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CPA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
2020CPA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知识总结,根据叶青老师讲义整理。
编辑于2020-12-05 19:26:44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解析 1】单位名称不是企业,也可以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解析 2】以企业冠名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类投资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3】依据属人兼属地的税收管辖权,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一)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2.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1.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结合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提示】必须对所得来源地加以明确规定。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税率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还有减征)
15%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 新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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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概述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9 项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有形动产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一行。
2.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服务的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一行。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属于“营业收入”。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①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撤资减资:
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性所得(第三节细讲)。
(3)企业清算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收入”
(1)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免税。
(2)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①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链接】免税收入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等。
对于贷款业务:属于营业收入;
对于非贷款业务:属于投资收益、财务费用(贷方)
(3)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支付的利息: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标准以内);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赎回的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1)提供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提示 1】提供动产、不动产的使用权(租赁),增值税有差别。
【提示 2】有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提示】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不属于“营业收入”,属于捐赠利得。
【解析】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
(1)受赠资产价值;
(2)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关注以下新增:
1.企业投资者持有 2019~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永续债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1) 投资方:永续债利息收入可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2)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示】适用于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限于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属的用途
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职工
(4)用于股息分配
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赠送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要点】
(1)区分内部处置与移送他人;
(2)视同销售确定的收入可以计提招待费与广告费——属于(销售)营业收入;
(3)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与会计收入、增值税关系:
对于会计不属于营业收入的,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处置资产的税法与会计处理:
四、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方递延纳税(5 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1.投资企业(居民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2)收入实现: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3)股权成本: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被投资企业: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例题】依上例,被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1000 万元。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1)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
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 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2)对外投资 5 年内注销:
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1-15%)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
1.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
1.商品销售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产品分成: 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2.劳务收入(详细内容见教材,在此处只是列举)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费用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特殊销售业务】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出口退税,要交所得税哦]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析 1】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解析 2】财政性资金,会计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区分征税、不征税,不征税的纳税调减。
【解析3】出口退税,要交所得税哦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提示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不得折旧抵口所得税
【提示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5 年内未支出使用、也未缴回的,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5年不用,之后要纳税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国债转让收益(纳税)
国债转让收益,要交税,不鼓励炒国债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提示 1】适合于权益性投资的投资收益。
【提示 2】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的投资收益,以连续持有时间区分是否免税(不足 12 个月的纳税)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7 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范围——共 5 项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含人工成本)
【链接】出口货物不得免抵和退税税额计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手续费及销售佣金等费用。
(2)管理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
(3)财务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费用、借款费用等。
3.税金:指税金及附加
(1)作为“税金及附加”扣除: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
(2)计入购置资产成本:如契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不作税金扣除。
进口的人,把车契在耕地里面,抽烟。
(3) 价外税:增值税不包含在计税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提示】近三年考试综合题均有其他税金的提问及扣除处理。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
(1)范围: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 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
二、扣除项目及其标准(教材涉及 23 项)
概述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提示 1】 一般为成本费用开支,福利部门人员由福利费开支。
【提示 2】属于国企,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2020 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14页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如“三项经费”)扣除的依据。
(3)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所得税处理[涉及到纳税调整]: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差价确定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 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待期)方可行权:
会计处理: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借:成本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行权后,企业方可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提示 1】等待期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整+)
【提示 2】行权期税前扣除(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
工资薪金支出=(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4)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①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否则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提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 34 号)的福利性补贴支出,举例见后面“三项经费”中的“职工福利费”
(5)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6)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个人,可以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每年必考
——按规定标准与实际发生额较小者扣除。标准为:
(1)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 1】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如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提示 2】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范畴(即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不是会计的“应付职工薪酬”,不包括社保和公积金、三项经费。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件: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核电和软件企业】
【提示 1】 8%限额比例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只有个别企业适用。
【提示 2】 可能调增、可能调减。
【提示 3】两个特殊企业全额税前扣除
:①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
②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必须单独核算、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否则按工资薪金总额 8%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四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程序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①限额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双标准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金融企业,为 5: 1;
其他企业,为 2: 1。
②据实扣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债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概要
1.一般企业(1 个标准):利率(银行同期同类)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费用化。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按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
6.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不得扣除。
7.业务招待费★★★
(1)会计计入“管理费用”。
(2)税法税前限额扣除——2 个扣除标准中的较小者:
