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
根据陈兴良老师的《刑事诉讼法》整理,适合于法考、期末考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1-09 09:43:04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
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
特点
第一、专属性:刑事诉讼属于国家司法活动,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第二、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主动性、普遍性、深刻性)
第三、程序性:刑事诉讼是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工具性?独立性?)
第四、参与性: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民主性)
第五、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目的和任务(目的性)
目的、根据和任务
目的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据
宪法
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惩罚犯罪)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人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教育大众)
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防卫社会)
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例外
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
14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人民法院判决必须严格依法;
(3)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
例外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一审终审
陪审原则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刑事诉讼主持机关
人民法院
性质:审判机关
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特征
(1)被动性
(2)程序性
(3)中立性
(4)判断性
(5)审查性
(6)终局性
职权
(1)有权依法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
(2)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3)有权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有权调查核实证据
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有权制裁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有权交付执行或执行生效裁判
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7)有权决定再审
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组织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审判组织
独任庭
第一,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只能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只适用于刑事速裁案件)
第三,只能由审判员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独任审判。
合议庭
(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2)高院、最高院审判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由审判员3-5人组成
(4)最高院、高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
议事规则 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
条件
第一,在案件范围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5)其他
第二,在程序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是合议庭已开庭审理之后的案件;必须是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提交方式上,由合议庭提请法院院长审查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效力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人民检察院
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法律地位
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之一
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职权
侦查权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公诉权
法律监督权
批捕权
领导体系
外部体系
(1)与人大的关系:党委领导、人大监督
(2)上下级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
内部体系
(1)检察长负责制、统一领导检察工作
(2)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
性质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
法律地位
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侦查机关
(一)公安机关
立案权、侦查权、行刑权
(二)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三)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四)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五)检察机关
(六)海警局
警察权
1、行政权
2、司法权
(1)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行刑;
(2)刑事侦查领域的绝对控制;
A、强制性侦查行为的自行采用:如:搜查扣押
B、对被羁押者的直接控制;
3. 问题:侵犯人权
诉讼参与人
概念
是指除刑事诉讼主持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种类
当事人
概念和特征
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2、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对诉讼活动的推动起关键作用
4、诉讼活动方向的不一致性
分类
1、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概念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被告人
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特征
(1)他们是同一个人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称谓。
(2)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
(3)他们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具有不可替代性。
(4)地位的复杂性: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是辩方,享有辩护权;其供述、辩解为证据的一种。
区分
已检查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中界线
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知悉自己被指控的罪名
*(3)对司法人员侵权行为的控告权
(4)在侦查阶段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5)有权进行辩解
*(6)有权申请回避
(7)对司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
(8)有权委托辩护人
(9)特定情形下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权
(10)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11)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自诉案件中有权进行反诉;
诉讼义务
(1)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2)侦查讯问中,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3)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4)遵守法庭纪律、承受起诉、审判
(5)协助执行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单位
代表单位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2)自然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被害人
特征
(1)被害人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3)检察机关并不直接代表或总是代表被害人的利益
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
(2)对司法人员侵权行为的控告权
(3)申请回避权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庭审参与权
(5)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特有的权利
(1)控告并要求立案的权利
(2)(公诉案件“告状无门时”)直接向法院起诉权
(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
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5)申请抗诉权
不具有独立上诉权(无法区分公诉和自诉、削弱上诉不加刑原则、增加二审)
自诉人
含义
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自诉人一般是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
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权利
(1)提起自诉权
(2)有权委托代理人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有权撤回自诉
(5)有权自行和解
(6)申请回避
(7)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得调解)
(8)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9)上诉权
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
(2)出席法庭参加审判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原告
概念
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分类
(1)被害人;
(2)被害人死亡或者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
概念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人
分类
(1)刑事被告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刑事被告人所在单位
(4)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概念
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分类
1、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产生根据: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设立对象: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精神病)
诉讼地位
(1)在诉讼过程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参加诉讼不必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2)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3)行使起诉、上诉、反诉等属于当事人的专有权利时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对于行使辩护、申诉、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则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
(4)不得为被代理人代理与其特定人身有关的诉讼活动,如:不得代被代理人进行供述、辩解、接受强制措施、服刑等。
2、诉讼代理人(意定代理、授权代理)
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 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3、辩护人
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向刑事诉讼主持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证人资格
(1)积极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2)消极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亲自感知,质证,责任)
权利
(1)证人及其近亲属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
(2)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为自己的姓名保密
(3)有权控告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
(4)有权抵制非法取证
(5)有权自行书写、更改、补充证言
(6)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作证
(7)因出庭作证而影响其收入的有权要求补偿
义务
(1)应当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2)不能作伪证或隐匿罪证
(3)应当保守案件秘密
5、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刑事诉讼主持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资格
(1)必须是自然人
(2)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
