(存入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
退保证金可先退赔、赔偿、财产性,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数额
检察院:1000元以上,未成年500元以上
公安机关:1000元以上
义务
应当遵守:离变传扰灭
酌情遵守:不去特定地,不见特定人,不干特定事,交护照驾照
对违反取保规定,需要逮捕的,可对犯嫌、被告先行拘留,先行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同一诉讼阶段,累计计算
跨越诉讼阶段,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
适用条件
符合逮捕条件:病孕唯特届
符合取保条件: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
监视居住主要是逮捕和取保的替代性措施,根据可变性,从拘留也可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机关
决定:公检法
执行:公
程序
地点
住所地监视居住:在犯嫌、被告住处
指定居所
1.无固定住处的
2.国和恐,碍侦查,经上一级批准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检自侦
犯嫌住处
无固定住处的,可指定
监视居住地点三层判断模型
第一层:判断是否有家
没有家:随便,公检法都可决定
有家:进第二层
第二层:判断是否国恐
有家,且国恐,能指定监居进第三层
黑、毒、抢、杀和其他犯罪,不能指定监居
第三层:判断是否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指定监居
起诉和审判阶段,可监居,但不能指定监居
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此处他人不包含辩护律师,但国和恐立案辩护律师也不行
监居与取保义务的异同
异
取保
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和县
住址,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应当及时告知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是取保的酌定义务
上交证件,是取保的酌定义务
上交证件的种类,不交身份证
监居
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住址,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无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和律师,应当遵守的义务
上交证件,应当遵守的义务
上交证件的种类,上交身份证
同
在传讯的时候应当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行使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期限:6个月,只有指定监居才能折抵刑期,管制1抵1,拘役、有期2抵1
拘留
条件
公安先行拘留
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且
实指边有证,自毁身不明,流多结
检察院
先行拘留
监察委留置的
决定拘留
自杀、逃跑、在逃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机关
决定:公检,法院无刑事拘留,但有司法拘留
执行:公
程序
必须出示拘留证
异地拘留,应当配合
拘留后24小时内(无先后顺序,可同时进行)
送看
讯问
通知家属(国恐碍侦查或无法通知除外)
期限
公安机关
一般3+7,特殊情况3+1至4+7,流多结延长至30+7
此处+7是指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身份不明嫌疑人: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检察院
自侦案件14+3,特殊情况延长1-3日
对监察委留置的: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10+4
逮捕
机关
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
批准法院: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
条件
应当逮捕
有证据证明,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有证据证明,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
有证据证明,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总结:有证据,徒刑以上,社会危险
可以逮捕
徒刑以下,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
可以不捕
认罪认罚,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
审查批准逮捕VS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检批公安)
可以讯问
应当询问:逮(逮捕条件)面(当面要求)重(重大违法、重大疑难)认(认罪认罚)盲精未
听取意见——可以询问证人,听取律师意见,律师要求的,应当听
期限——已被拘留的7日内;未被拘留15日-20日
不批准逮捕
未说理,公安可以要求检察院说理
需要补侦,送交公安,检察院不得自行侦查
公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可以复议、复核
发现漏人
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提请
检察院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交公安执行
审查决定逮捕(检决自己)
期限——已被拘留:侦查部门7+捕诉部门(7+可延长3);未被拘留:15-20
发现漏人——建议报捕——只能建议;侦查部门不采纳,捕诉部门找老大
执行程序
接到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
逮捕后——24小时内——送看、讯问、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逮捕老外
人大代表
羁押必要性审查
概念——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启动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
依建议:看守所建议
负责部门——捕诉部门
侦查和审判阶段,应当建议,公安或法院,释放或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直接释放或变更
应当建议——没有犯罪、刑罚轻微、超过刑期、符合取监
跟踪监督——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未回复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审查方式——公开和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的不公开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有权决定释放
公安释放,应当通知检察机关;逮捕需检察机关批准
针对被逮捕的人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主体——犯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
申请变更,要求解除
期限——3日内作出决定
强制措施变更
变更为逮捕
变更逮捕措施
对法院
一审无罪,被告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一审不负刑责,被告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一审免除刑事处罚,被告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由轻变重或跨阶段,原强制措施不办解除
取保变为监居,取保、监居变更为拘留、逮捕,原强制措施不办解除手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取保、监居或变更的,原强制措施不办解除手续
无罪、免责、免罚的,应当立即释放。前提是被告处于在押,即已被刑拘或逮捕,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或仅被取保、监居,就谈不上释放。
轻刑、超期,既可释放,也可变更
附带民事诉讼
概述
概念
成立条件:刑诉已成立+物质损失+由被告人引起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共、监、继
单独1个被告人死了,刑事庭审终止,附民不存在,只能另行民诉
共同犯罪死了一部分或庭审走完判决生效死亡,附民存在,可找继承人
应当准许:亲属、朋友自愿代为赔偿;同案犯在逃不应列为附民被告人(已经从其他共犯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审判组织: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判级别: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提出上诉:检察院对一身附民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不是抗诉)
任原告人:检察院提起附民或附民公益诉讼,检察院为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理由:只赔物质损失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追缴或责令退赔
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应当申请国家赔偿
物质损失是直接物质损失,不包含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提起时间——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可提出
提起条件
财产保全
方式:查封、冻结、扣押
保全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财产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保全形式
诉中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是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裁定驳回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管辖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附带民事诉讼钱,想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申请法院手里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附民的,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裁定驳回申请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与行使审判的关系——可以刑民一并审理,也可先刑后民,但不可先民后刑
附民当时人不到庭的处理
原告不赖,撤诉处理
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
权利告知—对符合提附民的,可以告知;放弃提附民的,应当准许
受理、立案——7日内决定
权利放弃
共同犯罪,被害人想告谁就告谁,但在逃的同案不能列为共同被告
被害人放弃法院应当告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放弃附民,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放弃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附民,一身宣判后,若反悔,只能另提民诉
赔偿数额——只赔物质损失(人身损害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还有误工,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等),不包含精神损失,不包含死亡赔偿金
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不制作调解书,应当制作笔录
审前阶段调解已经获得赔偿的,在审判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提起附民的方式再要赔偿
刑事被告人无罪或公诉人撤诉后
无罪,已经提附民,调解不成的,一并判
撤诉,已经提附民,可调解;不宜调解或不能达成协议的,裁定驳回,可另提民诉
二审期间提附民
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二审提反诉,不调节,直接告知另诉(自诉案件)
期间、送达
期间
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期间
时间段
各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期间一旦开始,终止时间也随之确定
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
只有公安司法机关的期间可以重新计算,诉讼参与人的期间不会重新计算
期日
时间点
各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可另行指定
只规定开始时间,不规定终止时间
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
法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计算方法
时——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计算;时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内
