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分则)第二十一章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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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8-07 10:32:22刑法(分则)第二十一章 渎职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概念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使其脱离监管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客观方面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特别考点
食品监督渎职罪
概念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滥用职权时故意,玩忽职守时过失)
特别考点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概念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特别考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概念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查处追诉活动
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特别考点
滥用职权罪
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特别考点
“滥用职权”的两种情形
①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 ②行为人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
“严重后果”
1人死亡或3人重伤或9人轻伤以上;2人重伤,3人轻伤;1人重伤,6人轻伤
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玩忽职守罪
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行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对损害结果是过失的
特别考点
渎职罪和其他犯罪同时构成的情形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择一重罪
没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数罪并罚
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的
以渎职罪论处
实施渎职行为收受贿赂的
除另有规定,数罪并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概念
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客观方面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他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在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特别考点
“当事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
“其他人”
案外人
执行判罪、裁定滥用职权罪
概念
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客观方面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他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在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特别考点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的保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
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泄露,过失不构成本罪
特别考点
“国家秘密”
绝密、机密、秘密
徇私枉法罪
概念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
①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②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即出于私情、私利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特别考点
“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可以构成本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概念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
客观方面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的行为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指责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过失或业务水平不高作出错判,不成立本罪
特别考点
“同时构成受贿罪的”
从一重罪
易错考点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受贿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