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
2020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知识总结,根据陆中宝老师讲义整理。
编辑于2020-12-05 16:28:19第七章 证券法
概述
1. 存托凭证(★)(P222)
1.1. 1.基本概念
1.1.1. 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1.1.1.1.
1.2. 2.相关主权利与义务
1.2.1. (1)存托凭证发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
1.2.2. (2) 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
1.2.3. (3) 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 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1.2.4. (4)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
1.2.5. (5)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1.3. 3.诉讼管辖
1.3.1.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解释】 《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可以分为股票、债券、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存托凭证。
2. 证券的公开发行(★)(P223)
2.1. 1.注册发行制
2.1.1.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1.1.1. 【解释】 目前,在科创板上市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已经实行注册制,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还是继续实行核准制。
2.2. 2.公开发行认定:
2.2.1. (1)看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2.2. (2)看人数:向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 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2020 年调整)
2.2.3. (3)看方式:以公开方式(广告、公开劝诱等)发行。
3.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P225)
3.1. 1.首次信息披露
3.1.1. 解释】 信息公开可以分为发行信息公开(或首次信息公开)和持续信息公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3.1.2. (1)首次披露内容
3.1.2.1. 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3.1.3. (2)招股说明书
3.1.3.1. ①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 1 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
3.1.3.2. 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2020 年调整)
3.1.3.3. ③发行人及其全体董、监、高应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1.3.4. ④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3.1.3.5. ⑤保荐人及其保荐人代表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3.2. 2.定期报告
3.2.1. ( 1)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2.2. ( 2)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2.3. ( 3)季度报告: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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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3.3.1. ( 1)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3.2. ( 2)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020 年调整)
3.3.3. (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3.4. (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3.4. 4.临时报告( 2020 年重大调整)
3.4.1. ( 1)涉及“股票发行公司” 的重大事件
3.4.1.1. 【解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4.1.2.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4.1.3.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3.4.1.4.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3.4.1.5.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4.1.6.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3.4.1.7.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4.1.8. ⑦公司的董事、 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3.4.1.9. ⑧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4.1.10. ⑨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
3.4.1.11.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3.4.1.12. ⑪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3.4.1.13. 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4.1.13.1. 【提示】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7 年案例分析题)
3.4.2. (2)涉及债券上市交易公司的重大事件
3.4.2.1. 【解释】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4.2.2. ①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4.2.2.1. 【相关链接】 股票的重大事件: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4.2.3. ②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4.2.4. ③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3.4.2.4.1. 【相关链接】 股票的重大事件: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4.2.5. ④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4.2.5.1. 【相关链接】 股票的重大事件: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4.2.6. ⑤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3.4.2.6.1. 【相关链接】 股票的重大事件:公司提供重大担保,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4.2.7. ⑥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3.4.2.8. ⑦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3.4.2.8.1. 【相关链接】 股票的重大事件: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3.4.2.9. ⑧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没有“增资”)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3.4.2.9.1. 【相关链接】 股票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 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3.4.2.10. 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3.4.2.10.1. 【相关链接】 股票的重大事件: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4.2.11. ⑩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4.2.11.1. 【相关链接】 股票的重大事件: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4.2.12. 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4.3. (3)重大事件的披露时点
3.4.3.1.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3.4.3.1.1. ①“董事会或监事会” 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019 年案例分析题)
3.4.3.1.2.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3.4.3.1.3. 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提示】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2012 年案例分析题;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P293)
1.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解释】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 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虚假记载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 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的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
误导性陈述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 遗漏” 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重大遗漏
2.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2020 年重大调整)
(1)证券服务机构【50,1-10】+【20,1-10】
①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 收入不足 50 万元的, 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
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信息披露义务人【100,1-10】+【50,1-10】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假陈述中个人责任的认定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这些人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 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
②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有“证据证明”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 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 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提示】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2013 年案例分析题;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①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②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③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④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⑤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3.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1)因果推定(2013 年案例分析题;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①投资人买入的时间: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
②投资人卖出的时间:在“揭露日和更正日后”卖出该证券产生了亏损或者持续持有该证券产生了亏损。只要投资者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其佣金和印花税)产生在这个时间段,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释
1、实施日
①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即可以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②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2、揭露日
①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
②“媒体揭露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示日, 可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其引起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其揭露行为的时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解释3
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11 月《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认为,“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 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民事赔偿责任