日——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个月;1个月不等于30日;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1日为1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
特殊情形下的计算
期限的最后一日问题——期间的最后1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犯嫌、被告在押,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延长
交邮日期问题
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
交邮时间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时间为准
路途上的时间问题——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期间,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扣除
重新计算——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当事人+不可抗拒(正当理由)+消除后5日内申请+法院裁定
送达
送达的主体:公检法
对象: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单位
种类
直接送达
需要有送达回证
直接送达时,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留置送达
邀请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后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名拒绝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拍照、录像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 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送达回证——必须有送达回证
立案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材料来源
公检自行发现
报案: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有犯罪事实发生
举报:被害人以外;事+人
控告:只能是被害人;事+人
自首:犯罪人
条件
公诉:犯罪事实+追究刑责+管辖范围
自诉:被害人告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证据+自诉范围+管辖范围
立案的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且通知
不能将案件推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让其去找其他机关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公检法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一般审查——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审查
必要时,可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只能用任意性措施(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
立案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自诉案件——立案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
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控告(被害)人不服
对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立案监督、提起自诉
举报人、报案人无权复议复核
复议复核、立案监督、提起自诉没有顺序限制,可以随意选择,也可以同时推进
对检察院自侦不立案: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行政执法机关不服——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害人对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的不同救济方式
立案阶段
对不立案不服
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
控告人也可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控告人还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侦查阶段
对撤销案件不服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起诉阶段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审判阶段
对无罪判决不服
对未生效判决,可申请检察院抗诉
对已生效判决,可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诉
刑诉法中五个向上一级复议
对检察院自侦不立案: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监察委对检察院不起诉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证人不出庭,被司法拘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旁听人员违反纪律,被司法拘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强制医疗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立案监督
启动
依申请——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依职权
监督执法机关
主体——控申部门受理,捕诉部门办理
对象
应当立案不立案的
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程序
对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必须要按顺序)
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7日内说理
理由成立:10日通知申请人
理由不成立
通知立案:15日
撤销案件:立即
公安机关不作为——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处理
公安拖延立案——要求说理→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认为应当立案的,通知立案
公安不服——申请同级检察院复议→不服,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对检察院自侦的立案监督——建议立案或者撤案→不采纳,报检察长
侦查
侦查概述
概念、原则
比例原则——侦查措施看人下菜碟
侦查的司法控制
强制性措施,如逮捕,会侵犯犯嫌的人身、财产权利,需接受事前监督
任意性措施,不会侵犯犯嫌的人身、财产权利,只需接受事后审查
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公安侦查案件
程序要求: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哪都行+看守所收押应当体检
讯问同案犯嫌,个别进行。讯问同案被告,不一定个别进行。
内容
讯问是否有犯罪事实+告知权利(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可以自行书写供词+核对笔录+无死重应录像
犯嫌应当如实回答,我国没有沉默权
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检自侦案件
不能仅仅让犯嫌自行书写供述而不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
不能以讯问为目的将犯嫌提押出所
全程录像
询问被害人、证人
公安侦查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个别进行
对证人不可拘传或传唤
检自侦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检察院+重大重要全程录像
一般无需全程录,但重大重要,应当全程录
勘验、检查
>2人+必须持证+邀请无关见证人+重大案件应当录像+专家辅助人侦查
勘验对象是死的(现场、痕迹、物品、尸体等),检查对象是活的(活的人身)
检查必须持证,但搜查有可能不用持证
公安有权决定解剖尸体,并通知家属
检查属于任意性措施,但对犯嫌可强制检查,对证人和被害人不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男女不限)进行
复验复查
检察院发现公安勘验、检查不合格,有两种处理方式
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
检察院自行复验复查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组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搜查
必须有搜查证;但逮捕拘留+紧急情况可以不另用搜查证搜查
紧急情况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
只有传唤、拘留、搜查有可能无证明文件实施,其他侦查行为都需要有证明文件
为了搜查而搜查,无论多么紧急,都需要持有搜查证。只有为了逮捕、拘留,临时出现需要搜查的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搜查。
搜查时,三方在场:搜的人+被搜的人+无关见证人
搜查妇女,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公安
查封、扣押
对象
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既可证明有罪,也可证明无罪)
扣押电报和邮件,需要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批准
解除、退还——3日内;原主不明确的,公告6个月
查询、冻结
不得重复冻结,可以轮候冻结
出售、变现的价款仍应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
检自侦
查冻扣,找老大(检察长)
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冻结、扣押
鉴定
公安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鉴定单位的公章不能取代鉴定人的签名
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意见,应当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告知犯嫌、被害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没有规定告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检自侦
鉴定无需经过检察长批准
鉴定可以聘请检察院之外的专家,但需要具有鉴定人资格,同时需要鉴定人单位同意
技术侦查措施
可以适用条件
公安——国恐黑毒其他严重
检察院——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人身权利,可以决定技侦,但应当交公安或国安
追捕被通缉或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嫌、被告
技侦属于强制性措施,只能发生于立案后,不能在立案前适用
技侦是“可以”适用,不是应当
技侦只能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对于轻微案件不得适用
机关
决定机关——公安、国安、检察院
实施机关——公安、国安
报请程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批准、执行
期限——一次三个月,可以延长,没有最长期限
允许查阅批准文书——技侦的批准文书供阅卷,但技侦的具体方法应当保密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变更技侦措施种类或对象,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对象
犯嫌、被告
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无关材料及时销毁
秘密侦查
可隐匿身份侦查
不得诱使其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安安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违禁品犯罪,可以实施控制下支付,控制下交付只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即可实施
技侦证据不是必须在法庭上公开举证和质证
通缉
条件:符合逮捕+在逃
各级公安在自己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辖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检自侦通缉,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检察院只能决定通缉,发布通缉令与执行通缉只能有公安机关完成
辨认
公安
人≥7;照片≥10;物品≥5+单独辨认+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辨认形式
辨认主体——被害人、证人、犯嫌
辨认对象——
物:物品,文件,场所,尸体