①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②有合法票据的,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
【要点 1】应用
【要点 2】计算限额的依据——销售(营业)收入
①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但不得扣除现金折扣。
即:会计“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会计不做收入的税法视同销售收入(结合纳税申报表)。
②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③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相同。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链接】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扣除: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 3年摊销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会计计入“销售费用”
(2)税法限额税前扣除: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 3 个行业限额比率为 30%【化妆品制造与销售、 医药制造、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喝饮料和化妆的女人,30%在30岁以后最后都要吃药
(3)超过限额标准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提示】以后年度有纳税调减。
(4)特殊情况:
①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解析 1】广宣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得扣除现金折扣。即: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会计不做收入的税法视同销售收入。
【解析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区分扣除标准,按照合计计算扣除标准。
【解析 3】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
【解析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无限期)。与职工教育经费处理一致。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从承租方角度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解析 1】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
【解析 2】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1)捐赠支出会计处理: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公益和非公益)
(2)捐赠支出税务处理:区分税前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 全额扣除(目标脱贫地区的公益捐赠)、不得扣除(非公益性捐赠)
【解析】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3 年扣除(2017 年开始)。
【解析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综合题考点。
【解析 2】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顺序: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 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
4)新增: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说明】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5)税前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6)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
①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交纳增值税(目标脱贫地区的公益捐赠不缴增值税);
②按视同销售交纳企业所得税;
③按捐赠业务交纳企业所得税;
④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7.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净损失,准予扣除(与第四节“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有关)
(2)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保险企业: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财产保险按 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按 10%计算限额; 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72 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计算限额; 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3) 特殊行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佣金), 据实扣除。
(4)不得扣除的几个事项(了解):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
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入账
19.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预提的,不得扣除。
【解析】维简费指的是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专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21.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2.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信用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等;
(2)下列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3)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巳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汇总上述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如下:
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 1】 区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提示 2】 合同违约金、赔偿金;加息、罚息等允许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提示】区分企业之间、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一、一般规定: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解析 1】亏损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口径。
【解析 2】补亏的方向、期限、方法。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二、其它规定:
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3.税务检查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规定期限内的亏损。仍有余额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期不超过 5 年。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基本原则:历史成本(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重置价值
【了解】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有差异。
2.判定:时间+单价
3.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时间:
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预计合理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方法: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提示】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加速折旧额可全额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与纳税调整
(一)折旧年限: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5.电子设备,为 3 年。
【提示】加速折旧缩短年限的,不低于规定年限的 60%
(二)税法与会计折旧年限差异处理:
1.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
——差额纳税调增;
2.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
——无需纳税调整(按会计年限);
3.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扣除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会计折旧费 0<税法折旧费
——差额纳税调减。
五、房屋、建筑物未提足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1.属于推倒重置: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提示】租入的、已提足折旧的按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
一、投资成本
1.投资资产取得的成本:购买价款、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2.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不同于会计长投的权益法处理)。
3.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链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即:持有期收益伴随股权一并转让,转让时不考虑持有期收益,只计算转让时收益(或损失)。
二、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本章第二节相同):
1.投资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转让所得(包括动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递延缴纳。
【链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当期缴纳。
2.被投资方: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从被投资企业撤资而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
【提示】分别确定股息性所得、转让中所得
概要
四、被投资企业亏损对投资企业影响
1.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2.投资企业双不得: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其他资产、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的折旧范围:
【提示 1】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公益性、生产性三类,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提示 2】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1)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最低折旧年限:林木类 10 年;畜类 3 年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 自创商誉。
【提示】 外购商誉,在企业持续经营阶段不予扣除;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直线法计算(取得当月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低于 10 年。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提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4.其他: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
同会计处理: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五、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季度预缴时可按账面发生额核算;年度汇算清缴时,补充有效凭证。
六、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1.清算所得形成:
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2.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
(1) 股息所得,即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免税收入;
(2) 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税所得。
第四节 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及管理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一)资产损失确认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股权投资损失(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菅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 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
3.存货、固定资产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企业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4.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及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重组形式及税务处理基本要求
1.含义:
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重组所得(或损失)
(1)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相关税费
(2)属于应税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税务处理
(3)税务处理原则:
◆一方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另一方按公允价值接收资产。
◆如果一方的财产转让所得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符合条件的重组所得免税,则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接收资产。
3.对价支付方式——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
(1)股权支付:在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非股权支付: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1)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
(2)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4.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
