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二)》第32条第1、2款的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1)破产受理后→①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②禁止抵销受理后形成的互负债权债务。
(2)租赁借用等设备受理前毁损→破产债权;受理后毁损→共益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进行特别约定。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该条包含两个意思:①“董事一人一票的表决规则”是强制性规范,不由章程规定;②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章程规定。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被强制执行时:法院通知+其他股东有优购权+20日内行使优购权。
《公司法》第90条的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6种情况,具体规定为《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积金可有下列用途:
[用途1]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用途2]公积金可以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
[用途3]公积金可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无需考虑任意公积金的数额)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可以要求合并程序中的债权保护,也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667(2/3以上表决权通过)。
(2)时间:10日通知,30日公告。
(3)合并程序:债权人可要求清偿或担保。
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其顺序依次是:①应当首先由合伙企业清偿;②对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③最后合伙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60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所以,不论是普通合伙人入伙,还是有限合伙人入伙,规则都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从事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见《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
人事权可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经营建议(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维护
自身利益(1)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可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3)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代位诉讼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1)有限合伙人可督促其行使权利;
(2)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有限合伙人查账的前提:“涉及自身利益”;普通合伙人查账不需要前提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的前提: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3)股份公司股东,不可查公司账簿。
(1)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无效或有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处强调“直接关系”。
(3)税收、继承、赠与可无偿取得票据,无需支付对价。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直接)前手的权利。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②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证明下列事实存在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其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存在虚假或隐瞒,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误导;其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此,救济途径就有两个:①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该商标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转让注册商标时,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商标先用权=附加区别标识+原有范围;注册时允许“一标多类”。
(1)专利(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2)专利产品一经合法销售,其使用权、销售权即被消耗。制造权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