人:犯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只能有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检自侦
人≥7;人的照片≥10;物≥5;物的照片≥5
检自侦案件蔽芾每次辨认都需要见证人在场,只有必要时才有见证人
辨认无需经过检察长批准
强制性侦查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技侦、搜查、通缉,均需检察长批准
任意性侦查措施:询问,辨认,鉴定,无需检察长批准
不存在犯嫌辨认证人或被害人,不存在证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辨认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
条件: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手续完备
处理
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嫌及其辩护律师,不包含辩护人
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公安存档备查
抓人需检批准,放人只通知检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应当附卷(无要求,可以听)
重大案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核查询问犯嫌,并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点是从逮捕开始,不是从拘留开始
侦查羁押期限(公检一样)
2个月
默认
一般情形
延长1个月(2+1)
上一级检察院
案情复杂、不能终结
延长2个月(2+1+2)
省级检察院
交集流广、重大复杂
延长2个月(2+1+2+2)
省级检察院
10年以上
无限延长
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特殊原因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补充侦查
种类
公安
审查批捕阶段(侦查):不批准逮捕的,需要补充侦查
不批捕的,才需要补充侦查。批捕的,证据确实充分,无需补侦。
本阶段补侦的,不会导致重新计算侦查期限或侦查羁押期限
补侦主体:公安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或自行侦查+1个月内补充完毕+2次为限+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补侦主体:公安或检察院
法庭审理阶段:检自行收集,必要时侦查机关协助+1个月内补充完毕+2次为限+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补侦主体:检察院
检自侦
原则上应当退回侦查部门补侦(1个月内补充完毕+2次为限),必要时才由捕诉部门自行侦查(在审查起诉期限内——1个月15天,适用速裁,最长15天)
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侦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时间、次数相同。即以2次为限,1个月内补充完毕。
审查起诉阶段,公安、监察、自侦案件补充核实(侦查、调查)证据
公安移送
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监察委移送
原则上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才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自侦案件
原则上应当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才由捕诉部门自行补充侦查
侦查监督
监督的方式——处理非法证据;发现违法,提出纠正;涉嫌犯罪,追究刑责;上级监督下级:监督公安机关
核准追诉
1.核准追诉期间,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2.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检”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犯嫌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3.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最初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起诉
起诉概论
起诉概念
刑事公诉理论
公诉独占主体与公诉兼自诉
公诉独占主义:只有公诉没有自诉
公诉兼自诉:公诉为主,兼采自诉
我国:公诉兼自诉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符公诉条件必须起诉,检察官没有裁量权
起诉便宜主义:符合公诉条件也可不起诉,检察官有一定裁量权
我国: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案犯在逃的,对在案犯嫌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审查内容:全面审查
移送管辖:门当户对,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
审查方法
决定逮捕需经检察长批准
认罪认罚的,听取定罪意见,量刑意见,程序意见
检察院有权排非,排非后另行指派重新取证或检自行补侦
应当讯问犯嫌、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补充证据
公安移送
需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也可自行侦查
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为限
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侦
自行侦查
监察委移送
应当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应当将材料抄送监察委
检自侦(捕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移送,需要补侦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
退回侦查部门补侦
必要时,也可自行侦查
有新事实
二次补侦后,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不能进行第三次补充侦查
新发现的事实正常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不要耽误起诉
径行起诉
发现漏人漏罪
要求公安补充侦查
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
径行起诉(直接提起公诉)
监委移送
1.监委会留置,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
2.先行拘留,公安机关执行
3.拘留后,留置自动解除
拘留后10日内作出强制措施决定,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期限
符合速裁程序:10日至15日
不符合速裁程序:1个月至1个月零15天
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
审查逮捕阶段,检应当要求公安通知值班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
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阅卷。但是,值班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身份
审查内容
(是否)自愿,正常,理解,告知,写明,真诚
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无需签署的情况: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
因“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的原因没有签署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
未成年人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但需要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均在场
提起公诉
条件:事实+证据+追究刑责
移送材料:检察院应当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管辖错误(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
检自侦
发现归监委会管
和监委会协商
发现归公安机关管
无需协商
符合起诉条件的,直接起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移送有关机关
公安侦查
发现归监委会管
征求双方
没意见,起诉
有意见,退回
监委会调查
发现归公安管
征求双方
没意见,起诉
有意见,退回
量刑建议
一般案件
可以提,建议一般可以具有一定幅度
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在读公诉词时宣读
认罪认罚
应当提,且一般为确定刑
可以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书面、口头都可以
不起诉
种类
法定不起诉 条件成立应当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
符合显时特告死
经检察长批准
酌定不起诉 符合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条件
构成犯罪
情节轻微
经检察长批准
酌定不诉后,反悔认罪认罚的处理
符合法定不诉条件,法定不诉
符合酌定不诉条件,酌定不诉
符合提起公诉条件,提起公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一般证据不足(先天不足)
二次补侦:证据不足,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不诉
一次补侦:一次退回补侦,证据不足,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不起诉
排非证据不足(后天不足)
非法证据排除后,可以A.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B.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未成年
特别不起诉——认罪认罚+涉及重大立功或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
程序
报上一级检批准(检自侦,监察委移送,无公安移送)+宣布之日生效(不包含附条件不诉,附条件不诉作出生效)+文书送达
一般的决定,是作出即生效。唯有不起诉决定书,是宣布之日生效,不包括附条件不诉
程序倒流
公安侦查或监委会调查
法定不起诉+退回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或调查
检自侦
具有法定不起诉情形的,直接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财产处置
检察院有权解除查冻扣,但无权决定没收财产并上缴国库,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一般是法院处理。
救济
公安机关不服
先同级检复议
后上一级检复核
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不服都是先复议后复核
被害人不服
可以7日内向上一级检申诉
可以向法院自诉
申诉,自诉顺序没有限制,可先申后自,可先自后申,可又自又申
被酌定不诉人不服
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监委会不服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刑事起诉书
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案件的范围
告诉才处理;有证据证明轻微;公诉转自诉
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被害人;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的,法代、近亲属有权
但不能是被害人不愿起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交刑事自诉状
刑事审判的概述
刑事审判概念
刑事审判概念和特征
亲历性:核心在于法官能够直接接触当时人,直接审查证据,但不要求必须在法庭上
刑事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混合式
我国——审判中心主义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为原则,审判不公开为例外;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岁,不公开审理,非犯罪、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时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应当不公开,商业秘密(需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接触+口头陈述
辩论原则
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
集中审理原则
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
换人后庭审需重新进行
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
两审终审制度——例外:最高法(一审终审)、死复核、减轻判
审判组织
独任制
基层法院适用简易或速裁,可以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合议庭
组成
一审不存在5人庭
7人庭必须由陪审员