1.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五)企业分立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5 个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50%) 。
5.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85%)
二、五种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重要,综合考点)
1.企业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额——存在纳税调整。
(2)债转股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股权收购
3.资产收购
4.合并
5.分立
6.股权、资产划转税收规则
(1)划转的类型:
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解析』零所得划转,降低税法遵从的税收成本
(2)符合的条件:
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3)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第六节 税收优惠★★
概述
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免税:大部分免税
2.减半:只有 2 项:
(1) 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
看花喝茶吃海鲜,香水饮料河里边
(二)定期减免: 3 免 3 减半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3 免 3 减半。
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3免 3 减半
环保能节水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利润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利润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 1】技术转让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等。
专利、软件著作、继承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提示 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销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收入: 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提示 3】不得享受此优惠的情形:如 100%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所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未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
【提示 4】增值税相关优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证明文件报税务机关备査。)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减按 15%】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了解认定的 8 个条件,如: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大于 5%、4%、 3%)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境外的所得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减按 15%】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了解认定的 5 个条件(同时符合):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4.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低于100万部分,25%*20%】 【100-300万,50%*20%】 【300万,300人,5000万】
(一)优惠税率: 20%(法定)
(二)优惠所得额:
【解析】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最新政策: 2019.1.1 至 2021.12.3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五、加计扣除优惠
概述
在实际发生额扣除之外,应纳税所得额中再扣除。
2 项(研发费、残疾人工资) 2 个扣除率: 75%、 100%
【提示】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会计利润扣除;加计扣除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会计利润。
(一)研究开发费:
1.境内研发费:【75%,175%】
研究开发费,自 2018 年至 2020.12.31 未形成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额 75%税前加计扣除(此前为加计扣除 50%);已形成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税前摊销。
【了解】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含外聘研发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2.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 【境外支出的80%,不超境内的 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扣除】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先看是否超过境内部分的2/3,算出限额
2、比较限额与80%X
80%部分<限额,则按照80%部分的75%加计扣除
80%部分>限额,则按照限额部分的75%加计扣除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提示】属于纳税调减项目, 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也不影响会计利润。
六、加速折旧优惠
(一)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的60%】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解析 1】采取缩短年限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解析 2】加速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近年政策频繁变化
1.对指定“6 行业+4 领域”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全制造业领域】
2.对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扣除】
(1)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提示】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七、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折旧照提,还能有额外10%应纳税所得额减免
要安全,还得是环保节能又节水
【提示 1】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取得普通发票,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
【提示 2】专用设备正常计提折旧。
【提示 3】上述设备 5 年内转让、出租, 补缴已经抵免税款。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一)减征: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减按 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根据 2020 年 4 月国务院会议,继续延长此政策
十一、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对企业取得的 2009 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示】政府债券的利息免税; 铁路债券的利息减半纳税;一般的企业债券利息正常纳税。
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
一、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 微米级【0.8 23,0.25 55】 纳米级【130 23,65 55】
1.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18 年 1 月 1 日后新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三、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3 项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四、 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政策: 3 免 3 减半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 3 年免税 3 年减半征收。
五、 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 3 免 3 减半
对企业电网新建项目,暂以资产比例法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 3 年免税 3 年减半征收。
六、新增: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税额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金额-纳税调减金额
【提示】综合性强: (1)会计利润计算;(2)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扣除标准、不得扣除项目、亏损弥补、资产税务处理;(3)税收优惠运用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申报纳税。
三、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
(一)境外所得抵扣税额原理:
对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总分公司,直接抵免;(本章讲解)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控制(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或间接控制(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母子公司,间接抵免。(第 12 章讲解)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方法——限额抵免法。
1.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25%(高新技术企业 15%)
【提示】企业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方式一经选择, 5 年内不得改变)。
2.境外已纳税额与抵免限额关系:
(1)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补差额
(2)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不退差额,但可在以后 5 年内,用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了解)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特殊 2】新增(在第八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1.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提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优惠税率 10%):
(一)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示 1】全面营改增后,非居民企业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 2】担保费比照对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其中: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净值
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人收取的对价;股权净值(即股权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2.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3.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计算所得额。
(四)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汇率:应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时间: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率 25%) ——此处介绍的是: 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 3 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核定的利润率
【提示】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八节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相关规定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纳税申报——无论盈亏都需按期申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链接】同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购买方)。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 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则: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不适用于: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
(三)就地预缴:
(四)分支机构分摊税额计算: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 3 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
六、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
(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先分后税。
分配: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1.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是法人的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亏损抵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七、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38号)
背景: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2.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10%(含)以上;
(2)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 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 10%的状态;
(3)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 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 10%的状态。
3.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八、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2017 年版)》
修订后的申报表由 41 张降为 37 张,教材所列为《年度申报表》(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