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年CPA税法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2020年CPA税法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根据叶青老师讲义整理。
编辑于2020-12-05 19:27:38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一)划分标准:住所、居住时间,符合其中之一。
1.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在中国境内。
【提示】“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日。
【提示】 2018 年税法修订时变动(原 365 天),参考以前年度考题时注意时效。
【解释 1】境内无住所的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 183 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
【解释 2】新增: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 24 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二)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判定: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征税范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共 9 项
概述
一、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非独立性)。
注意的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6)军队干部取得的列举项目补贴津贴。
2.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退休人员再任职(退休工资免税);
(5)企业(职业)年金;
(6)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二、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共 27 项):
27 项分别为: 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 讲学、翻译、
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
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2.个人兼职(非雇佣关系)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变相的劳务报酬。
4.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提示】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
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
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提示】与图书、报刊相关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个人(包括权利继承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版权)所得,但不包括稿酬。
3.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
【提示】个人其他物品拍卖,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五、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业主为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3 项):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流通股股票的股息,差别化待遇。
3.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消费买单,是为“利股红”
4.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借款给投资者,年终不归款,视为“利股红”
七、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不动产转让:先考虑增值税、再考虑个人所得税。
2.金融商品转让:
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也免)。
3.股权转让所得:如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限售股、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转让所得等。
【提示】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转让所得,暂免个税。
九、偶然所得 【不竞争,担保】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还包括:
1.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
3.个人为单位或其他个人担保取得的收入。
4.个人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解析】受赠人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缴个人所得税 。
第二节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税率
个人所得税按照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采用两种税率形式: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
【提示 1】超额累进税率无需记忆; 比例税率需要记住。
【提示 2】非居民个人取得下述前 4 项所得,依年度税率表
按月换算(P293)后计算应纳税额,下表未列入。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各税目扣除规定
(一)居民个人取得 4 项综合所得:
1.按年汇算清缴时:
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 60 000 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年应纳税所得额。
(1)年度收入:
①工资薪金:全部 100%;
②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 80%;
③稿酬:收入的 80%减按 70%计算,即收入的 56%。
(2)年度各项扣除:
①减除固定“生计费”:全年减除 60 000 元;
②专项扣除:个人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收入);
③专项附加扣除(6 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④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缴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200 元/月, 2400 元/年);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地区)。
公益捐赠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商业健康险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2.按月/按次预缴时:
(1) 工资薪金——按月预缴时: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5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不考虑大病医疗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每月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2)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按次预缴时:以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 800元或 20%,为每次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 1】每次收入:≤4000 元扣 800 元;>4000 元扣 20%。
【提示 2】 稿酬所得减按 70%为每次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 3】按年汇算清缴时,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综合收入。
(二)非居民个人:
以下四项所得依旧分类分项计税,不实行综合征收:
(三)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及损失
【解析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0 000 元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解析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必要费用 60000 元。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解析 3】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 6%和 12 000 元孰低办法确定。
(四)财产租赁所得(定额或定率):
每次收入不超过 4 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 ; 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
(五)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费用扣除。
总结居民个人应税所得额的扣除规定:
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基本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限额扣除
【特殊】个人捐赠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
1. 捐赠货币性资产: 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 捐赠股权、房产: 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应用】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租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教材 P310)。
股权、房产为什么按照原值确定,可能市场价值不易确定;
3. 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在不同所得中的扣除:
【说明 1】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 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说明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
全年一次奖
股权激励
【说明 3】 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核定征收,不得扣除捐赠支持
(四)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
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每次收入的确定
一、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示】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预缴时也适用下列“次”的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
(1)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以 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作为一次稿酬所得, 合并扣除费用:
①加印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
②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2)作为另一次稿酬所得, 分别扣除费用: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③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 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第三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33 项)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提示】视为上述奖金的 10 个项目了解。
2.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 1 万元)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离退休工资
【提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人员免税。
【提示】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政府或够条件的机构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免税。
提示】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种、养、饲、捕
13.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而获得的奖金。
1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15.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6.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8.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19.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21.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个人取得流通股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待遇: 【1M内,全額。1m-12m,50%,12M以上免】
根据持股期限分别按全额(1 个月以内)、减按 50%(1 个月至 1 年)、免税(1 年以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新增: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4.个人取得的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800 元(有奖发票)、 10000 元(体彩、福彩)。
25.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7.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
(一)新增: 个人投资者持有 2019-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增: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 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四)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四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一、基本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抵免限额:
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三、限额抵扣方法:
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扣除限额,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纳税申报:
1.境外已纳税款抵扣凭证: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2.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 P384)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 4 项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综合所得按月、按次预扣预缴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固定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扣除,即“三险一金”。
2.劳务报酬——按次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元或收入的 20%
概要
子主题 2
【预扣预缴注意的问题】
(1)定额或定率扣除
(2)次的规定
(3)预扣率 20%,按次预缴时有加成征收
(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劳务报酬所得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收入额的 25%)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全年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1-25%)-附加税费
【提示】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预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0%
【预扣预缴注意的问题】:定额或定率扣除,预扣率 20%
4.稿酬所得——按次预缴:
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0%
【预扣预缴注意的问题】
(1)每次收入扣 800 元或 20%,再减按 70%征收;
(2)次的规定;
(3)预扣率 20%;
(4)合作出书问题,纳税顺序: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
二、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2.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额-60000 元-全年专项扣除-全年专项附加扣除-全年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全年收入中:工薪按全部收入;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的 80%并入;稿酬按收入的 80%再减按 70%并入。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上述 4 项所得,不适用综合征收。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
概述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
1.扣除项目中关注:
(1)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人工费: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确定为 5000 元/月,即 60000 元/年
【链接 第二节】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
者本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0 000 元 、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4)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2.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8)业主为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9)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查账征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 5000 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链接 第二节】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
者本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0 000 元 、专
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 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 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核定征收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定额或定率扣除;
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不含增值税)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金费。
【链接】个人财产租赁的其他税:
(1)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1.5%(月租 10 万元以下免税)
(2)附加税费
(3)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减按租金的 4%纳税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提示】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 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 元或 20%)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 4000 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800 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 4000 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 ]×(1-20%)
二、个人房屋转租应纳税额的计算——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绪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0%税率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20%
二、转让不同财产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房产、股权、有价证券、收藏品: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房产原值:如购置商品房,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
(2)合理费用: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其中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 10%。
(3)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①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除北上广深 4 城市外,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 4城市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按照 5%的征收率差额缴纳增值税。
非4地
X<2年,5%全额收
X>=2年,全免
4地
X<2年,5%全额收
X>=2年
普宅
全免
非普
5%差额征收
②附加税费
③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2.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免税,转让股权的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1)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形: 出售、公司回购、强制过户等
(2)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3)股权转让收入
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方法有:
①净资产核定法;②类比法;③其他合理方法。
【说明】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3.个人转让债券类债权:
扣除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计算公式: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 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 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 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4.个人转让收藏品的拍卖收入
(1)是否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①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800 元或 20%)× 20%
②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20%
(2)转让所得的确定:
转让收入: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
财产原值:售出方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①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
①按转让收入额的 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 3%
②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 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 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20%
【结合税收优惠】
1.3 项免税的利息; 1 项减半征税的利息;
2.股票股利: 差别化待遇——根据持股期限分别按 100%全额(1 个月以内)、减按 50%(1 个月至1 年)、免税(1 年以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节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奖励的规定★ ★ ★
1.一次性奖金范围:(1)年终加薪;(2)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计税方法:
【提示】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奖励的规定。
(1)***内:取得绩效薪金的 60%,发放时并入工薪所得;
(2)***结束后:取得的延期兑现收入(绩效薪金 40%部分)和***奖励,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步骤: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找税率——计算税额
【提示】单位代付职工工薪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教材 P309)
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四、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的征税问题(教材 P311)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 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
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教材 P311)
1.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我国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外交人员服务机构代征上述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六、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教材 P312)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
(1)雇佣单位:减除费用,预扣个人所得税;
(2)派遣单位: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预扣个人所得税。
2.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教材 P318)
1.企业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解除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
(2)纳税处理: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按年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八、提前退休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一次性收入(教材 P318):
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2)将一次性收入月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减除费用,查找税率(按月换算的)。
(3)应纳税额=[(内退一次性收入+当月工薪-费用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应缴税额
先平摊,然后并入当月工资收入纳税
内退,有贡献,平摊额计入当月工资,交一次税
2.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教材 P319):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计算纳税,即不并入综合所得:
(2)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九、企业年金(教材 P319)
1.缴费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其他扣除”项目中。
『解析』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是不超过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3)超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个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十、关于保险费(金)征税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教材 P320)。
【链接】个人按规定交付的“三险一金”,免个人所得税。
2.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三地试点(教材 P320,了解)
(1)个人缴费时:不纳税。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 6%和 1000 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3)领取时:按工薪金所得征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1-25%)× 10%
3.商业健康保险(教材 P321)
适用范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十一、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教材 P337)
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扣缴义务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对特殊贡献人员
1.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教材 P342)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