5人庭没有陪审员
最高院审理的案件没有陪审员
不担责——过失;无过
人民陪审员制度
任职条件
应当具备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28周岁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一般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不能担任的情况
法律职业禁止:以法律为业、为生的人
违法违纪禁止
名额
名额确定——基层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名额数量——不低于本院法官数量的3倍,最高院不吸纳陪审员
产生任命
随机抽选产生(为主)
抽选候选人
任命陪审员——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都在基层法院,由区县人大常委任命。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需要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需要从基层法院陪审员名单中抽取
申请推荐产生(为辅)
合议庭组成
组成形式
3人庭
法官担任审判长,陪审员可是1个或2个
7人庭
法官3人与人民陪审员4人
十死无且重,应当组成7人庭。“十无死”和“重”需要同时具备。
参审案件——陪审员只能参加第一审程序,二审、死刑复核无需陪审员参加。最高法第一审不吸收陪审员,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由一名法院独任审理时不吸收陪审员。
被告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
参加审判
参加3人庭,既表决事实,有表决法律
参加7人庭,只表决事实,不表决法律
合议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意见分歧的,应当写入笔录。重大分歧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委会
提交审委会
应当上审委会——死刑;抗诉
可以上审委会
注意事项
对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
受理后经过审查,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亲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不管、不在: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又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时特告死:刑诉法第16条二-六
开庭前审判前的准备——庭前会议
召开条件:申排非,证据多,影响大
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建议法院召开
法院对庭前会议可以召开,不是应当,但申排非,有线索材料的应当召开
在法庭或其他办案场所进行
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
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被告人参加不是权利
会议内容:程序性事项
证据展示: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不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查。
法庭审判
开庭
开庭地点——主要在法院,也可以在其他事宜的场所设置法庭
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的处理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未到庭,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可以开庭审理;被告人属于应当法援(盲精未,无死缺)的除外,即同意了也不能接着审
不公开审理,应当当庭宣布理由
法庭调查
发问规则:先控后辩,先言辞后实物
控是大控方,包括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代、诉代以及附民原告及其法代、诉代
证人、鉴定人出庭条件
有异议,提申请,有必要。缺一不可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本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补助。公检法,谁请证人作证,谁来补助。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重病、远离、在国外的,可以不出庭,但仍需要作证,作证义务不可免除,可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
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到庭
对证人不能拘传或传唤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豁免不被强制到庭,不是豁免作证义务
不包括近亲属,对近亲属仍然可以强制到庭
对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得强制到庭
对证人的司法拘留时间最长10日,对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司法拘留是15日
对司法拘留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或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目的,一是等鉴定人到庭,二是更换鉴定人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到庭的,鉴定意见最终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不是中止审理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都适用回避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需要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申请
不得超过2人
多种类鉴定,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合议庭有疑问,可以休庭,调查核实证据。调查核实证据,可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法院不可以搜查。
法庭调取的证据也应质证,但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发现新量刑证据的处理
法庭发现缺失量刑情节的,应当通知补充移送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检察院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法庭辩论——量刑建议书随起诉书移送法院,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
宣判
宣判前撤诉的处理——宣判前,检察院撤诉,法院应当审查理由,作出裁定
宣判前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身份,犯罪事实,罪名或适用法律,可变更起诉
遗漏人或罪行,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无需经过法院同意。
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法院提出
补充同一罪名的同一事实不属于补充起诉,而属于补充说明
判决宣告后,不能变更、补充、追加、撤回起诉
法院建议补充、变更起诉
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
检察院不同意或7日内未回复的,法院应当判决、裁定。
对事实有争议的——只能就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判决,不能更改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作出判决。
对事实无争议,对罪名定性上存在异议,法院有权按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不用受制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
法院通知或建议检察院补充移送、补充侦查和补充起诉的情形
补充移送
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未移送相关证据
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补充侦查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起诉
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
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
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其他人不到庭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采纳和调整
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例外:不够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一致
是否调整量刑建议是检察院的职权,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检察院可以调整。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不合适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宣判的情形
判决分三种
判决有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有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有罪,只是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按审理认定罪名判有罪
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这部分认定有罪
判决无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无罪
疑罪从无的认定无罪
被告人已经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
不满十六或精神病人,判决不负刑责
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是犯罪的,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直接判决无罪
公开宣判与送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当庭——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
定期——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代扣变同——第三章)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况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被告人脱逃的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带人出庭的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VS 鉴定人出庭不可抗会延期
疾病、脱逃、不能抗拒
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 VS 延期审理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科预见,中止审理无法预见
4.是否计入审限不同——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延期审理的期间一般计入审限。但有例外,第一,审判阶段检察院因补侦而导致延期审理的,重新计算审限。第二,因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而延期审理的,该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5.使用方式不同——延期审理用“决定”,中止审理用“裁定”
终止审理
显时特告死
法庭秩序
情节较轻——警告并训诫
不听制止——审判长可令法警强行带出
情节严重
1.报经院长批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
2.对罚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传播庭审情况——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相关设备
律师更换——第六章拒绝辩护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死刑或附民的,以及交集流广之一的,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应当以检察院名义提纠正意见,不能以公诉人名义提
应当在庭审后提纠正意见,不能当庭提
自诉案件第一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
特点
1.自诉案件可以
调解
和解
撤回自诉
反诉
简易程序
2.公转自案件,不可以
调解
反诉
审查处理
1.自诉人无法告诉的处理
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的,应受理
自诉人不愿、不好意思告诉,其近亲属不能代为告诉
2.提起自诉的方式
可口头,可书面
3.法院审查自诉案件
15日内审查完毕
