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用地分类
这是一篇关于用地分类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10-30 16:56:45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注意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在修订
总则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乡用地(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
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城市建设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
H13乡建设用地
H14村庄建设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
H23港口用地
H24机场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军事用地
H42安保用地
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自然水域
E12水库
E13坑塘沟渠
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这几类用地之和,单位hm2)
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
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住宅用地
R12服务设施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住宅用地
R22服务设施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住宅用地
R32服务设施用地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有关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用地性质不尽相同。十五分钟、十分钟两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用地属于城市级设施,主要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用地)、交通场站设施用地(S4类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U类用地)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即社区服务设施属于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居住街坊的便民服务设施属于住宅用地可兼容的配套设施(R11,R21,R31)。因此,本标准将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单列成表。幼儿园属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归类R类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图书展览用地
A22文化活动用地
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高等院校用地
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3中小学用地
A34特殊教育用地
A35科研用地
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体育场馆用地
A42体育训练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医院用地
A52卫生防疫用地
A53特殊医疗用地
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是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其中:“教育科研用地”(A3)包括附属于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运动场、食堂、医院、学生宿舍、设计院、实习工厂、仓库、汽车队等用地。“文物古迹用地”(A7)的内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相衔接。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如北京的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级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用作博物院,颐和园用作公园,因此应分别归到“图书展览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而不是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为了保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的土地供给,“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等中类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零售商业用地
B12批发市场用地
B13餐饮用地
B14旅馆用地
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金融保险用地
B22艺术传媒用地
B29其他商务用地
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娱乐用地
B32康体用地
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加油加气站用地
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是指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用地。其中:“其他商务用地”(B29)包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企业管理机构(如企业总部等)和非事业科研设计机构地。
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M)包括为工矿企业服务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附属设施用地。本标准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M)细分为3个中类。界定工业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水、大气、噪声等,应依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确定中类划分,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表2).
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由于物流、仓储与货运功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与兼容性,本标准设立“物流仓储用地”(W),并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3个中类。界定物流仓储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交通运输量、安全、粉尘、有害气体、恶臭等。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相关的用地内。为了保障城市(镇)交通的基本功能,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指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且不与其他用地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建设的需要。S3交通枢纽用地包括枢纽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归入A1行政办公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不包括位于地下的社会停车场,该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
U12供电用地
U13供燃气用地
U14供热用地
U15通信用地
U16广播电视用地
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广播电视用地
U22环卫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消防用地
U32防洪用地
U9其它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U12供电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M工业用地。U13供燃气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M工业用地。U15通信用地仅包括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用地,不包括独立地段的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等经营性邮政网点用地,该用地应归入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U22环卫用地包括废旧物品回收处理设施等用地。
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由于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的广场与绿地功能相近,本标准将绿地与广场用地并设立大类.G1公园绿地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统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入E非建设用地的E1水域.E2农林用地以及E9其他非建设用地中。为了保证市民的基本游憩生活需求,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G2防护绿地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统一,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G3广场用地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该用地应归入S3交通枢纽用地.园林生产绿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E2农林用地。
待深入研究用地(征求意见稿新增)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J/T85-2017
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分类和代码
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G11综合公园
G12社区公园
G13专类公园
G131动物园
G132植物园
G133历史名园
G134遗址公园
G135游乐公园
G139其他专类公园
G14游园
G2防护绿地(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宝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注意:公共绿地是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公园绿地及街头小广场。对应城市用地分类G类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公园绿地(G1)及广场用地(G3),不包括城市级的大型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内的绿地。集中绿地与宅旁绿地属于居住街坊内的附属绿地归类R类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XG附属绿地(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RG居住用地附属绿地
AG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BG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MG工业用地附属绿地
WG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
SG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UG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
“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附属绿地”不能单独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附属绿地”中类的划定与命名是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相对应的。附属绿地的大类代码是XG,表示包含多种不同的城市用地。“附属绿地”因所附属的用地性质不同,在功能用途、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上有较大差异,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城市建设用地外的绿地分类和代码
EG区域绿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
EG1风景游憩绿地
EG11风景名胜区
EG12森林公园
EG13湿地公园
EG14郊野公园
EG19其他风景游憩绿地
EG2生态保育绿地
EG3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EG4生产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