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CPA税法第七章:关税和船吨税
2020CPA税法第七章:关税和船吨税知识总结,根据叶青老师讲义整理。
编辑于2020-12-05 19:28:597第七章 关税和船吨税
第一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简介
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关境与国境有时不一致。
海关在征收进口货物、物品关税的同时,还代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三税”均属于中央税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贸易性)和物品(个人)
二、纳税义务人:
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多种推定,如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等)。
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关税税率及运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
最
协定
特惠
普通
配额
暂定税率级别比较高,特惠税率,协定税率,如果有暂定税率,应选择低税率。
【提示】具体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
2.税率种类与计征办法
(1)从价税:是最常用的关税计税标准。
(2)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如原油、啤酒和胶卷等。
(3)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如摄像机、数字照相机等。
(4)选择税:是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根据物价水平,选择较高的一种适用。
(5)滑准税【2019 单选题考点】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实为从价税。
特点: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3.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了解暂定税率应用)
二、出口关税税率
一栏比例税率(0%-25%)。
我国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 100 余种,税率比较低。
三、特别关税
1.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报复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性
2.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 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四、税率的运用【提示】多次有过选择题命题。
1.常规情况——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经海关批准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4.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5.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之一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三节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原产地规定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8 项(教材 P418)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即: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
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 30%及以上的。
(三)其他: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关税完税价格与税额计算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 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2.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3.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同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似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倒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计
(5)合理方法。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合
4.海关在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 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
1.运费、保费:
2.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相关费用
3.邮运进口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包括:
1.出口关税税额;
2.售价中包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可以扣除;
3.单独列明支付给境外的佣金
四、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1.出口关税:单选题
2.进口关税:选择题、计算问答题或综合题涉及计算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二、完税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三、计征限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6000元。
1.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
2.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第四节 减免规定
一、减免税分类
1.类型:法定、特定、暂时、临时减免税。
2. 审批权限:法定减免依据《海关法》,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
3.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二、法定减免税
三、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慈善捐赠物资等
四、暂时免税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1.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五、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
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
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第五节 征收管理
关税征收管理
第六节 船舶吨税法
一、征税范围、税率
(一)征税范围: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二)税率:定额税率
1.影响税率的因素:船舶净吨位、执照期限;
2.两类税率:
(1)优惠税率(如我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与我国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应税船舶);
(2)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的定额税率(元)
【提示】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税额的 50%计征税款。
纯动力和非动力 50%计征
三、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 24 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其他船舶(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四、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交验吨税执照。
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 15 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提示】与关税相同
4.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5.多缴税款的退还:
(1)海关发现: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应税船舶发现: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提示】与关税不同(关税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