4.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立案前发现证据不足,先软后硬(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证据不足,可软可硬(裁定驳回起诉)
5.自诉人对诉权的处分
自诉人有权放弃诉讼。放弃对部分侵害人诉权的,最晚反悔时间点为一审宣判,一审宣判后,不能再对已经放弃的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审理程序
1.并案审理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有被害人对被告人提起了自诉,法院可以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被告还涉嫌一起公诉案件,因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法院只能将新发现的公诉案件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办理,不能一并审理
2.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已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3.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
经2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4.和解或撤诉,审查自愿性
判决宣告前,可以自行和解,可以撤回自诉,经审查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不自愿的,不予准许
部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和解或撤诉,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提起反诉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审期间,自诉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期间,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当时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裁定
一审没提附民,二审提附民的,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6.审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一般2个月,可延长至3个月,死刑、附民、交集流广,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
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简易程序
特点
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适用范围
可用,可不用,非强制适用
可适用,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即认罪,但不以认罚为前提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不适用条件,符合之一即可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盲聋哑精神病、社会影响重大、可能无法定罪
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需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和辩护人都同意
决定适用程序
1.检察院建议适用
公诉时,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
2.当庭询问意见
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
审理程序
1.审判组织
3年以下刑罚,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VS民诉简易、刑诉速裁
民诉简易——独任
刑诉速裁——独任
2.公诉人出庭
应当出庭
只要是开庭审理就应当出庭
3.通知辩护人出庭
应当通知
4.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认罪但没有认罚,量刑方面仍然有可能存在法庭调查和辩论
5.简易转普通
条件——不够罪、不负刑责、不承认(犯罪事实)、(证据)不清楚
转化是单向的,只能简易转普通,不能普通转简易
6.最后陈述
应当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
不论简易还是速裁,最后陈述不能沈略
7.宣判与审限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VS刑诉速裁——应当当庭宣判
审限——受理后20日内审结,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月
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
基层法院管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认罪认罚
同意适用速裁
基、三、清、认、同
不适用条件
1.盲聋哑、精神病
2.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不能速裁,但可以简易
3.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民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
审判组织——审判员一人独任
应当出庭
只要是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审理程序
1.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2.应该当当庭宣判
审限
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
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速裁转普通
条件——不构罪、不追(刑)责、不承认(犯罪事实)、不情愿(认罪认罚)
速裁可转普通,也可转为简易
单向不能逆
检察院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的情形,应当建议法院转为普通或简易
转为普通,公诉人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 裁定 决定 适用主体 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 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适用诉讼阶段 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执行阶段 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适用对象 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少量实体问题(减刑、假释) 程序问题 一案中数量 可有多个。但生效判决只能有一个 可有多个 可有多个 适用方式 书面 书面或口头 书面或口头 生效方式 一般不会立即生效(最高院一审终审除外) 一般不会立即生效(裁定终止审理、终审裁定等除外) 一般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起诉决定已经宣布立即生效) 救济方式 一般可以上诉、抗诉,期限为10天 一般可以上诉、抗诉,期限为5天 申请复议、复核或申诉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抗诉主体
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
2.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对附民部分上诉
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拥有单独上诉权
抗诉——检察院
二审抗诉是检察院对第一审还未生效的裁判抗诉
再审抗诉是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抗诉
方式
上诉——口头或书面
抗诉——书面
理由
上诉——无需特定理由
抗诉——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期限
上诉——不判决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自接到判决术、裁决术第二日起算
抗诉——不服判决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一审附民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适用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期限即10日、5日
程序
上诉
通过第一审法院上诉,第一审法院应当审查。符合规定的移送上一级法院。
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法院。第一审法院审查。
抗诉
二审抗,下抗上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撤回
上诉
上诉期限内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限后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审查(一审事实、法律、量刑正确,准许撤回,否则不准许)
死刑立即执行上诉,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的上诉的,不予准许,继续按上诉案件审理
抗诉
期限内申请撤回抗诉,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抗诉期限后申请撤回抗诉,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需经二审法院审查
判决、裁定生效
期限内撤回,自上、抗诉期满之日生效
期限外撤回,自准许撤诉的裁定书送达之日生效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自诉人只对部门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没有例外
可能发生加刑的情形有三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法院加重)
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加重)
自诉人提出上诉(二审加重)
上诉不加刑的八种情况
部分被告人上诉,既不得加重上诉人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刑罚
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数罪并罚,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申。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在二审判决、裁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或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审理方式
分为开庭与不开庭
应当开庭
条件
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死立执上诉
检察院抗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被告人一审判处死立执,无论该被告人是否上诉,只要启动了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抗诉的被告人,未背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参加二审程序。若该被告要求出庭,应当准许,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死缓上诉,二审不一定开庭
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发回
条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申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需要发回重申
径行发回,直接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审理地点——二审法院所在地、案发地法院、原审地法院
审理程序
审理步骤——原则上按一审
检察院派员
提出抗诉或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同级检应当派员。二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检察院阅卷,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若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法院无需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也无需派员
抗诉案件,检察院不派员,且未说明原因的,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最高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院出席下级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庭审活动
委托辩护
共同犯罪中,没有上诉或悲抗诉的被告人也有权委托辩护人
附民二审
刑事上诉——附民生效但有错——附民再审
附民上诉——刑事生效但有错——刑事再审,附民一并