①无过错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过错推定原则( 2020 年重大调整)
Ⅰ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Ⅱ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内幕交易行为(★★★)(P298)
【解释】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行为。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1.内幕人员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20 年重大调整)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⑤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①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自己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或者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自己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或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
2.内幕信息( 2020 年重大调整)
( 1)内幕信息范围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包括“重大事件”。
(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①内幕信息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尚未公开”。 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②“计划”“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 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提示】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3.责任推定
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 4)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员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的;
(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短线交易(★★★)( P301)
操纵市场行为(★★)( P302)
1.基本概念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 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 诱导或者导致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 1)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 4)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 5)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提示】
第( 1)项主要是指有信息优势的“内部人”利用该优势, 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该操纵意图也使得“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与内幕交易相区分),其所利用的信息通常是真实的或确定的、重大的、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
第( 5)项即是通常所称的“蛊惑交易”,其利用的通常是虚假的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股票发行
非上市的公众公司(★★)(P233)
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200 人) (不挂牌公司);
(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挂牌公司)。
【提示 1】 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是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 3 个月内将持股人数降至 200 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提示 2】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对于持股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2.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
(1)证监会核准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必须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提示】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2)特定对象的范围
①公司股东;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提示 1】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 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提示 2】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不挂牌公司) 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③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 名。(2020 年调整)
(3)公司决议
①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 3 以上”通过。
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 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0 年新增)
(4)发行期限【3M,50%,12M,50%】
①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 分期发行。
②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 3 个月内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 剩余数量应当在 12 个月内发行完毕。每期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提示】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 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3.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2020 年新增)
(1)发行条件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挂牌公司) 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公众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③依法规范经营, 最近 3 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决议
①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②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
③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中国证监会核准【20个工作日】
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开发行条件、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核,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4)证券承销与保荐人【2Y+当年剩余时间】
①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签订承销协议,确定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②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
(5)发行价格与发行对象
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可以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也可以通过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 ,或者“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提示】 公司通过网下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询价对象应当是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
4.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2020 年新增)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3)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提示】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首发条件(★★★)(P238)
1.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基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机构健全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不会倒闭
(3)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财务干净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遵纪守法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发条件(核准制下)
(1)存续时间“满 3 年”
①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 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 3 年以上。(2010 年案例分析题)
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最近 3 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提示】 如果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②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4)财务指标良好
(5)法定障碍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包括但不限于)
①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
②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发条件(核准制下)
( 1)存续时间“满 3 年”
①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 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2)财务指标
( 3)最近 2 年稳定
最近“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相关链接】 主板、中小板: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4)主营业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相关链接】 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国家产业政策。
( 5)董、 监、高要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 6)法定障碍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3 年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 年前,但 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相关链接】 “主板、中小板”法定障碍:“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符合以下发行条件:
( 1)存续时间“满 3 年”
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2)审计报告
发行人财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相关链接】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人财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3)最近 2 年稳定
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相关链接 1】 主板、中小板: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相关链接 2】 创业板: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法定障碍
①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 1】 “主板、中小板”法定障碍:“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公 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相关链接 2】 创业板法定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3 年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 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相关链接】 “创业板” 法定障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总结】首发条件
5.首发股票的注册程序和承销
(1)注册程序(科创板)
①公司内部决议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
