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保险的基本原则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保险的基本原则思维导图,包含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原则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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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五大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含义: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必须具有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财产保险
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这种关系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
试用权
财产承运权
保管权
抵押权(不动产)留置权(动产)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可以根据保险业务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是指财产及与之有关的利益
投保人对于其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有关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一般要求投保人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实际的保障。
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
来源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合伙人的合作关系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事故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抚养,赡养,抚养关系
劳动关系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
最大诚信原则(最基本原则)
诚信=诚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方位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违反原则
故意不告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且不退换保费
最大过失不告知+严重影响—不承担赔偿,但退还保费
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可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或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
含义: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件最直接、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不是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多种原因发生情况
同时(无法分清先后)
多种原因都属于责任范围,均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均属于除外责任,均不负赔偿责任
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属除外责任
能够划分责任界线,对属范围内的应给赔偿
明确属除外责任,不给予赔付
无法划分界线,不予赔付或双方协商
连续
都属于责任范围,均负赔偿责任
都不属于责任范围,拒赔
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不是,赔偿
若前因不是,后因是,拒赔
间断
由两个以上不相关联的原因引起的,需要对新介入的原因评判,新原因属于保险范围,保险人赔偿,否则不赔。
判定方法
倒序法(从原因推断结果,从最初事件出发)
倒推法(从结果推断原因,从损失出发)
损失补偿原则
含义: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款而获得额外利益。
内容
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若三个条件同时起作用,以金额最低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计算方法(赔付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保险标的价值>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实际金额](保险保障的程度<=1)
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代位是指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
权利代位
损失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有权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物上代位
是所有权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全额赔付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条件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事故的发生是有第三者所造成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才有代位权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损失价值
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赔款=损失金额x(该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总和)
责任限额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赔款=损失金额x(保险人的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的独立责任限额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