只对附民部分上诉,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反之亦然,只对刑事部分上诉,附民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只对附民上诉,且刑事部分正确,二审只处理民事部分
公诉案件——第二审附民提反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自诉案件——第二审自诉提反诉——不可调解——直接告知另诉
第二审自诉
二审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可以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自行和解,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自诉人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自诉
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
应当改判——事实没错,适用法律有误或量刑不当
应当发回——违反诉讼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院重审
可改判,可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以违反程序为由发回,不限次数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或速裁审理,二审院不能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申
审限
2个月
死刑、附民、或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特殊情况还要延长,报最高院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也要求全面审查
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审判
判处死立执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立执案件的报请复核
有上诉、抗诉的——进行二审
高院同意:维持原判
最高院同意:核准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
不同意:(改判)提审,不能发回
没有上诉、抗诉的——进行复核
高院同意:维持原判
最高院同意:核准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
不同意:改判(提审)或发回
死立执由最高院核准;死缓由最高院或高院核准
判处死立执案件的复核程序
不开庭审理,没有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应当讯问被告人,律师意见可以听,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
最高检对最高法:可以提意见;最高法对最高检:应当通报
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竞合——二审法院恰好是死刑复核的法院,二审程序即为死刑复核程序,不用在二审程序之外再单独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二审带复核
判处死立执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两个核准,六个发回,两个改判
两个核准(判决或裁定)
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纠正核准:原判事实或引用法律有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六个发回(裁定)
事实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
事实问题:出现新证据,发回
量刑问题:事实正确,不应判死,发回
程序问题:违法程序,影响公正,发回
部分问题:数罪并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发回
部分问题: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发回
两个改判(判决)
部分罪改判,其他仍判死
部分人改判,其他仍判死
核准或不核准死刑用裁定。不核准,最高法可以发回或改判,改判用判决。
发回重审后的处理
发回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发回二审法院(一审判死刑后,由上诉或者抗诉,高级法院二审)
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则上不得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的,需报请最高院批准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又上诉或抗诉,二审法院应自己审,不得再发回重审
发回复核法院(一审判死刑后,没有上诉或抗诉,案件自动层报高院复核)
可以自己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审判)
可以发回一审
另行组庭
原则另行组庭
两个例外,无需另组合议庭
因复核期间出现新事实、证据而发回重申的
因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发回重申的
终审的判决、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需注意的特殊情况
刑附民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对刑事部分服判,对附民上诉,上诉期满后,刑事生效,反之亦然
共同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后,一部分被告人上诉,一部分被告人服判,上诉期满后,服判的裁判不生效,全案进入二审
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有的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没有被判死刑的被告人适用两审终审原则,经一审、二审,裁判宣告即生效,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仍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裁判才能生效
判处死缓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高院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
高院复核死缓案件时不得加重刑罚
有上诉、抗诉
高院同意:维持原判(二审带复核)
最高院同意:核准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
没有上诉、抗诉
高院同意:裁定核准,案件生效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
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外——体现惩罚犯罪价值,体现追求实体真实
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体现保障人权,正当程序
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究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审监程序的提起
材料来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应等
申诉
主体
当事人、法代、近亲属、(利害关系)案外人、(委托)律师(代为)
没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不得申诉
对象
生效裁判
接受机关
法检
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不必然启动再审
法定理由
程序
向检察院
申诉
找生效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找上级检察院
直接找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可交由生效法院的同级检,也可直接受理
申诉失败后找上一级检→申诉经检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应当受理
上一级检察院也驳回,如果没有证据,原则上申诉不会再被复查
抗诉
生效法的同级检无权抗诉
上对下,同级抗
生效裁判法院的下级法院无权受理申诉
启动再审,检察长决定,无需报检委会
向法院
向终审法院申诉→常规操作
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也可由高级别法院处理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
可以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向上级法院申诉→可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上级指终审的上一级
死刑案件,向核准法院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申诉期限
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应当受理
超过2年不予受理,除非
宣告无罪
期限内先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
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审查期限——3个月内决定,至迟不超6个月
处理——原则上,申诉经过上下两级法院处理,若没有新的证据,申诉会被驳回或被通知不予重新审判。当然,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无罪或原判确有错误的除外。
启动审监程序
主体
法院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及审委会决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检察院
最高检、上级检——向同级法院抗诉
能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法院,其下无效
能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检察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其下无效
死刑案件,核准法院才是生效裁判的法院
程序
生效法,及以上——法院系统启动再审
上对下,同级抗——检察院系统启动抗诉
例外,最高检发现最高法错只能同级抗
依审检程序重新审判
再审法院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错了,可提审,可指令下级再审
原审法院一般不能再审,再审应当另行组庭
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基本程序
不全面审查
再审适用原审程序
若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若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除外
再审适用原审程序。原审一审,还用一审。二审、提审,全用二审。
再审作出判决的,仍然有错误的,如果依照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检察院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依照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抗诉
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除检察院抗诉以外,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二审时没有二审决定书
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再审没针对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再审不加刑——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再审或抗诉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原审效力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原则上)
被告人可能改判无罪,或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决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绝对不能中止生效裁判的执行
审判期限——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审理结果
维持原判
直接裁定维持原判——事实和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裁定纠正或更正后维持原判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事实和适用法律有瑕疵,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误,但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应当改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改判或发回——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宣告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已查清,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改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判决宣告被告无罪