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教材 P344)
(1)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学校预扣预缴。
(2)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的“特聘教授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相关所得税政策
一、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政策(教材 P311):
【提示 1】适用于属于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
【提示 2】有关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享受免税优惠(原政策)的外籍个人津贴包括: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
(1)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2)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
二、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教材 P312)
【提示 1】无住所的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取决于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对其工资薪金征税时首先要判定纳税人身份,以确定纳税义务。
【提示 2】非居民个人只就境内所得在我国纳税。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提示】了解境内工作期间的规定。
2.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
【提示 1】表中√代表征税,× 代表不征税
【提示 2】如果纳税人是公司高管,不区分居住时间,境外所得且境内支付的部分,在我国也有纳税义务。
三、无住所个人税额计算(教材 P315)
1.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综合征收:
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2022 年 1 月 1 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 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额-固定费用 5000 元,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P293),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
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 6 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知识点 3】经营所得
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教材 P308)
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教材 P308)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三、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教材 P326)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合伙创投企业的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链接】与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一致。
【知识点 4】财产转让所得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教材 P325)
1.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评估的公允价值-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3.转让所得 5 年递延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链接】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一致。
4.优先用于缴税的 2 种情形:
(1)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2)分期缴税期间转让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5.征收管理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2)纳税地点:
二、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税(教材 P326)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三、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教材 P329)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税务处理。
四、个人转让限售股(教材 P329)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 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链接】个人流通股转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教材 P333)
1.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所得,免税;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自 2019 年 9 月 1 日(含)起,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此前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六、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教材 P338)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 20%
2.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即: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
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
【知识点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教材 P323)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适用,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2.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 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二、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教材 P334)
1.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
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应税的盈余积累,是指新股东的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且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在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fuck:溢价部分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转增股本(教材 P335)
1.5 年递延纳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税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税率。如果是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四、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教材 P343)
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五、证券投资基金(教材 P343)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 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 6】特殊业务涉及多税目所得
一、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征税方法(教材 P324)
1.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务处理:
二、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教材 P327)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教材 P332)
四、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教材 P332、 333、 343)
【提示 1】内地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申请税收抵免。
【提示 2】香港市场投资者购买 A 股,免增值税。
五、个人股票期权所得(教材 P335)
按不同阶段作出的基本规定:
授权——行权——分红——转让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
行权日之前转让的
因特殊情况转让, 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薪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扣数)×规定月份数
【解析 1】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计算。
【解析 2】 2021 年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之后另行确定。
3.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股息、红利所得”纳税。(注意结合差别化待遇)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教材 P341)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原值为零。
七、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取得收入(教材 P344)
第七节 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纳税
一、自行申报纳税事项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需补税)。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年终汇算清缴时间:
1.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新增:在办理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2019.1.1——2020.12.31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三、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一)取得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预扣税款的范围
除“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 8 个应税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
二、不同项目所得扣缴方法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第五节已介绍)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3.支付工薪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4.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5.扣缴义务人责任与义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 2%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査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三、新增: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1.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 2019 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2.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 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
(2) 2019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 400 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其他申报纳税规定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1.6 项扣除标准见讲义第二节,此处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査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后续管理属于了解内容。
2.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 5年
二、反避税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向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二)补税及加征利息
1.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情形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依法加征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
三、自然人纳税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1.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2.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四、新增: 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1 .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2. 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
3. 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4. 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
5. 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6. 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7. 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五、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 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
厅申请开具。
六、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相关申报表(P365-404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