(3)必须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4)必须由诉讼主持机关指派或者聘请
6、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刑事诉讼中接受诉讼主持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管辖
分类
职能管辖(部门管辖/立案管辖)
概念:是指刑事诉讼主持机关之间在立案受理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受理的案件范围:刑诉第19条
除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部门受理的案件之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与检察院管辖之交叉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
(2)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行侦查(对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4个罪名)
其他
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须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实践中(机动侦察权)
(1)公安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通知后未立案
(2)公安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督促后不纠正
(3)公安和检察院对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一致
(4)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有管辖权的公安不侦查或不立案
(5)维护司法公信力,检察院立案更为适宜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代为告诉
1、刑法解释第98条: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刑诉法解释第88条: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
3、《最高院解释》第187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审判管辖
概念: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 刑事案件。
注意有关问题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概念: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更为适宜:
A、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认;
B、(被告人居住地)民愤极大的案件;
C、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等。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原则——优先管辖
前提是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第26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指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
主要犯罪地:对犯罪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犯数罪时的主要罪行实行地;多人犯罪时的主犯行为地。
指定管辖
概念:因管辖权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而由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管辖的情况。
情形:
1.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地区管辖不明的案件
2.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的刑事管辖权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
2、海事法院
3、铁路运输法院的刑事管辖权(4类)
几种特殊案件
1、普遍管辖权的行使: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10
2、交通工具内犯罪:最先停靠或着落地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4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5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刑诉解释6
3、在中国领域外犯罪
(1)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7
(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入境地或离境前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8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9
4、服刑犯的漏罪及新罪管辖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漏罪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果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11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回避制度
概念: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人员范围
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含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审判人员(含审判委员会委员)
2、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回避种类
1、自行回避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提出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的制度。
3、指令回避
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所在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的制度。
回避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6、参加本案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回避程序
提出的人员
自行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
指令回避:享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
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申请回避的要求
(1)申请回避应当提出理由,无理由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2)提出回避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
(3)第五种情形的回避申请(请客送礼),必须提供证明材料
回避的决定
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人员:检察长
审判人员:院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检察长:本院检察委员会
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
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
回避的复议
申请复议的情形
1、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的申请,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申请,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2、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无权申请复议
复议主体:决定回避的负责人或组织
复议决定的效力:最终效力
回避的效力
1、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做出决定的机关或者负责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3、在审判阶段,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辩护和代理制度
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护权
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所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特征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存续时间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存在,但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34条I)
辩护权的实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保证
①履行告知义务(侦查机关、法院、检察院第34条II)
*侦查机关:自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②必要时指定辩护人
③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
辩护制度
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称
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
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
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
辩护权是辩护制度的基础 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 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
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侦查阶段:可以自行辩护
起诉、审判阶段:可以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条件
(1)适用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2)指定主体:公检法
(3)适用前提:须有特定原因
针对“应当指定辩护”或“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同时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指定的对象: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指定的途径:公检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2)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刑诉解释42条 472条)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5)高院复核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指定辩护的效力
刑诉解释45
拒绝指定辩护的处理
1、人民法院:刑诉解释45条
(1)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2)被告人具有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之情形,但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注意事项:*审判阶段,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后,法庭处理的方式是“休庭”(刑诉解释254条I) *审判阶段,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重新委托辩护后,准备辩护的时间应当计入审理期限。
2、公安机关:公安部规定45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指派律师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3、检察院:高检规则43条
(1)犯罪嫌疑人拒绝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理由,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但是犯罪嫌疑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
概念: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特征:
1、辩护人的权利来源:委托或指定
2、辩护人的诉讼职能:是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
3、辩护人的诉讼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范围 刑诉33条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作为辩护人的人
(1)处于与缓刑、假释考验期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且不属于前款(1)、(2)、(3),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特别说明
(1)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2)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法》11条
(4)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辩护人的数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
1、通过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
(1)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2、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在法律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
诉讼地位
1、辩护人执行的是特定的刑事诉讼基本职能
2、辩护人享有大多数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3、辩护人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
权利、义务
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申请调取证据和调查取证权