执行
执行概述
概念
依据——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执行机关
法院:生、死、钱
监狱:死缓、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机关: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看守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居住地判处所执行)等刑罚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依据: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执行与法院
原审法院,7日内执行
执行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应当准许
同案审理,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需羁押执行刑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院符合讯问死刑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有罪犯服刑地的中院执行
执行监督: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方法:枪决或注射
执行场所: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执行场所不包含监狱,不可以在监狱内执行死刑
死缓、无期、有期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在押的,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部分的执行
1.民事责任执行优于刑事责任执行
2.在民事责任执行中,医疗费优先
3.若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受偿顺位可以上升至第二位,即仅次于医疗费受偿
4.医疗费必须第一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立执的变更
停止执行
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执行前罪犯揭发或重大立功,可能改判的
正在怀孕的
暂停执行,应当暂停,层报最高院
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其他犯嫌到案,可能影响量刑
共同犯罪其他罪犯被暂停或停止死立执,可能影响量刑
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其他重大立功,需要改判
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停止执行的处理
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继续执行的,有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怀孕改判,改无期
死缓的变更
处理
没有故意,高院减刑;故意应死,最高核准;故意不死,重算备案
应当减刑
报请高院裁定
执行死刑
故意,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院报请最高院核准
死缓执行期间重算
故意,未执行死刑的,死缓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
对被判处有期或拘役的——疾病、怀孕、不能自理、没有危险
对被判处无期——怀孕、哺乳的妇女
死刑绝对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可以,非应当
批准、决定机关
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督——抄送检察院
收监条件
谁决定监外,谁决定收监
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没有复议、复核等救济方式。
法院作出收监决定后,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
不记刑期的情形
贿赂、脱逃而在见外的时间、不计入刑期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减刑、假释的裁定主体与裁定时间
死缓(减刑)
服刑地高级法院裁定
需要同级狱管机关同意
裁定时间1个月
无期(减刑、假释)
服刑地高级法院裁定
需要同级狱管机关同意
1个月+延长1个月
有期(减刑、假释)
服刑地中级法院
不需要同级狱管机关同意
1个月+延长1个月
拘役、管制(减刑)
服刑地中级法院
不需要同级狱管机关同意
1个月
基层法院无权减刑、假释
裁定时间:无期、有期,1+1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不能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需要组成合议庭
应当审理
重大立功,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若不开庭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减刑案件可以提讯
应当通知到庭
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
可以通知到庭
证人,不同意见的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执行无辩护,不存在罪犯聘请辩护人出庭辩护
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的,可以择期宣判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二十日内书面纠正,法院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缓刑、假释的撤销
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缓刑、假释期间出现新罪、漏嘴,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没有复议、复核等救济方式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般规定
概述
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相关规定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应当讯问、听取
应当讯问未成年犯嫌,听取律师意见。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法代到场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嫌,应当听取其父母或法代、辩护人、被害人及法代的意见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原则上只询问一次。讯问未成年犯嫌,没有次数限制
可以使用戒具,只是一般不得使用
合适成年人制度
应当通知法代到场→无法通知、法代不能到场或法代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不能代行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只能代为行使法代的部分诉讼权利,如可补充陈述
未成年犯嫌明确拒绝法代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合适成年人职责: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犯嫌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阅读,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或捺指引确认
合适成年人可以成为保证人
开庭前和休庭时可以会见未成年人
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检察院、辩护人均可委托相关部门制作
社会调查报告是可以制作,不是应当,且不是定案根据
女性特殊——讯问女性未成年犯嫌,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认罪认罚
告知以为——检察院应当告知本人及其法代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认罪认罚具结书
未成年人的,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共同在场
不签署不影响从宽
补充陈述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代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法代只能补充陈述,不能代替
法代才可以补充陈述,辩护人、合适成年人都不行
法庭应当询问法代是否补充陈述
不公开审理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代同意,未成年人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不违反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不属于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保密原则
不得向外界披露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同样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代、辩护人,异议的,不适用
批评教育——辩论结束后或宣判后+法庭上的成年人
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
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分案处理
检察院分案——大小共犯,一般分案,不宜分案,特殊保护
法院分案——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分案审理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
需同时具备——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
未成年(犯罪时14-18)
涉嫌侵犯人身权利(4章)、侵犯财产权利(5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6章)
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
有悔罪表现的
附条件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非应当不起诉
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前,应当听取公安、被害人、未成年犯嫌的法代、辩护人的意见,并做笔录。被害人是未成年,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代、诉代的意见。
但不同意,不妨碍对未成年犯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押的(拘留逮捕),才释放或变更
有异议
犯嫌有异议
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提出异议,应当起诉。若辩无罪,也可(法定)不诉。撤回异议,仍可(附条件)不诉。
不包含辩护人与合适成年人
对条件、考验期有异议
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采纳;不利于对未成年犯嫌帮教,检察院不采纳,应释法说明
检察院不能因此提起公诉
被害人有异议
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
考察机关
检察机关→迁居的,仍由迁出地检察院负责考察,迁入地检察院只能协助
考验期限
6个月以上1年以下,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作出决定中止,届满、撤销恢复。
考验期可在法定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应守义务
服从监管、报告情况、批准离开、接受教育
撤销不起诉,提起公诉——新罪漏罪;违规严重
犯罪记录封存
检察院封存
条件——检察院对犯嫌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封存
上下级检察院都应封存记录
检察院应当为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院封存
条件
犯罪时不满十八,被判五年以下
免除刑事处罚(定罪免罚)
应当保密
不得旁听——公开审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与结果
前提条件
公诉案件
真诚悔罪
获得(被害人)谅解
自愿和解
实质条件
公诉+自愿
民间三四五(针对故意犯罪)
民间纠纷引起,涉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
不属于民间纠纷的案件——雇黒寻聚多职
渎职七以下(针对过失犯罪)
除渎职犯罪以外,7年以下
不能和解——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和解结果
公安向检察院提从宽处理的建议
检察院
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只有检察院可以在当事人和解后终结诉讼程序
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其他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中的作用
听取、审查、主持
和解的内容
包括——民事责任,是否要求、同意从宽出来
不能涉及的内容: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
