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CPA税法第十一章:车购税、车船税、印花税
2020CPA税法第十一章:车购税、车船税、印花税,根据叶青老师讲义整理。
编辑于2020-12-05 19:23:4511第十一章 车购税 车船税 印花税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购置是指:
1.购买取得并自用(包括购买自用国产、进口应税车辆)
2.进口取得并自用(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应税车辆)
2.自产取得并自用
4.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为列举的车辆,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包括:
汽车、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提示 1】区分应税、免税、非应税车辆。
【提示 2】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 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税率、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
一、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 10%。
二、计税依据: 应税车辆的价格
三、应纳税额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10%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
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査、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
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
8.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
9.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0.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
11.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
12.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一车一申报
(二)纳税环节——使用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缴
纳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解析】取得的购置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缴纳。
(五)纳税地点
1.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 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1.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2.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 10%)
【解析】使用年限的计算,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第二节 车船税法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提示】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 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提示】区分应税车船、免税车船、非应税车船。
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一、定额税率与计税单位
固定税额关注要点:
(一)拖船:发动机功率每 1 千瓦=净吨位 0.67 吨计征。
(二)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三)车船税法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功率(千瓦或马力)、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固定税额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月份) +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不再向税务机关缴税。
5.已税车船当年办理转让过户, 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二)特定减免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
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节 印花税法
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 使用、 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各类行政(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
按照所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凭证不同,纳税人又可分为以下六类: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
【提示】 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印花税特色】
印花税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
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特例】
证券交易印花税目前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 A 股 B 股股权的出让方)征
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
二、税目
三、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借款的都很老火,所以最低,万分之0.5
购、建、技都是辛苦活儿,利润不高,按照万分之3
”购“”建“华是挑面师傅,挑面“技”很好,一个月挣一万,只花三元。
租粮保仓库,一看就是地主,按照万分之10
其他万分之五
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
差额计税的有两个: 货物运输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各税目具体如下: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特殊】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 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 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0.5‰),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0.3‰)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 0.5‰计税贴花——从高原则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按 0.5‰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提示】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全额)。
(1)税额不足 1 元的按照 1 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 先定额 5 元贴花,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6.货物运输合同
(1)一般规定: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差额计税。
(2)对各种形式的国内货物联运:
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对国际货运:
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应了解
(1)借款合同(或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抵押借款合同,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差额计税。
仅仅对报酬部分计算印花税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提示】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
(2)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提示】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 5 元。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关注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 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书立当日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 5 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 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 均应贴花完税。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 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6.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 5 元。
【提示】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 元)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享受免税的凭证有: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提示】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2.无息、 贴息贷款合同;
3.农牧业保险合同;
4.涉及不动产的免征印花税项目: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5.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
1.自行贴花纳税:
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划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
2.汇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 500 元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3.汇缴: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可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二)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三)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四)违章处罚(了解罚款金额、比例倍数)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
3.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