(1)只有辩护律师才享有调查取证权(刑诉43条);
(2)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所有辩护人都享有(刑诉第41条)
4、提出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7、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申请刑事诉讼主持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9、拒绝辩护权
10、辩护人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义务
1、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2、保密义务(刑诉48条:辩护律师)
3、遵守诉讼规则的义务(证据展示)
4、依法辩护、遵守职业道德
侦查阶段的律师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5、提出辩护意见
6、会见、通信
7、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8、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侦查阶段律师履行职责中几个问题
1、会见程序
刑诉39条第3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其他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2、会见时间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3、在场人员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可以派员在场。
4、交流安全
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刑事代理
概念
刑诉46条
分类
1、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2种特殊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1)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刑诉299条)
(2)强制医疗程序 (刑诉304条)
5、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刑诉49条)
(1)接受申诉、控告的机关
(2)答复的时间
(3)书面答复(6机关规定10条)
证据制度
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规则
补强规则
概念
刑诉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特征
客观性
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己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关联性
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合法性
(1)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2)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刑诉54条IS.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适用口供的原则
刑诉第55条
证据的收集
刑诉52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1、一定程度上确定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2、同时犯罪嫌疑人负有讯问时“如实回答”的义务。
种类
(一)物证;
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特点
(1)以客观存在的实在物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
(2)以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构成属性等来发挥证明作用
(3)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4)储存的信息一般不如言辞证据(言辞证据信息更多)
分类
(1)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
(2)基于物证的存在形态
a.实体证据
b.痕迹证据
c.微量证据
d.气味证据
(3)基于刑诉的实践,分类
a.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
b.实施犯罪的工具
c.犯罪人在犯罪预备、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物品
d.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e.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f.表现犯罪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
g.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h.能够证明犯规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i.其他物证
调查收集物证的方法
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提取和调取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特征
(1)直接证明性
(2)稳定性
(3)物质性
(4)思想性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先写概念、特征
2.反映思想
3.书证证明力更完整,物证更片段化
4.鉴定方法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共犯口供的性质
补充:攀供,检举揭发他人其他案件(揭发同案犯—证人证言)
口供的特点
直接证据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和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的区别
看陈光中 p219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
(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证明
特点
(1)刑事证明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2)刑事证明是司法实践和逻辑思维的统一
(3)具有法律性
(4)刑事证明是一个复杂的诉讼过程
证明对象(待证事实)
含义
是指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
刑诉52条、《高法解释》52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内容
实体法上的事实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
(3)排除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事实。
(4)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上的事实
(1)应否受理和管辖的事实;
(2)申请回避的事实;
(3)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
(4)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事实;
(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性的事实;
(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和被延误的事实;
(7)其他违反程序法的事实。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高检规则437条: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定律。
证明责任
概念
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区别说: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含义
1、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2、举证责任:
(1)控诉主体和辩护主体在审判阶段负有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2)诉讼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1)控诉主体和辩护主体在审判阶段负有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2)诉讼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我国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1、公诉案件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担
(1)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
(2)公诉案件审判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3)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有举证的权利)。
①提出自己的主张需要负举证责任
②法律规定应当负举证责任:刑法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自诉案件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承担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法院负证明责任
职权探知义务
(3)被告人一般也不负举证责任
3、有关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1)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证明责任
(2)对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的倒置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非法持有性犯罪(我国、英美)<如毒品、机密文件,推定非法持有>
3、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
涉及反证
证明标准
(一)国外的刑事证明标准
1、内心确信(大陆法系)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为“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
2、排除合理怀疑(英美法系)
所谓“排除合理的怀疑”,并非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而仅要求此种被排除的怀疑,必须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经得起理性论证,而不是无故置疑,吹毛求疵
(二)我国的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12条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己足以对所要证明的基本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 特别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排除了其他可能性(55条第二款)
(三)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160条
立案
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
侦查
符合强制措施的标准
起诉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审判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疑罪
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五)对拘留逮捕的证明要求
审判程序
概念
一般指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受理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诉讼活动。
第一审程序
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初次审判公诉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方法、方式和步骤。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刑诉186: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一)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 的性质和任务
1、审查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初始程序,其法律性质是对案件的接受、审查,而非审判
2、主要任务:
(1)查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明确
(2)刑诉解释180、6机关规定25
(3)依法作出是否开庭、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决定
(二)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 (刑诉解释180)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实施犯罪的地点、手段、目的等,以及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是否清楚
3.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应转送的证物是否已转送
4.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性质、罪名是否有明显的错误
5.起诉书有无明显地遗漏被告人或应当追究的同案犯
6.被告人是否有责任能力,是否在押
7.是否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
(三)审查后的处理(刑诉解释181)
1.依法受理: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6机关规定25)
2.通知检察院补送材料: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明,或缺少案卷材料、证据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3日内补充材料。要求补充材料的,由承办人员报庭长或院长批准,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3.退回检察院: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人民法院具函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人民检察院,让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告诉才处理的,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告人提自诉;被告人不在案,退回检;准许撤诉后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检察院再次起诉,退回检;)
