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探讨了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问题,分析地方金融风险的各种隐患及其成因,介绍理论界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基本思路,探讨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以及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对策措施
编辑于2021-04-06 13:53:15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货币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难以完全避免。
特征
不确定性
相关性
高杠杆性
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
传染性
类型
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因素(股价、利率、汇率及商品价格)的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参与者的资产价值变化
信用风险
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的违约(无法偿付或无法按期偿付)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流动风险
金融参与者由于资产流动性降低而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的风险
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金融资产、房地产、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等)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金融危机的发生具有频繁性、广泛性、传染性和严重性等特点。在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曾经遭受过危机的侵袭。金融危机会使一国实体经济受到影响,经济增长放缓甚至衰退,严重时还会令金融市场完全崩溃,甚至导致国家破产。
类型
债务危机/支付能力危机
一国债务不合理,无法按期偿还,最终引发的危机
(1)出口不断萎缩,外汇主要来源于举借外债。 (2)国际债务条件对债务国不利。 (3)大多数债务国缺乏外债管理经验,外债投资效益不高,创汇能力低。
货币危机
从国际债务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到亚洲金融危机,危机主体的一个共同特点在于其盯住汇率制度。
流动性危机
流动性危机是由流动性不足引起的。
国内流动性危机/国际性流动危机
综合性金融危机
(1)外部综合性金融危机 (2)内部综合性金融危机:发生国家的共同特点是金融体系脆弱,危机由银行传导至整个经济。
次贷危机

美国
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或称金融监督管理,是指一国的金融管理部门为达到稳定货币、维护金融业正常秩序等目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外部监督、稽核、检查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行为。
对银行的监管开始
银行提供期限转换功能
银行是整个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信用创造和流动性创造功能
一般性理论
公共利益论
源于美国经济危机 观点: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平、不公正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
保护债权论
债权人就是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 观点: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金融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这一理论的实践形式。
金融风险控制论
这一理论源于“金融不稳定假说”,认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其系统内增加有风险的活动,导致系统的内在不稳定。这种不稳定来源于:银行的高负债经营、借短放长和部分准备金制度。
金融全球化对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挑战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金融监管更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同时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国际监管协调更加重视。
金融监管体制
从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来分
1、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 以中央银行为重心,其他机构参与分工的监管体制。美国是其中典型代表,美联储是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联邦机构。属于这一类型的还有法国、印度、巴西等。
2、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 在中央银行之外,同时设立几个部门对银行、证券业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体制,但是中央银行在其中发挥独特作用。德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从监管客体的角度来分
1、综合监管体制 综合监管体制是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在这种体制下,监管主体可能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发挥监管职能,全面履行监管的职责,属于功能性监管。英国是其中的典型。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主要目的是适应金融经营体制从分业转向混业的需要,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国家越来越多,如瑞士、日本和韩国。
2、分业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体制是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当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主要原因是: ①实行分业经营体制②金融发展水平不高③金融监管能力不足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由单一全能型体制 转向 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新的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将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负责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 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拥有监督检查权。
2018 年 3 月 21 日决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巴塞尔协议
产生原因
直接原因
1974年美国、英国、德国和阿根廷的国际性银行倒闭事件和国际贷款违约事件
主要原因
银行经营的风险已经跨越国界,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
1975巴塞尔协议
1975 年 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成立了巴塞尔监管委员会
1988年巴塞尔报告
主要内容是确认了监督银行资本的可行的统一标准。
资本组成
核心资本
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附属资本
称为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风险资产权重
风险资产权重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他们不同的权重,即0%、 10%、20%、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
资本标准
到 1992 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过渡期安排。1987 年年底到 1992 年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约束的内容,被称为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新协议强调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
最低资本要求
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
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范畴进一步拓展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1)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 (2)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 (3)加快制度化进程。
市场约束
市场奖惩机制
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将新协议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资本监管在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本论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 1、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1)普通股充足率为4.5% (2)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 (3)总资本充足率为8%
待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 7%、8.5%和10.5%
2、两个超额资本要求 (1)留存超额资本,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由普通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 (2)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最低要求为0-2.5%。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 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1、流动性覆盖率: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 2、净稳定融资比率: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目的是激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设立为期8年的过渡期