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不能及时,应当调解(调解有可能分期履行)
代为和解
被害人
死亡,近亲属,可以和解
近亲属有多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经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法代、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
无行为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法代、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限制行为能力,法代,可以代为和解
代为和解,赔礼道歉只能有被告人本人履行
法院主持和解时,除了犯嫌、被告人与被害人外,双方的律师及亲友等均可参加
和解后反悔的处理
缺席审判程序
适用对象
国恐贪
国恐案件: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最高检检察长决定)
中级法院一审
病半年
死无罪
死再审
既可在基层法院一审,也可在中级法院一审
管辖法院
犯罪地,居住地,指定地
中院,但仅限于国恐贪
送达与开庭
缺席审判前提:送达+不来
辩护权保障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判决送达与救济
送达: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上诉、抗诉:被告人、近亲属不服,向上一级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到案后处理
检察院
审查起诉期间到案,重新审查起诉
报核期间到案,撤回报核,重新审查起诉
公诉后到案,撤回公诉,重新审查起诉
法院
审理中到案,重新审理
生效后到案,交付执行——但执行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1.重大犯罪、通缉一年、应当追缴
2.(犯嫌、被告)已经死亡,应当追缴
违法所得——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任何财产
犯罪工具(限本人财物)
赃款赃物
犯罪所得
转化孳息
申请主体
检察院捕诉部门→向法院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公安不是申请主体,公安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申请处理
应当受理——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犯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应当退回——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通知撤回——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申请,检察院应当撤回
通知补送——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7日内补送,7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举证责任——检察院
管辖法院
犯罪地或居住地,中院
基层法院无权管辖
保全财产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冻扣申请没收的财产
公告期限
公告期为6个月
公告期属于除斥期——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定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后,法院先发公告,再开庭审理
参加诉讼
犯嫌、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自然人、单位)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
参加诉讼的申请原则上在公告期内提出,如在公告期限外提出,能合理说理的,也准许参加
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由中院管辖,只能组成合议庭,不可独任审理
是否开庭——有人来,应开庭。没人来,可不开。
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庭审理,应当派员。若不开庭,无需派员。
利害关系人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对检察院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由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举证
犯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犯嫌、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委托诉讼代理人
若外逃的犯嫌、被告想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国内参加诉讼,自己不回来在国外指挥。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不准许。
终止审理
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嫌、被告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后,对到案的犯嫌、被告应当启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审理结果
属于或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出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冻扣
上诉抗诉
上诉主体:犯嫌、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检察院抗诉
上诉期限为5日
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期限
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的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公暴继定
实施暴力行为
危害公安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适用主体
启动主体:检、法
申请主体:检察院
决定主体:法院
送交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监督主体:检察院
适用程序
申请程序
基层检察院申请
检察院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
检察院发现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在7日内书面说理→认为说理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启动
管辖级别
基层法院
暴力行为所在地
被申请人居住地
启动方式
依申请
检察院申请——被申请人
依职权
法院发现不正常——被告人
审理程序
公安可临时约束
公安有权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以精神病人家属能否看管为前提
可以将精神病人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但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前,不能将精神病人送强制医疗机构
公安有权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检察院、法院不行
应当组成合议庭,可能不开庭审理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代请求不开庭,经法院审查同意,不开庭
法院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不出庭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庭,应当准许。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发表意见
遵循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检察院发现)
被告人(法院发现)
符合强疗条件
决定强疗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另起强疗,决定强疗
是精神病,不符合强疗条件
驳回申请,严加管护
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严加管护(不一定有犯罪事实,所以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
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则是被申请人;检察院没有向法院提出申请,则是被告人
审理期限
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不服救济
被决定强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代、近亲属对强疗决定不服: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疗决定
检察院不服:20日内向作出强疗的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强疗程序不存在二审
解除程序
批准主体:法院
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服,只是认为需要解除;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申请解除
若申请解除强疗被驳回,再次申请,至少间隔半年。即初次申请不受限,后续申请隔半年
强制医疗机构无权解除强制医疗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概念
适用的案件范围
涉及外国人
涉及外国
例外:中国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拟制领土)的犯罪,视为国内犯罪,由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法院管辖
涉外形式诉讼特有原则
国籍确认
入境时的有效证件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管辖法院
除“国恐无死没缺”的案件以外,由基层法院管辖
适用法律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但没有直接援引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
语言文字
应当提供翻译
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拒绝翻译或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委托辩护
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中国执业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
若委托其他辩护人,外国人(监护人、近亲属)也有可能成为辩护人
亲属探视
外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向受案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
限制出境 暂缓出境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
对开庭审理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司法协助制度
相关重点法条
监察法与刑诉法结合考查知识点
监察管辖
上可办下,下可请上
管辖争议——由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权限
留置
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需进一步调查,且有情形之一
案情重大、复杂
逃跑、自杀的
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地点——特定场所
“可以”留置,不是应当
技术调查
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通缉
应当留置的,若在逃,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有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限制出境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证据能力
监察机关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处置的依据
监察程序
立案程序
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留置程序
批准程序
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市报批,省报备
公安配合
可以提请公安配合
时间与折抵
留置不得超过3个月,可以延长一次,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应当对全过程录音录像
涉案财物的处理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
不起诉
检察院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没收程序
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死亡的,有监察机关提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