4. 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刑诉16条2—6)
开庭前的准备(刑诉187、刑诉解释182)
(一)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二) 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 告知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四) 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在通知检察院
(五) 开庭3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六) 确定开庭形式,公开审判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普通程序之法庭审判程序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一审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可能判死刑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四类”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条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l)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二)中止审理
1、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
2、自诉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中止审理
3、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4、简易转为普通程序,应当决定中止简易程序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三)终止审理
1、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了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2、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自诉案件第一审
自诉案件概念
范围(具体见管辖)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条件
1.自诉必须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
2.提起自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程序特点
审查(刑诉211)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刑诉解释263、264)
1、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刑诉212 I)
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诉212I)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刑诉211 II)
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刑诉213)
简易程序
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利用简化的第一审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的案件的程序。
案件范围(刑诉214)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注意: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程序特点
1、审级: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且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2、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刑诉216 I)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刑诉216 II);
4、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5、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刑诉221、刑诉解释298);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刑诉220)。
7、一般应当当庭宣告。(刑诉解释297)
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刑诉222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公安机关、辩护人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高检规则439
第二审程序
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重新审理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不适用最高法一审案件和地方各级法院二审案件)
上诉
上诉人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概念
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该案的诉讼活动,是公民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重要表现。
上诉理由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
上诉期限(刑诉230)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上诉方式
用书状或者口头。
上诉途径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抗诉
概念228
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表现形式。
抗诉人
(1)只有与原审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 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刑诉229)
抗诉理由
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通常包括: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2)原判决、裁定定性不准确,量则不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有错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决、裁定正确性、合法的。
(3)原审中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可能影响判决、裁定公正性的。
抗诉期限
10天、5天
抗诉方式
书面方式:抗诉书
抗诉途径(刑诉232)
(1)只能通过原审法院抗诉(不能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同时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2)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检察院出庭支持二审抗诉)
上诉、抗诉的撤回
1、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刑诉解释304)
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刑诉解释305I)死刑立即执行的,二审开庭后撤回上诉的,不准许继续按上诉案件处理
3、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刑诉解释307)
二审案件的宣判
(一)全面审查原则(刑诉233)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审理方式
1.直接审理方式,即开庭审理(刑诉234,刑诉解释317)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2)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即不开庭审理
这种审理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只对量刑提出异议;
(2)合议庭必须在阅卷的基础上,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审理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刑诉242)
(三) 二审案件的处理 (刑诉236)
1、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2、依法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238):
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刑诉228)
4、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刑诉240)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四)第二审程序期限(刑诉243)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诉158规定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院决定。
4、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诉241)
(五)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上诉不加刑的概念
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被告人利益而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原判决对被告人的刑罚
2、条件(刑诉237)
(1) 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
(2)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3.要求
起诉程序
概念
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并在确认其有罪的基础上施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诉程序
我国:起诉法定主义兼起诉便宜主义
(一)审查起诉
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3.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4.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清单、复印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5.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8.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0.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物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式
1、审阅案卷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进行必要的鉴定活动;
6、调查核实其他证件
7、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的期限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审查之后的处理
1、退回补充侦查
2、提起公诉
3、不起诉
(二)提起公诉
概念:刑诉176
1.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 认罪认罚从宽
提起公诉的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起诉书及证据材料的移送
公诉的追加、变更和撤回
1、公诉的追加和变更
(1)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应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高检规则356)
(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高检规则458)
(3)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补充起诉(高检规则458)
2、撤回公诉(高检规则459)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1)不存在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3)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4)(5)(6)(7)
公诉案件 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提起
(1)检察院建议适用 刑诉214 II、高检规则465
(2)法院决定适用 刑诉214 I、刑诉解释289、高检规则466 II
不起诉
■免予起诉
■暂缓起诉
(一)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刑诉177 I)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刑诉177 II)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刑诉175 IV)
(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4.附条件不起诉(刑诉282)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不起诉之救济
1、公安机关之救济途径 (刑诉179)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起诉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2、被害人之救济途径(刑诉180)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不起诉人之救济途径(刑诉181)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
(一)概念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检举或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点
意义
(二)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刑诉109)
2、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刑诉110 I)
3、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刑诉110 II)
4、犯罪人的自首
5、其他途径
报案、控告、举报三者区别(刑诉111)
