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统计师1.1统计法规
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科目。统计法规部分,包括统计法概述、统计管理、统计法律制度3章内容。
编辑于2020-08-09 16:53:39中级统计师 第一部分 统计法规
第三章 统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的概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项目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涉外调查项目审批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法律依据
认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考点:市县级统计机构没有权限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申请程序
涉外调查许可证件的有关规定
有效期为三年
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审批机关
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考点:市县级统计机构没有权限
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
资料提供复印件
审批
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的,应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节 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概述 2个方面
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
对已经经过加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审批原则
必要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
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
统计调查的方法
重大改革
主要依靠全面统计报表采集统计数据,层层汇总,逐级上报
实践证明
周期性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及行政记录, 都是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
周期性普查:为基础
抽样调查: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
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综合运用
行政记录:充分利用
统计调查对象
指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提供关于自身情况的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统计标准
指对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的统一规范
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统计调查经费
第三节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四个基本特征
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具有主动性
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执法检查员应当参加培训,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对象 3类
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内容
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查处机关
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一般程序
立案
调查
处理
案件审理
处罚事先告知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听证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处罚等行政处罚决定前
作出处理决定
处罚决定的送达
处罚决定的执行
结案: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第四节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处罚
基本含义:各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关 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给予的行政处罚。 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征 4个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 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意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基本原则 3个
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的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违法行为种类 5个方面
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统计行政处罚措施
警告
申诫罚的一种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统计行政处分
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
在整个统计法律责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适用对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3类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
其他法律责任措施
通报、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属于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 也是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较具特色的法律责任形式
第五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统计行政复议
含义: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 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特征
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范围
行政处罚
行政不作为
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统计行政诉讼
含义: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任务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特征
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 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范围 3类
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
由人民法院主持的统计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应遵循8个主要基本原则
管辖
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i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统计行政应诉
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审查受理法院是否由管辖权
做好统计应诉工作
第二章 统计的管理
第一节 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概述
统计管理体制的含义
基本含义:国家组织管理政府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具体:是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统计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
分类
国际上的统计体制 有两种基本形式
集中型
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基本上集中在国家统计机构进行
优点
1.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
2.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
3.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分散型
指中央一级的统计工作分散在各主管部门进行
优点
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双重管理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
3.部门统计系统
经费管理方面
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业务管理方面
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2.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
第二节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统计机构的设置
政府统计机构
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
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
统计机构的职责
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国家统计队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统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统计人员: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职责及基本要求 6个方面
应当依法履职,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它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人员的职权 2个方面
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一章 统计法概述
第一节 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统计法: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的调整对象
1.政府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政府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法的特点2个
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规范内容的专业性
统计法的作用2个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2009年《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4种形式
统计法律
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个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统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地方性统计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涉外调查管理颁发》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9个
统一统计原则
1.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发布
独立统计原则
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科学统计原则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规范统计原则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诚信统计原则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如实统计原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公共统计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国家统计优先原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统计违法必惩原则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都对统计违法行为做了具体规定
制定《统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