②向交易所申报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③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交易所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④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提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欺诈发行):(2020 年新增)
Ⅰ .尚未发行证券的, 应当予以撤销, 停止发行。
Ⅱ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除外。
Ⅲ.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相关链接】 上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情形, 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交易所重新上市。
⑤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⑥再次申请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2)股票承销(2006 年案例分析题; 2015 年多选题)
①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③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④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⑤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中国证券会”备案。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P247)
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①现任“董、监、高”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简称“3 罚 1 责”)。
【相关链接】 创业板/科创板首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②最近“12 个月内” 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①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相关链接 1】 主板和中小板首发: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
【相关链接 2】 创业板首发: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
②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最近 12 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相关链接 1】 主板和中小板首发: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相关链接 2】 创业板首发: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相关链接 3】 科创板首发: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财务状况良好
①最近 3 年及最近 1 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 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②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2012年案例分析题)
(4)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②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量和使用符合规定
①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的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发行新股和发行可转债的法定障碍):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总结】首发条件 VS 增发一般条件
2.配股(向原股东)的条件( 6+3)
(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30%;
( 2)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3)采用“代销” 方式发行。
【提示】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 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向不特定对象) ( 6+3)
(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 2007 年案例分析题)
( 2)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 1 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 1 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35人,80%,18M,6M】
【说明】 2020 年 2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细则》,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但 2020 年教材未进行更新,本课件根据教材现有内容结合新规定编写。
( 1)发行对象(新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解释】 “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35 名。
【提示 1】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1 个发行对象。
【提示 2】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提示 3】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 2)发行价格(新规定)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 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一般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相关链接】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 1 个交易日的均价。
( 3)锁定期(新规定)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新旧规定一致):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 1 年及最近 1 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相关链接 1】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最近 3 年及 1 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相关链接 2】 首发要求必须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总结】 3 罚与涉嫌违法
【总结】审计报告
(5)股东大会决议(2019 年案例分析题)
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②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决定, 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解释】 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股票市场与退市
1. 股票市场的结构(★)
1.1. 1.主板市场
1.1.1. 【解释】 交易所市场由两个交易所(上海与深圳证交所)、四个板块(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构成,在交易模式上又区分为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1.1.1.1. 两市四板
1.1.2. 【提示】 我国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含中小企业板)。
1.1.3. (1)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
1.1.3.1. ①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1.1.3.2. ②开盘价: 9:15-9:25 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
1.1.3.3. ③连续竞价交易时间: 9:30-11:30; 13: 00-15:00。
1.1.4. (2)大宗交易系统
1.1.4.1. ①上证标准
1.1.4.1.1. A 股交易数量在 50 万股以上,或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1.1.4.1.2. B 股交易数量在 50 万股以上,或交易金额在 30 万美元以上。
1.1.4.2. ②交易所
1.1.4.2.1. 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从 2002 年开始建立大宗交易制度。
1.1.4.3. ③交易时间: 15:00-15:30
1.1.4.4. ④成交价格
1.1.4.4.1. 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髙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1.1.4.5. ⑤成交确认
1.1.4.5.1.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进行成交申报。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交易所确认。
1.2.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1.2.1. 【解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2012年 9 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俗称“新三板”。
1.2.2. (1)服务对象(中小微企业)
1.2.2.1. 中小微企业,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不设财务门槛),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3. (2)投资者有资质要求
1.2.3.1. ①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1.2.3.2. ②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1.2.3.3. 【提示】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 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2.3.4. 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1.2.3.4.1. Ⅰ .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 10 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1.2.3.4.2. Ⅱ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2. 股票退市(★★)(P270)
2.1. 1.主动退市[出席2/3+董监高和5%以上 的2/3
2.1.1. 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中小股东)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1.1.1.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1.1.2.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2. 2.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5年,30天,中小】
2.2.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1.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①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 ,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③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④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提示】 上市公司因存在前两种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 不得在交易所重新上市。上市公司因存在后两项的重大违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 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的 5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2.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形。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①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②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③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提示】 上市公司因前述重大违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的 5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3. (3) 退市整理期
对于股票已经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强制退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置“退市整理期”, 在其退市前给予“3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4. (4)强制退市后的去向和交易安排
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
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般公司债券的发行(★★★)(P255)
1.一般规定
(1)发行方式
①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②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③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2)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一般的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一般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015 年案例分析题)