报案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案件情况的行为。(不知悉犯罪嫌疑人)
控告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知悉犯罪嫌疑人)
举报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等知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的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和要求查处的行为。(知悉犯罪嫌疑人)
(三)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必须有犯罪事实存在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解释259条: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除了上述两个条件以外,还要:1、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2、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3、起诉的主体: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符合管辖的规定
不予立案的情形(高检规则176)
(1)刑诉112:没有犯罪事实或凡是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刑诉16:
(四)立案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都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公安司法机关应认真填写好受理案件登记表。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立案
2.不立案
不立案的情形
不立案的救济与监督
A.申请复议
B.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人员及人数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地点、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询问的步骤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特殊要求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询问笔录制作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地点和人数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
2、物品检验
3、尸体检验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人身检查
(1)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生物样本。
(2)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侦查实验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2)侦查实验应形成笔录。
(3)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搜查
查封、扣押
查询、冻结
鉴定
辨认
特殊侦查措施
通缉
侦查终结
后果
1、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手续完备: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撤销案件/释放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刑诉163)
3、自侦
刑诉168: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撤销案件的决定
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刑诉156)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山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刑诉158)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徒刑,依照前述规定延长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刑诉159)
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刑诉157无限期延长)
补充侦查
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阶段(审查批捕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延期审理而被决定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
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延期审理而被决定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强制措施
概述
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为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性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和手段。
特征
1、适用主体的特定性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3、适用目的的特定性
4、适用内容的强制性
5、强制措施的法定性
种类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
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的人大。
关于扭送
1、法律规定 刑诉84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2、性质
(1)通说: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而是立法上赋予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权利
(2)其他观点:刑事强制措施说
如果扭送错误,先接受,后处理
公民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现行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刑诉66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二)拘传的特征
1、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拘传与传唤: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适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传唤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证人等其他当事人)
3、不以“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为前提条件。(拘传不以传唤为前提)
(三)拘传的程序
1、填写《拘传证》,并由领导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
■执行拘传的人数必须是两人以上;
■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说明拘传理由;对抗拒拘传的,可使用械具
3、拘传的时间119条
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二小时
取保候审
(一)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适用对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能取保候审的
1、《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高检规则87条: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8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人保
(1)保证人的条件 刑诉69条
A.与本案无牵连;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
D.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高检规则95条)
(2)保证人的义务 刑诉70条
A.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71条的规定;
B.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71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的责任 刑诉70条II
A.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如果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包庇罪
2、财产保
(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
(2)保证金的数额
■刑诉70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的形式交纳。
(3)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4)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刑诉73条)
(四)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的后果 刑诉71条
1、遵守的规定
2、违反规定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刑诉71条II)
(五)取保候审的程序
1、提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
2、决定
(1)公安司法机关(公安、国安、法院、检察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
(2)对申请取保候审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执行
(1)取保候审由执行机关执行(含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2)保证金由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执行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执行机关作出。
4、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刑诉79条)
5、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解除原因:
(1)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条79)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撤销原因:
采取取保候审不当
变更原因:
(1)违反规定
(2)期限届满
(3)适用不当
监视居住
1、概念 刑诉74条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责任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2、适用对象
(1)取保候审替代;(刑诉74条II)
(2)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较轻的
3、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诉79条)
4、应遵守规定 刑诉77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他人是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护照等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执行 刑诉75条
■监视居住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6、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刑诉76条
■只有指定居所监护才能折抵刑期。
■区分“被指定居所监护居住”和“被先行羁押”刑期折抵的异同:见刑法41,44,47条
7、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刑诉77条
(1)批准: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六机关规定》第13条)
(2)会见:聘请的律师和同住家属无需批准(与取保候审一样)
(3)监视居住是三种证件、取保候审是2种证件
(4)被监视居住人的责任:刑诉77条II
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诉82条)
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说明
1.法院无刑事拘留权,检察院有权决定,但由公安执行
***2.检察机关可以对第4、5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高检规则129)
(二)拘留的程序
(三)拘留期限(刑诉91条)
逮捕
(一)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应当逮捕:刑诉81条 I, II 81条III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高检规则139第2款)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逮捕必要
可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适用机关
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执行
(二)逮捕的程序
(三)逮捕的变更和撤销(刑诉96条)
1、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刑诉解释133)
(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被逮捕人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刑诉解释134第2款)
(1)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判决的期限
(3)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刑事强制措施的救济与监督
1、公安司法机关如果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刑诉96)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刑诉97、99)
3、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刑诉99)
4、对于错误拘留、逮捕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刑事赔偿。
5、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刑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