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税”被查补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两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严格随两税而动,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两税的计税依据
3.“两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5.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