2.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解释】 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既可以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合格投资者的资质条件(2015 年案例分析题)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④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⑤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⑥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3年利润,1年利息】(2020 年重大变化)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殊条件【3年利润,1年利息的1.5倍,AAA】
①发行人最近 3 年无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 1 年利息的 1.5 倍;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A 级等。
【提示 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相关链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提示 2】 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
(4)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证券法》规定,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5)募集资金的用途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 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
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6)交易场所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家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相关链接】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可以” 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3.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1)发行与转让对象
①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 (看对象、方式、人数)
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
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不受上述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 2)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
( 3)转让场所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可以” 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对比】 债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4.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 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①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者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③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提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①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③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④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⑥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 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2)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⑤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⑥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⑦发行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⑧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⑨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提示】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公司债券的担保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①第三方担保;
②商业保险;
③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④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⑤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⑥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⑦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除应当符合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 2)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
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③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但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的除外;
2.可转换债券的期限、 面值和利率
(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 1 年,最长为 6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提示】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期限最短为 1 年。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3.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 1)信用评级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 2)是否担保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 1 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的公司除外。
( 3)担保范围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4)担保方式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 5)担保人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4.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 1)转股时间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后” 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提示】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转换股票的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相关链接】 分离交易的可转股债券,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6 个月。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 6 个月起方可行权。
( 2)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 交易日的均价。
【提示】 分离交易的可转股债券,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相关链接 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相关链接 2】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向不特定对象)的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 3)转股价格的调整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 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 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1.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述(★★)
1.1. 1.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
1.1.1.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1.1.2.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1.1.3.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1.1.4.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1.2. 2.不得成为收购人的情形【债未清,3失信,3违法,人犯罪】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2.1.1.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1.2.1.2.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1.2.1.3.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1.2.1.4.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即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2.1.5. 员的规定)。
1.3. 3.一致行动人
1.3.1.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3.1.1.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1.3.1.2.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1.3.1.3.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1.3.1.4.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1.3.1.5.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1.3.1.6.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1.3.1.7. ( 7)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3.1.8. ( 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3.1.9. ( 9)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3.1.10. (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3.1.11. (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3.1.12. (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1.3.1.13. 【提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2. 持股权益变动披露(★★★)( P279)
2.1. 1.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2.1.1. ( 1) 5%
2.1.1.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情形除外。
2.1.2. ( 2) 5%± 5%
2.1.2.1.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提示】 违反( 1)、( 2)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1.3. ( 3) 5%± 1%
2.1.3.1.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无须暂停买卖,无须书面报告证监会和证交所,但需要通知和公告)。
2.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2.2.1. 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 5% ,投资者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 3 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2.2.2. 【提示】 如果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3. 强制要约制度(★★★)(P283)
3.1. 1.强制要约情形
3.1.1.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 , “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 部分要约。
3.1.2. (2)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 超过 30%的部分,应该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3.1.2.1. ①如果符合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直接履行收购协议。
3.1.2.2. ②如果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 30 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 30%或者 30%以下;否则, 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
