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十章 刑法分则 tanwu贿赂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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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8-07 10:30:59第二十章 刑法分则 贪污贿赂类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行为人持有的财产或者支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特别考点
事后查明“其他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仍然成立,行为人应同时承担本罪和其他罪名
“罪与非罪”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非法所得”的认定
行为人的全部财产+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能够证实合法来源的财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必须要谋取“不当利益”才构成本罪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实质在于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客观方面
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与请托人交易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五种人 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②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③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行贿罪
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从财务的行为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行贿的,成立单位行贿罪)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特殊考点
被动行贿
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主动行贿
主动行贿,即使没有获得不当利益,仍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的特殊形式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必须要谋取“不当利益”才构成本罪
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
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行为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贪污罪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特别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 ①公共财物所有权 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等的正常活动 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与盗窃罪存在法条竞合现象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 ①国家工作人员 ②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实质说”——注意不包括国有股份公司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特别考点
贪污罪的终身监禁制度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的“特别宽赦”制度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贪污罪的特殊形式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数额的认定
数额较大:3万~20万
其他较重情节:1万~3万
挪用公款罪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①“进行非法活动的”, 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超期未还型、营利型、非法活动型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 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②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③以及公款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是否为本人和其他人谋求利益不影响犯罪成立
特别考点
“挪公款归个人适用”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适用的
推定为“归个人使用”,无需谋去个人利益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不一定是财产利益)
转化为“贪污罪”的情形
如果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挥霍公款、进行犯罪活动导致公款不能归还的”,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贪污罪论处
“同一款项,不同用途”
分别认定性质,数罪并罚
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挪用10万元公款,7万炒股亏空,携带3万元潜逃, 则认定7万元“挪用公款罪”,3万元“贪污罪”,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受贿罪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实质在于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特别考点
“其他较重情节”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罪的特殊形式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及斡旋受贿的,成立本罪
“斡旋受贿”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的行为
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斡旋受贿
补充考点
“身份犯共同犯罪”
以主犯的身份性质定罪
“工作便利”≠“职务便利”
仅仅是因为熟悉工作环境、便于接近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实质说”是否从事公务——注意不包括国有股份公司
“国有财产”
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捐助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使用、运输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贪污受贿特别情形的对比
受贿罪的特殊形式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及斡旋受贿的,成立本罪
贪污罪的特殊形式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