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标权
本人在备考知识产权法期间,按照马工程和吴汉东的《知识产权法》、《商标法》整理,较为详细。
编辑于2021-01-16 20:26:20商标权
商标
含义
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使用主体】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作用】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对象】使用的标记,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要素】所构成的标记。
特征
1、商标必须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必须具备显著性】
3、商标是一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符号。
功能
1、基本功能: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商标的功能
2、最主要功能: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亦称质量保证或担保功能 (指以同一商标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样的品质标准,即具有品质的同一性)
3、商标的广告及竞争功能
4、身份象征功能
性质
商标首先是一种标记,然后才是一种财产;标记可来源于公有领域,财产属性产生于商标使用、商标投入、商标信誉。
商标与邻近标志的区别--word
种类
1、根据商标的结构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标示对象
商品商标:指使用在有形商品上,用以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
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由服务提供者用于自己提供的服务上,【对象】无形的服务
3、
等级商标
指同一个企业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等级商标中的系列商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防卫商标
联合商标
指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一系列近似商标。【例:“娃哈哈”、“哈娃哈”、“哈哈娃”】
防御商标
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
4、商标具有的特殊作用
集体商标
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
5、商标是否登记注册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S.3
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驰名商标【有专有使用权】——受保护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优先注册权】——受保护。《商标法》S.32
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注册要件
1、合法性
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构成要素】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 // 颜色组合 // 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类型】
1、平面商标:由两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构成要素】由文字、平面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注】单行书的名称不可注册商标,而期刊和杂志的名称可以注册商标。
2、立体商标/三维商标 《商标法》S.12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切菜刀的形状等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等
3、颜色商标:指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
4、声音
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得是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S.10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S11
2、显著性
如何判断?
1、与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系。商标与商品的联系越密切,商标的著性越弱;反之,越强。
2、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以市场为背景,考察商标使用的时间,广告宣传的力度,商品的销售范围、时间以及市场占有率。
3、整体认定原则。将商标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加以观察。整体形象上给人留下牢固印象,便于识别的,即具有显著特征。
4、根据取得方式不同,商标显著性可划分为
固有显著性
含义:一个标志由于其创造性或者正确选用而具有天然的显著特征。
缺乏显著性《商标法》S.9-12
程度
臆造商标【显著性最强】——唯一性和独特性,具有独占权
任意性商标【显著性中等】
暗示性商标【显著性最弱】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含义: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经过长时间使用后,消费者记住了商标与商品间的关系,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例:“两面针”(中草药牙膏))
《商标法》S.11 适用于:
(1)通用名称。在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
(2)描述性标志。在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
(3)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显著性的消失
表现:一个原为有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从而进入公有领域无法为注册人专有专用。(例:aspirin”(阿司匹林))
3、非功能性
禁止功能性三维标志注册为商标 S.12
4、非冲突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相同商标:是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其文字、图形和读音相一致
相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读音等构成要素有相似的商标。
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关键是看它们是否用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如果不是,则不影响商标注册,驰名商标除外】
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如利用已有的版权作品(文字、图形、图案)作为商标注册时,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同意
对在先权利人而言,可通过异议程序或撤销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商标《商标法》S15. 代理人代表人的行为
取得
方式
原始取得
使用取得
含义:指商标权基于商标的实际使用而取得。
驰名商标
保护《商》S.13
1、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
1、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该商标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
3、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应当由商标持有人提出。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2、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
3、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
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形
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权的认定只是对事实的确认,并不意味着其质量会有保证】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原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注册取得
子主题
分类
自愿注册
强制注册
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
含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会出现抢注行为)
法律规定:《商》S15、45、59(3)
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同一日申请,适用在先
自愿注册原则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烟草】
适用于服务商标
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时间为6个月;对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的临时保护,可以给予优先权,时间也是6个月。
发生事由
首次申请
在国外先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申请,按照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优先权
首次使用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
国际注册
方式
逐一国家注册
国际注册
申请人的条件:以国家注册为基础(在本国获得商标注册)
注册程序
1、本国阶段
2、国标局阶段
3、指定国阶段
指定国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年内,可以声明对国际注册商标不予以保护,否则,将在指定国家产生效力
国际注册有效期为20年,期满可续展
继受取得
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
我国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和自愿申请原则,强制注册是例外。【烟草:强制注册】。自注册之日起取得商标权。
申请主体《商》S4.
申请文件
注册申请的审查
【我国】全面审查原则。
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绝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和因为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而不能注册的,都由商标局主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
审查方式: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提出异议
【我国】先异议后注册
异议理由
1、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或权益,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31、32条规定的,基于上述理由的异议,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
2、商标标识是《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这类商标注册申请,事关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程序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将材料送至被答辩人后,其要在30日内答辩,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决定
商标局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可延长6个月。
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委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即作出准予注册决定,颁发申请并公告,异议人不能申请复审,只能申请宣告注册无效
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复审(商标评审)
复审范围
1、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在注册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简称为驳回申请复审。【审限:9个月。可延长3个月】
2、被异议人(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简称为不予注册决定复审。【审限:12个月。可延长6个月】
3、当事人对商标局依职权作出的商标注册无效决定不服的,简称为无效决定复审。
4、当事人对商标局在商标管理过程中作出的撤销或不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简称为撤销决定复审。
复审程序
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委会申请复审
商评委受理申请。将材料送至对方当事人,其应在30日内答辩。不答辩不影响决定。 商评委不受理申请。
商评委作出决定后,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司法审查
消灭
注册商标的注销
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需继续使用,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有6个月的宽限期,仍未办理,注销商标。
注销原因
(1)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注销
(2)未及时办理续展手续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注销。
注销主体:商标局
注册商标的无效【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
事由
(1)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
违反《商标法》第10条(禁止特定内容违法的商标注册)
违反第11条(禁止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注册)
违反第12条(禁止特定三维标志注册),
(2)与在先权利冲突;
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驰名商标)
违反了第15条(禁止代理人和代表人抢注)
违反了第16条(禁止注册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违反了第30条(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违反了第31条(先申请原则)
违反了第32条(禁止商标注册损害其他在先权利,禁止抢注特定未注册商标)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标不受此限】
(3)损害驰名商标。
宣告主体: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法院
效力:自始无效 《商标法》S.47。但造成损害的,要赔偿损失。
注册商标的撤销
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或显著性退化,或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或注册事项,该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
事由
因连续3年不使用而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因商标成为通用名称而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或注册事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改的,商标局撤销】
效力: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效力
S.50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