3.1.3. (3)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30%的, 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间接收购)。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3.2. 2.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3.2.1. 【说明】 2020 年 3 月 20 日,因新《证券法》取消了要约豁免审批,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同步调整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的相关表述。 2020 年教材对此未作调整,本课件按最新规定编写。
3.2.2.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3.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3.2.2.1.1. 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控);
3.2.2.1.2. 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且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重组);
3.2.3. ( 2)免于发出要约
3.2.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
3.2.3.1.1. ①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异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3.2.3.1.2. ②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3.2.3.1.3. ③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 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3.2.3.1.4. ④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年后, 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增持不超过 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 个月。
3.2.3.1.5. ⑤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2015 年案例分析题)
3.2.3.1.5.1. 【相关链接】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3.2.3.1.5.1.1. ①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3.2.3.1.5.1.2. 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3.2.3.1.6. ⑥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30%, 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3.2.3.1.7. ⑦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3.2.3.1.8. ⑧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3.2.3.1.9. ⑨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4. 要约收购(★★★)( P281)
4.1. 1.收购数量
4.1.1. 无论是自愿收购还是强制收购,只要采用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2011 年案例分析题)
4.1.2. 【提示】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 收购人按同等比例进行收购。
4.2. 2.提示性公告
4.2.1.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吿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4.3. 3.要约公告和竞争要约【降低,减少,缩短,其他】
4.3.1.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3.2.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 其收购要约。
4.3.3. (3)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 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并通知被收购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4.3.3.1. ①降低收购价格;
4.3.3.2. 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4.3.3.3. ③缩短收购期限;
4.3.3.4. 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2020 年新增)
4.3.4. (4) 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3.5. (5)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 15 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 15 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 保证金。
4.4. 4.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6M,最高价】
4.4.1. ( 1)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 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4.4.2. ( 2)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 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 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4.4.3. ( 3)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4.5. 5.要约收购条件
4.5.1. ( 1)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 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5.2. ( 2)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平等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票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4.6. 6.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4.6.1. ( 1)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的“董事” 不得辞职。(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4.6.2. ( 2)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4.6.3. ( 3)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4.7. 7.预受要约【3日前,可撤回。3日内,不得撤回】
4.7.1.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3 个交易日“前” ,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 ,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4.8. 8.收购完成后的义务
4.8.1. ( 1)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
4.8.2. 【提示】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 个月的限制。
4.8.3. ( 2)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并予公告。
5. 协议收购(★)( P286)
5.1. 1.过渡期安排【不改选,不担保,不募资,不买售,不关联,不投资】
5.1.1. 过渡期(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安排:
5.1.1.1. ( 1)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 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
5.1.1.2. ( 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5.1.1.3. ( 3)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5.2. 2.管理层收购
5.2.1. ( 1)收购主体: 上市公司董、监、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2.2. ( 2) 被收购公司
5.2.2.1. ①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占 1/2 以上;
5.2.2.2. ②本次收购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且取得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6.1. 1.普通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6.1.1. 【解释】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重大资产重组分 为两种普通重大资产重组和特殊重大资产重组(即借壳上市)。
6.1.2. 【提示】 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 不适用《重组办法》 。
6.1.3. (1)普通重大资产认定标准(2018 年案例分析题)【50%以上】
6.1.3.1.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6.1.3.1.1.
6.1.4. (2)购买资产为股权的指标确定
6.1.4.1.
6.2. 2.重组上市
6.2.1. ( 1)特殊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的认定
6.2.1.1.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 个月内” ,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6.2.1.1.1. ①购买的“资产总额” 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6.2.1.1.2. ②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6.2.1.1.3. ③购买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6.2.1.1.4. ④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 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6.2.1.1.5. ⑤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①至第④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6.2.2. ( 2)重组上市特殊要求
6.2.2.1. ①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发条件。
6.2.2.2. ②上市公司及其最近 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 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 3 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 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6.2.2.3.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罚1责
6.3.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
6.3.1.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要求
6.3.1.1.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6.3.1.1.1. ①最近 1 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 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6.3.1.1.2. ②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 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 3 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6.3.2. (2)发行价格【2,6,120天的90%】
6.3.2.1.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6.3.2.1.1. 【解释】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6.3.3. 【总结】 各类价格要求
6.3.3.1.
6.3.4. ( 3)特定对象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
6.3.4.1.
6.4. 4.公司决议
6.4.1. (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
6.4.2. (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6.4.3. ( 3)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披露。
6.4.3.1. 【相关链接】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 在 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6.4.4. ( 4)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4.4.1. 【相关链接】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4.5. ( 5)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借壳上市申请”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 进行表决, 提出审核意见。
6.4.6. 【总结】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6.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